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数字、文字布局特征在少量笔迹中的作用/罗方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8:25:31   浏览:9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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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数字、文字布局特征在少量笔迹中的作用

罗方英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摘要:在少量字检验中,正确把握阿拉伯数字、文字布局特征的运用,系统分析检材,全面选用特征,换位思考,拓宽鉴定思路。
少量字笔迹经常存在伪装、摹仿等现象,书写人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刻意隐藏自己的书写习惯。长期以来,在文检工作中,少量字笔迹检验历来是难点之一。笔者在多年的文检实际工作中发现,在少量字迹这类案件中,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的作用不可忽视。尤其在伴有伪装、摹仿等现象的少量字笔迹检验,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的价值非常高,有时甚至高于汉字特征的价值。
一、案情简介
2000年4月24日,笔者受理了一起债务纠纷申诉案,申诉人认为二审上诉人提供的市建设银行1987年8月29日、31日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不是他本人所写,故对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民行科将此付款委托书送交我院技术科进行笔迹鉴定。经笔者鉴定,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不是申诉人本人所写,而是他人摹仿申诉人的笔迹。
二、检验经过
在这起练习摹仿笔迹鉴定中,由于摹仿人的书写水平高,摹仿笔迹与被摹仿人的笔迹在字体、字形、笔画、笔顺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这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在大量收集原始样本与检材进行认真细致比对,笔者发现,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虽然与样本汉字一致,但在单字的起收笔的照应反射动作及笔力分布等细小特征上,两者反映明显差异。在阿拉伯数字的写法上,如“6、2、4、9、8、0”的起收笔;运笔方向明显存在差异点。结合文字整体布局,检材字迹行例右上扬、人民币(大写):缩头两个字书写,样本字迹平行、平头书写。经过反复比对,综合评判,作出否定结论,事后证明结论是正确的。
三、几点体会
l、文字布局的规范程度表现书写人的文化素养、知识、审美观和个人习惯,无论人们怎样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文章优与劣,在文字布局上都有自己的规律。儿童从提笔就有他自己的文字布局,随着成长阶段由“初学——提高——定型”,经过不断地、反复地练习,形成为自动化的运动,最后形成动力定型。动力定型的稳定性决定了书写习惯一旦形成,便很难改变。
2、当书写人出于某种目的,对所书写的笔迹进行伪装变化时,往往只注意对汉字的伪装变化,书写入只是感觉到汉字笔迹会被人看出像不像,却忽略了对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的伪装变化。一些书写水平较高的人在对笔迹进行伪装变化时,只注重对汉字的字形、运笔、笔顺等方面的变化,不注意对笔划简单的阿拉伯数字进行伪装变化,更不会注意到文字布局的伪装,即使稍具有文检常识的人也不会注意文字布局的伪装变化。这些都决定了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价值在某些程度上要高于一些汉字特征的价值。
3、在少量笔迹,尤其是存在伪装变化的少量笔迹检验中,仅用单方面的特征比对很难做出正确的结论,要注意寻找发现每一细小特征,变少为多,变不利为有利,科学、客观地综合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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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8〕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湘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政府财政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五)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经办。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所辖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三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
  (二)年满6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城区农村居民)。


第四章 筹资标准和办法


  第六条 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
  (一)在校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
  (二)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60元。
  第七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具体补助办法为:
  (一)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助80元;
  (二)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年补助200元;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补助150元;
  (五)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三无”人员)全额补助;
  (六)本条(一)至(五)项外的其他参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70元。
  (七)同时具备本条两项及以上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补助。
  财政补助实行分级负担。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
  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八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变化的需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和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参保人员属于用人单位职工家属(父母、子女、配偶),其个人和家庭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补助,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


