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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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国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云南省是我国通往东南亚和南亚的重要陆上通道,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为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外开放格局,现就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总体要求
(一)基础条件。云南省是我国重要的边疆省份和多民族聚居区,与越南、老挝、缅甸接壤,与东南亚、南亚多国邻近,具有向西南开放的独特优势;多民族和谐共处,与周边国家关系和睦,长期保持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良好局面;拥有丰富的矿产、水能、生物等自然资源以及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潜力巨大;改革开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云南省改革开放不断迈出新步伐,滇中城市群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区域自主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基础条件。但是,云南省也面临着对外通道不畅、基础设施落后、生态环境脆弱、产业层次不高、贫困面较大等困难和问题,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着力做好云南桥头堡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重大意义。在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深化和国家进一步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紧紧把握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把云南省建设成为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有利于构建我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陆路国际大通道;有利于提升我国沿边开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互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增进睦邻友好;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边远地区脱贫致富,推动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各族群众共同富裕和边疆和谐稳定。
(三)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着力构建国际大通道,增强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着力加强对外经贸交流和合作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开放水平;着力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推进兴边富民工程,建设繁荣稳定和谐边疆,努力把云南打造成我国连接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的陆路交通枢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增长极。
(四)战略定位。
——我国向西南开放的重要门户。加快外接东南亚、南亚,内连西南及东中部腹地的综合交通体系、能源管网、物流通道和通信设施建设,构筑陆上大通道。
——我国沿边开放的试验区和西部地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先行区。在对外经贸合作、对外文化交流、通关便利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化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加强与东南亚、南亚合作。
——西部地区重要的外向型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依托国际大通道,优化产业布局,把云南打造成为我国重要的出口加工贸易基地、清洁能源基地、新兴石油化工基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生物产业基地和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
——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加快滇池等高原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大江大河上游森林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重点区域石漠化治理,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良好局面,大力推进兴边富民工程,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发展。以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为抓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坚持互利合作,共赢发展。积极融入国内外区域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实现共同发展。
坚持开放带动,高效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外向型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为突破口,以扩大开放为动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
(六)发展目标。
——到2015年,通道和物流体系基本完善,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和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出口加工基地初步形成;与东南亚、南亚国家的合作交流迈上新台阶;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高原湖泊、重点流域水质恶化和水土流失加剧趋势得到遏制,石漠化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全面完成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连接国内外的公路、铁路、管道、电网和电信设施,形成交通、能源、物流、信息等通道,面向西南开放的平台和窗口作用进一步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明显提升;外向型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农民人均纯收入显著提高,绝对贫困问题基本解决;社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高原湖泊水质改善,江河上游水土流失面积明显减少,石漠化得到有效控制,森林覆盖率达到55%以上,生态安全屏障作用不断巩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支撑保障能力
(七)构建比较完善的综合交通体系。抓紧实施昆明—长沙—杭州铁路客运专线,云桂铁路,大理—瑞丽铁路,以及成都—昆明铁路扩能等工程建设,推进国际铁路境内段及昆明—重庆铁路的规划和建设。实施国际公路云南境内路段的高速化改造。重点推进重庆—昆明、汕头—昆明、杭州—瑞丽、广州—昆明等国家高速公路云南段建设,加快省内州市间快速通道、滇中城市经济圈城际快速交通、兴边富民沿边干线公路、重要旅游区快速通道的建设,加快实施通村沥青(水泥)路等农村公路建设。完善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逐步提升重要航道等级,加快百色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和富宁港建设,实现右江—珠江千吨级航道贯通。加快泸沽湖、红河机场建设,研究论证沧源、澜沧等机场建设。构建以昆明新机场为西部重要航空枢纽,丽江、西双版纳、芒市、大理、香格里拉、腾冲、文山等支线机场为辅助的机场布局网络。积极发展通勤航空和其他通用航空。鼓励中外航空公司开辟和增加国际航线,重点发展连接东南亚、南亚、西亚和欧美的航线。
(八)建设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保障体系。建设以水电为主的绿色能源基地。深化前期工作,在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水能资源开发;积极推进重点水库建设,协调发展高参数、大容量、高效率火电机组,以及燃气调峰机组;积极有序发展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进与周边国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合作。统筹考虑云南和邻近区域电源建设,加强西电东送通道和骨干电网建设,拓展电力输送通道,建设跨区域电力交换枢纽。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继续支持农网改造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
(九)建设国际性的信息枢纽。将云南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通信枢纽和区域信息汇集中心。支持云南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合作发展陆地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业务。开展1:10000基础地理空间数据资源建设,建立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政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加强电信普遍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通信发展。
(十)建设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体系。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骨干水源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积极实施“润滇工程”,将具备条件的大中型水库建设纳入国家规划。加快推进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建设。抓紧开展滇中引水前期工作,纳入国家规划并适时开工建设。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实施灾害监测预警及防治工程。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全面消除工程安全隐患。加强小塘坝、小水窖、小堰闸、小泵站、小渠道等水利设施建设,加快灌区配套改造。实施城乡饮水安全工程,2015年底前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三、依托重点城市和内外通道,优化区域发展布局
