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55:12   浏览:8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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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等


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北京市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北京市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八条 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有企业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九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县)环保局提出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及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市环保局确定后,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同时,由市环保局将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县)环保局和区(县)发展改革委共同提出初选名单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和验收

第十条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交纳情况等。各区(县)环保局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市、区(县)环保局和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环保局提出申请并上报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定期汇总自愿审核企业的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或报送审核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基本情况报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环保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或报送审核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限期的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和环保局。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政府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贴的企业,应当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等政府有关部门。验收未通过的,退回审核报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促进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验收后,对报告中提出的中、高费项目进行筛选确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十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置)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环保目标、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达标时间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实施情况,中费、高费方案及其实施计划是否现实可行。
第十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费用由政府承担,由市财政局安排解决。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
其他企业,如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有2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择确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实行动态管理。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四)应当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以及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全市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培训,选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选聘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经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市级财政将给予资金补助。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项目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时,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的企业可以申报环境友好企业。
第二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验收,并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或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联合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命名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在市级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公布实施后,凡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而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不予扶持;对自愿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对其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优先扶持。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推动清洁生产工作过程中要重视科技的作用,注重先进工艺、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市科委将加大科研支持力度,为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除政府补贴的费用外,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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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南非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全文)


  2007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在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亚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南非共和国总统塔博·姆贝基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2月6日至8日对南非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和姆贝基总统举行会谈,会见了菲姆齐莱·姆兰博━努卡副总统。两国领导人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回顾了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之间双边关系的原则。上述原则是在2000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2004年确立的两国战略伙伴关系,以及2006年在开普敦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合作纲要》中所确立的。双方就深化中南战略伙伴关系、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三、南方赞赏中国领导人定期对南非和非洲进行访问,尤其赞赏胡锦涛主席继去年访问非洲之后访问南非,这是胡主席第二次访南。

  四、双方非常满意地看到,明年(2008年1月1日)将是中国与南非正式建交10周年。这是双边关系中值得纪念和庆祝的里程碑。两国国家元首在建交10周年前夕举行会晤对促进中南两国关系具有历史意义。

  五、双方高度评价当前双边关系,满意地回顾了两国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文化合作方面取得的长足发展。双方一致同意从战略高度看待和发展两国关系,保持高层政治往来,深化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加强在国际和非洲事务中的磋商,共同努力,推动中南关系再上新台阶。

  六、南非政府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南方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七、双方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应按照姆贝基总统2006年11月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以及胡锦涛主席2007年2月对南非进行国事访问时确定的四项原则发展和推进。这四项原则是:

  ━━扩大政治互信和战略磋商

  ━━加强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

  ━━开展外交磋商,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文化交往和人员往来

  为达到以上目标,双方同意优先加强在以下领域的合作:

  政治互信和战略磋商

  八、双方将保持高层接触,就双边和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及地区问题深入广泛交换意见,以建立互信和促进共同利益。

  九、双方将促使国家双边委员会全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进双边关系的重要机制。双方一致同意双边委第三次会议将于2007年在北京举行。

  十、双方将积极塑造业已存在的中非良好关系的正面形象,并努力消除任何在此方面的负面报道和看法。

  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往来

  十一、双方将致力于在确保建立平衡及互惠贸易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扩大双边贸易。两国都将鼓励各自公司在对方国家寻求开发贸易潜力的机会。双方将按照公平、平等及互惠原则,加强在双边贸易问题上的协商。

  十二、双方注意到在中国与南非签署农产品进出口议定书后,双方在扩大农产品贸易方面取得的进展。

  十三、双方将继续致力于促进相互投资。中方将利用中非发展基金,鼓励中国企业赴南投资。南非积极鼓励中国企业抓住南非经济增长和良好投资环境所提供的巨大投资机会。

  十四、双方将在落实《促进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方面保持合作,并承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双方同意在2007年内设立中南经贸合作网站。

  十五、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双方在共同关心领域的发展合作。中方重申支持《南非加速与共享增长倡议》及《优先技能获得联合计划》,承诺为南非人力资源开发、减贫、就业、农村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具体支持和必要资助。南非赞赏中国政府在南居民安置开发方面所作的努力。双方承诺将探讨在这一领域继续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通过外交磋商,加强合作与协调

