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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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贵阳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二)关于项目评审时限及送审资料的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2.具体的评审时限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分段考虑。

3.本《办法》中的评审时限不包括等待补充完善资料、与建设单位等三方会审以及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等因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

(三)关于评审费用的安排和支付

为了避免评审机构向被评审单位收费,造成不公正,增加被审单位的负担,本《办法》中明确评审费用由财政承担,不列入项目成本中,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这里所指的评审费用仅是评审补助费,由财政局每年安排预算,并按照评审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安排和拨付评审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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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


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

技监局发(1995)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轻工业(一轻、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啤酒生产、销售迅速增加, 除罐装、瓶装啤酒外,散装零售啤酒也大量投放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由于销售散装啤酒使用的玻璃啤酒杯种类繁多,规格不一,并以概念不清的非法定单位“扎”做为贸易结算的计量单位,再加上一些不法经营者以此欺骗消费者,谋取暴利,广大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反映强烈。

为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对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对销售散装啤酒饮用量杯管理的有关问题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销售散装啤酒的量杯,必须使用有固定标称容量和明显刻度标记的定量容器,它是与“液体量提”具有同样性质的,作为酒类销售用的定量容器,属于贸易结算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

二、在销售散装啤酒时,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L(升)标价和结算,禁止使用“扎”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三、啤酒量杯的标称容量及允许误差

(1)根据我国目前市场上使用啤酒量杯的情况,额定标称容量暂定四种规格,即0.5、1.0、1.5、2.0L(升);

(2)标称容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当标称容量小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3%;当标称容量等于或大于1L(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为其标称容量的2%。

四、盛装刻度标记

啤酒量杯必须明显刻有盛装刻度标记,以表示该标记下实际容量值。刻度标记是一条长度大于15mm、线宽为1mm的水平线,距离容器的上边沿至少20mm。同时,应在刻线右边标注相应的标称容量,它包括额定标称容量值和单位符号L(升)。

五、首次检定和检定标记

(1)制造啤酒量杯的企业,必须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其产品应按《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要求,在出厂前进行全数额的首次检定。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加强质量管理。

(2)经首次检定合格的,应在容器上印刻“中国强制检定”标志CCV,不需再印刻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CMC)标记。

(3)对于目前市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啤酒量杯,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用限期淘汰或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印刻上述相应标记后继续使用,也可作其它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 ,自行确定尽快实施的日期和具体办法。

请各地技术监督和商业、轻工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中国轻工总会

1995年12月18日

如果”海西区”不只是”经济特区”

