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01:05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5号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张津梁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内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消火栓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规划、建设、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全市消火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发现有危害消火栓安全和有效使用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设置应当严格依照《兰州市城市消防规划》执行,由市政部门提出具体的规划、配建方案,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单位、居民住宅区内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消防行业标准和规范提出具体的规划、配建方案,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第七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市政消火栓的配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具有明显标志,安装和使用符合防冻要求。
第九条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在消火栓的配建中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和保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
公安消防部门在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
第十二条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变更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责任,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坏、埋压、圈占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监督管理工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17日颁布的《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兰政发〔1986〕8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中国气象局


教育部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2007年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气象局: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暴雨、雷电、洪涝、台风、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龙卷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对未成年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也严重干扰了部分地区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今年以来,安徽天长市龙卷风、淮河流域洪涝灾害、重庆开县雷击、云南普洱地震等自然灾害,共造成了9名学生死亡,42名学生受伤,学校校舍、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财产损失严重。根据气象部门对天气气候形势的分析,今秋许多地区仍处于气象灾害多发区,防灾减灾的任务依然繁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与防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有关要求,现就今年秋季开学后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手段,及时向学校、幼儿园发布气象灾害及地质等相关灾害预警,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等信息,快速准确地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和幼儿园。
  二、努力提高中小学生和幼儿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努力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防御气象灾害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对中小学生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和警示,科学指导预防。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发放中国气象局编印的《气象防灾宣传活页》和《气象防灾卡通宣传册》,尽快发放《中小学生气象防灾应急避险指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学校师生和家长防范自然灾害的意识。
  三、认真做好预防暴雨、洪涝、雷电、台风、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工作。易发灾害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提前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开学初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舍、厕所、围墙和校内防雷等各类安全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要立即停用,学生立即撤出,一般危房要及时加固。对春夏经洪水浸泡、地震破坏的危房,要及时进行维修,未经改造加固的,一律不得使用,严防“灾后灾”发生。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制订并落实应急预案。开学后各地要结合实际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做好逃生演练,切实提高师生防灾避灾的能力。持续高温地区要在开学初通过加强管理、开展专题教育等多种形式,预防学生在游泳时发生溺水事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与气象、地质、地震、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在遇到突发自然灾害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开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学生和幼儿伤亡。
                            教育部
                           中国气象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8 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
-R3)已经2006 年6 月7 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 年7 月21 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
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
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
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
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
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
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
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
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
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
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
合格证管理规则》,由民用航空卫生职能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
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
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 分(含)以上的,为
理论考试合格。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3 -
3
(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
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按优、
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
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
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
行监控。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
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七条 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外,按本规则颁发的管制员执照长期有效。
第八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最近6 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
少于80 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
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
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接受了执照检查并合格;
(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2 次。
持照人持有2 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保持
其中至少1 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九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一)持照人身体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
管理规则》(CCAR-67FS-R1)所规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
标准时;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4 -
4
(二)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 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
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
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三)管制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十条 持照人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应当通过民航
总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获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
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
求。
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将管制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
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空
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十三条 管制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
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十四条 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
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
请应当写明管制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类别签注、颁发日
期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 周岁,首次申请管制员执照年龄不得超过35 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
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5 -
5
(七)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八)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九)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十六条 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
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管制员经历证
明;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应
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空管
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受理申请;
(三)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
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在地区空管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地区空管局经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
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总局空管局进行最后审核;
(四)总局空管局接到地区空管局报送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
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做
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
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区空管局
