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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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 4月 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命名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由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人事、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组织和部门组成,在市政府组织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三)确定劳动模范的奖励标准;
  (四)审议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事项。

  筹备委员会下设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三)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四)筹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评选为劳动模范:

  (一)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第五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面向基层,发扬民主,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职工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二)农民劳动模范,由村民委员会民主推荐,上报乡(镇)、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三)个体劳动者劳动模范,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民主推荐,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本条(一)项规定的程序执行;从事个体劳动的,按本条(三)项规定的程序执行。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还应当经工商、审计、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年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
  (四)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未改正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
  (十)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市劳动模范大会闭会期间,对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并予以表彰。

  第九条 对被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命名机关颁发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命名机关可以撤销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一条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程序申报,经命名机关批准撤销。同时收回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劳动模范的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并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濒临破产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停发职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不低于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上年度人均工资60%为劳动模范垫付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

  1997年1月1日之前离退休的市劳动模范,按月发放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其标准为:获1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50元;获2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60元;获3届和3届以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70元;获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80元。

  1997年1月1日之后,本《规定》施行之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待遇未落实的,荣誉津贴以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发放。标准为:获1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6000元缴纳;获2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7200元缴纳;获3届和3届以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8400元缴纳;获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按9600元缴纳。

  按月缴纳不足10年的,所在单位应当一次补齐不足年限应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本《规定》施行后命名的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在届内一次性发放荣誉津贴8000元。
  
  本届内获得同层次荣誉称号的,不重复享受在职荣誉津贴;获得多种层次荣誉称号的,按照最高层次荣誉称号津贴标准享受在职荣誉津贴。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费用,企业在工资总额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六条 获得市模范单位和模范集体称号的,可以给予该单位或集体全体职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和形式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经费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劳模所在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劳动模范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所在单位应按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的基础上,市劳动模范提高20%,市特等劳动模范提高30%。提高后的医疗费报销标准,每次不得超过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支出的100%。

  第十八条 劳模所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劳动模范住院就医时,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获1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25%;
  (二)获2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50%;
  (三)获3届和3届以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75%;
  (四)获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补助100%。

  补助费用在劳模所在单位为市以上劳动模范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劳模所在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时,应当为劳动模范缴足至70岁的补充医疗保险金。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定期组织劳模疗休养,所需经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不变。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定期组织劳动模范进行身体检查。劳动模范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年龄在30周岁以上39周岁以下的,每2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年龄在29周岁以下的,每3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劳动模范进行身体检查,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及时给予帮扶和救助。

  第二十二条 市属大专院校举办的专修班、进修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劳动模范学习深造。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模范入学深造的学费,并在学习时间上给予保证。

