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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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于1998年7月14日通过(公告第二号)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市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辖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其业务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划拨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育督导范围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同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三)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本辖区内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五)指导区教育督导机构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对教育督导的研究和对督学的培训;
(六)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七)参与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辖区内区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
(四)参与区级或区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审定或审议;
(五)履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对本辖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市人民政府建立对督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由有关部门按任免权限任免。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聘任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 专职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辖区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具有大学本科(区级督学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有十年以上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经验,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四)取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业务培训的结业证书;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评估。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的单项或多项督导检查。
经常性督导是指督学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的巡视督导。
第十二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前15日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督导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三)在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督导机构应根据情况,组织进行督导;
(四)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应根据督导要求按期整改,并报告督导机构;督导机构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
(五)督导任务完成后,督导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四)现场调查。
第十四条 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工作情况;
(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
(三)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要求有关责任单位予以制止;
(六)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学校校长的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督学应持督学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并为被督导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和帮助。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应建立对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评制度,主动配合督导机构依法从事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督导结果应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奖惩的主要依据和对其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督导机构对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蒙骗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二)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要求的;
(三)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第十九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教育工作秩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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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含金物料经营管理,规范购销行为,发挥市场对黄金资源的合理调控作用,促进黄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含金物料是指国家黄金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金块矿、金铅块矿、金精矿、混合金精矿以及有回收黄金价值的其他含金物料种类。
第三条 含金物料经营由省黄金行业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含金物料经营单位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资格认证的,不得从事含金物料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内含金物料必须进入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交易,禁止场外私下交易。
第五条 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含金物料交易中心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六条 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可以从事含金物料的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非会员单位可以委托会员单位进行业务代理。
第七条 在交易中心开展的自营业务是指会员自行购销含金物料的行为;在交易中心开展的代理业务是指会员为客户代购代销含金物料的行为。
会员同时从事自营和代理业务的,应当将自营与代理业务分开,其帐目应当分记。
第八条 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黄金管理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交易规则,依法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含金物料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黄金行业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九条 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的业务以提供含金物料集中交易市场和有关的服务为限。
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以含金物料为限。
第十条 省内含金物料收购加工单位必须是经省黄金行业管理机构认可并报国家黄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定点企业。
第十一条 在交易中心从事含金物料的交易,应当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含金物料交易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价格政策的指导。
第十三条 省外来我省购销含金物料的客户,凡持有国家黄金管理部门的资格证书并到本省办理相关手续的,省黄金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快捷、简便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含金物料交易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交易;
(二)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买入或卖出同一品种的含金物料;
(三)制造或散布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信息;
(四)2个以上单位私下串通、同时买卖同一交易品种的含金物料,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
(五)以其他直接和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
第十五条 含金物料交易中心及其管理人员、会员或其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客户委托事项及其他有关的秘密;
(二)向客户提供获利的保证;
(三)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损失;
(四)利用客户的帐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交易;
(五)向客户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不实消息。
第十六条 含金物料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认证和年检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年检不合格,由省黄金行业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收回经营单位资格认证书:
(一)不参加省含金物料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不遵守价格管理规定的;
(三)企业信誉差,无故不履行合同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省黄金行业管理机构发放含金物料资格证书或进行资格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其行为之一的,是黄金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是会员单位或业务人员的,由省黄金行业管理机构视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的意见

