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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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织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和产、供、运、销间的运输协作,是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简化业务手续,提高服务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联合运输工作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市联合运输办公室,与市经委交通处合署办公,负责联运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经委交通处、长铁分局、市交通局选派干部担任。同时,分别选调熟悉业务,胜任工作的干部承担办公室各项具体的工作。
第二条 在市联运办公室领导下,长春站、长春东站、孟家屯站分别设联运办公室。主任由车站主管副站长兼,副主任由公路、铁路选派人员担任,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由铁路、公路抽调,实行联合办公。
第三条 各联运办公室,根据各自业务量,设货联调度、财务结算、路厂协作、客联服务、集装化等组。
第四条 联运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经联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对派到各级联运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派出单位在政治待遇、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与单位职工同样对待。
第五条 市、县和各站联运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检查、指导联运工作。
二、组织开展公、铁、企联运和产、供、运、销大协作,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做“结合部”工作;签订联运合同;组织铁路专用共用;开展集装化运输和客运联运工作。
三、提高服务质量,进行爱旅客、爱货物、爱车辆、爱设备的宣传教育;开展文明货场、文明专用线竞赛活动。
四、定期检查联运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简化业务手续,提高联运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站联运办公室所设各组的具体工作任务:
一、货联调度组,负责组织签定运输协议或合同,迅速传递联运票据,衔接联运手续,就地受理、配车,加速货位周转;防止发生货损货差,保证货物安全。
二、财务结算组,负责运杂费结算和经费管理工作,及时结算、入帐、上缴,按规定合理支出,按时编制预、决算。
三、路厂协作组,负责组织路厂协作、专用线共用,装卸劳力统调、机具支援、货位串用,组织开展文明货场、文明专用线竞赛,定期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
四、客运联运组,负责旅客联运,开展客票联售和介绍旅客住宿等业务。
五、集装化组,负责集装箱联运工作,组织取货上门、送货到家,发展集装箱联运业务,推广集装化运输经验。
第七条 市、县联运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工作。
一、每年初召开一次联运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布置工作。
二、每年九月召开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落实秋贮、冬运工作。
三、每半年召开一次县、站联运办公室主任、协作区区长联席会议,总结、检查、布置联运工作。
四、每季对所属联运部门的工作,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召开站、点负责人会议,总结布置工作。
五、县联运办公室每月向市联运办公室报告运输指标完成情况,货场、货位情况。
第八条 市内各站联运办公室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联运协作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
二、每月对所属协作区、联运工作做一次重点检查,并召开一次路厂协作区负责人和联运单位负责人会议,总结工作,征求意见,研究解决问题。
三、每月召开一次联运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总结、研究、布置工作;召开一次协作区、联运户和到发货量大的单位运输负责人会议,进行车货平衡,落实运输计划。
四、每季对所属协作区、货场、专用线的竞赛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做出书面总结。
五、每月按市联运办要求报告运输指标及联运工作情况。
第九条 加强卸车的组织工作
一、各企业要指派专人抓好卸车的组织工作,坚持“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则,认真抄收装卸资料,做好卸车安排,解决夜间、雨雪天、节假日的卸车问题,防止发生待卸车。
二、各单位要把市联运办公室下达的铁路货车在厂停留(装卸)时间指标与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下达考核。
三、联运办、铁路货运部门每月上旬要主动配合企业做好次月进货和接卸的安排。
四、各联运办公室要逐日推算大宗物资、重点物资到达量,对应到未到或到达不均衡的,要及时与发站联系,努力组织均衡运输。遇有临时集中到达时,企业要开辟新的卸车货位,增加一次卸车能力。铁路分局要在可能条件下适当调整管内装车,力争避免运输上临时出现的不平衡问题

第十条 搞好装车的组织工作
一、联运办公室要协同铁路与发货单位加强货源、货流组织工作,按运输方案组织装车。创造条件组织直达、成组装车,加速车辆和货位周转。
二、联运办公室要协同铁路组织好企业的重点物资运输,加速物资流通,活化资金。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努力提高装卸车质量,线路两侧货位要保持一点五米的距离,确保调车作业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共用的专用线和机具设备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组织大宗货物的统一接卸,发生盈亏吨时,由参加归堆单位按到货比例分担,对归堆货物的剩余部分不得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十四条 属于收货单位无接储能力所产生的暂存费和延时费由收货单位承担;属于公路送货不及时所产生的暂存费和延时费由公路承担;属于铁路责任的由铁路承担。
第十五条 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加强联运经费的管理。
一、联运办公室的经费是指工作人员的办公费、旅差费、市内交通费(包括车辆的油料、修理费等)电话费、会议费、奖励费及房租水电费等 。
二、根据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收取联运服务费的通知》,收取服务费。市、县及市内各站联运办公室的办公经费,由收缴的联运服务费和协作区上缴的协作经费中支出。
三、协作区经费可根据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解决路厂协作区经费的函复》(1982年17号),由参加单位支付。
四、市内各联运办公室的年度一次性表彰奖励费由公、铁两家支付;联运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临时性奖励由市联运办公室从联运服务费中列支。
五、各级联运办公室设专职会计,管理联运经费,特殊情况可由铁路车站会计室代管,要做好各项经费的收支计划,按规定合理使用并向市联运办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内各站联运办公室收取的联运服务费和协作经费的20%及银行存款利息,应按季、月上缴市联运办公室,做为全市联运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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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86年)