  劳动模范在入校学习期间的工资(含各种补贴),由所在单位照发。

  第二十三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优先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以奖励的方式为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解决住房。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总工会、市行业主管部门、中直省属在哈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劳动模范离退休、去世,所在单位应当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备案。市特等劳动模范去世后,《哈尔滨日报》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发布讣告。
  第二十六条 新闻、文化等单位应当经常宣传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市人民政府在举行节日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邀请一定数量的劳动模范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对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关心其工作、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做好接待和办理劳动模范来信来访工作,检查督促劳动模范各项待遇的落实,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同等级别城市的市级劳动模范调入我市工作的,由调出地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出具“劳动模范证明”,在我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可享受我市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三十一条 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审核,经市总工会复审同意后,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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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国民维权意识 建设和谐法治社会
肖文
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中,有大量的产品被开发利用投放市场。自古民以食为天,在当今社会民不仅以食为天而且也以衣,住,行等有关生活质量的方方面面为天。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青睐就成了众多商家争相竞争的目标。这样一来商家就在产品的价值,质量;包装的精美,华贵;广告的新颖,别致上做文章。当然也不乏甚者作虚假广告,或以各种方式欺骗消费者。为了了解我国现阶段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和遭受侵害的消费者对于自己权利的维护状况。2007年7月我对部分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及退休老人和私人诊所,商店,音像行等做了关于消费者维权的问卷调查。被调查者共100人,其中还与部分被调查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谈话,以了解现阶段昌吉地区消费者维权的状况。
在调查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多的困难。首先发现的问题的是,昌吉地区大部分的消费者认为消费投诉离自己很远,并且在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的问题上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当笔者向消费者们询问填写调查问卷的时候,被调查者往往表示出冷漠的态度。大部分白领阶层的工作者拒绝笔者的调查。接受调查的白领阶层也表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采用消极的态度。退休老人则希望可以通过调查问卷使自己得到真正切实的利益。当知道笔者做的调查不能帮他得到现实利益的时候往往也失去了热情。而私人诊所,商店,音像行等这样的小型商家对笔者的调查则表现出意想不到的热情。这些经营者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也抱有积极的态度。有些经营者甚至通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对自己的权益给予很大关注。另一部分在校学生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但表现出对于国家机关强烈的不信任并对自己权益保护方面持有放任态度。有很多接受调查的在校学生告诉笔者,他们觉得自己权益没有被有关部门重视所以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不愿去向有关部门投诉。这些在调查过程中浮现出的问题也是在对我国现阶段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敲响警钟。同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漠也使加强宣传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工作迫在眉睫。
一、在消费者权益的状况的调查中,大部分消费者对于自己权益不满意。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100个人中,对于中国消费者的权益状况有52%的消费者认为一般,有14%的消费者认为差,8%的消费者认为很差而只有26%的消费者认为很好。在调查者中,董荣,一家音像行的经营者。他告诉笔者,自己作为一个经营者认为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很差。他自己就多次到消协投诉。但投诉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不是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就是敷衍了事。并且常常会只登记不办事,一件事总要投诉很多次才会得到答复。大部分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会经常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二、在日常的生活中,大部分消费者都有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经历,并且有相当一部分的消费者并不是偶尔遇到这种情况。在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46%的人买到过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但次数不是很多,有24%的消费者有很多次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有18%的消费者偶尔会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只有12%的消费者从没有买到过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笔者的爷爷在接受笔者调查的时候告诉笔者,就在被调查的当天买到的一盒白猫牌卫生香在点燃后不散发香味。像这样的事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更有一些退休老人向笔者透露,有一些商家抓住老年人记忆力下降和视力不好的特点,将一些商品的包装制作的与一些知名商品的包装相似,将牌子用不好辨认的字体书写,造成视觉偏差。使一些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这些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猖獗的情况应得到足够重视。
三、消费者在遇到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后,大部分都要告诉亲朋好友相关情况劝阻别人再买。这也从另一个侧面防止了更多的上当情况。调查显示,有31%的消费者在遇到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后只是选择了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并没有向商家要求换货或者退货。有12%的消费者选择先向商家投诉要求换货或退货后,再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14%的消费者选择了,先与售货员理论要求换货或退货后再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有4%的消费者选择了自认倒霉同时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而分别有14%的消费者选择到商家投诉,要求换货或退货和16%的消费者选择了与售货员理论,要求换货或退货。同时,有2%的消费者选择了既向商家投诉也向售货员理论。有8%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不再追究。由此也可以看出,消费者普遍认为当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后第一反应就是要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其次才是要不要到商家投诉或与售货员理论。而被调查人中的大部分觉得并没有必要要求退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得到退货的可能性很小。有绝大部分的老人表示即使买到假货或不满意的商品也不会去找商家退货。一是因为老年人一般在生活中缺少的是一般的生活用品,价值较低。没有年轻人要买得一些家电、电脑等价值较高的商品。即使买到假货也不会有太大经济损失。二是因为老年人一般性情都很平和,遇到这类事件抱有的是得过且过的态度。而一般的白领阶层对生活的要求比较高,但由于怕麻烦的缘故,一般也不会去投诉。只有学生和一般小型的商家会要求退货。
四、大部分消费者对投诉抱有消极态度。在被调查的100个人中,有36%的消费者没有投诉的经历,有22%的消费者只有一次投诉的经历。有32%的消费者表示自己有两次以上的投诉经历。只有另外10%的消费者有过多次的投诉经历。被调查的多数人表示自己不会去投诉,他们认为投诉既解决不了问题还浪费时间。而且在投诉的过程中会遇到的阻力很大。只有小部分人认为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在投诉遇到困难的时候消费者往往会选择用投诉以外的方式去维权或是不再主张权利。只有32%的消费者选择了继续去消协投诉。而同样有32%的消费者选择了另一种维权方式——提起诉讼。虽然大部分的消费者选择了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仍有22%的消费者表示自认倒霉和14%的人表示无所谓不再追究。马婧,中国移动通讯营业厅的一名职员。她告诉笔者,如果她在投诉过程中遇见困难会选择不再投诉。并透露给笔者:在她接受诸如此类的业务投诉时,顾客往往也是只投诉而不接受回访。消费者在首次投诉遭遇挫折后往往产生一种不信任的心理,觉得自己的再次投诉一样会遭遇同样的结果。所以他们会选择提起诉讼或者不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的消费者则是抱有试试看或者无所谓的态度来进行投诉。在投诉时遭遇挫折遇到困难使消费者形成的这种心理非常不利于维权工作的展开。这就像是在大的鱼缸里将鲨鱼和小鱼隔开,每次鲨鱼想要攻击小鱼的时候都会撞到玻璃,这样久而久之即使把中间隔开鲨鱼和小鱼的玻璃板拿走鲨鱼也不会再攻击小鱼了。消费者在投诉遇到挫折时也会这样,而人与鲨鱼比起来更缺乏勇气。投诉制度的完善应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调查显示出消费者普遍对于消协的工作质量的评价不高。有40%的消费者认为消协大多数时候可以为人民办实事,28%的消费者认为可以相信消协但不能完全相信。甚至有26%的消费者认为消协的工作其实就是做秀。只有6%的消费者认为消协是为人民办实事的。消协本应是为人民办实事的,为什么现在消协在人民的心目中是这样的形象?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接受调查的多数消费者向笔者反映自己向消协投诉的经历往往无疾而终。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态度不好,经常在投诉者向其说明情况的时候表露出不耐烦的神情。效率低下,投诉以后的结果往往要等到1个月以后或者更长时间才能反馈给投诉的消费者。有时甚至没有反馈和答复。很难想象消费者在投诉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还会不会认为消协是为人民办实事的?这是值得深思的。
七、在对解决消费纠纷的解决渠道的选择方面,有过半的消费者选择了向消协投诉以外的其它渠道。44%其中的消费者选择与经销商和解,18%的消费者选择了向行政机关申诉,8%的消费者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30%的消费者选择了到消协投诉。由于一般的消费者对于仲裁机关并不了解,相对来说向行政机关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较为繁琐,对消协不信任。所以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选择与经销商和解。
八、消费者对于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对消协投诉电话的不了解的情况不容忽视。被调查者中有48%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略有耳闻,40%的消费者表示自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了解。而只有4%的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常熟悉。甚至有8%的人根本没有听说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40%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了解的消费者中有半数以上是在校学生和小型商家的经营者。在校学生普遍表示自己在初高中时的政治课上学习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小型商家的经营者则是自己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是为了在自己经营的过程中避免出现消费纠纷,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关注,认为就算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帮助。并且有28%的消费者不知道消协的投诉电话。当笔者问起他们是否知道消协的投诉电话是其中有人回答是12345,甚至有人回答110。如果消费者连消协的投诉电话都不知道的话,那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想向消协投诉也没有地方可以投诉。
在这次的调查中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突出:一是对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还有很多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够了解,仅仅只是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而对这部法律规定的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怎样用这部法保护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了解。建议国家可以多组织一些普法活动。这些活动要持久,不要只是在形式上搞一个月或是两个月。要让消费者真正的了解法律,更要让消费者懂得用法。一部法的价值是需要在实践中体现的。如果一部法颁布后,不能充分发挥它的实践作用。那它就好像是松掉的链条,对于整个法律系统的启动和运行毫无用处的。要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起作用就必须要让消费者知道并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并且能够加以利用。二是国家执法机关和消协的工作质量和公信力有待提高。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问题大大降低了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而消协的工作质量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建议这些存在问题的国家机关和消协尽快地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工作质量,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起良好的公信力。国家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为坚持法律的正义扫清道路。三是国民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国民的维权意识淡漠。中国现在既然要建立法治社会,那就应该开展各种活动唤醒国民的维权意识。如果权利人因为不知道怎样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或是由于害怕胆怯而不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中国又怎么建立法治社会呢?所以除了在客观方面上加强对于法律的宣传,提高国家机关与消协的工作质量及公信力以外,还必须在主观方面唤醒国民的维权意识。使消费者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了使一部法律得到更好、更有效的实施,使人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维权意识的培养应当从小做起。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力争将唤醒国民维权意识的工作渗透到各个方面。相信在这些方面得到改善之后,中国的消费者能够真正感觉到“顾客就是上帝”,自己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好比一座大厦,而普法工作就是根基,只有把普法工作做好,把根基打牢打深,这样大厦才能更高大,更坚固.


