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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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0]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不断推进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加强和指导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围绕建设“透明、服务、民主”型政府的要求,深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功能定位,以评促建,以评促用,引导和推动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科学发展。

  二、评估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政府网站。

  三、评估时间

  2010年11月10日—12月10日。

  四、评估方式

  采取人工访问、人工核查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1.人工访问: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和“网站设计”指标,由不少于15名信息技术专家与环保专家登录各地网站,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2.人工核查: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和“网站制度”指标,由不少于两名的信息技术专家根据各地上报的信息和数据,登录各地网站逐项进行核查打分,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模拟用户或实地核查。

  3.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指对于“特色服务”指标,聘请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的内容,在专家考评会上进行综合评议。

  五、其他事项

  请各地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认真编写《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二),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内容一致的纸质文件(以邮戳时间为准)和电子版文件报送到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联系人:符春艳、李 蔚

  电话:(010)84665828、84665825

  传真:(010)84665833

  E-mail:survey@mep.gov.cn

  附件:1.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2.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报告提纲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网站 绩效评估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1.

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  级  指  标

指标名称
分值
指标

名称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评 分 细 则

信 息 公 开
44
信息公开规范化
6
信息公开制度
1
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1

信息公开目录
4
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中的有关要求建设,分值3

是否通过目录访问到相关内容,分值1

信息公开年度

报告
1
是否发布本年度信息公开报告,分值1

主动公开信息
36
机构职能
2
本单位职责信息公开情况,分值0.5

领导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内设机构与职能分工信息公开情况,分值0.5

政府文件
2
本单位发布的各类公文的公开情况,分值2

环境保护标准
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情况,分值1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公开情况,分值1

人事任免
3
干部任免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公务员考录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工作人员招考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财政公开
3
采购与招标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分值2

动态信息
2
本省级环境新闻、行政区域内各级环保机构工作动态信息的发布情况,分值1

动态信息的更新情况,分值1

主动公开信息
36
环境质量信息
3
本省级历年环境状况公报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水质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境规划
2
本省级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制定情况,分值1

环境统计
2
本省级环境统计信息公开情况,分值2

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
2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评审批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开情况,分值1

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的公开情况,分值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的公开情况,分值1

污染防治
2
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自然生态
2
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自然保护区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核与辐射安全
1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境监察执法
2
本年度排污费收缴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对本省级企业行政处罚文件公开情况,分值1

专题专栏建设
3
反映本地当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专题专栏建设情况,分值3

依申请公开信息
2
依申请公开渠道建设
1
是否开设在线受理渠道,分值1

依申请公开信息
2
依申请公开指南类信息
1
是否发布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分值1

在 线 服 务
23
下载服务
6
资料下载
6
提供各种资料下载(包括表格、文本、图片、软件等)的数量和质量,分值6

网上办事
17
办事指南
3
提供办事指南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表格下载
3
提供表格下载的行政许可事项占需提供表格下载的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在线申报
3
实现在线申报功能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状态查询
3
实现办事状态查询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结果反馈
3
实现办事结果查询和反馈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服务一体化
2
是否将网上办事全流程应覆盖的五项服务,即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反馈等进行全面整合,分值2