中国残联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的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文件
残联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体育局:
  我国有1200万智力残疾人,约占残疾人总数的五分之一。同其他类别残疾人相比,他们的处境更为困难,更需要得到特别扶持与帮助。特殊奥林匹克运动(特奥运动)是为智力残疾人提供奥林匹克形式的训练和比赛,为他们提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国特奥运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出了一条适合国情的发展之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上海成功赢得2007年第十二届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的主办权。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特奥运动发展最快的国家。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的资源还很有限,智力残疾人生活状态、特奥运动的发展水平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特奥的发展也很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改善智力残疾人的状况,鼓励动员更多的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运动,确保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中规定的任务,办好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特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从执政为民、立党为公、以人为本的高度重视特奥工作。1996年,江泽民同志为特奥工作题词"关心弱智人体育事业,开展弱智人体育活动";2000年,亲切接见特奥运动员代表,对特奥工作做出重要指示,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接见国际特奥代表团时指出,智力残疾人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群体,他们比健全人面临更多的困难,理应得到家庭和社会更多关爱和帮助。胡锦涛同志还将上海特奥会和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作为三大赛事,表示中国政府要全力支持上海办好世界特奥运动会。
  (二)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协调发展的作用认识特奥工作。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不仅可以展示他们的体育才华,发挥潜能,勇敢表现,与其他运动员、家庭分享快乐,交流技艺,增进友谊,而且能让社会认识到他们的能力,改变对他们的态度,增进相互了解,改善人际关系,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弘扬人道主义,促进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三)从帮助智力残疾人走出生活困境,实现人权保障,共同奔向小康,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意义开展特奥工作。在各类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人是最需要帮助的,他们和他们的家庭大多还处于困境之中,社会对他们还有不少的偏见和歧视。他们的康复、教育、就业、安养等还存在很多困难。他们也有自己的尊严、价值、前途,也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他们的人权也需要得到切实保障。特奥运动可以增强他们的体质,培养他们的自信,提高他们融入社会的能力,改善生活状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己的尊严、价值,共享改革开放和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四)从加强国际合作、增进友谊的角度发展特奥运动。特奥已经成为一项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性运动。发展特奥运动,将增进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友谊、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扩大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二、新时期特奥工作指导方针和任务
  (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科学发展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满足广大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的需求。以举办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为契机,以基层和社区特奥活动为基础,以智力残疾人集中的特教学校、福利院、福利企业为中心,以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特奥训练、竞赛等活动为重点,通过推动特奥运动发展,改善智力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参与社会生活成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2005年我国参加特奥运动的智力残疾人达到50万。到2003年底,特奥运动员已发展到30万。今后两年,要按照分解到各地的任务目标,加强对地方特奥工作的支持,指导和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做好数据的统计工作,对"十五"计划纲要进行终期检查时,要把特奥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2005年之后,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特奥运动的水平。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特奥工作体系
  (七)特奥工作是群众体育的组成部分,也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内容。各地体育、民政、教育、残联要把特奥工作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发挥优势,狠抓落实。体育部门要把特奥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在场地、教练员、训练和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特奥的有关内容纳入师范、体育院校的相关课程;把特奥活动纳入培智学校教学计划,把培智学校建成社区特奥资源中心。民政部门要做好智力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社会福利机构、福利企业中开展特奥活动。残联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代表作用,把特奥工作当作为智力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实施特奥工作规划,积极协调、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完成"十五"计划纲要规定的任务。
  (八)要建立健全各级特奥组织。各地要成立特奥会,领导、组织本区的特奥工作。特奥会领导机构由残联、体育、教育、民政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同时吸收智力残疾人亲友、特教专家、体育专家以及特奥运动员代表。特奥会工作机构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
  (九)加强特奥培训基地建设。国家和地方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要承担特奥培训的任务。各地要选择有条件的体育中心、院校作为特奥培训中心。
  (十)增加经费投入。特奥工作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逐步增加对特奥工作的投入。
  四、组织培养特奥工作者队伍
  (十一)教练员、管理人员、志愿者的参与是特奥运动蓬勃开展的坚实基础。要加大特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地从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和社区中吸收一大批热爱特奥工作的教练员、特教老师、社区工作者参与特奥工作;各级残联、体育部门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的管理人员要接受特奥培训。要动员智力残疾人亲友、学生及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志愿者参与特奥活动。
  五、大力推进基层特奥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特奥活动
  (十二)社区特奥活动是城镇特奥工作的基础。各地残联、民政部门要把特奥工作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基层残联、民政、教育、体育机构要成立特奥活动小组,协调解决特奥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社区内的文体中心、健身俱乐部、学校、残疾人康复站等单位的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开展相对固定的特奥活动。特奥组织要协助配合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引导、组织社区内智力残疾人开展经常性的特奥活动,满足他们参加特奥活动的需求。
  (十三)要重视农村特奥工作。我国大部分智力残疾人分布在农村。县、乡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利用农村的学校、文体活动站人员、场地,组织辖区内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智力残疾人比例较高的地区,各地要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支持力度。
  (十四)特奥活动不仅包括训练和比赛,还包括"运动员健康计划"、"高校发展计划"、"快来参加特奥"、"融合运动"、"家庭支援网计划"等,要组织医务人员,大、中、小学生,智力残疾人亲友等参与和支持。
  六、拓展特奥运动项目,办好2006年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备并组团参加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
  (十五)第四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将于2006年在黑龙江省举行,这将是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的预演,也是检阅我国特奥发展成就的盛会。各地要高度重视组团参赛工作,为运动会的成功举办做出贡献。
  (十六)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将有来自全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7000名特奥运动员在内的3万多人参与。筹备和举办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既是上海市和残联、体育系统的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的大事。要努力把2007年第12届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特奥运动会,充分展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推动新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特奥运动和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国际地位,为我国和世界特奥运动留下一份宝贵的遗产。
  (十七)2007年,我国将派出包括2000多名运动员在内的代表团参加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全部18个项目的比赛。我国代表团将采取各省承担任务、分省集训、统一组团的形式参赛,各省市要重视参赛工作,残联、体育部门牵头,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圆满完成任务。
  (十八)在我国目前开展的13个夏季特奥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特奥培训基地和省级特奥培训中心的作用,拓展特奥新项目。从全国来看,特奥运动的开展应以普及为主,优先考虑简便易行的田径、乒乓球、篮球等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马术、帆船、高尔夫等项目可在有条件的省市开展。
  
  附件:各省特奥运动员统计任务总数

http://www.chinasfa.net/zfgw/gzjh/images/gyjybjqhgj.jpg

  中国残联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