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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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2〕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精神,切实做好三江源地区及省内其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坚持日常监测与阶段性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原则。现阶段重点围绕生态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生态环境变化开展监测活动,随着监测力量的发展壮大逐步扩大监测范围。
第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要与现行生态补偿政策相结合,重点围绕草原生态环境和水源涵养功能改善等方面进行。省级相关部门依据阶段性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补偿政策。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坚持科学性、真实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监测与评估的主要内容及方式方法
第五条 各地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各项任务,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制定和分解下达,并根据生态功能特点,设置监测与评估指标,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指标体系。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主要包括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两大类。
第六条 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源涵养指数、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未利用地比例、水网密度指数、土地退化指数、草地最大产草量、草场载畜压力指数、土壤侵蚀敏感性指数等。
第七条 环境状况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污染指数、二氧化硫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主要河流三类或优于三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以县为单位,采取遥感监测、地面监测、调查统计等方式,每年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自然生态指数和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第九条 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评估分析,应以省环保厅确定的2005-2009年监测与评估数据为基准。
第三章 建立绩效考核奖补机制
第十条 为有效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承担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任务的地区和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对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按省环保厅的相关要求撰写和报送绩效评估报告。省环保厅应及时组织省内外专家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再评估,在此基础上,撰写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绩效考核总报告》。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的重点: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基础数据搜集整理与报送情况,包括各项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变化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分析等。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环保厅提交的绩效考核结果,安排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经费。对工作开展有力、完成监测与评估各项工作任务的,足额安排下年度工作经费;对工作开展不力,没有完成监测与评估任务的,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等途径扣回相关工作经费,同时暂缓安排下年度工作经费。
第四章 相关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为扎实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成立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三江源地区及省内其他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各级政府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主管环保的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财政厅及三江源地区各州及海北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明确省级相关单位及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利用与土地覆被、植被状况等遥感监测与评估;重点河流、湖泊及水源地水质监测;主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点生态功能区土壤质量和污染源及固体废物监测;完成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绩效考核总报告。
第十六条 省农牧厅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草地植被状况和鼠虫害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省林业厅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林地、湿地、沙化土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状况和水土保持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省气象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气象要素和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各级环保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环境质量监测、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社会经济统计等工作,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开展有关专项调查。重点包括人口统计、社会生产活动统计、畜牧业统计、农业统计、公众参与调查,环境状况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任务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加强监测队伍建设,抽调业务精湛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并不断更新监测与评估手段,努力提高监测与评估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部门应按照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严格质量管理,并在每年的12月底前,及时提交分县的各类指标监测数据和相关评估报告。提交的数据和评估报告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和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经费纳入三江源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工作经费由省级工作经费和州县工作经费两部分组成,其中省级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下达给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根据工作任务拨付给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州县环保部门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统一下达给各州财政局,由州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绩效报告应在当年年底之前完成。监测与评估结果统一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布。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地政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与任务分工一览表
2.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1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与任务分工一览表
监测类型 监测内容 指 标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责任部门
遥感 监测 土地覆被与
土地利用 耕地(草地)和建设用地比率、草地面积(高、中、低覆盖度)、水域面积(河流、湖泊(库)、滩涂、沼泽)、未利用土地面积(沙地、戈壁、裸土、裸岩)、土地利用/土地覆被率、土地覆被转类指数 1.遥感监测以县为单位进行,根据野外核查结果和野外标志库,确定县界,监测区域覆盖整个三江源区;
2.耕地和建设用地比率监测数据采用中巴卫星或其他商用卫星,分辨率为10m以下;
3.土地利用、植被状况和土壤侵蚀等监测采用MODIS、LandsatTM、环境AB星和其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
4.监测时间为1-12月;
5.依据各专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 省环保厅组织实施
土壤侵蚀 土壤侵蚀量、面积、类型、强度、土壤侵蚀敏感性指数
植被状况 植被指数(NDVI)
植被净初级生产力(NPP) 1.以县为单位进行监测与评估,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植被指数遥感监测采用MODIS(16日间隔数据)与环境A、B星等遥感影像数据;
3.植被净初级生产力采用植被生长旺盛期(7-10月)的影像数据进行重点监测;






地面 监测













地面 监测












地面监测










地面监测


草地植被状况 草地面积、耕地面积、草地群落结构、草地类型及其分布、草地植被高度、盖度、频度、生物量、草地最大产草量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分别确定高、中、低覆盖度草地面积;
3.确定植物群落的物种数、优势种以及植物种类区系成分;
4.分别测定地下、地上生物量;
5.草地面积监测时间为1-12月,植被监测时间为7-12月; 省农牧厅组织实施
湿地状况 湿地种类、面积和分布、湿地植物群落结构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分别确定河流、湖泊(库)、滩涂、沼泽等湿地面积;
3.确定植物群落的植物种类、优势种;
4.湿地面积监测时间为1-12月,植物群落状况监测时间为7-10月。



