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3:46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省财政厅: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附件: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西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评估师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3]8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备注

  1
  100以下(含100)
  10
  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2
  100以上-1000(含1000)
  4.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8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0


  收费说明:

  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1
  助理人员
  180元/小时
  1.计时收费标准实行按档收费,经评估双方协商,每档可上下浮动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收费可上浮30%。

  2.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2
  注册评估师
  260元/小时

  3
  合伙人、部门经理
  480元/小时

  4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
  600元/小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经济运行调节,推进结构调整,使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有所缓解,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必须看到,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煤电油运供求仍然相当紧张。为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确保安全有序供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保有限,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
切实做好有序供电、限电。各地区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电力迎峰度夏工作预案,千方百计确保居民生活用电不受影口向,确保农业生产用电不受影响,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重点工程等重点单位正常用电不受影响,确保高科技等优势企业用电的合理需要。对其他用电单位,分类排队,区别对待,特定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拉限电序位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连续性生产作业和中断供电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保证用电;对高耗能、低产出的企业,要实行严格的错峰、避峰和限电措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与规划布局 高污染的企业要停止供电;对不适宜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企业,应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安排停工休假和设备检修。
加大移峰填谷力度。在普遍实行峰谷电价的基础上,供电紧张地区要进一步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扩大峰谷电价实施范围,充分利用低谷时段的电能潜力。除了用电负荷大的工业企业外,对普通工业、商业等领域也要推行峰谷电价。为鼓励电厂和电网适应移峰填谷的需要,要尽快实行电厂上网峰谷电价,并与用电侧峰谷电价联动,引导均衡用电和科学用电。各地区要积极筹措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支持节电产品研究开发、用户节电技术改造、实行可中断负荷的补贴、电网企业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等。
二、区别对待,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区别对待原则,适当提高电力价格。农业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提高;居民用电价格适当提高,由各地区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确定;电解铝、烧碱、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电价格多提;电力供应紧张、煤价上涨较多、用户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多提,其他地区少提。电价调整的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逐步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电价调整后,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已签订的重点电煤订货合同,煤炭企业必须继续履行并保证优先供货,铁路、交通部门苎运输上继续优先保证;同时尽快实施煤电价格严动机制。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发电企业要努力通过提高苎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如果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过高,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干预。
三、加强调度和协调,充分发挥现有设施能力
优化电力调度。各级电力调度尤其是区域电网调度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优化调度和做好短期电能交易工作,切实保严本区域电力供应。在保障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加大跨区跨省的峰谷、丰枯余缺调剂力度,科学合理地安排运行方式,挖掘现有发电机组和输电线路的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保证发输电设备正常运行。电力企业要合理安排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避开用电高峰期修,加强设备维护和运行考核,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确保发输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非计划停机等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利用率。妥善处理防洪与发电的关系。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要督促有水电装机的地区,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科学确定水库的汛限水位,优化用水调度,统筹安排防洪、灌溉和发电,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力资源多发电。
四、切实做好电力迎峰度夏保障工作
千方百计增加电煤库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继续做好煤炭资源、运输的协调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增加重点电厂煤炭库存;尤其要做好沿海地区台风来临前的电煤抢运工作,保证重点电厂稳定运行。
做好运输保障工作。铁路部门要继续调整运输结构,加快车辆周转,突出重点急需,增加紧缺地区电煤运量。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货运市场的监测,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切实组织好车船调配和港口装卸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时,要建立煤炭运输快速通道,严禁重复检查、重复罚款,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跨省应急运输车辆优先放行。
整治市场秩序和外部环境。各级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要会同工商、质检、价格等部门,依法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清理整顿煤炭运销环节的乱收费行为。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组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电力、输油管道等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电油运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加强高负荷作业卜的安全巡查,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设备运行可靠性。在迎峰度夏来临前,安全临管局、电监会和有关部门要对煤炭、电力、石油、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省级、地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订应对大型电网事故的应急预案。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会同发电企业针对薄弱环节组织反事故演习,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金融、通信、广播电视、医院和机场等重要单位要安装备用电源。
六、加快建设一批见效快的煤电油运项目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在建电力项目的建设进度,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多投产、早投产一些发电机组和输电线路。确保三峡水电站配套输变电工程、跨江输电线路等一批重点项目按期投产。加快在建煤矿建设进度,支持国有大矿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改造一批中小煤矿。按照规划和布局,对初步确定的一批基础条件好的大中型煤矿,尽快实施改扩建,力争多增加产能产量。加快实施大秦、西延线等铁路工程建设,提高煤炭外运能力。加快秦皇岛、天津、日照港煤炭码头的扩能改造和南方港口接卸能力建设。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加快实施已经确定的炼油综合能力配套技术改造项目,尽快发挥已形成的原油加工能力。
七、大力推进节能降耗
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企业生产调度和运行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和节电技术服务,今年要着力推进冶金、有色、电力、石化、建材等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控制夜景照明用电,提倡城市照明节约用电。党政机关、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要适当调高夏季空调温度,降低空调用电负荷。
八、做好当前运行调节与长远建设的衔接
要把努力解决当前煤电油运突出问题与搞好长远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制定和实施煤电油运发展规划,加强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信息引导作用,防止盲目布局、无序投资建设煤电油运项目。要加快煤炭后续资源的勘探,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尽快再建成几个大型煤炭基地,通过改制重组形成若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把缓解煤电油运供求紧张矛盾和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及早发现、及时解决供需衔接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强化全局观念,搞好协调配合,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加强省际、区域间协作,严禁地区封锁,维护市场的统一有序,切实做好煤电油运协调和电力迎峰度夏各项工作,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论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处理
                ——新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之管辖篇

