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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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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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8日 财税〔2002〕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关税(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管理办法按《“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其中,2002年全年进口总金额为15070万美元。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抄送: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防科工委,国家经贸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附件:

“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
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进口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内销远洋船为:经国家计委批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国内订造的远洋船舶。
三、承造内销远洋船的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和设备(见附),按1%计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征。
四、附表所列设备及部件包括税号和设备及部件名称,其中,设备及部件实际用途作为执行政策的主要依据。如上述设备及部件税号遇税则税目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号为准。
五、附表所列关键设备及部件清单及进口金额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根据年度生产计划进行申报,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共同核定。
六、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企业进口清单所列设备和部件,需按每条承造船舶经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全部进口设备和部件清单、预计进口时间,以及此次进口设备和部件货品名称、税号、进口合同及进口明细,经国防科工委认定后,直接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
七、进口企业应将实际进口情况(包括报关单复印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由国防科工委按季度将办理情况及实际进口数量汇总报财政部;海关总署按年度将实际进口数量汇总报财政部。
八、本规定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附:内销远洋船关键部件和设备清单(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6_caishui0209f12345_20050606.doc


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8]102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特区、县、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

 

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一、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实施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请办法及审批程序
  凡需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城市居民,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六盘水市城市居民保障金申请表》,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等进行逐项核实,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后,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并报所在特区、县、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中央、省属在市企业的保障对象报市民政局复审。
  企事业单位贫困职工还须在民委会领取并填报《六盘水市贫困职工经济收入情况表》,由所在单位劳资料(处)和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还需出具本人户口所在辖区颁发的失业证。
  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他方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未申请证明。
  三、保障金的计法办法
  (一)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城市居民,持《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办领取保障金。
  (二)保障金的计算方法(补助额计发到元)为实发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家庭人口-家庭成员的月总收入。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位保障对象除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发放外,每月增加20元。
  四、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界定,赡养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界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明确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确定。
  (二)赡养费的计算;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的50%,计为赡养费。
  (三)抚养费的计算:抚养人月收入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抚养费;抚养人月收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高于部分计为抚养费。
  五、有劳动能力其月收入无法确定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按当年六盘水最低劳动工资标准计算月收入,每月为200元
  六、对公有住房的贫困居民,在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期内,减少40%-60%自住房租金。
  七、保障对象凭《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免交适龄子女当年九年义务教育的杂费和其他收费。
  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时限
  原享受定期量救济的“三无”对象(《暂行办法》第一类对象),每季度申请一次,其它对象两月申请一次,每月一至五日为保障对象向居民申请时间,5-10日为民政部门审批时间,每月25-30日为保障金发放时间。
  九、保障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级民政部门为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政部门须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台帐,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每月5日前向特区、县、区民政部门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各特区、县、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报送上月统计报表;民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和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上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和季度、年度财务预算。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部门要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建档制度,对保障对象分类造册、登记、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审查制度,严格把关。对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要及时查销,收回《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经济收入,不得隐瞒、虚报、冒领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救济,追回多领的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五)凡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但又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不予以发放保障金。
  (六)发放保障金要坚持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公开享受保障金额的“三公开”原则,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每月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挪用保障金。
  (七)城市居工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发放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至县级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