(十一)提升滇中城市经济圈的辐射带动能力。将滇中地区培育成为云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加快建设以昆明为中心,包括曲靖、玉溪、楚雄的滇中城市经济圈,使之成为重要的区域性国际交通枢纽,全国重要的旅游、文化、能源和商贸物流基地,以化工、有色冶炼加工、生物为重点的区域性资源深加工基地,承接产业转移基地和出口加工基地。加快昆明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商贸流通、信息、旅游、文化和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面向东南亚和南亚、服务广阔腹地的西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作用。加快曲靖煤电及新能源基地、重化工基地、有色金属及新材料基地和省内交通枢纽、物流中心建设。加快玉溪装备制造业发展,建设休闲旅游基地。加快楚雄绿色产业基地、冶金化工基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建设。大力推进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建设,加快滇南、滇西城市群发展,合理引导滇东南、滇西南、滇西北、滇东北城市布局。
(十二)建设重要的沿边开放经济带。以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为重点,完善跨境交通、口岸和边境通道等基础设施,加快形成沿边经济带。建设瑞丽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发展外向型特色加工制造业。规范并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发展,积极发展保税物流、跨境旅游。推进与周边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合作,加快云南电子口岸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改善对外贸易软环境,提高口岸通行能力。继续支持口岸联检设施、查验货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十三)完善对外经济走廊。依托昆明—河口高速公路及国际航空港,加快推进昆明—河内经济走廊建设。以个(旧)开(远)蒙(自)城市群和河口为载体,重点发展以现代物流、矿产开采加工为主的产业集群,与南宁—河内经济走廊、环北部湾经济圈协调互动、合作发展。以楚雄、大理、保山、瑞丽等城市为节点,重点发展石油化工、现代物流、农产品替代种植、宝玉石加工和旅游业,推动与环孟加拉湾国家的区域合作。以玉溪、普洱、景洪、磨憨、临沧等城镇为载体,重点发展以农林产品深加工、生物产业、商贸旅游服务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务实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积极谋划以保山、腾冲为节点的昆明—密支那经济走廊建设,适度发展钢铁、有色等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和旅游业。
(十四)增强对内经济走廊的纽带作用。以南昆铁路、云桂铁路、广昆高速公路和西江航运干线为依托,建设昆明—文山—广西北部湾—广东珠三角经济走廊,重点发展特色旅游、生物医药及矿冶加工产业。以成昆铁路、沪昆铁路和沪昆客运专线、内昆铁路、渝昆高速公路和兰州至磨憨213国道为依托,建设昆明—昭通—成渝经济走廊,重点发展清洁能源和石油化工产业。以滇藏铁路、滇藏公路为依托,建设昆明—丽江—香格里拉—西藏昌都经济走廊,重点发展矿产资源、可再生清洁能源、雪域高原民族特色文化旅游产业。
四、加强经贸交流合作,全面提升开放水平
(十五)巩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贯彻周边是首要的外交方针,进一步发展与周边国家睦邻友好、互利发展的外交关系。加强对云南省外事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其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政策便利,支持周边国家在昆明设立领事机构,吸引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在云南设立办事机构、研发机构和企业总部。设立云南大湄公河次区域教育联盟秘书处,扩大云南高校招收外国留学生规模。
(十六)全面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水平。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平台,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机制、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提升孟中印缅合作层次。支持云南省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经贸合作机制。积极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合理扩大矿产品等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机电、化工、纺织、日用品、成套设备、特色产品和互补型农产品等优势产品出口。加强检验检疫,不断提升进出口产品质量水平。将云南出口货物人民币结算退(免)税试点扩大到省内所有边境口岸和指定的重点通道。加大外事协调力度,实施好《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客货跨境运输协定》等协议。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便利化程度。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扩大云南与周边国家经济技术合作。
(十七)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把实施“走出去”战略作为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点。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走出去”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等各类保险和信贷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品牌国际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投资便利化,建立外经和境外投资项下人员物资出入绿色通道。
(十八)深入开展对内区域经济合作。积极引导中央企业和省外企业到云南投资兴业,支持云南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打造承接产业转移基地。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加强珠江中上游资源、水运的综合开发和生态建设,搞好重大项目建设协调。进一步扩大与长三角地区的合作领域,增进上海市与云南省的对口帮扶合作关系。加强云南省与其他西部省(区、市)的合作,以改善铁路、航空、内陆水运条件为重点,推动西南地区共同向东南亚、南亚开放。
五、立足资源和区位优势,建设外向型特色产业基地
(十九)做大做强特色农业。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流通中心。强化对云南粮食生产的扶持,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粮田建设力度,提升农机装备水平,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粮食自给率保持在90%以上。重点建设以橡胶、咖啡、中药材等为特色的工业原料基地,提高蔬菜、茶叶、花卉等特色园艺产品基地建设水平。不断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切实加强畜牧业生产基地和水产品养殖基地建设。大力支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边境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入侵生物阻截带,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建设重要的农产品加工、物流和会展中心,农机交易服务和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加强农业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充分发挥林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业和林下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深化大湄公河次区域农业科技交流合作,探索在周边国家建设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动物疫情监测站,加强境外农业技术指导和培训,使云南成为面向东南亚的农业技术推广枢纽。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云南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支持力度。
(二十)改造升级传统工业。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差别的产业政策,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培育新的增长点。重点推进化工、装备制造、有色、钢铁等产业优化升级。依托油气管道和水电开发,合理发展石油化工产业和技术水平先进的载能工业。尽快编制相关原油和天然气利用规划,配套建设大型炼化项目,形成园区化、集约化石化基地。根据天然气利用政策,围绕民用气、车用气和工业领域用气,积极开拓天然气市场。稳妥推进现代煤化工升级示范工程建设,合作发展新型煤化工产业。推进昆钢搬迁改造。推进矿业和水电开发利用相结合,适度发展清洁载能产业。建设国家重要的铜、铅锌、磷等资源接续区。在充分保护自然植被前提下,有序发展林纸一体化项目。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提高自主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投入力度。
(二十一)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国家级产业园区,加快培育生物医药、生物技术服务、光电子、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实施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生物质能应用示范、绿色食品保健品、生物化工产品开发等工程,建设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基地。做大做强昆明光电子产业基地,加快发展光伏、半导体照明、红外及微光夜视产业链。着力打造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链,建设有色金属和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基地。打造昆明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进一步扶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国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对云南给予倾斜。依托现有科技资源和科技基地,大力推进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指导云南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十二)加快发展物流、会展等现代服务业。推进现代物流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把昆明建设成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大理、景洪、蒙自、临沧等地区性物流节点,推进磨憨、河口、瑞丽、猴桥、孟定口岸物流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发展保税物流,完善专业物流体系。积极发展会展产业,支持在云南举办各类大型会议。在昆明逐步培育和建设国际性矿业交易综合市场。
