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的困难及对策/蒋艳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9:57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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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表明,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能否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亦是十分少见。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势在必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助于加强控方证据的证明能力,抑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为了维护程序正义,保证被告人的质询权,发现案件真实,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本文笔者拟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就构建我国的侦查人员作证制度提出设想,抛砖引玉,以期对我国的刑事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

  一、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与成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关于证人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对侦查人员是否具备证人资格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分歧。而《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侦查人员回避的规定,更是成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法定理由。[1]虽然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察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简单的规定既不能够涵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全部内容,也非强制性规定,往往只对本部门有效,所以这些司法解释对侦查机关基本上没有约束力,无法得到侦查机关的应有尊重。在实践中,侦查人员一般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即使偶有控辩双方就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产生争议,侦查部门也往往是以盖有单位公章而无办案人员签名的一纸情况说明书或证明书予以应付来回避出庭,法官们也往往顺水推舟,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某某机关关于被告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而作出判决结论[2]。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非常少见,以致侦查人员不作证已经成为“习惯”。

  对于我国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不仅有理论层面的原因,也有实践上的障碍。

  一是思想观念上,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有权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首先向警察作证,然后才向检察官和法官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无异于自降身份,由国家权力执行者降为普通的诉讼参与人。我国官本位的思想十分浓厚,让侦查人员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转变为另一国家权力之下的证人,认为是降低了侦查人员的身份并且还要接律师的质询,这让侦查人员在心理上难以接受。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自己从来都是讯问或询问的主角与发动者,成为被质询的对象“会有损警察的形象和不利于以后侦查工作的开展。”[3]

  二是现行庭审方式导致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从我国的审判实践看,法官仍然以书面审为主,在多数情况下,法庭认可讯问笔录的效力,证人普遍不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更少出庭作证,法庭的对抗性不强。另外,为提高诉讼效率,应付“诉讼爆炸”,法官一般不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检察官也不希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免在律师的质询中暴露出取证中的不足,影响诉讼的顺利推进。由于检察官在诉讼中一身二任:既是国家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如果检察官不赞同警察出庭作证,那么,律师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请求就很难得到法庭的赞同。[4]基于以上原因,在现行的庭审模式下,侦查人员很少出庭作证。

  三是利益上的原因导致侦查人员不愿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参与者有不同的诉讼利益,公安机关追求的诉讼利益是破案与抓获犯罪嫌疑人。只要侦破了案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案件顺利地移送起诉,公安机关的诉讼利益就已实现。相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不能给公安机关带来直接的诉讼利益,反而会增加其工作量,影响其他工作的完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容易“暴露秘密侦查手段”,“通过技侦等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将面临被告及其律师的质疑和质问”,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出庭作证对侦查人员而言是额外负担,不仅侦查人员个人不愿意,单位领导也不愿意。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将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价值

  一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和言词原则的重要措施。

  直接和言词原则是我国庭审的基本原则之一。直接原则强调法官必须直接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的描述和辩论,以便形成正确的判决。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庭,直接陈述对某一事实的体验结果。[5]言词原则更要求证人必须以口头形式表述案发经过,而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均为书面证据,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质证的程序保障,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使侦查真实接近案件真实。

  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法官不能接触原始证据,而直接引用传闻证据,调查则较易依赖于薄弱证据之倾向,则可能导致案件的真实性被扭曲。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法庭只能依据公诉方提供的书面证词审判。书面证词的最大弊端是它的静态性,被告人及其律师无法对其质询。尽管法律规定,制作笔录要遵守一定的规范,以保证书面证言的客观性,但书面证言的制作无疑渗透了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志。如何询问证人,询问哪些内容,提取何种物品,将哪些内容记载在笔录中,侦查人员的个人认识起决定性作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向法庭陈述制作笔录的具体过程,容易发现案件真实。

  三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6]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证人出庭率比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贯彻落实新的庭审方式。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出庭作证,无疑会对证人起到表率作用,从而带动证人出庭作证,提高证人出庭率。

  三、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尽管存在诸多障碍,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是大势所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其诉讼价值,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必须树立以公诉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自觉接受检察院的合理指导和监督,为公诉做好一切必要的协助工作,克服以往司法实践中那种自扫门前雪的现象,只要侦查终结案卷一移送就完事。另外,要让侦查人员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侦查人员身为执法人员的应有之义,转变侦查人员特权观念。

