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蚊蝇孳生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42:38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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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蚊蝇孳生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南京市爱卫会


南京市蚊蝇孳生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市爱卫会


第一条 为加强蚊蝇孳生场所的卫生管理,控制蚊蝇密度,防止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区、郊区集镇和工矿区。
第三条 蚊蝇孳生场所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条 市区内的河、湖、沟、塘,要落实专人清除杂草、打捞漂浮物,定期喷洒药物。所有河、湖、沟、塘按“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分段划片包干,属单位内部的应自行管理;外部的由街道办事处分段划片,落实管理单位;难以
划片包干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厕所粪便、垃圾堆(场)要加强管理,在蚊蝇繁殖季节,要定期喷洒药物,做到水中无孑孓,粪便、垃圾无蝇蛆。公共厕所和大型垃圾堆(场)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公房厕所由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内部的垃圾、粪便由其自行管理。
第六条 建筑场地应文明施工,做到场无杂物,地无积水,不得孳生蚊蝇。对已形成的蚊蝇孳生场所,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喷洒药物。
第七条 居民院落、单位内部的阴井、下水道要定期疏清,保持畅通;坑洼地面要复盖填平;露天的缸、盆、桶、罐要倒置存放,消除积水。
第八条 饮食业、食品业、畜禽水产加工业、贸易货栈以及农贸市场等,在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及其他下脚料应及时清理,不得积存。一时清除不了的,要落实专人管理,定期喷洒药物,做到无臭味、无蝇蛆、无孑孓。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加强蚊蝇孳生场所的自身管理。无自管能力的,可委托消毒杀虫队代办处理,并按规定交付代办费。
第十条 消毒杀虫专业队,要认真做好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和代办单位蚊蝇孳生场所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员、定任务、定质量,确保消杀效果。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和卫生主管部门领导蚊蝇孳生场所管理监督工作。卫生防疫部门是蚊蝇孳生场所的监督机构,区以上卫生防疫站设立卫生监督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孳生场所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卫生监督员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进;
2.委托消毒杀虫专业队伍代办消杀,加收补罚单位的费用;
3.罚款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罚款一千元以上和受第四项处罚,需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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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
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招引工业项目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日发〔2001〕28号),加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组织:成立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委员会(简称考核委),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考核委主任,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考核委副主任,市监察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一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委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招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考核办设在市招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市直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 考核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考核时间:上一年度12月26日至当年度12月25日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年度。当年度12月26日至12月31日为部门和单位年度报表时间,次年度1月份开始进行目标责任制部门、单位招引项目的考核认定。
第四条 考核范围:从市域外引进的在我市进行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的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招引的农业、贸易、旅游、仓储运输、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可抵顶招引工业项目的任务指标;过去年度引进的项目又增资的,按新增固定资产额认定当年招商引资额。
2002年度内招引的计划外来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且在合同以上阶段的项目,经招引单位申请,可顺延到2003年度一并考核。届时考核的目标任务应为2002和2003年两年度目标任务之和。项目招引单位视为已完成2002年度招引目标责任制任务。
第五条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
(一)外来独资项目,以货币资金投资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引资额;以实物投资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计算引资额。
(二)外来投资者与市域内企业、单位或个人合资合作的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货币资金和实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算引资额。
(三)外来投资者购买市域内国有、集体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以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计算引资额。购买后又追加投资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与上述引资额合并计算,予以认定;以免除原企业债务方式、以债折股等形式购买企业产权的,不予认定。
(四)以租赁形式进行工业生产的,按其第一个生产经营年度交纳的租赁费、缴税额与其余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合并计算引资额。
第六条 外来农业、贸易、旅游、仓储运输、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考核认定其固定资产评估价值;租赁经营的,按其第一个经营年度交纳的租赁费、缴税额与其余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合并计算引资额。
第七条 引进无偿资金或资产:引进的无偿资金或资产(非履行部门职责向上级业务部门争取的),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上缴市财政的,予以认定,并按实际到位资金或实物价值计算引资额。

第三章 考核认定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引进工业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引进工业项目除提报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根据投资方式分别提报以下证明材料:
(一)外来独资项目,在提报企业章程和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的同时,提报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资产价值鉴定报告、购置合同及发票等复印件,下同)。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以货币资金投资的,提报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自带现金(含信用卡取款或通存通兑异地取款)方式投资的,提报存入该企业银行帐户的现金交款单复印件。
(二)外来合资合作项目,在提报合同书复印件的同时,提报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以货币资金投资的,提报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复印件;自带现金投资的,提报合资合作企业的验资报告和有关记帐凭证复印件。
(三)外来资金购买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提报合同书、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企业产权后又追加投资的,参照本条(一)、(二)项提供证明材料。
(四)以租赁形式进行生产的工业项目,提报合同书复印件、交纳租赁费凭证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交纳情况证明。形成固定资产的,提报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认定引进外来农业、贸易、旅游、仓储运输、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性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形成固定资产的,提报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和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租赁经营的,提报合同书复印件、交纳租赁费凭证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交纳情况证明。
第十条 认定引进无偿资金或资产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提报捐资证明、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资产价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以上各项中以“资产评估报告”形式证明外来投资额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并要在资产价值评估明细表中注明购建时间及投资方。