省林业厅组织实施





省林业厅组织实施



林地状况 林地面积、林地分类及分布、林木植被特征、林地结构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分别确定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和其它林地面积;
3.确定郁闭度、高度、生长量和蓄积量
4.林地面积监测时间为1-12月;森林植被特征、林地结构等监测时间为7-10月。
沙化土地状况 沙化土地面积、沙化土地植物群落结构、沙化草地指示植物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确定植物群落特征,监测盖度、高度、频度、生物量、植物种类、优势种;
3.沙化土地面积为1-12月,植被监测时间为7-10月。
野生动物
资源状况 大型有蹄类、鸟类、其他陆地野生动物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确定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种群数量)、分布;
3.监测时间为1-12月。
水资源状况 河流/湖泊水位、流量、流速、输沙量、冰情、径流量、水资源量、降水、蒸发、气温、水温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水资源量,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监测主要河流和湖泊的水位、流量、流速、水温、气温、降水、蒸发量、输沙量、冰情、径流量旬值;
3.监测时间为1-12月。 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状况 水土流失面积,土壤侵蚀强度(包括风蚀、水蚀)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分别确定轻度、中度、重度土壤侵蚀面积;
3.监测指标还包括流量、泥沙量、土壤侵蚀量等;
4.监测时间为1-12月。
气象要素 气温、气压、湿度、降水、地温、蒸发、太阳辐射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监测时间为1-12月;
3.三江源区全部监测站的气温、气压、湿度、降水、地温、蒸发和太阳辐射强度旬值。 省气象局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状况 雪灾、干旱、森林和草原火灾、沙尘暴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监测时间为1-12月。
环境空气
质量状况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确定环境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和区域,确定PM10、SO2、NO2排放强度;
3.监测时间为7-10月;



省环保厅组织实施


省环保厅组织实施
主要河流
水质状况 水温、pH值、电导率、溶解氧、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流量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确定三类或优于三类水质主要河流断面比例,确定COD排放强度;
3.监测时间为7-10月;
土壤环境
质量状况 pH值、阳离子交换量、铜、铅、锌、镉、汞、砷、铬、有机物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监测时间为7-10月。
固体废物
排放状况 固体废物排放量 1.以县为单位进行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确定固体废物排放的种类、分布和排放强度;
3.监测时间为1-10月。
调查统计 经济社会与
环境状况 人口与社会经济状况、畜牧业生产、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状况、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调查 1.以县为单位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监测与评估报告;
2.调查时间为7-12月; 各州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格尔木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附件2
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主要指标解释
一、林地覆盖率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概念,指林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二、草地覆盖率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部门概念,指观测区域内草地垂直投影面积占地表面积的百分比。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三、湿地覆盖率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概念,指湿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湿地指陆地上有长期或季节性薄层积水或间隙性积水、生长有沼生或湿生植物的土壤过湿地段。包括陆地、流水、静水、河口和海洋系统中各种沼生、湿生区域。
四、耕地比例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国土资源部门概念,指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五、建设用地比例
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国土资源部门概念,指建设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
六、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二氧化硫排放强度是指单位面积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计算公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区域面积。
七、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是指单位面积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
计算公式: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区域面积。
八、固体废物排放强度
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是指单位面积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区域面积。
九、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标排放的污染源数量∕区域内污染源总数。
十、主要河流水质状况
主要河流水质状况是指达到Ⅰ-III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数据由环保部门提供。
十一、空气环境质量状况
空气环境质量状况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数据由环保部门提供。
十二、生态环境质量指数
反映被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数值范围0~100。
十三、生物丰度指数
指通过单位面积上不同生态系统类型在生物物种数量上的差异,间接地反映被评价区域内生物丰度的丰贫程度。
十四、植被覆盖指数
指被评价区域内林地、草地、农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五种类型的面积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十五、水网密度指数
指被评价区域内河流总长度、水域面积和水资源量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水的丰富程度。
十六、土地退化指数
指被评价区域内风蚀、水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和工程侵蚀的面积占被评价区域面积的比重,用于反映被评价区域内土地退化程度。
十七、环境质量指数
指被评价区域内受纳污染物负荷,用于反映评价区域所承受的环境污染压力。
十八、草地产草量
可通过各类草地植被地下部分生产力和地上部分生产力的比值,估算植被地上部分净初级生产力,对于草地可认为是草地产草量(GY)。计算公式为:
GY=NPP / ( 1+ (BNPP / ANPP) )
BNPP = BGB × (liveBGB/BGB × turnover)
Turnover = 0.0009 (g/m2) × ANPP + 0.25
其中:BGB为草地植被地下部分(根系)生物量;
liveBGB/BGB为活根系生物量占总根系生物量的比例;
turnover为草地植物根系周转值。
NPP = ANPP + BNPP
式中:ANPP为植被地上部分生产力,BNPP为植被地下部分生产力。
十九、草场载畜压力指数
计算公式为:
草地载畜压力指数(Ip)计算:
其中:Cs为草地现实载畜量;Cl为草地理论载畜量。



