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6:35   浏览:8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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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 贵

〔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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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 共 汕 头 市 委 办 公 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汕市办〔2004〕7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创造我市赴港澳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赴港澳审批程序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通行证)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授权,汕头市外事侨务局、汕头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局)负责我市因公赴港澳的管理及因公通行证的审核、审批、签发工作。
二、因公通行证的颁发对象
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以及原委托我市办理因公出访事项的中央、省驻汕单位所属人员因需赴港澳,均可申办因公通行证。
三、因公通行证的申报
(一)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归口管理的企业人员, 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后,由副处级以上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
(二)各区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归口管理的企业人员,由区县外事侨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其中党政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申报。
(三)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汕头保税区及其所属企业人员,分别由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汕头保税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
(四)原委托我市办理因公出访事项的中央和省驻汕单位所属人员,由其处(厅)级单位负责审核申报。
(五)其他企业人员的审核申报:
1、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组建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人员,由该企业负责审核申报。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采取属地申报的办法,直接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外事侨务局申请,由区县外事侨务局负责审核申报。
3、市工商联(总商会)会员企业,可由市工商联负责审核申报。
4、经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市外事服务中心申请备案,并由市外事服务中心负责核准申报。
(六)企业招聘的外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赴港澳,必须是在该企业受聘工作半年以上的技术、业务骨干,并由该企业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七)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互相借调人员组团赴港澳,须经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分别审核后,统一由组团单位负责申报。
四、因公通行证的审批
因公通行证按照党政干部从严,企业人员按需办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一)副厅级以上干部经市委书记、市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领导干部和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正职领导干部,由市长审批;其中党群系统的,经市长审核后,由市委书记审批。各银行正职领导,经上级行批准后,由市长审批。其他正处级干部,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三)赴港澳参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进行教育、科技、卫生交流,且需停留1个月以上的非经贸团组,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间的官方往来,或涉及政治及其他敏感问题的团组,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转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五)申办半年以上多次往返以及需赴港澳停留1个月以上的团组,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转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六)副处级以下人员(含副处级)及其他赴港澳事项,由市外事局审批。
(七)我市因公派往港澳机构工作的常驻人员,由市府办报省府办审批。
五、因公通行证的签注
(一)因公通行证的签注为3个月一次、二次、多次和6个月多次的(其中多次往返每次停留期限一般为7天,最多不超过10天),由市外事局签发。
(二)6个月以上多次往返签注,以及临时赴港停留期30天以上和赴澳停留期20天以上的,由市外事局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签发。
(三)因公派往港澳机构工作常驻人员的签注,由市外事局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签发。
(四)根据国港办和我省因公赴港澳的有关规定,我市党政及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因公通行证,因工作需要可办理3个月一次、二次签注。
(五)临时受聘来汕工作的外地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六、因公通行证的管理
(一)各因公通行证申报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按人员隶属关系申报。对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资料办理因公通行证的,市外事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申报资格和吊销持证人证件。
(二)持用因公通行证赴港澳,应遵守香港、澳门法律,从事与其申请目的相符的活动。如发生逾期停留或其他违法违规事件,当事人及派遣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因公通行证由经市外事局授权的单位妥善保管。持证人不再执行赴港澳任务或离开原单位,因公通行证保管单位应负责及时将该证收缴并交市外事局。
(四)因公通行证在港澳遗失,应及时报告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在国内遗失的,应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报案资料及单位证明及时向市外事局办理注销手续。
七、因公通行证的收费
各因公通行证申报、审批部门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其他附加费用。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外事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21日

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



2006年6月2日

教技发〔2006〕1号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证高校产业改革改制工作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根据《公司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就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依法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校资产公司)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高校资产公司

  1.按照《指导意见》中“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精神的要求,各高校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组建高校资产公司。

  2.高校资产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高校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不改变资产的国有性质;高校资产公司必须在资产、管理等方面与学校划分清楚,真正起到设立“防火墙”的作用,规避学校作为高校资产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

  3.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应依法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转让、产权登记和设立审批等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因违法违规改制或改制不彻底而使高校承担连带责任。

  4.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应向教育部提供如下材料:

  (1)学校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请示;

  (2)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

  (3)高校资产公司章程草案;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结果确认批复、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6)高校资产公司组建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5.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高校资产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2)高校资产公司组建的目标、原则和形式;

  (3)高校资产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来源;

  (4)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职责和主要权限;

  (5)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安排;

  (6)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管理、业绩考核等主要工作制度;

  (7)有关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方案;

  (8)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情况。

  6.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都要进入高校资产公司,由其负责经营和管理,确保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高校在组建高校资产公司时,对不进入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应当完整列出,说明理由,由教育部核准。

  7.高校应确保有关组建高校资产公司的方案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依法规范运营高校资产公司

  8.高校资产公司应保证独立性。学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经营。学校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9.高校资产公司人员应相对独立于高校。除高校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外,高校资产公司应就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使用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高校委派到高校资产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的工作。

  10.高校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产权清晰。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高校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高校资产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高校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暂不适宜以出资形式投入高校资产公司的,应当签订相关委托经营的协议。

  11.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高校应尊重高校资产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高校资产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12.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高校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外部独立董事。高校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高校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13.教育部授权部直属高校组建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高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述机构的人员和高校资产公司总经理须报教育部备案。

  14.高校资产公司的产权变更、所属企业的国有股权变更等经济行为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5.高校资产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教育部备案。

  16.高校资产公司设立后,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行。高校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每年高校资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并将法律意见书报教育部备案。

  17.高校资产公司原则上不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高校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量不得超过高校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

  18.高校资产公司应对每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其工作总结应上报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