第五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征缴,参保人员个人只需缴纳筹资标准减去财政补助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保险费不予返还、不转移。
  (一)在校中小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单位组织缴费参保。
  (二)除本条(一)项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所)缴费参保。
  第十一条 2008年6月1日为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间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2008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08年9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四个月(含缴费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间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四个月(含缴费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需在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中途断保后续保的,自复保缴费月起的第四个月(含缴费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在当年6月底和12月底以前分两次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于当年6月底以前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实际参保人数,为各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核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核算、分级支付。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风险储备金暂按基金年收入的3%逐年提取,但总量累计达到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储备金及取得的利息,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的收支缺口,应先动用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六章 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门诊费用,特殊门诊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病,须持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及IC卡,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转外医院为8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60000元(含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意外伤害一次性补偿金),其他居民为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65%;
  (二)二级医院基金支付55%;
  (三)三级医院基金支付50%;
  (四)转外医院基金支付40%;
  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5年以上的,从第6年起,其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年提高2%,但累计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10%。中途断保续保的,连续参保缴费年限从续保之年起重新计算。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儿童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其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最高限额2000元;直接导致死亡的,统筹基金一次性补偿10000元。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能超过6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他伤、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四)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五)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或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明确责任,周密部署,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编办、劳动保障、卫生、审计、药监、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参与的领导协调机构,并设立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城镇人口信息调查和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缴费的资助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医保补助资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好基金的监管;编制部门要配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政策,搞好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医疗机构及服务功能建设,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残联要协助制定残疾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等经办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经办机构特别是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作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000年3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5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石孙   丁关根   于永波(满族)      于淑珍(女)
  马开明(彝族)      马 军   马启智(回族)
  马忠臣   王云龙   王云坤   王乐泉   王光英
  王兆虹(女) 王 克   王怀远   王宋大   王忠诚
  王 涛(女) 王家福   王维澄   王朝文(苗族)
  王瑞林   云布龙(蒙古族)     毛如柏   亢龙田
  尹克升   尹 俊(白族)      甘子玉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叶文玲(女) 叶连松   叶叔华(女) 田玉科(女,土家族)
  田纪云   史来贺   白成亮(哈尼族)     白恩培
  冯之浚(回族)      冯苏祥   成思危   曲格平
  朱开轩   朱清时   朱添华   朱森林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汉章   刘亦铭   刘志艳   刘 玠
 刘明祖   刘 珩   关广富(满族)      江泽民
  许嘉璐   孙 英   孙鸿烈   严义埙   杜青林
  李长春   李兆焯(壮族)      李伯勇   李明豫(女)
  李泽民   李建国   李经纬   李玲蔚(女) 李铁映
  李梦九   李淑铮(女) 李登海   李瑞环   李 蒙
  李 鹏   杨长槐(侗族)      杨正午(土家族)
  杨国庆   杨 忠   吴长淑(朝鲜族)     吴阶平
  吴官正   吴康民   吴瑞林   吴德馨(女) 邱健行
  何厚铧   何鲁丽(女) 何椿霖   邹家华   汪家鏐(女)
  沈辛荪   张丁华   张万年   张立昌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皓若   陆佑楣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勒布斯拜·拉合木(哈萨克族)    陈光毅   陈丽龄(女)
  陈明义   陈奎元   陈铁迪(女) 陈难先   陈章良
  陈焕友   陈滋英   奉恒高(瑶族)      范敬宜
  林永年   林 墉   岩 庄(傣族)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光召   周 强   孟富林
  赵志浩   胡亚芳(女,高山族)   胡光宝   胡锦涛
  柳随年   侯宗宾   姜春云   姜恩柱   洪绂曾
  热 地(藏族)      贾庆林   顾昂然   顾诵芬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徐有芳   高德占
  郭振乾   陶驷驹   黄启璪(女) 黄 菊   曹 志
  曹伯纯   常沙娜(女,满族)    尉健行   彭珮云(女)
  彭楚政(土家族)     董喜海   蒋正华   蒋洁敏
  惠永正   程思远   傅全有   傅铁山   舒惠国
  童 傅   曾庆红   曾建徽   曾宪梓   谢世杰
  谢铁骊   虞云耀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滕 藤   颜龙安
秘书长
  田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