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分析
谢 波
[摘要] 鉴于网络服务商在网络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又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通路以使使用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根据网络服务商所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前者是指为用户上网提供连接的经营者。后者既包括专业网站(如:提供房产交易信息的服务商),也包括综合网站(如:网易、搜狐、雅虎)。在网络信息时代,网络服务商为商务、政务、娱乐以及通信等领域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在信息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网络服务商在互联网上有正式的身份,因而它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是支撑互联网的基本框架之一。无论是从国际还是我国的现状和发展,网络服务商都是网络立法的重点扶持对象。于是在人们印象里,网络服务商往往对其行为享有广泛的免责。显然,这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误解。虽然网络服务商对某些行为的确享有免责,但其免责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并且应该是合情合理的。此外,我们应该看到法律对于制裁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并未改变。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看清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情况。
由于电子合同的订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有网络服务商的参与,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与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密切相关,因此必须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并尽量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既不应该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对其行为作出法律约束。法律界一致的观点是:在不同情况下,网络服务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相同的。目前,美国和欧盟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给ISP设定特定条件下的法律义务。
在传统民商事侵权行为法领域中,涉及传播内容的线路服务与就传播的内容本身提供服务,当遇到传播的内容涉嫌违法时,法律责任差别很大。前者如某人通过电话侮辱他人,电信局并不因此与该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后者如某一传播媒体,因其对刊登的内容有进行事先监督审查的义务,所以当发生侵权行为时该媒体就可能与违法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因此,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就涉及当发生网上侵权行为时他们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国际上一般认为:网络服务商不应该因其无法控制的第三方的电子形式的信息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即使第三方利用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系统和网络传播了违法或侵权信息。否则将会挫伤网络服务商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兴网络经济的发展。但对于在电子合同的发送过程中,因网络服务商未做适当的防范而遇到他人的非法入侵而导致信的息丢失,或因网络服务商的延迟或错发而导致信息的丢失,其是否应当免责,尚存在许多争议。有学者提出对于此种情况网络服务商仍应免责,而由要求使用该服务器的合同当事人负责,若双方无此约定,则由信息发送方承担责任。但这势必导致网络服务商轻视所传递的信息,藐视被服务者的利益,不利于网络经济的长远发展。所以,让网络服务商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做出了基本定位。笔者认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判断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都应坚持《民法通则》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从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方面去分析,不能因为案件涉及到专业特殊性而忽视这一判断标准。在具体分析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注意了解有关专业问题,把法律的基本原理、具体规定与案件所涉专业结合起来。既不使网络服务商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对其行为作出法律约束。
[作者介绍] 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E-mail: xbylgt@yahoo.com.cn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由《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22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停止执行的36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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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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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核发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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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从事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2 │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可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市教育行│
│ │ │ │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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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市经委 │
│ │ │9月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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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工农业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书》│《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市环保局 │
│ │的核发 │12月8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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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驾驶员、调度员等从业人│《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
│ 5 │员上岗证的核发 │2002年5月21日通过)第十九条第 │市轨道交通处 │
│ │ │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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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申请《上岗│《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市文化广播影视│
│ 6 │合格证》的核发 │(1995年10月27日通过)第六条第│管理局 │
│ │ │(四)项、第十条第(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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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和区、县劳动│
│ 7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一 │和社会保障局 │
│ │ │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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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四条 │部门 │
├──┼───────────────┼───────────────┼───────┤
│ 9 │档案中介人员的资质认定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五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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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资格审核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2000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 │12月15日通过)第十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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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上│《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11 │岗证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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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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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外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沪承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勘察设计业务许可证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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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外地进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许可证│《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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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市内营│《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15 │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审│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十六条 │市港口局 │
│ │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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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重要产品准产证的核发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
│ │ │1994年8月26日通过)第六条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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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在港存期内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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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超过港存期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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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远管理条例》│ │
│ 19 │从事港口疏运货物堆放业务的审批│(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港口局 │
│ │ │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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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0 │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前置│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殡葬管理处 │
│ │审批 │、第三款 │ │
├──┼───────────────┼───────────────┼───────┤
│ │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单位(个体│《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1 │工商户)开业的前置审批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区、县民政局 │
│ │ │、第三款 │ │
├──┼───────────────┼───────────────┼───────┤
│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劳动和社会保│
│ 22 │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三 │障局 │
│ │ │条第一款 │ │
├──┼───────────────┼───────────────┼───────┤
│ 23 │燃气器具列入《燃气器具准许销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市燃气管理处 │
│ │目录》的审核 │1月22日通过)第三十一条 │ │
├──┼───────────────┼───────────────┼───────┤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
│ 24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核发│(1999年11月26日通过)第四条第│市建委 │
│ │ │二款 │ │
├──┼───────────────┼───────────────┼───────┤
│ │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市和区、县绿化│
│ 25 │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的审批 │(1987年1月8日通过)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 │
│ │ │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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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市测绘管理部门│
│ │ │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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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7 │咖啡馆)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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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行业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8 │业)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
│ │义务教育阶段自行办学单位的招生│《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市教育行政管理│
│ 29 │范围的审批 │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2月6日│部门 │
│ │ │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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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对学校和教师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1987│教育行政管理部│
│ │无关的活动的许可 │年6月20日通过)第十九条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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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遗体需要延期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 │者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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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遗体存放超期强制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 │者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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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年9月 │市卫生行政管理│
│ │的审批 │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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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街道、公园、商场、学校等公共│《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
│ 34 │场所使用引起噪声污染的大功率扬│12月8日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 │市环保局 │
│ │声器的审批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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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公安局 │
│ │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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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集市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许可│《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市卫生行政管理│
│ 36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理规定》(1985年7月5日通过)第│部门 │
│ │ │五条第(四)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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