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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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6日



商洛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电子政务基础资源共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包括: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用、开发、维护、升级和服务等,主要分为工程类、设备类、软件类和服务类。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以需求和效益为导向,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市上成立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展电子政务、企业两化融合、社会信息化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各县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市工信部门应当按照中、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商洛市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履行各自职责,认真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应当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核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以及其它有关资料报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初审;

2、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工信部门复审;

3、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通过后报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审批。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审核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资料报工信部门进行复审;

3、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通过后报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审批。

(三)中、省部门推广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级使用非财政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报工信部门,由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复审,通过后报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县区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报市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工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建立市信息化项目建设专家人才库,为信息化项目建设提供服务支撑。凡报工信部门复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未经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须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发改、财政等部门不得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审批前应经保密、国家安全等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招标和监理。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在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内容有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工信部门备案,变更内容占原项目总投资额15%(其中: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变更内容占原项目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须报工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合同书、阶段验收报告等资料在相应阶段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市外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进入本市承揽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到工信部门办理资质核查备案手续。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市级部门和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化业务应用和网络传输,应当基于市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统一建设和部署。

县级部门和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化业务应用和网络传输,应当基于县级电子政务统一平台进行建设和部署。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一条 信息提供和发布者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网络接入和信息发布的管理,做好网络终端用户的审核登记工作,并报工信部门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公共信息网络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体系,并且接受国家安全等部门对安全保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应当在试运行满3个月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先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初验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工信部门,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应有保密、国家安全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未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0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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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11日 财社〔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的顺利实施,现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和国家彩票公益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企事业单位赞助等项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 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 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五年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6〕52号
1996-6-11


  为了维护资格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加强各类资格考试的规范管理,现将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实施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在报名和考试合格发证前,都要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考试,也不得发给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者和不履行应有职责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考试的检查验收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按规定时间上报检查验收报告和考试的有关信息。验收报告应写明考试的基本情况(包括总人数和不同级别的报考人数、参考人数、参考率、验收后最终合格人数、合格率等)、资格审查情况、评阅卷情况、违纪处理情况(须附违纪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不能按时上报的,应提前通报情况和说明原因。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的省(区、市),当年该专业考试资格证书的发放将转入下年度同类考试时再一并办理。
  三、录入考试成绩,不再采取0.5分进1的做法,一律按实际分数录入。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在收到我部关于合格标准的通知15日内,将复核结果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抄送人事考试中心,待接到我部核准通知后,方可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果。
  四、对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情况实行存档管理。在发放资格证书前,要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绩档案和发证机关。
  五、通过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并合格的在职人员,必须符合人职发[1991]6号文件第七条的要求,取得程序员资格须担任软件技术员职务二年以上,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须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方可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六、凡在资格考试科目中单独设立外语考试内容的专业,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七、目前,我们正在对考试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和统筹规划,请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以及考务管理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共同把资格考试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