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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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能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以下简称权属证书)是房屋产权和他项权利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仿造。

第二章 房屋产权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权属证书。
第七条 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八条 房屋产权申请登记人:
(一)私有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并以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五)境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取得的房屋,由该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登记,并交验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产权人必须出具委托书。
房屋产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当地居委会或有关机关证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
第十条 新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红线图)、竣工验收合格证(附竣工图)、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计委批文(个人建房除外)等证明文件;新建的商品房,由开发经营企业持
上述证明文件办理初始登记(如已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因下列原因转移、变更时,产权人应当在发生产权转移、变更事实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
(一)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更名;
(二)调拨、接管、法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
(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
(四)房屋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
(五)落实私房政策退还房屋;
(六)产权纠纷由法院判决或调解。
第十二条 产权人申请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时,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外,还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证件:
(一)购买房屋。购买旧房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购买房屋凭证,如属房改房的,还应提交有关房改批准文件(复印件);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开发经营企业出具的购房证明、房屋平面图、位置图、购房发票(复印
件)等;
(二)交换房屋,提交交换房屋协议书;
(三)受赠房屋,提交赠与公证书;
(四)继承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继承证件;
(五)分割房屋,提交分家析产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六)产权人更名的房屋,提交更名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七)调拨、接管的房屋,提交调拨、接管文件或协议书;
(八)法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的房屋,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九)改建、扩建、重建的房屋,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红线图);维修的房屋还应提供房屋维修许可证(附红线图)等;
(十)拆迁补偿的房屋,提交拆迁补偿协议或有效的法律文书;
(十一)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提交落实私房政策退还产权通知单等;
(十二)因产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而发生产权变更的房屋,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第十三条 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抵押、典当的,当事人双方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抵押或典当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四条 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与实际事项不符的,权利人在得知或应当知道需要更正事项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并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需更正产权人姓名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积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他项权利终止的,权利人应在得知需注销事项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证实该房屋倒塌的有关证明;
(二)房屋拆迁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四)他项权利终止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
(一)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交验必要证件的;
(二)房屋或土地权属发生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尚未确定代管人的;
(四)其他依法暂缓登记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
(一)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合法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违法建筑;
(三)临时性房屋;
(四)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十八条 无人申请产权登记或申请人不能提供取得产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的房屋,暂视为无主房屋,依照有关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予以代管并代为登记。
第十九条 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予以注销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市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发放的权属证书实行验证制度。凡被列入验证范围,均须按照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第三章 房屋产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籍是记载、审查和确认房屋权属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登记中形成的图、卡、表、册等产籍资料,应认真进行整理,如实统计,并根据房屋权利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注销等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保证产籍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房屋的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凡需对房屋实施测绘,公民、法人单位应给予配合与支持,不得妨碍。
第二十五条 城镇房屋产权档案,应以地(丘)号建立,并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排列,可按产权变化时间为序。
房屋产权档案必须永久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产权档案实行有偿使用(公、检、法机关除外)。查阅房屋产权档案,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查阅产权档案,严禁勾划、涂改和损坏。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复印和摘抄。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凡未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登记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二十九条 虚报、瞒报、涂改、伪造登记事项,骗取权属证书或伪造权属证书、侵犯他人权益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注销该权属证书,已缴费用不予退回,并处以当事人1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涂改、损坏房屋产籍资料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发证而拒绝发证或不予答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房屋产籍资料丢失、破损、泄密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房改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城镇房屋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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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福州市软件园产业楼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福州市软件园产业楼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加强福州市软件园产业楼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福州市软件园产业楼出让管理暂行规定
(二○○九年三月)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有效盘活福州市软件园产业楼资源,规范福州市软件园产业楼出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福州软件园土地和研发楼用于非软件生产的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6]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高新区管委会、市软件园管委会负责福州软件园研发楼的出让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房产交易登记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福州市软件园内产业楼和土地原则上不对外出让,软件企业应向福州市软件园管委会租用产业楼。
第四条 对于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软件产业范围,对福州软件产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带动作用,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软件企业,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下,可以申请购买产业楼。
1、是经国家有权机关认定的“双软企业”或优秀的创意企业(包括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工业设计等企业);
2、在福州软件园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实行属地缴纳税收;
3、按购置的产业楼建筑面积计算,企业年产值不低于每平方米10000元,税收年产出率不低于每平方米500元。
上述企业需购买产业楼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软件园管委会审核后,报市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 产业楼产权出让合同应明确约定产业楼的使用功能。如企业改变产业楼使用功能的,市软件园管委会可以收回产业楼,回购价按原购置价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折旧费后确定。
第六条 企业不得擅自转让产业楼产权,不得擅自出租购置的产业楼。
企业确需转让产业楼的,受让对象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市高新区管委会、市软件园管委会审核同意,在确保用途不变、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转让。
企业出租暂时空置的产业楼,应报市软件园管委会批准,且租金标准不得高于由市软件园管委会出租的、同一地段产业楼的租金标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在办理涉及软件园土地、房产交易登记时,应严格把关,并征求市高新区管委会、市软件园管委会的意见。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软件园企业产业楼出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术权力的规范化应当遵循权力哲学的一般规律

