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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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确定保护范围: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西段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其中兴宁路、民生路为重点保护区”。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

三、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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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01]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整体工作部署,现将下一阶段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巩固成果
  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紧紧围绕整顿工作的中心目标,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惩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整顿个人所得税秩序、清理纠正越权减免、健全税收法制、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成绩,有力地促进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全国税务系统继续深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截至目前共检查各类企业55379户,其中出口企业25416户,延伸检查出口供货企业29963户,立案500起,涉嫌偷骗税86.49亿元。重点地区的骗税窝点已被打掉,骗税链条已被摧毁,一批支持、纵容骗税分子或参与作案的执法人员受到查处,骗税分子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得到遏制。
  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初见成效。截止10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90.6万户,发现存在问题的纳税人32.4万户,入库查补收入96.1亿元。通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了一批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案要案,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供了有效、可靠的依据。与此同时,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金税工程”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通并稳定运行,为税务机关预警、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提供了现代化手段。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税收秩序还远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一些长期干扰税收秩序的问题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各地区在抓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方面也很不平衡,还存在薄弱环节甚至死角;一批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案件尚未结案处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形式的偷税行为不断发生,而且,团伙化、智能化作案趋势明显;越权减免税现象仍然存在;个人所得税调控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区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干预对所谓“名人”等高收入者税收征管的情况仍很突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尚存漏洞;税收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基层税务机关部分岗位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少数税务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前一阶段本地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总结经验的同时,尤其要找出差距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制定措施,作出具体安排。

  二、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工作力度,以点带面促平衡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一方面要对前一阶段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抓紧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凡构成涉税违法犯罪的,要抓紧移送公安及司法机关查处;另一方面,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一步扩大重点检查的地区和行业范围。尤其要将在前一阶段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税收秩序仍然混乱的地区列为重点,以省级税务局为主组织力量,查深查透,有的放矢地进行集中整治。

  三、继续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的力度
  下一阶段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是:在继续抓好查处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要着重抓好对已破获案件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加大力度追缴税款,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继续抓捕逃犯、摧毁犯罪窝点。在此基础上,要针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抓紧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从根本上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还要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外贸出口,促进经济发展。

  四、进一步深入打击虚开、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
  此项工作的重点是:打击涉税犯罪团伙,捣毁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网络体系。针对近期以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案所呈现的团伙性、流动性、网络化、智能化和利用防伪税控系统作案等新特点,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研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律,采取应对措施,健全监控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完善预警机制,提高选案质量,力求在案件萌芽或案发初期及时作出反映,采取行动,预防和制止犯罪。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提高联合办案的机动性以及案件侦破、审理效率;各地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依法严惩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惩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给方”之外,还要加强对受票业户等“需求方”的检查,要深入挖掘,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严格甄别,提高其接受假票行为的真实动机,严惩“蓄意”、“恶意”受票者,教育、帮助被骗受票者,彻底打掉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要针对增值税发票犯罪所固有的链条性,注重在每一个“个案”中寻找珠丝马迹,重点查处“案中案”、“系列案”、“连环案”,要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穷追不舍,一查到底,除恶务尽。各地都要组织力量,把本地区发生的大案要案查深查透,搞清犯罪的链条和网络,加以摧毁。

  五、要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
  正确处理好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的关系,把依法应收尽收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终目标;要注意把查补收入和制度建设相结合,不断健全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近期,要针对个人所得税执法中存在的擅自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对高收入人员包税、对一些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退税等新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六、开展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税收专项检查
  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税收征管进行整顿规范,对于税收秩序的好转及税收收入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步调,紧紧依靠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税收检查,加大惩处力度。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总结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应的征管制度,争取在短期内取得成效。

  七、继续清理和纠正违法违规的税收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统一税法、加强征管的重要性,在2001年年底前坚决纠正种类税收违法违规文件,对清理不力,拒不纠正甚至继续出台违法违规文件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坚决追究相应责任。

  八、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广造舆论声势,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舆论宣传力度。有关加强宣传报道的具体要求,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宣传报道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815号),请各地参照执行。