和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
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 年。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
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
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 年。
用于技能考核的管制模拟机、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总局空管局
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6 -
6
第四章 管制员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条 持照人要求在管制员执照上更改姓名、增加类别签注、
增加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签注、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或其他变更的,应
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符合条件、标准的,总局空
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变更手续。管制员执照的变更程序具体参照本
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的,按照管制员执照地址
临时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
适应的知识水平:
(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
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
(五)航空气象学,有关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六)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
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
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八)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九)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拍发;
(十)有关航行资料、航图;
(十一)飞行组织保障;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7 -
7
(十二)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
天气现象、空中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特性;
(十三)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十四)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十五)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十六)与航行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
规定;
(十七)飞行流量管理;
(十八)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审批;
(十九)航行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
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
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
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六)其他提供安全、有序和快速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
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
(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
(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
(五)正确使用航行情报资料和航图;
(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
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8 -
8
(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十)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
用细则;
(十一)其他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技能,达到
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各种领航计算;
(二)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
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三)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四)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
(五)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六)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七)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八)制定飞行计划;
(九)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十)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十一)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
中的协同方案;
(十二)其他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一)在专业训练机构,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
试合格;
(二)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规
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
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三个月的
管制见习工作;
(四)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9 -
9
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四个月的管制
见习工作;
(五)申请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
实施不少于100 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
次精密进近;
(六)申请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
型号上(用于监视雷达进近)实施不少于25 次平面位置指示器进近。
申请人的(二)、(三)、(四)、(五)、(六)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
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 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
注的管制员执照、另一管制单位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为院校空
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的,其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的监督检查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按照
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1 次。检查一
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身体
状况的掌握以及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理论考
试。检查结果应当签注在管制员执照记录栏以及《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
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三十条 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
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
第三十一条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机关持照人应当参与管制
一线岗位的工作,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240 小
时,其他持照人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120 小时。
持照人模拟机培训时间可视为管制一线岗位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
照的注销手续: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10 -
10
(一)管制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或失效的;
(二)持照人超过规定的年龄或死亡的;
(三)持照人放弃管制员执照所有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效管制员执照独立
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
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
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
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或暂时停止持
照人行使执照权利3 至6 个月,同时持照人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检查
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近期经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
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
或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记录管制员技术经
历或不如实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
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管制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1986 年4 月14
日发布,1999 年1 月8 日经民航总局令第82 号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民
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11 -
11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
用墨水笔或打印填写有关项目
Ⅰ 基 本 信 息
1 姓名(汉语及全拼)
2 国籍
3 出生日期
4 性别
5 出生地
6 民族
7 电话
8 通信地址
9 邮政编码
照 片
10 工作单位
11 职务
12 身份证明名称 13 身份证明编号
14 学历 15 毕业校、院、专业、 16 毕业时间
起止年月 在何部门、任何职务
17




Ⅱ 申 请 信 息
20 申请何种类别签注管制员执照?
􀁘机场管制 􀁙进近管制 􀁚进近雷达管制 􀁛精密进近雷达管制
􀁜区域管制 􀁝区域雷达管制 􀁞飞行服务 􀁟运行监控
21 持有何种体检合格证 ?
□Ⅰ级 □Ⅱ级 □Ⅲa 级 □Ⅲb 级 □无
22 体检合格证颁发日期:
25 是否已经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否 □是
理论考试合格证颁发日期:
25 是否已经获得技能考核合格证?
□否 □是
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日期:
27 是否经过专业训练机构的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训练并取得合格
证书?
□否 □是
专业课程训练合格证书名称:
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岗位培训经历
起止日期 岗位培训项目、名称 岗位培训教员签字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12 -
12
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岗位工作经历
起止日期 岗位经历 监督管制员签字
Ⅳ 声明:我保证上述填写内容属实,如有不实后果本人负责。
31 申请人签字 32 申请日期
Ⅴ 岗位培训教员推荐:在担任该申请人岗位培训教员期间,我认为其表现良好,并已经按照《中国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岗位培训,经检查考核已经达到培训
目的和要求。
33 岗位培训教员签字 35 推荐日期:
Ⅵ 监督管制员推荐:在监督该申请人岗位工作期间,我认为其工作表现良好,已经具备所申请执照
类别的实际管制工作能力。
监督管制员签字 35 推荐日期:
Ⅶ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Ⅷ 地区空管局受理意见
□即日起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说明
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13 -
13
Ⅸ 地区空管局报告
初步审查结论: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符合颁发管制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总局空管局最终审核。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不符合颁发管制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总局空管局最终审核。
说明不予上报的理由
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日期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Ⅹ 总局空管局审核
审查结论:
□同意报民航总局为申请人颁发管制员执照。
□不予颁发管制员执照。
说明不予颁发管制员执照的理由
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日期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执照颁发文号 颁发日期
分配给申请人的管制员执照编号
A T C
执照制作人签字 制作日期
附下述哪些文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体检合格证复印件 □管制员经历证明
□理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