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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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攀登计划”、“863计划”和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中,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或对我省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或应用基础
研究成果。
第三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荣誉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 5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 3000元
第四条 省内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
第五条 设立云南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定的奖励项目经登报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然科学奖属于个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和奖金授予个人;属于集体获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和对该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奖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七条 推荐和评定请奖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若已骗取奖励的,将撤销奖励,收回所授荣誉证书及所发奖金。
第八条 获得云南省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如果符合国家颁布的其它奖励条例规定的条件,可按规定向国家申请奖励。凡已获得国家级或中央部委级奖励、省科技进步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评奖。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获得上一级奖励提高了奖金数额,在上一级奖励奖金发放时,省发奖金退回省科委。
第十条 获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经云南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的项目,授奖前在有关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推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争议大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两年评奖一次,申报时间自双年12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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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实施阳光价格和收费工程,完善价格、收费制约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公示制度)。为确保推行公示制度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统一行动,齐抓共管,集中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营造阳光价格和收费环境,有效遏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推动价格和收费秩序明显好转,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目标。建立审批合法、政策透明、行为规范的价格和收费运行机制,完善有效的价格、收费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价格和收费方面,充分享有知情权,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和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力的查处。
(三)推行公示制度的原则。一是推行公示制度与建设“阳光政府”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推行公示制度与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相结合的原则;三是部门协作与上下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四是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宣传舆论推动与工作扎实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范围、内容与方式
(一)推行公示制度的范围。凡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及药品、医疗、电信、交通、供水、电力、石油、金融、旅游、婚照景点、房地产等行业的价格和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行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方式。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和收费项目名称、收费许可证号、收费标准(价格)、收费(定价)依据、征收范围、计费(价)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具体格式见附表)。根据基本要求,特殊行业也可结合行业特点设计适合本行业需要的格式,但公示内容不能删减。属委托服务的项目,要标明自愿字样。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基本方式,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具体公示要求:一是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办公的单位的公示,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办事指南和触摸屏等方式对外公示价格和收费;二是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之外另设固定收费窗口的单位,要在固定地点醒目处公示价格和收费;三是实行流动收费的单位,可采取公示册、明白纸等方式,在收费时主动向被收费单位出示合法有效的凭据。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的设立,要以“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营业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三、推行公示制度的责任分工
推行公示制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行公示制度的具体部署和协调,并负责公示内容的审定,公示载体监制,以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其中市属及中央、省驻烟单位的公示工作,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制度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推行公示制度中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审查。
各级经贸、农业、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涉企、涉农、涉民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系统公示制度的组织落实工作,并负责对本系统现有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以及本系统各单位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的审查上报工作。
各公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统一要求填报现有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制做和设置公示载体,落实公示制度。
四、推行公示制度的进度安排
全市推行公示制度从2004年7月上旬开始,年底前全面完成,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上旬—8月10日)为宣传发动和审查清理阶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同时,各单位按要求完成价格、收费项目的清理和公示方式的上报工作。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做好价格、收费项目和公示方式的审定工作,并组织各有关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合法的价格和收费项目。
第二阶段(8月11日—10月31日)为全面公示阶段。各部门、单位按统一要求,制做与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第三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抓好后进单位整改工作,巩固完善公示制度工作成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公示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具体措施,也是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推行公示制度的具体部署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分工落实责任,扎扎实实的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合力抓好公示制度的落实工作。各监管部门要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重点抓好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的落实。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作班子,由分管领导负责,集中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按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公示制度的推进,集中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好宣传舆论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各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推行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形成宣传热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公示制度、支持公示制度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督导。为了推动公示制度的落实,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各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工作督导。市级领导小组除了深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导外,还将建立公示制度情况月通报制度,推广先进典型经验,通报批评后进单位。对于逾期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的部门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按执法职责分工进行严肃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ΧΧΧ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申报表

附件1:

全市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建华(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初炳玉(市政府副秘书长 )
谭德秀(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建新(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董仁利(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叶文君(市财政局局长)
宋长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中山(市经贸委主任)
郭尊东(市农业局局长)
隋安臣(市民政局局长)
殷培乐(市物价局纪检组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程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ΧΧΧ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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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收费许可证号:

价格名称

(收费项目)
价 格

(收费标准)
计价(费)单 位
价格(收费)依 据
收费范围
备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
刑的罪犯,在假释或者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