(二十三)大力提升金融业的支撑服务能力。支持把昆明建成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增加云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签订双边本币结算协议,建立双边银行间的支付清算机制,为双边贸易、投资提供支持。推进贸易投资使用人民币,加快自由兑换进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云南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及集合票据。鼓励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支持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开展与边境贸易和国际物流相关的保险业务试点。
(二十四)推动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充分利用和挖掘云南自然、历史文化资源,以文化丰富旅游内涵,促进文化与旅游的融合。把云南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形成滇中昆明国际旅游休闲区、滇西北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滇西南大湄公河旅游区、滇西火山热海文化旅游区、滇东南喀斯特、哈尼梯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山水文化旅游区和滇东北生态及历史文化旅游区。加快推进云南旅游业综合改革。支持云南举办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旅游体育活动。将云南有条件的旅游城市机场建成对外开放口岸。简化游客出入境手续,研究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内人员往来正常、有序开展,适时研究推进相关出入境便利措施。对云南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
六、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十五)继续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大以滇池为重点的高原湖泊及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力度。把滇池治理列入国家“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滇中城市经济圈污染联防联控。加大对洱海、抚仙湖和异龙湖水污染防治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强界河治理力度,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制定红河、南盘江、牛栏江、沘江等流域水体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方案,加大对跨界河流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
(二十六)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以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珠江等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滇东南、滇东北石漠化治理为重点,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造、岩溶地区草地治理、南方草原开发利用、防护林体系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实施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流域生态保护与水土流失治理。编制实施迪庆藏族自治州“两江”(金沙江、澜沧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全面启动石漠化重点县(市、区)的综合治理,实施人工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实施哈尼梯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加强矿山生态与地质环境保护。
(二十七)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以滇西北、滇西南为重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濒危动植物和极小种群物种保护,提高有潜质和保护价值较大的保护区级别。在重要地段建立生物走廊带,完善自然保护区体系。以原生生态系统、特有珍稀濒危动植物和沼泽、湖泊为重点,继续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和高原湿地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全面系统保护川滇生态功能区,加大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重点野生动植物园以及“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的投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加强西南种质资源库、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建立边境地区跨境自然保护区协作机制。考虑云南生态环境特点和发展承载能力,统筹研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问题。推进森林和草原防火体系、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
(二十八)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继续加大对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深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突出结构减排,加强工程减排,强化管理减排。规范各类工业园区管理,推进清洁生产和污染集中治理。重点支持主要污染物、温室气体减排能力建设和节能减排、低碳工程项目建设。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交易政策与总量减排的衔接机制。开展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做好大宗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试点工作。促进循环经济产业链接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对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的循环经济相关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制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共伴生矿、尾矿及大宗产业废物综合利用。支持普洱市发挥自然生态和资源环境优势,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重要的特色生物产业、清洁能源、林产业和休闲度假基地。
七、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九)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科学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边远地区中小学逐步实现相对集中办学。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支持力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农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加强云南高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适当扩大国家重点院校对云南的招生规模,支持区域性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紧缺人才培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形成一批区域性职业教育中心和实训基地,加强职业培训。支持云南高校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育,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等措施,加大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力度。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
(三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边境州(市、县)、边境口岸(通道)、交通沿线州(市、县)为重点,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紧急救援、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及食品药品安全监测能力,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研发基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民族医药研发能力和诊疗水平。建立与周边国家疾病信息沟通、防治技术交流的联防联控和卫生应急救治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传染病联防联控模式。加强艾滋病防治,加大结核病、疟疾等重大疾病防控力度。完善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在临床医疗教学科研、传统医药、热带病防治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依托省级重点医院,把昆明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医疗和技术、人才交流区域中心。
