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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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做好我州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相关政策,州政府同意成立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现印发《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阿坝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的精神,我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局际联席会议的组成
  
  组 长:白理成 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何 飚 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张海清 州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李根全 州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陈顺清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平章 州发改委副主任

      东巴格西 州教育局副局长

      王桂元 州公安局副局长

      夏 拉 州民政局副局长

      李光明 州监察局副局长

      胡昌明 州财政局副局长

      杨国彬 州审计局副局长

      陈吉贤 州卫生局纪检组长

      曾玉泉 阿坝食品药监局副局长

      冯佩林 州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余志甫 州地税局总经济师

      王志洪 州物价局局长

      周智泉 阿坝日报社副总编辑

      陈东月 州广电中心副主任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劳动保障局,李根全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局际会议的工作职能

  (一)在州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年度工作安排;

  (三)督查州政府议定事项的落实,分阶段总结试点工作,提出完善意见;

  (四)协调解决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局际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定期向州政府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进度情况;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

  2.研究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督促、检查、指导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4.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三)每次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联席会议纪要》。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等动态情况,编辑《联席会议工作简报》。

  (五)根据需要就相关重大问题开展联合督查调研,召开专门会议。

  四、成员单位职责

  州劳动保障局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试点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成员单位就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州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户籍的审核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对城镇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并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协助做好城镇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和社区居民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财政补助政策,督促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州监察局和州审计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和审计。

  州教育局负责协调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在校中小学生等参保的组织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

  州物价局负责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阿坝食品药监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州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州残疾人信息的收集、核实工作。

  阿坝日报社、州广电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工作推进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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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 35 号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的住房建设,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利润不超过建设成本费用3%商品住宅。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市计划、市建设、市国土资源、市规划、市财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门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市计委应当会同市建设、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规模性开发,需要使用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应当在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之后按规定进行建设开发。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执行。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应达到100%并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二)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工程,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项目据实列入成本,营业性配套公用设施不再无偿划拨。
(四)对于2年内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在依法予以收回后,可以根据要求,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交纳的工本费、测绘费、价格审验费及其他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六)对部分适宜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空置商品房,在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规费。

第八条 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开展住房贷款保险,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款额限制。商业银行应当优先安排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按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城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三)未以房改价购买过住房的家庭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四)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如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人才等)。

第十条 符合条件购房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房屋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购房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购买住房的申请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意见。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三)家庭总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的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产权和上市交易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办证资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表》报送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公示、批准,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中统一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式样印章。

(二)经济适用住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收益。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市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一)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
  (三)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五)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十四条 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城市新建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的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6个月后仍未动工的,应取消其继续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格。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沪粮市〔2004〕30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困难对象有关帮困措施,确保帮困粮油供应,确保粮油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范围。
  (一)良友金伴便利连锁业态的门店。近几年来,良友金伴便利店发展较快,已基本遍布全市,并形成一定规模,应挑选一些好的网点为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承担帮困粮油供应任务。
  (二)区县传统业态的粮油商店。应选择具备一定经营场所,良好购物环境,能认真执行帮困供应政策、供应纪律,内部管理较好的单位作为帮困供应点的指定商店。
  (三)跨行业粮油经营的单位。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独家经营的格局,在良友金伴便利或区县传统网点较少的地方或部分区县粮食部门无法承担帮困供应任务的,可挑选具有一定资质,符合帮困供应条件的跨行业经营粮油的单位,经考察审定,也可成为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
  二、确保供应。
  帮困粮油供应的品种必须是粮油供应卡规定的大米、面粉、食油及面复制品。对帮困供应的粮油应备足货源,确保供应,不得脱销、断档,并适当增加上述品种的规格,以供选择。
  三、确保质量。
  帮困供应的粮油货源应从粮油批发专业公司或市粮食批发市场等正轨渠道进货,并有QS质量安全的标识,以确保粮油商品的质量。不得供应假冒伪劣的商品。
  四、合理定价。
  帮困供应的粮油价格应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抬高价格。在一个商店中,同一品种的粮油,不允许帮困供应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五、做好服务。
  帮困粮油供应是政府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帮困对象的关心。因此,帮困粮油供应商店要做好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对地区孤老、残疾的帮困居民应摸清情况,做到送货上门,把政府的关心,传递给他们,使他们感到温暖。
  六、及时结算。
  (一)增加领取的4公斤大米的价格由市财政、粮食、民政局商定后,于季末通知各区县粮食局。区、县粮食局接通知后,与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并通知帮困粮油指定商店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一日起执行。帮困粮油供应商店应及时张贴通知(附样)对外公布。
  (二)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应按月将回笼的帮困卡号角及临时补助券分别粘贴、封扎统计上解。区、县粮食局将供应的帮困卡号角、临时补助券汇总统计,按月与区、县财政部门结算。
  七、加强监管。
  帮困粮油供应是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的一部分,牵涉到千家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的大事,是一项“民心工程”。因此,各区县粮食局对帮困粮油供应工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粮油供应,确保粮油质量,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检查督促和交流活动。对在帮困供应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总结表彰;对违反供应规定的,应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帮困供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