               作者:余秀才、高雁[1]

摘要:

随着新民诉法对协议管辖的修改和应诉管辖制度的确立,大大拓展了法院可受案的范围,特别是应诉管辖的确立,使法院增加了相当一部分立案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管辖权处于待定状态的案件,必然使管辖异议申请量大增。而应诉管辖即默示协议管辖,意味着超期提出管辖异议,甚至收传票后不提管辖异议亦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样使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推定不成立,使受诉法院丧失管辖权,故需谨慎对待。

关键词:

协议管辖、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权待定

引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31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民事审判工作一线的审判人员,为与时俱进,故取而习之,其中管辖部分的修改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也就引出了本文。

一、新民诉法对法院的管辖权主动审查义务的影响

毫无疑问,法院在立案时应主动审查管辖权,审查的范围包括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全面审查。在2012民诉法修改前,这几方面的规定基本明确,法院审查亦比较方便,民诉法修改后却增加了诸多变数。

(一)协议管辖的影响

条文: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与旧法相比,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可协议管辖的纠纷从原来的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是可协议约定的地点在原来五个地点之外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这一兜底条款。这一修改系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体现,尊重了民众的主观意愿,方便了当事人。举例而言,如北京的张某到云南元阳梯田景区旅游期间,在路边看到一条受伤的奄奄一息的名贵宠物犬,便将之收养并予以治疗,支出饲养费和治疗费共500元。两日后,同在元阳梯田景区旅游的来自上海的李某找到张某称其是宠物犬的主人,要求张某予以返还。此时如依旧民诉法,则双方不可约定管辖法院,李某要求返还原物的物权保护纠纷要到北京起诉,而张某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无因管理纠纷则要到上海起诉,极不方便,也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如依新民诉法,则双方约定由元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即可,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从此意义上说,这一修改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值得称颂。

但仔细思之,可发现这一修改给法院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首先,何谓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极不明确,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以及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的纠纷算不算?其次,“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这一规定同样极不明确,如前述的三种纠纷可约定管辖,又可约定哪些法院管辖?这些都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审查管辖权增加了不少的难度。

(二)应诉管辖的影响

条文: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本条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高院的观点,本条的适用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当事人应诉答辩;3、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2]表面上看,这同样是惠民、便民之举,仔细思之,其实不然——很明显,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条件都是立案之后的事,则意味着法院在立案时只需审查第三个条件,即“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即可立案,至于是否有地域管辖权在所不问,先立了再说,能不能审理全看被告是否提管辖异议和是否应诉答辩。这必然大开法院随意立案、胡乱立案之门,且使前述的协议管辖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例如,两个上海人到元阳梯田旅游时突然想离婚,则双方只需同时到元阳县人民法院办理即可,一方起诉,另一方直接放弃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并明确放弃提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则依照本条的规定,元阳法院完全可立案处理,那前述的协议管辖的限制性规定还有何用?

依照最高院的观点,“应诉管辖也称默示协议管辖、拟制合意管辖、推定管辖或由于不责问的辩论而生的管辖,是指没有管辖协议,但法院推定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由受诉法院管辖的合意的一项制度”[3]。很明显,既然是没有协议但因一定的行为而形成默示协议,那肯定只有允许协议的东西才可能形成,但最高院却主张应诉管辖只有前述三个适用条件,实在……故此,笔者大胆提出应诉管辖还应有第四个条件,即只有符合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允许协议管辖的案件和地点才可适用之,且,这应该是应诉管辖成立的最根本、最核心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其实,我们还可换个角度试想一下,对于不可协议管辖的案件和地点,即便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依然应当认定协议无效,认定约定法院无管辖权。那么,无书面协议、建立在仅因一定行为而推定形成所谓的“协议”基础上的应诉管辖又岂能成立?故法院不可随意立案,在立案时仍应依照协议管辖的规定予以审查。

另外,笔者认为,应诉管辖应该还一个潜藏条件:受诉法院本身并无管辖权,如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足以确认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话,根本无适用应诉管辖之必要,受诉法院只是因协议管辖的规定有可能在立案后获得管辖权,故应诉管辖案件必然是一个立案后管辖权待定案件。

(三)删除“管辖错误再审”的影响

依照《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删去了原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规定,也就是说管辖错误不再是可提起再审的理由,即只要实体处理正确,除确定管辖之外的其审判程序合法,则管辖错误不可再申请再审。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因“除确定管辖之外的其审判程序合法”表明已经保障了当事人的应诉、答辩权,则在新法下,受诉法院因当事人应诉答辩而取得管辖权,使管辖错误得以纠正,当然也就不存在申请再审的问题。表面上看,这是司法裁判终局性的体现,的确可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仅仅为了纠正一个管辖错误而导致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无畏浪费,节约司法资源,系注重实际效果的比较现实的规定。但如将该条回归到立案阶段来看,则引起的反响无疑是巨大的,因为这一规定无疑是为违反管辖规定错误立案解除了申诉缠访的枷锁,“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4],这一名言说明罚则部分是一部法律的核心,结合前述“应诉管辖”的规定,那么试问对于一些胆大妄为者,还有什么案件不敢立?

综上,此次民诉法的修改,完全打破了原有的管辖制度,特别是因为应诉管辖制度的确立,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在立案时处于待定状态,从而也就使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由主动审查变成了被动审查,或者依笔者前述的偏激的做法,只审查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其他一律不管。这些对法院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二、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一)以往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