  十六、双方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在发展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应加强团结与合作。中方对南非自2007年1月起担任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表示祝贺。双方决定继续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保持沟通与配合,在发展与减贫、地区冲突、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等重大问题上充分协调立场,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十七、南非祝贺中国于2006年11月成功主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双方宣布,愿以《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宣言》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07至2009年)》为指导,共同推进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向前发展。

  十八、中方赞赏南非在维护非洲和平、帮助发展地区经济方面发挥的作用,愿积极落实北京峰会后续行动,为非洲和平与经济复兴提供更大帮助。南方赞赏中方致力于深化中非友好合作关系的承诺,支持中方落实北京峰会后续行动的举措,愿就此与中方保持密切合作。以上行动对减贫和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意义尤为重大。

  文化交流与人员往来

  十九、双方强调应扩大文化和社会交流,包括在文教、科技、卫生、体育、旅游及航空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南方祝贺中国于2006年底成功在南举办“感知中国·南非行”文化活动。中方对南方派遣舞蹈艺术团参加2006年11月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文艺演出表示赞赏。

  二十一、南方赞赏中国政府为南非政府官员和导游提供中文培训,并注意到中方承诺将继续这一项目。此外,南方对在斯泰伦布什大学设立中国研究中心,以及中国政府为南非学生赴华学习提供的全额政府奖学金表示欢迎。

  二十二、双方重申分享主办世界杯、奥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的经验。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积极推介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南非世界杯足球赛。

  二十三、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建交10周年,双方将于2008年举办适当形式的文化、经济、社会、体育、外交和学术活动。

                          二00七年二月六日于比勒陀利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1983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指导和推动城市卫生支农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多数省、市卫生厅(局)分别下发了相应的文件,贯彻执行。城市医疗机构采取了派下去指导、请上来进修、定点扶持等措
施,落实卫生支农工作,取得了成效。
但是近几年中,城市医院卫生支农工作曾一度削弱,许多已经建立起来的城、乡医院之间逐级技术指导、义务支援的关系受到冲击。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全党动员起来,集中力量办好农业”,“各行各业都要支援农业”的决定,为使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工作适应新的形
势,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继续贯彻执行卫生部1983年颁发的《关于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城市医院要按照文件精神和对医院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切实落到实处。
二、要提高认识,增强城市医院支农的自觉性。城市医院支援农村是卫生支农的主要内容,是医院深入社区,参与和支持初级卫生保健,巩固和完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重要措施。各类医院要充分认识到城市医院支援农村、高层次医院支援基层,互助合作,逐级指导,是城市医院应
尽的责任与义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优越性,必须坚持不懈,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使其惯性运转。受援单位要把城市医院的支援作为自身建设与发展的良好契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合作,通过自身的努力及对口支援,切实加强医院建设。
三、在具体执行中,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首先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以及《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医院支农工作统筹规划,采取划区包干,分工负责,定点挂钩,对口支援等方法,建立和完善固定的技术合作和逐级指导的关系,并逐步
建立起双向转诊制度。
四、城市医院支农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人才培训、技术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上。支援与受援双方要签订协议,实行四定:定目标、定任务、定方式、定时间。可参照医院分级标准确定目标,并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和医院评审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支援与受援双方协
议的执行情况。
五、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派有经验的城市医疗技术人员下去。医疗技术人员在毕业后的3年内,一般应先在医院进行“三基”“三严”的业务基本功训练。医疗技术人员参加卫生支农工作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晋升、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各地对承担卫生支农任务的医疗技术人员,除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外,视受援单位的承担能力,由双方单位协议,妥善安排下派医技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并酌情发给相应的补贴。
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相应的政策,鼓励城市医疗机构的离、退休的医务人员到农村医疗单位工作,作为城市医院支农工作的补充力量。
八、卫生部直属院校附属医院的卫生支农工作要在当地卫生厅(局)的统一领导下,纳入所在地区的卫生支农规划,并与教学、科研工作结合起来。
九、国务院各部委及厂矿企事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支农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与各部委及厂矿企事业卫生主管部门协商后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安排。要在完成本系统支援基层任务的基础上,努力做好系统外的卫生支农工作。



199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