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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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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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增强引进外资的能力,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鼓励广州市(含郊、县)、省内外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内地企业、事业单位)到本开发区联合兴办企(事)业。联合方式可采取:
(一)内地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客商三方联合;
(二)内地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与客商两方联合;
(三)全国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客商两方联合在开发区兴办企(事)业。
内联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内地来开发区联合或独立兴办企(事)业,必须是县或相当于县级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并应持有其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与开发区有关单位洽谈,签订合作协议书,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管委会)授权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开发区工商行
政机构履行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四条 在开发区联合兴办的企(事)业(以下科称内联企业)的建设、管理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内联企业的合作范围主要是:
(一)技术先进或特别先进的工业项目;
(二)兴办科技开发机构,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科技开发机构的进出口贸易;
(四)商业、服务业和旅游业。
第六条 内联企业的主要投资方式:
(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二)独立投资技术先进的项目;
(三)经内联各方协商确定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 内联企业的税收与开发区的其它企业相同,优惠办法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第二至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新办内联企业按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免税一至三年,期满后仍然亏损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呈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免税或减税。
内联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在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加工零部件或进行工艺性协作。
第八条 内联企业中广州市区(含郊、县)参加联合一方,已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在1990年之前,除在所得税差额中提取百分之十上交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外,免交所得税差额。
第九条 内联企业应按开发区财政部门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劳保基金,用于开发区的社会福利。
第十条 内联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方式与开发区所属其它企业相同。
内联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征收外,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土地使用费的收取,可从企业开始经营(包括试产)时计算;
(二)凡是包片开发的,可视具体情况在10至1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内联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外销或根据开发区市场需要,在开发区市场销售。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有一定比例的内销。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全部或大部分产品销往内地:
(一)全部或大部分(占百分之七十以上)用国内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二)从国外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属国内迫切需要的产品;
(三)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生产的,属国内特别需要的产品。
内销产品中用进口原材料制成的部份,补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内销只限于广东省内的,在外汇平衡前提下,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宽掌握。
第十二条 内联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燃料、先进设备、零配件等按规定经过批准,可以从国际市场免税购进,所生产的产品在开发区内销售的,可不征收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内联企业中内地一方可以使用在开发区所得的净利润,从开发区或向国际市场购买产品、设备和原材料。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后可运往内地。
第十四条 凡有客商参予投资的内联企业,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免征进口工商统一税。
第十五条 内地可以以省、市为单位或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单位组织所属企业与开发区企业联合兴办“工贸联合企业”或“生产科研联合体”。“工贸联合企业”或“生产科研联合体”。“工贸联合企业”或“生产科研体”可以通过开发区的归口专业公司代理或经批准由联合企业自己
经营进出口业务,如购进自用的机器设备、开料,出口自己的产品。联合企业中内地一方,具有当地特色的名牌产品,可在开发区展销,也可用联合企业名义出口。
第十六条 内联企业内地一方分得的利润,可以通过原发区银行汇往内地,也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处理。
广州市(含郊、县)企、事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事业,可享受下列之优惠:
(一)三年内所得利润属新办的企、事业所有;
(二)新办的企、事业,可在所得净利润中适当提高储备基金、奖励金、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的比例。
第十七条 内联企业所得利润外汇部分的分成可由内联各方协商,适当提高内地一方外汇分成比例(可比原应得外汇比例多分20%的额度)。内地一方对其多分得的外汇部分用贸易外汇价以人民币补给开发区企业一方。
第十八条 内联企业合作期满,不再续约者,资产按合约规定处理。属内地一方的资产,除厂房、场地外,可以作价转让给开发区企业一方,也可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期限五年以上的内联企业,如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良好的,在正式投产后,内地一方需选派到开发区从事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的非轮换的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及部分熟练技术工人(包括他们属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属),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批准,户口可迁入开
发区,具体手续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二十条 内联企业中内地一方的轮换人员(抡换期一般不少于两年),必须办理开发区暂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内联企业合作期满后,各方人员的工作由各方负责安排(退休、离休均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在开发区有正式户口的内地人员,如开发区需要,经批准后可以留用。内地人员回原单位时应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工作的内地人员,不论是正式户口还是暂住户口,其待遇(包括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生活待遇)与开发区其它人员相同。
第二十三条 内联企业各方在履行协议、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协议指定的仲裁机关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广州市司法机关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和修订权授予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3月6日

关于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2002]75号


关于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浪潮的席卷下,世界经济正处于结构大调整、资产大重组、企业大分化的关键时期,我国也已进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粗放经济向集约经济转型、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对接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剧变的国内外市场变局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重视和加强研究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因此,企业研究工作直接关系到现代企业的兴衰成败,进而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关于加强企业研究工作的精神,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切实推进企业战略研究和战略管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广大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的要求,经委领导批准,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牵头筹备成立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基本宗旨是积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加强企业研究(特别是战略研究、发展研究、管理研究等)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大力宣传新形势下企业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研究工作的新观念、新理论和新思路,总结企业研究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和方法;评定与推广企业最新研究成果,推动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做好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企业研究课题的协调工作,为企业研究提供信息服务、培养人才等,营造企业研究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为把这项工作尽快引向深入,请协助做好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的推荐工作。会员单位主要应是各地的重点优势企业,不受所有制和行业的限制。其基本条件是:企业领导重视有关研究工作;企业在战略研究、发展研究、管理研究等方面设有专门的研究机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或研究小组等);企业拥有一定的研究力量及成果。原则上要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10至50户企业,并在7月10日前报我委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详见附表)。

  联系人:王志钢、孙玉,电话:68391717、68391748(传真)。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会员企业推荐表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所有制   类型   行业  
职工人数   总资产
(万元)   年销售收入
(万元)  
研究机构名称   
研究人员数    其中具有高
级职称人数   
企业研究
成果总数     其中获省部级
以上奖成果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企业网址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企业研究
推进委员会
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章程

2002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委员会简称“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英文名称China Enterprises Research Promotion Commission,缩写为CERPC。

  第二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是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下,由国内各级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央直属企业和全国各地区、各行业重点骨干企业自愿联合组成,同时吸收社会研究团体、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经济界知名人士参加,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制。

  第三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企业研究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五条 积极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研究工作新观念、新理论和新思路,推进广大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加强企业研究工作。

  第六条 加强企业改革与发展调查研究,特别是企业战略研究、管理研究、经营研究和资本运营研究等,设立中国企业研究成果奖,并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科学评定工作,以表彰先进,推动全局。

  第七条 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为行业、地区和广大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通过举办展览、学术论坛和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著,介绍和交流国内外企业研究信息、动态和研究成果。

  第九条 组织培训和国外考察,学习和总结推广国内外优强企业在加强企业研究工作方向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为企业培养研究人才。

  第十条 推动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做好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企业研究课题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其他有益于企业研究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设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或其他专门研究机构的企业,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企业会员;

  (二)凡与企业研究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团体会员;

  (三)凡热心于企业研究事业、有一定企业研究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人士,申请后经批准可以成为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组织活动的参加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根据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由全体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企业研究会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及有关部门或行业的要求,设立地区或专业分会。地区或专业分会独立承担有关义务和责任,人、财、物独立运作,其业务上接受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经贸委经研中心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提供咨询服务和反馈企业信息的收入;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出版刊物书著及其他有关经费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企业研究推进会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