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1—600型双向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检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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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1—600型双向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检修办法

铁道部


ST1—600型双向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检修办法
铁道部


ST1—600型双向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以下简称闸调器)是铁路货车制动装置中的重要部件之一,它能依据闸瓦磨耗的大小,自动地使制动缸勾贝行程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在车辆进行列车检修、段修和厂修时应按下述要求对闸调器进行检修,以保证闸调器的正常使用

1.检修要求
1.1列检
1.1.1 列检应对闸调器零部件丢失、破损、弯曲者进行处理。
1.1.2 对装有闸调器的车辆,其制动缸勾贝行程应为:重车150±10毫米;空车125±10毫米。若制动缸勾贝行程超出规定范围,不允许用调整制动杆系销孔的办法进行调整。当勾贝行程超过180毫米时,列车到达卸空后将车辆扣送附近站修所处理。
1.2 站修
1.2.1 站修检修的装有闸调器的车辆,按规定作现车单车试验,合格者继续使用,不合格者更换。
1.2.2 对扣送的勾贝行程超长的车辆,站修所要用如下办法对闸调器进行简单的功能试验。
(1)用一厚10毫米的垫块,放在闸瓦与车轮踏面之间进行2—3次制动试验,闸调器螺杆露出护管部分的长度应较放入垫块前有所伸长;
(2)撤去闸瓦与车轮踏面之间的垫块,进行2—3次制动试验,闸调器螺杆露出护管部分的长度(L值)应有所缩短,并基本恢复原来的长度。
如果闸调器能伸长、缩短,则闸调器作用良好,反之为不良。对伸、缩作用良好者要查明勾贝行程超长的原因,检修处理;性能不良者更换。
1.3 段修
1.3.1 段修时,在进行制动机单车试验的同时,对闸调器进行试验(见附件3),合格者继续使用;不合格者凡没有经过厂修的闸调器,不作分解检修,更换新品。经过厂修的闸调器,不合格者分解检修,检修办法除橡胶密封圈良好者可不更换以外,其他均同厂修。
1.3.2 段修中,为重新确定制动缸勾贝行程而需要调整销孔位置时,应尽量在两台转向架上进行调整(不对称性不得大于一个销孔位置),以免制动杠杆向车辆一侧偏斜。在全部换上新闸瓦(指45毫米厚度)后,闸调器的L值应为500—570毫米。
1.4 厂修
1.4.1 厂修时要对闸调器进行分解检修,按规定检查各零部件,对超限或损坏者予以更换。组装前,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并将主弹簧表面外体内表面,体内其余各件:轴承、螺母内孔、螺杆螺纹部分、各离合面及后盖孔一律涂以2号低温润滑脂。
1.4.2 厂修后的试验和标记。
1.4.3 厂分解检修后的闸调器需经试验台按《ST1—600型双向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试验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合格方准装车使用。
1.4.4 装有闸调器的车辆在车辆厂修后的单车试验中应增加闸调器的试验内容,试验方法和要求按《ST1—600型双向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单车试验方法》执行。
1.4.5 厂修车中,为重新确定制动缸勾贝行程而需要调整销孔位置时,应尽量在两台转向架上进行调整(不对称性不得大于一个销孔的位置),以免制动杠杆向车辆一侧偏斜。在全部换上新闸瓦(指45毫米厚度)后,闸调器的L值应为500—570毫米。
1.4.6 经分解检修后的试验合格的闸调器合格品按下图涂打标记。试验年月用15号阿拉伯数字,厂简称用20号汉字。
1.4.7 分解检修的闸调器须填记闸调器检修记录。
1.5 ST1—600型闸调器分解检修顺序表。
1.6 磨损限度和报废规定。
闸调器零、部件的磨损限度和报废规定按表2执行。
1.7 检修工艺装备及互换件的贮备。
1.7.1 闸调器检修需设置:闸调器试验台、分解组装专用工具、工作台、清洗器、检测量具、零件放置架、弹簧高度及压力试验测定器、力矩扳手、平台、V型铁等。
1.8 闸调器检修记录表(略)。
2. 运用中注意事项
2.1 制动缸鞲鞴行程的调整。
2.1.1 当发现制动缸鞲鞴行程不在规定范围时,应首先按1.1条的方法鉴别闸调器性能是否良好。
2.1.2 若闸调器性能良好,可通过对调整螺杆2或控制杆头2的调整来调整A值,使鞲鞴行程恢复到规定范围。鞲鞴行程超长时应调短A值,鞲鞴行程过短时应调长A值。
2.2 更换闸瓦时的注意事项。
当一次需要更换两块以上闸瓦时,为了方便作业,允许手工拧动闸调器外体,使其螺杆伸长,增大闸瓦与车轮踏面间的间隙。换完闸瓦后需用手工反向拧动闸调器外体,直至闸瓦接触车轮踏面后再拧回一圈。为避免造成内部零件卡死或螺杆脱落,在旋转外体时,严禁将螺杆螺纹部分旋
出。并绝对不允许采用变换销孔增大闸瓦间隙的方法更换闸瓦。
2.3 列检作业时,严禁用锤敲击闸调器,以防损坏外体及内部零件。
2.4 厂、段修后涂防护油漆时应避免将油漆涂到闸调器螺杆及拉杆外露部位,但这些部位可适当涂以制动缸润滑脂。
2.5 在列车试风时,应注意观察,当制动缸缓解时闸调器外体应有旋转动作,如不旋转,表明其动作不良。可在瓦、轮之间加垫或减垫,观察螺杆能否伸长或缩短。确认是闸调器故障,应做出明显标记,按制动机关门车处理。
2.6 装有闸调器的货车,在各级修程中如需架车时必须先将装有闸调器的上拉条与转向架移动杠杆圆销拆下。
(附件、附图略)。



198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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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证券律师的管理,司法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1995年年度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年度核查的目的
1993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1100多名律师和270多家律师事务所取得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两年来,在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律师证券法律业务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
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发展,律师工作机构发生了变化。据调查,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有些律师事务所已经分立或撤销;有些律师事务所已不具备三名以上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从而失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与此同时,一些
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条件,需要办理确认资格的手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以便及时掌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的流动情况和律师事务所的变更情况。
二、核查工作安排
凡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为核查对象。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按年度核查表所列内容逐一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将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印制的《律师执行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核查表》、《律
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法律业务年度核查表》和本通知下发给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并务必于1995年12月30日前将表格一式两份,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司法部律师司。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将于1996年初发布核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
所将予以撤销。凡未经核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1996年度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从1996年开始,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从原律师事务所调至其他律师事务所,必须由所在地司法厅(局)以书面形式报司法部律师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律师,以新所律师名义签署的法律文件无效。
特此通知。



1995年10月30日

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8号
成文日期:2006-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 2月3 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