偶然看到本地报载,大陆福建省已颁布相关办法,自即日起,完成申请手续,办理临时行照驾照后,台湾汽、机车即可在该省内行驶。想到有天,能够驾车跨海游闽,?x时间,厦大回眺金门、鼓浪屿漫步观海、武夷山九曲飘流……过去经历的良辰美景,又一一浮上心头!
无疑地,此番颁布,是大陆当局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该区与台湾人员直接往来,诸多政策的一环。从先天条件来看,”海西区”与台湾仅一水相隔,福建省在该区中居于主体地位,其又与台湾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化相承,本具有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加上这几年两岸开放交流,双方合作互动紧密。如能抓住此历史企机,积极建设发展,”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农业、金融、贸易、文化等产业上的蓬勃腾飞,应是可以乐观预期的。
但作为法律人的我,更关心的是,”海西区”在经济领域之外的发展可能性。尤其身处台湾,眼看日渐周遭,因政治劣质化、司法不公、社会不平,导致下一代普遍对未来充满着悲观茫然。对于像我一般,已进入壮年,子女犹未长成的父母而言,实在是忧心忡忡?就不知道对岸如今大力打造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可否为同为中国人的我们,与后代安居乐业,提供一次崭新的机遇?
提及在大陆开车,联想到网络上流传的一则笑话----
话说某个台湾人到北京去租了一辆车开,开着开着,就被一个公安给拦了下来,公安要求这个台湾人把驾照拿出来,台湾人竟拿出了”中华民国”的驾照!随后两人出现如下的对话......
公安:你这个驾照不能用!
台胞:为什么不能用?这不是驾照吗?
公安:你这是台湾驾照,所以不能在中国使用。
台胞:(火大) 那我问你,台湾是不是中国的一部分?
公安:是。
台胞:台湾是不是中国的领土?
公安:是。
台胞:既然台湾属于中国,那你告诉我,为什么台湾驾照在中国不能用?你这样是认为台湾不属于中国??√ㄍ迨歉鲋魅ǘ懒⒌墓???∫蛭?ㄍ迨歉龆懒⒐???运?募菡詹荒茉谥泄?褂???br> 公安:.这这这....
台胞:若你不接受这驾照,也就表示你承认台湾是个独立国,那就是说你是一个赞成台湾独立的台独份子??课也幌肜朔咽奔湓谀阏飧鎏ǘ婪葑由砩希?撸『臀业脚沙鏊?伊硪桓龉?渤隼蠢砺邸?br> 公安: ( 汗都冒出来了 ) 好啦好啦,你可以走了...
就这样,这个台湾人逃过一劫,还狠刮了公安一顿!
长久以来,大陆在涉台法律法规上,似乎都有意把台湾人边缘化、特殊化。不像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老早就定义在国家统一前,两岸是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并且又以《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完整规划了两岸人民交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形之下,大陆的《反分裂国家法》,多属于政策性原则的宣示。《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规范对象,限于投资大陆者,也非普及一般台湾民众。依据技术性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更不可能清楚说明台湾人在大陆的法律地位。在这样暧昧的法律待遇下,台湾人在大陆,除了少数担任政协委员、涉台案件人民陪审员、仲裁员、特邀调解员以外,能否参加考试实际服公职,甚至于出任更高层的领导人,都尚属未知。这本是同样主张”一个中国”,追求统一的大陆当局,应该要合理地详加检讨的。近日听说,北京清华大学学者在美国透露,于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签署之后,大陆正在研究制订《台湾法》,以确立大陆对台湾的法律规范。相信上述问题,在不久以后,终有答案。
稍早,我却惊喜的发现,福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公务员局局长已表示,福建省将作为率先接纳台生进入大陆事业单位工作的省份,并研究从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岗位中,选择部分职位,对台湾专业人才进行招考,用聘制的方式来吸引台湾的管理人才。随后,在所谓”先行先试”的政策指引下,新通过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一章《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第二节《建设两岸文化交流重要基地》五、推进人才交流合作中,公布了”鼓励台湾人才来闽创业、参政议政、参与社会管理”;第十二章《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第一节《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一、积极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中,也有”积极探索“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两岸合作新模式”、”探索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推动两岸同胞共建幸福家园,实现互利共赢”等方针规定。
虽然其中具体,个人不甚明?。但可以肯定,大陆当局正有意为”海西区”内台湾居民的参政权,开启一扇大门。若与先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台商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的涉台案件审判庭;另为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两岸民商规范进行诉讼;台湾律师事务所可直接在福州、厦门设立分支机构等等创新作法,相互配合观察。不禁要让人认真思考,广纳台湾人士参与大陆的管理领导,某种程度地尊重承认台湾法治等构想,未来是不是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内,提前宣告实现?
记得几年前,同样在”先行先试”的指导下,大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曾通过《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在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授权澳门特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依照澳门法律来实施管辖。这个被当地媒体盛誉为”一国两制”的新形式,我也同样关心,未来有没有可能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内,被扩大实践?
推而广之,如果大陆当局,认知到”海西区”可以不只是”经济特区”。而能够在政治、法律、社会等基本制度建置上,灵活地发挥创意,突破现有思维瓶颈与法令框限,彻底落实前述揭橥的两岸“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合作模式。一方面”异中求同”,使台湾居民在域内正式取得”国民待遇”, 得以免?入境、参加选举、被选举,应考实际服公职,出任高层的领导人,顺利融入区域生活,参与社会治理,藉”两岸共治”,以改革司法,提升行政、立法与执法水平;一方面”同中有异”,正视两岸在制度、生活上的差异性,准予台湾居民”超国民待遇”, 开放部分必要的自由权,使其享有在区域内,从民、刑法律适用,到侦察、起诉、审判、执行等管辖的弹性豁免。相信在此保障下,”海西区”得先天条件之助,配合既定的建设与交流合作项目,将创造成一??”邻近台湾,类似台湾,却优于台湾”,大有利于台湾居民西进的新生活环境,如此更易于广泛引进台湾的人材、资金与技术。这样一来,”海西区”的发展动能,势必如虎添翼,前景也将无可限量。
由于经济特区的设立优惠,几乎已扩展到全中国大陆,正所谓”特区不再特”。况 ”海西区”较其他已开发特区,基?相对落后,所需投资成本更高。故若 ”海西区”仅限于”经济特区”,其吸引力可能大不如前。但如果有一天,这个东临台湾海峡,北起浙南,南至粤北,西抵赣?|,包含福建全域的”海西区”,不再只是”经济特区”,将进一步启动我们与后代人,对其挥洒无限的想象空间-----
对苦于高消费、高房价,陷于就业困难的台湾年轻人,”海西区”可否像是在漂流困境中,突然出现的一块新大陆?对愿意跳脱蓝绿之分的台湾政治人物,”海西区”是否是一个可以同时服务两岸人民,一展抱?的人生舞台? 两岸间会不会因之彼此生活紧密,休戚与共,以致降低敌意,并多出一大块”准军事缓冲区”? 两岸间会不会因之?n炼磨合,创立诞生一套更适于中国的政治结构与社、经制度?历史洪流中,”海西人”与”海西文化”崛起,会不会为未来的中国,产生无比深远的影响?
如果有一天,”海西区”不只是”经济特区”。两岸失败、错误、追悔的过往,都能在”海西区”,规避改正,从头来过。而双方梦想、盼望、期待的,也能在”海西区”,重新找到生机。我想届时,”海西区”已不只是个”经济特区”。将”海峡西岸经济区”,定位改名为”海峡西岸政经特区”,更属适当。
无人能如圣人摩西,可以命令红海分开。要吸引台胞西渡,唯?制度人心。诚如台湾〈竞争力论坛〉副秘书长谢明辉在〈海西崛起中的政经效益〉一文中所言,目前福建省可以扮演的角色,犹如棒球赛中补手,接住任何从台湾投手所投出各项政经变化球,纳为己用,则台湾海峡将成为台湾与福建省之间重要的”黄金水道”。