关于2010年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10年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情况的通报

建市招函[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主要任务之一。诚信信息平台作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主要载体,在构建诚信体系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加大各地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和上报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560号)对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的要求,现将2010年度各地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报送情况

  2010年,我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全年共收录上报信息189条,其中建设单位21条、设计单位2条、施工单位153条、监理单位11条、造价咨询单位2条。经审查符合行政处罚规定且公开发布的信息103条。上报情况较好地区有:广东、湖南、天津、浙江、广西等。

  二、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报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报送不及时且信息上报数量不足。部分地区信息报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不能按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工作,个别地区甚至全年都没有报送不良行为信息。

  二是信息质量不高。部分地区在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中存在“拈轻避重”的倾向,将不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情节较轻的不良行为信息上报部级平台,而对情节比较严重的不良行为信息仅在本地区政务网站平台公布。

  三是信息填报不准确。部分地区未严格按照不良行为标准填报信息,不良行为的“行为描述”及“处罚决定”部分填写不规范,造成实际处罚内容与不良行为标准及处罚依据不相符。有的地区报送的不良行为信息已超出行政处罚期限。

  三、2011年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做好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在加大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力度的同时,重点推进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加强诚信体系工作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本地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严格落实信息上报责任制度。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规定,对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时、规范、全面上报不良行为信息。

  二是积极开展建筑市场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规范注册执业人员行为,今年,我部将尽快发布《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安排部署各地开展建筑市场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的上报工作。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我部将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研究建立不良行为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省部两级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工作。2011年,我部将按要求通报各地上报不良行为信息工作情况。

  四是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市场各方主体实行差别化管理。我部将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标准的认定工作,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各地要按照标准,对信用差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重点监管,对诚实守信单位予以激励和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