其中:
Cs为草地现实载畜量,即单位面积草地实际承载的羊单位数量(标准羊单位/亩);
Cn为年末家畜存栏数;Ch为家畜出栏率,根据三江源的实际情况,按30%计算;
Ar为草地面积(亩);Gt为草地放牧时间。
二十、土地覆被转类指数
计算公式为:
LCCIi = 100% × ∑[Aik×(Da–Db)]∕Aij
式中:i = 1,2,3…,22表示22个评估单元;k = 1,…,n 表示土地覆被类型。
Aik为某单元土地覆被一次转类的面积;
Da为转类前级别;Db为转类后级别。
LCCIi表示评估单元土地覆被转类指数。值为正,表示此圈层总体上宏观生态状况转好;值为负,表示此圈层总体上宏观生态状况转差。
二十一、土壤侵蚀敏感性指数
计算公式为:
式中:SSj为j空间单元土壤侵蚀敏感性;Ci为i因素敏感性等级值。
二十二、土壤侵蚀量
计算公式为:
A=R·K·LS·C·P
式中:A代表年均侵蚀量;R为降雨侵蚀力因子;K为土壤可蚀性因子;
LS为坡长和坡度因子;C为作物覆盖与管理因子;P为水土保持措施因子。
二十三、水源涵养指数
计算公式为:
水源涵养指数= A×(0.5×湿地面积+0.35×林地面积+0.15×草地面积)∕区域总面积。
A为归一化系数,A=100∕An(最大值);
An(最大值)为某指数归一化处理前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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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各相关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
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因其使用方便、服务快捷,得到了广大用户的欢迎。但是伴随移动通信业务的高速增长,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反映移动通信网络上藏污纳垢现象严重,星相占卜、暧昧情色、美女视频、有“色”声讯等堂而皇之地出现在移动信息服务项目中,“谈色论性”、“充满诱惑的夜”等挑逗性语言在栏目标题、信息内容和短信广告中频频出现,有的大量散布格调低级的垃圾短信,有的甚至公然提供色情图片、色情语音聊天服务,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色情、暴力等明令禁止内容的规定,污染了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了净化移动网络信息服务环境,进一步加强对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治理,促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在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积极提供相关支撑服务的同时,认真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网络运营商所应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管理,严禁为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者提供接入服务。
(二)完善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和传输管理流程和工作制度,对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进行信息内容审核,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信息不得接入和传输;对已接入和传输的,一经发现,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对移动通信网络所接入和传输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的日常动态拨测和实时监测,对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信息的,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要设立专门的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受理平台,对用户所反映问题立即核实;对问题属实的,应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用户。定期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关于受理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及处理情况上报相关电信主管部门。
二、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 应切实承担起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所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流程,明确责任,强化信息安全企业法人负责制;
(二)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须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
(三)完善制度、强化手段,加强对所传输内容的监测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当地电信主管机构报告。
(四)认真遵守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工商广字[2005]22号通知要求,严禁发布含有不良内容的短信等移动信息服务广告。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群组或广播式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息时,用户明示拒绝接收的,短信息业务提供者应当停止发送。
(五)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其业务收费渠道为违法犯罪行为代理收费。
三、在9月底至10月30日期间,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认真组织、开展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自查自纠活动,逐条核查所发布信息的标题和内容,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总结。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集团总部和提供跨地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总部应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以前报信息产业部;其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跨地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企业的各地基层企业应将总结报告于11月20日以前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当地开展移动信息服务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力度,有力净化当地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环境。
(一)监督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按规定做好各自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联系机制,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安全监管和与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联系沟通。
(二)监督检查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自查自纠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责令相关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改正的或在自查自纠阶段故意隐瞒问题的,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受理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社会有关反映,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在执行本通知要求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电信管理局反映。
五、通过固定电话及其他电话终端向用户提供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像等信息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文化部 等


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活动,1994年12月,新闻出版署组织国内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生产单位,对其生产模具蚀刻了来源识别码,即SID码。通过SID码,能够识别任何一家工厂生产的产品,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盗版活动。
为做好SID码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激光数码储存片,包括激光唱盘(CD-DA)、激光唱视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等。
二、本通知所称来源识别码(SID码),是通过对激光数码储存片注塑模具定模镜面板规定位置进行蚀刻的方式,压制在激光数码储存片表面的一组四位数编码。前两位为厂名代码,后两位为模具编号。
三、今后国内所有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生产加工激光数码储存片,必须使用SID码。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四、自文到之日起,所有激光数码储存片经销单位,均须对购进及库存尚未销售的激光数码储存片进行清理,凡未标有SID码的,须由各经销单位登记造册,分别报当地音像、电子出版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于11月1日前销售完毕。
五、从1995年11月1日起,凡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没有SID码的激光数码储存片(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音像制成品及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进口的有特殊标记的激光数码储存片除外),一律作为非法出版物,依法予以收缴。
六、国内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到境外加工激光数码储存片,须分别经省以上音像、电子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加工的激光数码储存片,均须有境外厂家的SID码,否则不准入境销售。
七、各地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和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向辖区内音像及电子出版、复制、经销单位传达,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现有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的SID码公布于后,供参考。
附件:全国激光数码储存片复制单位SID码一览表(略)




199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