(三十一)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和设施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边境地区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少数民族语言节目的译制和制作能力,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加大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力度,加强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建设博物馆、科技馆、艺术交流中心、影视基地等文化项目。充分利用云南省丰富的文化资源,加快推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深化与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的文化交流合作,大力发展文化贸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建设高原体育训练基地。
(三十二)着力完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力发展劳务经济。鼓励边境地区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开展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与周边国家建立合作机制,有序开展劳务合作。加大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力度,“十二五”期间所有市县全部纳入实施范围。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州)级统筹,扩大异地持卡就医试点范围。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构建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综合社区服务设施和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环境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加强宗教基础设施和宗教工作队伍建设,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八、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建设稳定繁荣边疆
(三十三)促进边疆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以滇西边境山区、乌蒙山区和石漠化地区为重点,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编制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十二五”规划,继续加大对云南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国家加大支持力度,指导和帮助云南省扶持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深度贫困群体脱贫。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对生态环境恶化、丧失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实施基本口粮田、小型农田水利等工程建设,大力推广良种技术。
(三十四)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继续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加大支持力度,改善人口较少民族和特困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巩固莽人、克木人脱贫成果,重点推进独龙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及瑶族支系山瑶等特困群体发展步伐。将少数民族教育放到突出重要位置,采取特殊政策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选拔力度。
(三十五)加强边防管控和出入境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边防管控和出入境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周边外事、侨务及出入境管理工作。加强反恐、禁毒、艾滋病防治和防范非法出入境活动的国际合作,严厉打击跨国犯罪。
(三十六)加快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统筹农垦与地方协调发展,把农垦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纳入属地管理,国家在资金上给予补助。农垦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垦区中低产田改造、道路和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规划,与地方同步实施。落实垦区强农惠农政策。鼓励云南农垦企业整合以天然橡胶为主的优势产业,培育橡胶龙头企业集团。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十七)财税政策。国家加大转移支付和投资力度,支持云南桥头堡建设和发展。加大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加强边界日常维护和边界管控,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改善边境地区民生。研究中小企业信贷增量奖励政策,加大涉农信贷增量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出台相应补贴和奖励政策。加大对云南贫困地区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开展优势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
(三十八)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政策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云南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优势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和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保险机构在昆明设立区域性总部、后援服务中心、培训基地等。
(三十九)投资与产业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及集中连片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支持云南利用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专项信贷资金建设有关项目。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对云南具有特色优势的项目适当给予倾斜。对于边境地区技术水平先进的清洁载能工业给予优惠政策。
(四十)土地政策。对云南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倾斜,改革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手续,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支持探索水电站、水库等重大能源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淹没区及生态修复整体绿化的用地方式改革。支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积极性,鼓励通过市场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模式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四十一)价格和生态补偿政策。把云南作为全国电力价格改革试点省,实施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开展国际重要湿地、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流域生态补偿。
(四十二)人才政策。根据国家规定,逐步提高云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按规定政策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中央国家机关、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选派人才对云南实施人才帮扶。在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时,加大对云南省人才和智力支持力度。
(四十三)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口岸管理体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优化所有制结构,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推进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桥头堡建设。鼓励先行先试,形成有利于桥头堡建设的体制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桥头堡建设各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桥头堡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云南省人民政府抓紧编制桥头堡建设的相关规划,并与“十二五”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建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参加的协调机制,加强对桥头堡建设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把云南省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团结拼搏,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云南跨越式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新局面。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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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是指广场、公园绿地、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机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重点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调度安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城管执法、房产、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制。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重点工程建设优良工程项目,市城建重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给予表彰;对承担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重点工程招标时给予适当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二章 计划审批