第四章 考核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自行审查。市直各目标责任制部门和单位对引进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后,按要求备齐有关材料,报送市考核办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书面审核。市考核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各目标责任制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招商引资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市计委和经贸委负责对市外的内资项目的批准证书进行复核;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进行复核;市工商、税务部门负责对招商项目登记环节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市税务部门审查完税凭证;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引进无偿资金的证明材料是否规范和完整;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验资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置合同及发票等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市招商局负责招商考核工作的组织,对各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和汇总。
书面审核时,招引单位可到考核办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和补充。
第十四条 现场认定。市考核办可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认定。现场认定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证明材料原件、查看有关帐目和凭证、查验实物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提报证明材料的项目不予考核和认定。市考核办应将初步考核认定结果通知招引单位。招引单位认为考核认定初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于接到通知后2日内向市考核办书面申请复核。市考核办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最终考核认定结果,以市委、市政府文件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目标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要实事求是地提报招商引资情况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不予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要积极予以协助,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方便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要确保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公正、客观、真实。如发现评估价值与资产实际价值有明显差距,考核委将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该机构进行处罚,并按差额的百分之二百扣减项目上报部门的招商引资额。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考核认定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认定真实可靠、奖惩公平有据。对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小额速裁”不是一种独立程序,它只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程序再简化,也是我国把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一项司法制度改革成果;同时,该法还补充完善了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支付令”是我国民诉法中的一种独立程序。上述两种程序,虽然在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设计上互为独立,但在司法方法的简便、快捷、高效方面又有其相同之处。

  一、简易程序“小额速裁”与督促程序“支付令”的共性比较

  (一)立案条件和受理案件范围的共性比较。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适用这一规定要求符合的法定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督促程序支付令的适用范围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相比较之下,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的受理案件范围比督促程序支付令受理案件范围更宽。因为督促程序的受理案件范围仅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两个方面;而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的受理案件范围是“包括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在内的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由此,笔者认为:在受理案件范围上,小额速裁的受理案件范围包含着督促程序的受理案件范围;在受理案件标的额上,因小额速裁的标的额要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而督促程序的标的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是“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以此观之,督促程序在受理案件标的额的范围上又覆盖了简易程序小额速裁法定受理案件标的额的范围。

  (二)审判组织结构的共性比较。简易程序小额速裁案件的审判组织结构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单独审理”的规定。督促程序支付令案件依照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6条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的规定。

  (三)直接送达方式的共性比较。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一就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换言之,支付令不能送达债务人的,就不符合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因为支付令不能送达,债务人就不能对支付令行使异议提出权,这在价值判断上,支付令将失去其存在价值。同理,简易程序小额速裁,尽管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事实上如果诉讼文书不经直接送达,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活动因被送达人不能到场而无法进行;还有可能因不能直接送达带来的程序变动而采取公告送达的情况。所以,直接送达是简易程序小额速裁和督促程序支付令案件的送达方式。

  (四)一审终审和督促程序终结的共性比较。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小额速裁一审终审和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督促程序终结而支付令的失效,都不能引起上诉程序,这就是把当事人的上诉权有条件地从法律规定的程序中予以阻断,以此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同时也能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但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速裁时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的方式进行审理。当事人同意的则说明其放弃法定程序中所规定的诉讼权利,以此来避免因简易程序小额速裁在法律规定中的不足,造成当事人因诉权问题而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同理,督促程序支付令中也有告知被申请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提出权和诉讼程序的选择权,以此来体现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五)不适用反诉的共性比较。在简易程序小额速裁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诉,则说明当事人“争议较大”,显然不符合适用小额速裁的条件;同理,督促程序支付令经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15日内或者清偿债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是异议提出权并非反诉权。因此,小额速裁与支付令均不适用反诉的案件,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诉讼程序的冗长。

  二、简易程序“小额速裁”与督促程序“支付令”的差异性比较

  (一)审理的期间和时限的差异性比较。督促程序支付令在程序中有具体的审理期间和时限规定,如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又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等等。而简易程序小额速裁没有具体的审理期间和时限规定,只是基于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间和时限规定的再简化,在实际操作上应本着“小额”是前提,“调解”是过程,“速裁”是手段。具体处理原则是“案件随收随审,调解贯穿始终,调解不成迅速作出裁判”,整个诉讼过程不受审理期间和时限的限制,不拘泥于程序中的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固定化程序。

  (二)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差异性比较。小额速裁案件按比例收取诉讼费;而督促程序支付令案件按件数收取申请费。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笔者认为,在司法制度改革的拓展空间上,简易程序“小额速裁”与督促程序“支付令”在司法中应运而生;诉讼程序的“简便、快捷、高效”是它们借以产生的根基,案件实体的“案结事了”是它们赖以存在的价值目标。

  (作者单位: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