或许有人会担忧,如果”海西区”不只是”经济特区”。待台湾居民大批移入后,以台湾同胞的活力多元,该区内将不乏意识型态激荡、政治立场对立、居民冲突与各式各样的言论意见争执。毕竟,谁敢想象,如果一旦台湾代表,仿效”立法院”的犀利议政模式,参加人大开会,监督行政执法,将会是何等地惊人?长远地来说,伴随两岸与”海西区”之间,人员、资金高度、快速的流动,必定有人担忧,台湾是否将因而”空洞化”、”海西化”或”福建化”?反之,也有人可能担忧,在示范效应下,大陆其他各地,是否也相对将”空洞化”、”海西化”或”福建化”? 更严重地说,”海西区”实验成果的成败优劣,牵动两岸制度?生活?l件竞赛,是否会促使国家统一的加速提前,或是更加延宕?
所幸山河风光依旧,艾伦.狄波顿(Alain de Botton)在〈旅行的艺术〉一书中,说得极好:”我依旧旅行,行我的万里路。然而,有时我不免觉得最精致的旅行还是想象”。暂搁下明天的烦忧,且让我对”海西区”, 继续?驯Ю硐搿V辽傧燃雍糜停?煺鸥=?菡眨??捣档俏湟模?卦L天游峰,细品大红袍吧?(2011/3/16定稿)
作者姓名:戴世瑛
台湾执业律师、[台]政治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大陆国家司法考试及格
经历:[台]台中律师公会大陆法令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台]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大陆法令研究委员会委员、2005年6、7月厦门大学讲授「台湾法制概论」。2006年9、10月天津南开大学讲授「台湾法制概论」、2010年10月13-27日北京师范大学讲授「区际刑法--台湾刑事法问题」、[台]亚洲大学「大陆法制概论」兼任讲师、[台]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中国大陆法律」兼任助理教授级专技人员。
E-mail:tai0910@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