  第八条 市城建重点办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制定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城建重点办向起草部门下达制定重点工程年度建设计划通知;

  (二)起草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重点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城市建设要求,经现场勘测、分析论证,汇总提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

  (三)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在提交研究之前,市城建重点办应当组织审查,进一步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作出必要调整,形成送审稿并附审查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五)提交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市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策;

  (六)决策通过后以市政府或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文件下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条 重点工程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需变更或追加的工程项目及投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重点工程年度计划,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到市发改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改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审批,确保重点工程按时开工建设。

  第三章 勘测设计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应当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三条 工程勘测、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报勘测、设计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委托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勘测和设计;

  (三)市规划部门应同时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如道路工程需提供工程范围、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等);

  (四)确定规划设计方案。需进行专家评审论证的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组织;

  (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应当依法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确定。通过其它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对非经以上方式确定的勘测、设计单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市财政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应当按程序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政府采购时的拦标价依据。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到现场做好技术指导及跟踪服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或设计方案负责,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重点工程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于工程开标前3日内邀请市城建重点办、财政局、监察局、检察院派员到开标现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政府采购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重点工程建设采购立项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采购委托书,并附有关设计文件;

  (三)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委托书后,应当按《潍坊市城建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现场答疑、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报送市城建重点办备存。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发包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应当本着公开竞争的原则按有关程序择优选定。

  市财政、建设、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或不完全履行职责行为,市城建重点办及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重点工程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每一重点工程项目设立一个指挥部。以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参与组建,具体负责拆迁排障协调、工程组织实施、各方关系协调、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市城建重点办发文公布。

  指挥部应当协调并督促参建各方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交接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要按规范要求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工程指挥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给予严厉处罚。对超过限定期限拒不整改的,工程指挥部可直接组织其他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报经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支付,并按所需费用给予原施工单位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财政专管员制度。根据《潍坊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向各重点工程派驻现场财政专管员,独立行使对重点工程的财政监督职责,全过程参与工程量的计量、材料价格的认定、工程变更确认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重点工程项目工程量计量实行四方会签制度。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财政专管员、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技术人员四方现场对发生的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后,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无故不到场,则视为认可其他三方的签证。