高一飞



我在这里所谈的学术权力不是指国家进行科技、教育的行政管理权而是指不具备行政权力的机构和个人所具有的不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学术评价、管理的权力。因为国家对科技与教育的管理权是属于政府权力,它属于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研究的范围。我们这里所谈学术生产权力的范围包括:学术单位内部就学术资源分配的决定权、学术评价权。学术权力的机构包括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各教学科研机构的重点学科、研究基地、教研室。掌握学术权力的人员包括上述机构的负责人及其成员。

我们一般谈到需要控制的权力往往指政治权力,如政府权力、司法权力等,政治权力容易受人关注,所以形成了一套自卢梭、洛克、孟德斯鸠以来不断探索并走向成熟的权力监督与控制理论,形成了存在于各国的不同模式的民主制度。但是,学术权力由于其自身要求宽松自由的性质,以及牵涉的人员数量较少,而且远离普通人的生活,其控制往往被人们忽视。

但问题是,在当今中国,学术权力的行使,牵涉到国家对学术进行的投资的合理使用;也牵涉到以政府行为对学术界从事学术的人员的评价、资助、奖励、提拔。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学术管理具有计划经济的特点,学术资源的分配从经济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国有资本的分配。另外,一个人的学术地位又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因而学术资源又是一种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因而在中国,学术问题与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有关,这种分配是否公平,是社会公平、文明与否的重要标志。

学术权力本身虽然不是行政权力,但是它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与国家权力紧密相联。如对公民授予毕业证书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它须以答辩委员会这一非行政机构的学术结论为基础;各省级人事部门确定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是它要以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评价为基础;政府对科研项目的资助和奖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但是它要以政府所聘请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为基础;政府授予学术职务、学术职称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它要以非政府的学术机构的评审基础。

现在的问题是,政治权力有宪法、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因为其敏感性,也有党的领导和全社会的监督,但是对学术权力却缺少一套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学术权力不能公正行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术职务的终身职,二是各学术机构的产生没有经过民主选举,由行政机构任命,三是学术权力行为的程序没有合理的标准,往往由行政机构制定,而不是学术机构根据学术的自身规律制定,四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不分,五是学术权力行为无责任。学术权力也同样应验了权力哲学的规律: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学术权力腐败的具体表现是形成了学术霸权和学术滥权。少数掌握学术权力的人垄断了大量的学术资源,以权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有的学术权威占有了自己不可能完成的大量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然后以恩赐者姿态在自己的小圈子里进行分配;有的学术带头人几乎控制了一个小单位所有人的学术命运,把学术职务职称控制在自己人的手里;有的身兼二任的人利用自己的行政领导的优势地位分配学术职务和学术经费。于是学术科研机构这个这常人看来的清静之地比任何地方都不平静:争权夺利,尔虞我诈,大打出手。君不见,每到申报博士点或科研项目时,有关单位领导满天飞拜访评委;学术本来是非常私人化的事情,但古代的私人书院在今天是没有地位的,因为它没有政府项目。现在各地不是以争取项目作为衡量学术水平和评定职称的依据吗?最关键的是,因为没有游戏规则,没有是非可以判断,往往老老实实做学问者,成了牺牲品,善于投机钻营者成了学术的受益人。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国和是一个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中学化学教师,四十多岁改行进入法学界,短短十年,居然出版“专著近10本,论文一大批……著述的文字有113万”,而且治学横跨了法学几大领域。他刑事方面也搞,金融证券也研究,又是国际法学专家,国际关系博士。后来终因剽窃东窗事发(《南方周末》99.11.5.)而离开了学术界。

要改变学术权力的无序状态,最终应当从学术作为权力的内在规律入手。企业的经济管理权力的规范运行应当是可资借鉴的模式,因为经济管理权力也是一种独立于政治权力的权力类型。政企要分开,行政与学术也要分开,因此,要尽量避免审批学术、等级学术,学术权力的规范化首先要使学术权力独立于其他权力,就象投资大学的人不能直接干预大学的学术评价;企业的老板不能鉴定自己的产品。在进行学术评判时应当遵循裁判权如司法权力的一般规律:自己不能当自己的裁判,也不能当自己利害关系人的裁判;裁判者本人不能分享裁判结果带来的利益;裁判独立,裁判者不得受到不当干涉和利诱;因为学术标准和司法中事实认定标准一样,在一定数量前提下,只能对其实质内容进行自由心证,因而要特别重视学术评价的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

我们看到,违反政治权力的游戏规则轻者丢官,重者锒铛入狱;违反经济权力游戏规则者轻者罚款,重者构成经济犯罪(企业管理也不是政府行为,但经理人员经营同类营业者可以构成违法或者犯罪)。那么,对学术权力当然好可以进行规范,只要我们按照权力哲学的一般规律,形成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机制,学术无序的状态一定会有所改善。(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学博士)

2005.3.3于美国丹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