 九、认真学习、全面落实六中全会精神,把税务机关作风建设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新的着力点
 从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税务机关干部作风的好坏,直接影响整顿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持续推进、不断深入的新阶段,摆在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要结合整顿规范工作的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各级主税务机关的作风建设,努力造成就一支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的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要按照总局要求,重点从三个方面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整顿规范工作中去:
  (一)要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各级税务机关在学习中,要系统把握、深入领会全会的精神实质,全面认识中央提出的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尤其要把握全会精神与“七一”讲话的内在联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把税务干部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要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工作核心。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多进行调查研究,反对官僚广义和形式主义,要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础上,文明执法,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税企业联系机制,主动听取纳税人的反映和建设,及时纠正税收工作的不足,促进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要把狠抓制度落实、开展作风整顿作为落脚点。作风建设的根本有赖于建立科学的规章制度并不折不扣地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制度的同时,着重抓好现有制度的落实;要以落实岗位责任、开展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以加强管理和规范执法为重点,以加强工作责任心为目标,开展干部作风整顿,尤其是要把遵守党纪国法,反对自由主议,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作为教育的重点,并把教育扩大到全体干部,从源头上加强税收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持续推向深入,各单位要切实按照上述要求,狠抓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及时反映落实进展情况,报送整顿信息、动态和阶段性成果。各单位除按月上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进展情况外,还要在2002年1月15日前,把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大型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的专项检查情况、“三个关键性战役”的进一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情况汇总上报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绵府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透明度,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03]5号)“对城市公共空间广告经营权等各类无形资产采用拍卖、招标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相关精神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位指依据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设置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土地及附着于土地(含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主要包括;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公共场所,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宣传模型、横(吊)幅、招牌以及张贴物等形式发布广告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广告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悬挂、绘制广告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四)利用其他户外广告媒体或占道宣传产品、企业形象等形式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三条 城市土地和空间是城市人民政府经营城市的重要资源之一。户外广告位应坚持政府统一规划、科学利用、有偿使用、规范管理原则,通过拍卖、定额收费等方式出让使用权。

第四条 使用户外广告位需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并承担场地占用费。

第五条 绵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场租、税收、工商管理费除外)。

第六条 户外广告按照《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设置审批手续。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工作接受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八条 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含道路、桥梁、涵洞、灯杆、护栏、绿地、站台、公交车等)的户外广告位,其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拍卖广告位使用权期限不超过5年。

凡属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化运作(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按广告经营者或其他用户与建设单位或市政府所签协议履行。五年届满(自原签订协议之日起),广告经营者或其他用户应按广告面积,以广告位所处位置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原协议履行届满后,收回广告位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新建的属市政建设工程、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化运作的户外广告位,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第九条 拍卖由市城管委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组织。

第十条 经批准利用单位、个人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其他用户应按广告面积,以广告位所处位置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其建(构)筑物占用费(场地租用费)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用于悬挂布幅、横幅的设施,可通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不便实施拍卖的横幅、条幅、飞艇、气球、占道宣传等临时性广告位,按广告面积,以广告位所处位置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企业开业在开业地点所挂标语免收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第十二条 单立柱式广告按广告面积,以广告位所处位置缴纳城空间资源使用费。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设立公益性广告,公益性广告位免收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公益性户外广告经批准改为经营性广告,自变更之日起,按规定收取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第十四条 临街凡含有广告内容的店招,按广告面积,以广告位处位置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第十五条 对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制作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多面翻等高档次户外广告,免收其五年广告位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其中,多面翻和电子显示屏广告位发布公益广告时间或面积分别不得少于1/3、l/10。

对不履行亮化、维修职责的上列广告,除追收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外,收回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六条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式处理广告位使用权: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收回其广告位使用权;

(二)原经批准,但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或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一律拆除,收回广告位使用权。

(三)原经批准,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以广告位所处位置缴纳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

第十七条 城市空间资源使用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科技城规划区80平方公里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