政 民 互 动
17
互动交流
12
领导信箱
4
信件处理与反馈的质量,分值2

信件处理与反馈的更新情况,分值2

投诉举报
4
投诉内容、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反馈的质量,分值2

投诉内容、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反馈的更新情况,分值2

在线咨询
4
在线咨询的处理与反馈质量,分值2

在线咨询的处理与反馈更新情况,分值2

征集意见
2
网上调查
2
是否设有网上调查栏目,分值1

调查内容是否与当前环保工作相关,分值1

访谈直播
3
在线访谈
3
在线访谈的质量,分值2

在线访谈的更新情况,分值1








7
页面设计
4
首页布局
2
网站首页布局的合理性,是否能够少于三次点击即可定位查询内容,分值2

个性设计
1
页面简洁、美观、大方,特色突出,分值1

栏目设置
1
是否以用户为中心,栏目设置是否方便用户查询和浏览,分值1

功能服务
3
搜索功能
1
是否提供全文和关键字检索,分值0.5

是否提供高级检索,分值0.5

导航链接
1
站点地图、栏目导航的质量,环保各部门或上下级单位网站的链接数量和质量,分值1

联系方式
1
是否提供网站维护单位及联系方式,分值1

网站制度
4
制度建设
4
网站管理制度
2
网站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2

网站内容保障制度
2
网站内容保障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2

特色

服务
5




“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网站设计”指标以外的,本网站有特色的功能建设、技术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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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1999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止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银川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地震安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县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地震安评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地震安评工作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概率的或确定的地震危险性分析;
(二)地震烈度复核;
(三)地震小区划;
(四)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五)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
第五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计划、规划土地、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把地震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六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在银川市立项建设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型企业及新建开发区;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四)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工程项目列入附件。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地震安评工作可分别在建设工程立项论证阶段、立项审批阶段、立项后设计阶段进行。
未取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评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评工作。
第十条 凡从事地震安评工作的单位,应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个人应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并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
(三)按照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期限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地震安评报告必须由市地震局组织评审工作。经评审合格的报告由市地震局签发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项目地震安评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一)应当进行地震安评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地震安评工作,是否取得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二)在银川市境内开展地震安评工作单位的资质及设备是否齐全,是否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三)是否按照地震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部门、中央驻银各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地震安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必须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承担地震安评工作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三)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不按照地震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应当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一、重大工程
1、自治区、银川市首脑机关的办公用房;
2、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生产用房,重要的国防、军事工程项目;
3、6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
4、6000座位及以上的体育馆,1200座位及以上的影剧院,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宾馆等建筑;
5、国家级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型永久性建筑;
6、新建设的开发区。
二、特殊工程
1、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设施;
2、核原料生产厂房;
3、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装置。
三、生命线工程
(一)交通工程
1、铁路、公路主要干线的桥梁、隧道及立交桥;
2、城市公路客运站、火车站和二类以上飞机场;
3、铁路一、二级干线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
(二)电力工程
1、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8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
2、22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所,重要枢纽变电所;
3、自治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三)通讯工程
1、自治区、市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台、发射塔,卫星地面站机房;
2、自治区中心长途电信枢纽楼、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信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四)其它工程
1、供水、供气的主要干线工程,大型水厂;
2、储油、储气工程;
3、市级及以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
4、自治区、市500床位及以上的医院及急救中心、中心血库,县200床位及以上的医院。
四、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大、中型化工企业生产设备和厂房;
2、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生产、储存设施、管道输送设施。



