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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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逐步改变我市人才不足和分布不够合理的状况,推动科技进步,加速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才流动要有组织地进行,必须服从和保证新建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需要,扶持科技力量薄弱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区街企业的发展。
在人才流动中,要认真解决人才积压浪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问题。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市属郊、县流动;任何单位不得到市属县、郊区或三线地区招聘人才;未经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和招聘中、小学教师到非教学部门工作;不得抽调和招聘护理人员到非
医疗部门工作。
二、人才流动必须按照现行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允许未经组织批准,未办理手续而擅离工作单位;对未办理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单位的,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在人才流动中,要保护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凡合理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资料,如确需要的,应通过协商转让。
三、有偿分配的或由企业出资培训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必须为所在单位连续服务期满六年后才允许合理流动。对服务期未满,确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而要求调整的,接收单位应向调出单位补偿一定的培训费;对服务期满后进行合理流动的,调出单位不得再索取培训费;对自费学
习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整或调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取的培训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的智力投资,不得挪作他用。
四、国营企业和科研部门要有计划地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或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队,帮助乡镇和区街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可按有偿原则,收取费用。派出支援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可由受援单位发给;发放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优。原单位调整工资、分配住房时,对
派出支援的人员应一视同仁。派出人员在支援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成绩和科技成果,由受援单位写成书面材料转给其单位存入本人的技术业务考绩档案。支援期满后,如本人愿意留下的,经双方单位同意,可办理调动手续。
中央、省属单位和高等院校支援我市乡镇、区街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可按上述原则执行。
五、市属郊县的乡镇企业的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公开招聘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应聘。凡应聘到本市郊区县(含镇、乡)工作的,所有制性质不变,本人户口可以保留;如家属子女随同的,其户口也可保留;本人愿意停薪留职支援乡镇企业者,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两年,延续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六、根据生产和科研任务需要,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缺情况,企业、部门之间可以互相借用专业技术人员。借用专业技术人员,应签订借用合同,并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借用单位应给予借出单位适当的补偿。
七、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兼职从事讲课、讲学、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凡不脱离本职工作,业余兼职不使用原单位的生产设施的,其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利用工作时间从事兼职的人员或使用原单位的生产设施的,须经单位同意,所得收
入的百分四十归之个人,百分之六十上交原单位。党政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
八、对国家计划外的大、中专毕业生,自学成才人员,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可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招聘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属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一般应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系统内进行调整。如在集体所有制系统内无法调整的,经市人事局审批后,可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选聘为合同制干部或吸收为国家干部。如吸收为国家干部的,
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不称职的可退回,原单位应予接收。
十、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身体尚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接受聘请从事技术指导、培训、讲学等工作。其离退休金,由原单位按规定发给;技术津贴、生活津贴及聘用期间的医疗等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8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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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武汉市劳动局:
你们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来电来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的适用范围,我部曾请示国务院同意,该文主要是加强对商业性保险市场的整顿管理,不涉及社会保险的问题。对于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
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中,关于“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和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综合管理与规划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规定,以及1988年9月
李鹏总理关于“社会保险由劳动部管理”的指示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得改变。



1989年7月31日

太原市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速我市危(旧)房改造步伐,推进旧城改造、住房制度改革和安居工程建设,依据市政府《关于旧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1997〕10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我市危(旧)房以成片改造为主,危(旧)房比例大于60%的区域,方可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比例的认定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危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危改项目)由市危改领导组审定,然后由市危改办报市计划部门申请立项。
二、危改项目由市危改办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面积、拆迁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性质、经营状况等限期进行调查摸底。然后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危改办提供的摸底情况和改造意图,按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控规、详规,报领导组审定后,由市危改办委托设计部门编制
可行性报告,报市计委列入危改计划。其中回迁安置部分列入安居工程计划,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危改办负责安排。
三、零星危(旧)房改造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由市危改办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核查,签定意向书,报计划部门审查立项后,签订合同,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单位自行改造项目,应向市危改办申报,经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按程序批准后,市危改办向市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市计划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危改计划。危改项目按户均60平方米的面积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户均60平方米以上
的部分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
五、凡确定由城区实施的危改项目,城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由区长负总责,成立专门的危(旧)房改造机构来保证落实。
六、市危改办应将改造地区的详细规划、摸底情况、经济效益测算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指标等向社会公开。
七、危改项目的实施由确定的项目负责单位牵头,市危改办及有关专家参加,组成项目招投标考评领导组,根据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按招、投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各有资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参加投标应向项目负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单位资质、资金来源等情况。
八、项目负责单位与中标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予以落实。市危改办对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监督,搞好服务。项目负责单位根据危改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九、开发改造单位需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用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省市有关建筑施工队伍的规定要求。
十、危(旧)房改造的拆迁安置按照《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太原市危(旧)房拆迁改造暂行规定》实施。
十一、为确保居民按时回迁,拆迁安置及回迁楼建设可按下列三种方式进行:
(一)统一拆迁安置。开发改造投资单位一次性将动迁安置费用交付市拆迁办或城区政府,由市拆迁办或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动迁和安置。市拆迁办或城区政府与开发改造投资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动迁完成期限。动迁完毕后,将熟地交付开发改造投资单位进行建设;
(二)自行拆迁安置。开发改造投资单位将回迁楼工程建设费用的60%存入市危改办或城区政府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危改办或城区政府专控,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比例与投资单位同步支付工程建设费用,直至回迁楼竣工交付使用;
(三)一次性安置。市危改办或城区政府负责协调组织,由开发改造投资单位购置安居房或其它房源一次性安置。
十二、凡未按时回迁的危改项目(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投资者所建商品房或开发地块无偿收回,由市政府拍卖,所得资金用于建设回迁安置房。
十三、本次危改前划出的由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的地段,凡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原则上由政府统一收回,纳入本次危改范围统一进行改造。
十四、危改工程中的回迁楼及配套设施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划拨回迁建设用地;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
(三)免收以下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商业网点费、人防费、水贴费、水增容费、电贴费、电增容费、规划管理费、规划保证金、绿化保证金、招标费、便道占用费。减收两项费用:水资源集资费减收50%、拆迁管理费减收80%。
十五、除回迁楼及配套设施建设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确认地价的20%,其它费用按前条第三款执行。改造范围内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由承担危改项目建设的单位组织实施。
十六、危(旧)房改造的启动和建设资金来源可采用以下几种筹集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及“安居工程”贷款;
(二)回迁房及商品房预售款;
(三)危改地区房地产运作收入;
(四)招商收资;
(五)其它可用于危改的政策性资金。
十七、按照“以丰补欠”的原则,由市危改办或城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危改项目要达到整体平衡。
十八、市危改办要参加危改工程图纸的会审和危改工程的竣工验收,确保设计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十九、回迁楼的建设,必须符合批准的规划要求和住宅建设设计规范,做到水通、电通、暖通,室内外煤气管道设施具备,预留通讯线路、设置信报箱等。
二十、危改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四级管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共同进行管理,各负其责。
二十一、危改工程项目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提前介入,为小区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奠定基础。
二十二、本细则由太原市危(旧)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