  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等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由工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签后实施。对超过合同价款10%的变更或追加,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否则市财政不予拨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组织重点工程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重点工程各参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建设责任部门、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责任部门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潍坊市政府投资重点城建项目监理单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工程统计上报制度。各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要按市城建重点办的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点工程施工检查评比通报制度。市城建重点办不定期组织对在建重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当场打分的办法进行。检查评比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城建重点办责令责任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其记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六条 重点工程完工后,经过各单项工程(包括采购材料)验收,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等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对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局部或零星工程、少数非关键性设备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重点工程,可同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报验收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按程序组织财政、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市城建重点办派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三)竣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及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的方式进行;

  (四)验收小组成员要对验收结果进行会签。

  第三十八条 对规模较小且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一次性进行验收;对规模较大且复杂的工程项目,可分标段、分项进行验收;对因拆迁排障等特殊原因造成工程未全部按时竣工的,可视情况先行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向工程建设指挥部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审核合格,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5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决算材料,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决算评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工程项目决算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出具工程项目评审报告;对工艺复杂、体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七章 工程交接

  第四十二条 重点工程按合同要求养护期满,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

  第四十三条 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工程交接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由市政府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小组应当包括建设、财政、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市城建重点办和监察机关派员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三)交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进行。交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对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 交接验收工作结束后,交接验收小组要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交接验收报告。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与接收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交接,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第四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养护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后,需重新采购养护企业。

  第八章 征地拆迁

  第四十六条 重点工程实行属地拆迁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影响工程实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等拆迁排障工作。原则上先拆迁、后建设。

  第四十七条 拆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中涉及需要更新或迁移路灯、变压器、交通设施、人行道板、路缘石、绿化苗木等材料设备的,按《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能够重新利用的由迁移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审查备忘。

  第四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严格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工作过程和评估结果。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进行复估或技术鉴定的,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适度控制,并按程序依法组织。

  第五十条 市建设、财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名录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公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有权对拆迁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城建重点办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十一条 拆迁完成后,由市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不予拨付拆迁委托费。

  拆迁后的垃圾清运原则上由拆迁责任单位负责随拆迁一并完成。对拆除无残值或无任何使用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垃圾,经市财政部门、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拆迁单位共同确认并提出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可以由市财政据实评审,另行支付垃圾清运费。

  第九章 资金支付

  第五十二条 重点工程资金一律实行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程序按《潍坊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责任部门接到企业拨付资金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后,由市财政按程序拨付。

  第五十四条 勘测、设计单位完成相关工作,经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后,向市政府提出费用支付申请,经批准后市财政方可支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严厉查处重点工程建设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建立重点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市城建重点办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对接到的投诉要即时立案,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城建重点办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十七条 与重点工程相关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及中介机构等有关费用,应当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八条 重点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发现有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工程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重点工程政府采购的;

  (二)收受、索取重点工程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工程建设或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乱摊派的;

  (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六)参与、组织虚报工程量,骗取城建资金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属各开发区。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充分调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社会资金和城区、开发区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涉及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以下统称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奖励与惩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风险抵押金和问责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各有关单位相关人员根据本暂行办法缴纳风险抵押金,按照责任状完成或配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退回全部风险抵押金,并给予所缴纳风险抵押金3倍的奖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风险抵押金不予退回,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问责。

  城区和市直部门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参与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其考核和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负责对征地拆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市“项目建设年” 征地拆迁工作总协调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相关单位对各个项目的征地拆迁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的实施对象包括,市直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参与项目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个人承担的风险抵押金幅度为1500—2500元,由个人出资缴纳。

  城区、开发区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范围和具体标准,由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市有关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人员的范围和标准,由市“1180”办确定。

  第六条  市直各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总协调组办公室及市“1180”办公室的通知收取后统一上交。属于征地项目的交至市国土局,属于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交至市建委。市建委、国土局将收缴的风险抵押金缴至市财政专户。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收缴至城区、开发区财政专户。

  所缴纳的的风险抵押金根据《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7]29号)进行管理。

  第七条  征地拆迁工作奖金发放程序:

  (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持《南宁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奖励申请表》及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市直各有关单位持《南宁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奖励申请表》及配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情况材料,向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项目建设年”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市直各有关单位配合征地拆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意见,核发奖励。

  (四)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市直各有关单位配合征地拆迁的情况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对相关人员按行政效能要求进行问责。存在过错行为的,按《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征地拆迁工作奖励资金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

  市直各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奖励资金在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市监察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情况以及奖惩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建设、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