中国政府 伊拉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25日)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两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以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发展和扩大这一关系的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了执行伊拉克今后五年的经济发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努力通过其各公司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按本协定附表(A)中所列的,经双方用竞争性原则达成协议的项目,承揽堤坝、灌溉、公路、桥梁、铁路、下水道等方面的项目。
  二、按照伊拉克转让和执行项目的规定,伊拉克公司将邀请中国公司单独或与有关的伊拉克公司联合或按其他商定的方式对伊方公开招标的或邀请议标的本协定附表(A)中所列的项目提供报价。
  三、本协定范围内的两国经济合作方式,根据有关公司间将签订的合同执行。
  四、经双方商定,对本协定附表所列项目可进行修改或增加新项目。

  第二条 为了密切和扩大两国的贸易关系,中国有关公司向伊拉克公司提供所需的列在附表(B)参考性货单中的商品和材料,或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在具有竞争能力的基础上商定的商品和材料。

  第三条 为了均衡地增加两国的贸易额,双方协议如下:
  一、中国的有关公司按照两国有关公司商定的条件进口伊拉克供出口的商品、货物和材料,其中包括硫磺、磷肥、椰枣等,以及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商定的其它物品。
  二、根据本条款签订的合同与伊拉克欠中国的任何债务不相关联,无论这些债务源于本协定还是源于本协订签订前后的其它协定、安排和合同。

  第四条
  一、两国政府努力发展两国间的技术科学合作,其中包括在各公司之间转让技术。
  二、两国政府保证执行下列技术科学合作项目,并为其提供便利。
  --有关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科技情报。
  --两国专业干部互访。
  --培训工业、农业、科学和建筑等方面的伊拉克干部。
  三、为了实现本条款所列的合作项目,两国的有关方面制定有关这些领域的工作计划,商定执行办法。

  第五条 两国的有关方面根据伊拉克有关部门的需要和要求,研究便利中国在伊拉克开展劳务的办法,并就此签订合同。

  第六条 
  一、按本协定第一条,执行两国专业公司商定的项目中全部外汇份额;第二条所签供货合同的货款;第五条所签合作中中方应得的外汇份额都执行延期付款。
  二、在本协定有效期内,两国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每年商定一次延期付款的条件。

  第七条 自本协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国有关部门在四十五天内就执行本协定进行必要的财务安排。

  第八条 两国政府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或专项展览会,并依照两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为宣传样品、展览品和建展馆所需的器材、设备的进口提供便利。

  第九条 为落实和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在两国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年会休会期间,每半年增开一次双方副主席级的会议,集中研究下述问题:
  --保证本协定以及将来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各项协议和议定书的良好执行。
  --探讨和研究发展两国经济合作的方法。
  --建议增补或调整在伊拉克的发展合作项目并监督实施。
  --研究制定保证两国贸易额持续增长的年度计划和措施。
  --研究制定有关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以及任何一方提出的其它领域的合作的年度计划。
  --就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向两国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三、本协定可根据双方协议进行修改。
  四、本协定的终止或修改不影响协定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劲夫            哈桑·阿里
    (签字)             (签字)

厦门市委派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点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委派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点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的要求和市转机建制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企业内部制衡监控机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派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试点工作及其管理。委派财务总监的国有企业(以下称试点单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财务监管为重点,对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全过程实行指导、监控、核查和评价。
第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市财政局和企业双重领导为主,对市财政局负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工龄达到八年以上;
(四)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在现有财政干部中进行财务总监人员的遴选(条件具备时,向社会公开招聘),报经厦门市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试点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试点阶段实行兼职。委派的财务总监人事、工资福利关系归市财政局。
第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一人负责一个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试点期暂定为二年。
第八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约束机制;
(三)监督企业各项财政性投入项目的资金支出,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企业各类非生产性、消费性资金的支出;
(五)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六)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有关改进意见和奖惩建议;
(七)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状况,涉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财务总监通过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审阅重要财务文件(包括制度、计划、方案、报告和报表等)、组织内部会计检查、提出财务会计管理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开展工作。企业领导应当支持并保障财务总监履行职责。
第十条 财务总监必须于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交工作报告,反映一年来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评价企业财务收支、财政资金运用、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并在财务会计方面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财务总监在处理具体财务事项时与企业负责人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可提交企业领导成员会议讨论决定,若认为企业领导成员会议集体决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规章,损害国家和企业经济利益的,应及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当自觉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派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求或获取任何私利。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企业财务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失职、渎职、泄密、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有关人员拒绝、阻碍、干扰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