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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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2、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第二,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

  3、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

  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四、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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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一年第十七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
  (一)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
  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网址为:http://info.ec.com.cn),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履行登记手续。外经贸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六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七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结汇方式
  (十)信贷方式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
  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京财预[2002]183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一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购置项目。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全市性或国际性活动项目。

  社会保障补助项目,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生活、医疗费、取暖费等补助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三)专项资金类项目指除基本建设类项目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城市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基金等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项目库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划。财政部门统一制定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及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需求项目库和财政备选项目库。

  部门需求项目库由一级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财政备选项目库由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结合财力可能,对一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由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进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排序

  一级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后,按下列原则排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

  (三)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项目,经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按照现行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三)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预算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一级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由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组成。其中,项目申报书分为项目申报书(A)和项目申报书(B)两种类型。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并由一级部门统一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中的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项目,以及大型购置项目中的预算数额较小的单台购置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申报书(B)并附相关材料。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中除前款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专项资金类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申报书(A)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由基层单位逐级上报至一级部门。

  (二)一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需求项目库。

  (三)一级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对部门需求项目库中的项目排序后,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汇总向财政部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五)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一级部门申报的项目严格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部门后,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排序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十九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一级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并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专项评审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部门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一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列入部门需求项目库和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一级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完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一级部门;一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考评工作由一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一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部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施行。

  
附件二:项目申报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