浅谈检察机关立案后的民事申诉案可建议法院暂停执行/冯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27:16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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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立案后的民事申诉案可建议法院暂停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抗诉的条件。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又规定了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判决、裁定了执行。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个弊端,就是当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的审判活动违法时,只能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这种单一事后的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使法院的审判活动中的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具有很多局限性,难以避免错误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带来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要经过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审查后转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周转时间转长,一些错误的判决的执行必将给当事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例如我科98年办理的张显庭和申国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我院在受理后经立案审查,认为申诉人张显庭的申诉理由成立,就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由于申诉案件不影响法院原判决的执行,县人民法院对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予司法拘留15日,待到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县人民法院已对该当事人执行完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已受到了严重损害。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民事诉讼关于检察监督的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那么,有没有一种更方便、更及时的监督手段来纠正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呢?笔者认为检察建议前置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因为检、法两家在严肃执行的大目标上是一致的。首先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自行纠正,这样的纠正比较迅速,有利于社会稳定,二是能够大量减少冤假错案,使抗诉后改判的案件执行避免了错误执行,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申诉案件一经立案审查,这就说明有抗诉的可能,那么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来讲,就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暂停执行检察建议,从而达到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
检察建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规定,在实践中的探索形成的一种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明文认可。这就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建议前置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发现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在审判过程中的错误,认为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成立,需要抗诉的,就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暂时停止对这一案件的执行。检察建议前置的必要性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人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错误的,必须要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但检察院一般要经过两级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要经过两级有时三级法院审理才能做出判决,中途要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但法院一接到抗诉案件,必定要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也就说明中止执行是必然的。但一些案件等到这时,对当事人来说已损失殆尽,意义无存了。像上述案例,检察机关在抗诉,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诉人张显庭被县人民法院强行拘留15日,抗诉改判后谁又会对他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承担责任?申诉人张显庭的冤屈又向谁申诉?如果法院执行的标的是动产,比如是存款、票证等,抗诉改判后还可执行回转。如果法院执行的是不动产呢?比如是一栋价值数十万元楼房呢?抗诉改判后如何回转执行?造成的损失由谁来弥补?造成的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一错误必将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们的及时建议就可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损失赔偿。
二是能增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责任感。
检察建议前置,有效地解决了基层检察院行使事后监督的问题,使基层检察院真正担负起监督的职责,这样对于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审判的违法、错误是极为有利的,同时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了基层,避免了矛盾上交,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由于它是向同级人法院提出,由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因此比抗诉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加易于被原审法院接受,同时比等判决、裁定生效后再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来的及时、有力,因此它的作用也会更大。
检察建不是抗诉的前置程序,也不是必须采用的结案方式。检察建议前置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修正,也是完善检察监督权的必要补充。它是审判过程中及判决后与同级法院协商性质的监督。因此,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存在,就可发检察建议。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裁定对民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这样既体现了检察监督的效果,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乐于接受监督,闻错即改的作风,同时也消除了败诉方当事人对法院再审的顾虑。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检察建议前置是一种比抗诉更灵活、更直接的监督手段,它使检察监督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整体,更加有利于调动基层检察院搞好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审判中的错误,只要不影响实体判决,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使,检察机关一般不应主动干预,但涉及冻结财产、扣押变卖财产,强行划拨存款等实体处理问题而又确有错误时,检察机关应当行使职权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暂停执行。这在实际工作中是行之有效的,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047600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冯强 王爱玲
联系电话:0355—6564005 656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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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政府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服务安徽奋力崛起”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省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具体承办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省直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各市、县政府的网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省直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要做到专(兼)职人员定岗、定责。
政府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给予保障。
第八条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省政府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确定所属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区域概况类:省(市、县)情、机构设置、政要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状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公务员之窗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公民信访、领导访谈、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条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程序和期限,办事地点、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二)本单位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等;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领导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自编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省直部门网站、市级政府网站、县级政府网站” 链接区,达到从省政府门户网站可方便访问各政府网站的要求。
(二)市政府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市属部门网站、县区政府网站”链接区;同时在链接区的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省政府网站链接,保持上通下达。
(三)县、区级政府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县、区属单位”及省、市政府网站链接,以方便查找上级政府网站。
建立政府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的标志。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四章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ah.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安徽,代表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省直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ah.gov.cn或www.ah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安徽xxx或中国安徽xxx,其中x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市、县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ah.gov.cn或www.ahxxx.gov.cn,其中xxx为各市、县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安徽xxx、中国安徽xxx或中国xxx,其中xxx为市、县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九条公务员电子信箱(@ah.gov.cn)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省信息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二十一条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应保证政府网站在工作日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在省政府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省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省信息中心定期对省直各部门,各市、县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上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有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息中心每年组织优秀政府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由省信息中心审定,随本办法一同下发。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厉志海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衢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衢州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设等级,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其奖金额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其奖金额度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财政列支,其中属县(市、区)的获奖项目,奖励经费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确定候选人、候选项目,并客观公正地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果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和个人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项目的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内容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署名方式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与候选人、候选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按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独立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情况汇总后,确定每个候选人、候选项目的评审结果,并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复审。
  各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守秘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专业评审组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将获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在《衢州日报》、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并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获奖的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二)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归属单位,奖金不少于70%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本市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单位对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可以按1:1的比例进行匹配奖励;
  (五)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十九条 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产业化项目,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和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九名、二等奖前七名、三等奖前五名的个人,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其他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