  二是改变现行庭审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庭审仍以书面审理为主,法官、检察官只对侦查机关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采信,而一般不要求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我们应摒弃司法机关怕麻烦的思想。法官、检察官应当改变对侦查人员过分信任的态度,而应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避免造成冤假错案。

  三是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修改《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资格的审查,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基于诉讼效率与保护侦查人员切身利益的考虑,法律还应当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一些例外情况。

  四是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

  由于受现实条件的限制,在我国的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果不设定保障措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得不到保证。为此,公、检、法在目前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要沟通好,可以建立相关的制度,如果某些案件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所在单位要给予合理安排。另外,还应确立证人保护、作证补偿、法院强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制度。

  五是对我国现有的诉讼制度进行改革。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侦查活动的指挥权,参与权,指导权,实行检警紧密化,强化检方对警方的同步指导与同步监督。同时赋予法院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权,以逐渐实现从“诉讼阶段论”向“审判中心论”转变,确保审判机关独立审判的功能,[7]确立审判机关的权威地位,从而使侦查人员出庭有了坚强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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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8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成果产业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科技合作类。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审定市科技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技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评委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主要由专家、学者担任,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初评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评委会批准聘请。

市评委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六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对象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重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铜陵市科技合作奖授予与我市或有关企业建立长期科技合作关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境外单位或个人:

(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技奖的科技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员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可以授予特等奖;市科技合作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员或单位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单位可自愿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并须经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二条 推荐市科技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应填写《铜陵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完整的技术资料。推荐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评审程序为:

(一)候选人及候选项目推荐;

(二)市评委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市评委会终评。

第十五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评委会提出奖励类别、获奖人选和等级的初评结果。

第十六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和市科技合作奖的初评结果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市评委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并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市评委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核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由市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其中科技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一)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 50万元。其中20万元属于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二)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金20万元,一等奖奖金10万元,二等奖奖金6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

(三)市科技合作奖:奖金10万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备案),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市科技奖励评审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铜政〔2007〕31号)同时废止。


关于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系列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系列活动的通知

直党宣[2011]1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部分京外企业在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隆重纪念建党90周年,是今年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坚定广大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在本职岗位创先争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好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为此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中发〔2010〕18号),对纪念活动进行部署。为结合国资委直属机关实际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广泛开展纪念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纪念活动的指导思想

直属机关纪念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的时代主旋律,回顾我们党走过的光辉历程,歌颂我们党的丰功伟绩,歌颂党领导的国资监管与央企改革发展的巨大成就,激励直属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完成“十二五”规划赋予我委的各项任务,为开创国资监管、央企改革发展和机关建设新局面努力奋斗。

二、搞好宣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

直属机关各单位在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各项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各种形式,重点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和丰功伟绩,宣传中国共产党90年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成果,宣传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宣传党领导的国资监管事业和央企改革发展的成就,宣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的先进事迹,使直属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的信念,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在本职岗位创先争优。要组织好广大党员干部收看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学习人民日报社论。

三、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各种纪念活动

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活动,既是今年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及时制定本单位纪念活动方案,提前作出安排。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纪念活动组织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活动效果。要坚持既喜庆热烈,又务实节俭的原则,防止铺张浪费。要通过纪念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一次党的历史、光荣传统和宗旨教育,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完成“十二五”赋予我委的各项任务,为开创国资监管、央企改革发展和机关建设新局面努力奋斗。

在组织参加好党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国资委党委安排的纪念活动的同时,将在直属机关开展以下活动:

(一)召开国资委直属机关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直属机关党委将于2011年6月下旬召开直属机关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对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并进行主题为“光辉的历程”(暂定)歌咏大会。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对本单位庆祝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广泛开展“立足岗位出精品,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生日献礼”活动。 2011年3月,以“立足岗位出精品”为载体,把纪念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图片展示、网络展示、经验交流会等各种形式,开展“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生日献礼”为主题的精品工作展示,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岗位创先争优,以良好的工作业绩向党的生日献礼。

(三)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听一次党课。直属机关党委将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于“七一”前夕邀请著名党史专家为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讲党课,对广大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进行党史教育,使广大党员进一步了解党的辉煌历史,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也要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一次讲授党史知识的党课。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以重温党的光荣历史,牢记党的宗旨使命为主题的党日活动。

(五)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开展一系列群众性纪念活动。直属机关各级工青妇组织,要围绕纪念建党90周年,结合各自特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纪念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级党组织开展纪念活动的情况,请及时报直属机关党委。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2011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