1999年8月28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号)(05-02-02)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一) 企业财产保险
(二) 家庭财产保险
(三) 工程保险
(四) 责任保险
(五) 信用保险
(六) 保证保险
(七)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八)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十)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十一) 船舶保险
(十二) 货物运输保险
(十三) 特殊风险保险
(十四) 农业保险
(十五) 短期健康保险
(十六) 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 投资型非寿险
(十八) 其它类保险
第三条 凡是经营《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第四条 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外的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提取的其它责任准备金,如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等,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评估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要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提取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时,不得扣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
第八条 保险公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所包含的内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摊方法、分摊比率等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见附件)的附注中详细披露。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谨慎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对于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按照评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赔付率不得低于全行业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赔付率。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是准备金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认真编制,并在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时,将有关报表一同呈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主要分为两类,即反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
第十三条 有关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转回的情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区分分保前的保险业务和分出业务进行填列。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直接业务+分入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承保的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分出保费前的保费收入进行提取和转回;“分出业务准备金”是指为直接业务的再保分出和分入业务的转分分出所提取和转回的准备金。“本期提取”是指报告期当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转回”是指报告期转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未到期期限分类 ”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结构分布状况,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负债与资产在时间上的匹配状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未到期期限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第5列的“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三、“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保险期间分类”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上的结构分布,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险业务的承保情况,及其承保标的的风险变化和退保风险的暴露总量。
该表按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准备金评估日保险期间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的第5列“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四、“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准备金评估日提取的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以及在准备金评估日评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等。
该表分为汇总分析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各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分析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示例报表为2004年度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需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财务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为了从历史角度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业务的承保质量,事故年至少应反映10个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险公司,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逐步进行相关数据的积累,但保险公司应至少对报告期事故年度的相关数据予以披露。
预付赔款是指对于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在填列该表时,不得将预付赔款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中扣减。
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分为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以及赔付率分析表。
(一) 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别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写。各事故年填写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应余额。
2、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赔人员根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对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的作价或变卖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的估计。
3、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再保前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3)=(1)+(3)+(5)+(7)+(9)-(11);再保后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4)=(1)-(2)+(3)-(4)+(5)-(6)+(7)-(8)+(9)-(10)-(12)。
4、未决赔案件数。第15列填写未决赔案件数,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未决赔案件数是指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案件数。
(二) 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
1、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写已决赔款、已决直接理赔费用和已决间接理赔费用,各项应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摊回”分别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发生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
2、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完全进行赔付后所收回的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作价或变卖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已决赔款是指已经结案的赔案赔款数据,其中不应扣减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如果公司已经从已决赔款中直接扣减了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应当将其从已决赔款中区分出来并填列该项目。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3、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第24列和第25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其中,再保前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4)=(16)+(18)+(20)-(22),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5)=(16)-(17)+(18)-(19)+(20)-(21)-(23)。
4、结案件数。第26列填写结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结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结案的案件数;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结案件数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结案的案件数。
(三)赔付率分析表
1、财务年度保费收入。第27~29列填写财务年度保费收入,此列表头的年份表示财务年度,填写的各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应与财务报表中的保费收入保持一致。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第30~32列填写各财务年度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应当区分直接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及自留业务分别填列。
3、已赚保费。第33~35列填写已赚保费,其中直接业务加分入业务已赚保费(33)=(27)-(30),分出业务已赚保费(34)=(28)-(31),自留业务已赚保费(35)=(29)-(32)。
4、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第36~37列填写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再保前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6)=(13)+(24);再保后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7)=(14)+(25)。
5、赔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分别“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此列表头的年份表示事故年。其中,再保前赔付率(38)=(36)/(33),再保后赔付率(39)=(37)/(35)。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关数据不需填写,仅填写1995~2004年事故年的相关数据。
五、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1、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本表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所有赔案的损失总额以及直接理赔费用总额,包括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及其直接理赔费用,但不包含间接理赔费用。
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事故年1995~2004年行填写的相应数据存在差异。“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发展年1995年列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发展年的“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自1996年1月1日至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与截止至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之和。
3、1995~2004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5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04年十个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1996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6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6年、1997年、…2004年九个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4、终极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年度发展。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填列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用于反映在最近一年和两年的时间间隔中重新评估的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以揭示保险公司提取和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谨慎性。表的第12行“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年度发展合计”汇总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其中“一年发展”(11)=(10)-(9),表示在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3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两年发展”(12)=(10)-(8),表示在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2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
六、累计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列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以下仅对不同之处进行说明。
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发展年1995年的数据不予填写,报表已自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列填写的数据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至各发展年末和报告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
2、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报告期末已经结案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报告期末已经结案的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1995~2004年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关案件数。
七、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评估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准备金报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列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填写的各项数据为发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金额。
表的第12行“2004年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
八、赔案件数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保险事故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结案案件数、未决案件数以及报案案件数的发展变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险公司赔案的处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发展趋势等,结合相应的赔款流量表,可以获得各相关年度的案均赔款的变化趋势。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示例报表为2004年赔案件数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须按照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赔案件数分析表分为累计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分析表、未决案件数分析表和报案案件数分析表。
累计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分析表与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类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已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和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已决赔案案件数而非累计已决赔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未决案件数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未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
报案案件数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和报告期末的累计已报案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和报告期内内实际报案案件数而非累计报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用excel打开)
http://www.circ.gov.cn/policy/保监发10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