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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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商局


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

1995年5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5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市场管理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管理员,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从事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场管理员的编制与招用计划由市人事局、市编办下达。市场管理员的聘用、培训、职责、待遇等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市场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
市、区、县人事和编制部门负责对市场管理员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等统一配备。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市场管理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被聘用的市场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市场管理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依法管理市场。
(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调解交易纠纷,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五)负责市场内各项指标统计。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场管理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
(三)统一着装,并佩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标志。
(四)文明管理,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经营者和消费者,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五)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上缴,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六)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市场管理员的招聘和解聘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场管理员所需经费和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条 市场管理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扣发工资和奖金,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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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08〕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02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

  03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04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0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登记内容

  市管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九条;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第四条;

  (四)《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第十五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项目已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4.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5.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交核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项目包含燃气工程的提交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交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办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1份);

  9.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提交《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提交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建设单位虽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土与房产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交核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项目包含燃气工程的提交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交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办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1份);

  10.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提交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交国土与房产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的“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登记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有关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在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属于下列情况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再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1.备案资料不齐全;

  2.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3.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备案后发出《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属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项目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内容
施工许可证号
允许施工范围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申请单位经办人
姓名、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

名称
编号
核发机关
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核验证书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




消防验收文件




电梯验收文件




建筑节能验收文件




办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申请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应包括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以下由备案机关填写

备案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备案情况




申请单位签收栏
姓名: 日期: 联系电话:


附表2


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项目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内容
施工许可证号
允许施工范围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申请单位经办人姓名、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

名称
编号
核发机关
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核验证书




规划验收文件




消防验收文件




环保验收文件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办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申请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应包括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以下由备案机关填写

备案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备案情况


申请单位签收栏
姓名: 日期: 联系电话: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筑起重机械登记

  一、登记内容

  (一)市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二)市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十七条。

  (四)《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安装(拆卸)告知:

  1.已经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2.安装(拆卸)单位具有相应的安装(拆卸)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4.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已签订安装(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签订安全协议书;

  5.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

  6.已建立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安装(拆卸)单位已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8.安装(拆除)告知材料已报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9.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如超过《建设部659号公告》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可继续使用的。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二)使用登记:

  1.已经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2.不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

  (1)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且未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为合格的。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4.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已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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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促进青年就业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青联发[2004]13号


关于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促进青年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4年4月9日)


  为进一步促进青年就业,现就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创业和就业能力培养为基础,以为青年提供具体有效的帮助为基本手段,以下岗失业青年、城镇新增青年劳动力和农村富余青年劳动力为重点,以创造就业岗位、促进青年就业为目标,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促进青年创业和就业的工作体系,引导、帮助广大青年在创业中实现就业,在创业中建功成才,为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争取支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健全机制,每年帮助20万名青年掌握创业本领,帮助5万名青年创办自己的企业,开发就业岗位30万个。为下岗失业青年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150万人次,力争使服务对象的再就业率达到60%。同时,为城镇新增青年劳动力、农村富余青年劳动力提供切实有效的就业服务。各项目标任务将分解到各地(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

  三、对策措施

  1、普及创业意识。从基本国情和青年肩负的历史使命入手,通过召开动员会、报告会,举办创业大讲堂、大讨论等途径,加强青年择业和创业观念教育,帮助青年认清历史使命,增强创业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征集“青年创业之歌”,统一青年创业标识,推出青年创业主题口号,编写《青年创业手册》,举办青年创业辩论赛、青年创业知识竞赛,努力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青年创业文化。以“中国青年创业奖”评选表彰为牵动,大力宣传下岗失业青年、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农村青年、归国青年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组织青年创业事迹报告团,激励更多的青年向典型学习,走自主创业之路。

  2、培养创业能力。各级团组织要积极组织青年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要依托有条件的团校、青少年宫、青年就业培训中心等团属培训阵地,借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建立青年创业培训基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组织编写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青年创业学习大纲,对青年进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逐步在全国的青年创业培训基地中推广国际劳工组织SYB培训模式,对青年进行包括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法规、融资理财等内容的培训,帮助青年掌握创业的基本知识,提高创业本领。举办青年创业论坛,研究涉及青年创业的前沿问题,从理论层面强化对青年创业的指导。举办青年创业方案大赛,引导青年选准创业方向,迈出创业步伐。依托青年企业家协会确定一批企业作为青年创业实践基地,组织青年进入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挂职锻炼。加大对青年农民的培训力度,帮助更多农村青年领办种植、养殖等项目,成为带领农村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

  3、提供创业服务。建立青年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发布会,引导城镇青年到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引导农村外出务工青年返乡创业。加强对青年创业的政策指导,帮助青年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成立青年创业指导团,聘请一批政府官员、经济学家、法律工作者、青年企业家担任青年创业导师,为青年创业提供项目论证、业务咨询和决策参考。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社会创业中介服务组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全过程跟踪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青年创业孵化基地,帮助青年解决好创业场地、设施等问题。

  4、优化创业环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帮助青年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对青年创业扶持政策如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缴纳费用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各地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在规范建设、稳步提高的基础上,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项目,帮助青年办理开业的相关手续,使其真正享受有关创业优惠政策。争取企业支持,采取减免加盟连锁费用等方式,降低青年创业的门槛,帮助青年创办一批以产品代销点、加盟店等为主要形式的小企业,从而顺利走上创业之路。

  5、完善对青年的就业服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青年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青发〔2002〕27 号)要求,采取加强职业培训、提供中介服务、扶持青年创业、强化阵地依托、进行观念引导、开展就业援助等措施大力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帮助青年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对缺乏就业技能的青年,要以“订单式”培训为主要方式,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强就业培训。具备条件的团校、青少年宫、青年就业培训中心,要积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资质。劳动保障部门从中选择办学条件好、培训效果显著的机构,建立创业培训基地,并对之提供指导、服务和必要的扶持。

  对缺乏职业经历的青年,要通过逐步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组织青年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实践性见习,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就业经历。

  对缺乏就业信息的青年,要指导青年就业服务中心继续抓好“工岗快递”行动,积极协调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会员企业集中挖掘用工岗位,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引导青年实现跨地区、跨城乡、跨行业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青年就业服务中心要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帮助共青团组织逐步构建覆盖城乡、良性互动的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阵地网络。

  对就业特困青年,要以开展“真情助困进万家”活动为主要方式,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增强就业和再就业的信心。

  四、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共青团组织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促进青年就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紧抓好。要与当地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积极联系,寻求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帮助青年创业和就业的工作合力。

  2、突出工作重点。要本着突出特色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从“党政所急、青年所能”的项目着手,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切忌平均用力。要深刻认识通过扶持青年创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当代青年的强烈愿望,在做好其他基础性工作的同时突出抓好扶持青年创业的各项工作。

  3、狠抓任务落实。要根据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要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考核机制,通过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把促进青年创业和就业的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促进狠抓落实风气的形成。要根据青年就业工作的发展变化,不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对策,细心谋划,精心组织。

  4、及时总结宣传。要立足于开拓创新,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基层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模式。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大力宣传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效果,在全国打响这一工作品牌。要表彰促进青年创业和就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关心支持青年创业和就业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请各地将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的情况及时反馈到团中央青工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附件: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任务分解表(每年)(略)

  


     
                   共青团中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