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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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实施办法
铁道部



为全面提高铁路专运乘务人员素质,完善专运乘务人员轮换制度,以适应专运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轮换对象
部专运处的列车员、餐车服务员、乘务厨师、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在保留部分固定骨干的基础上,实行三年半定期轮换制度(其中半年为岗前培训)。
二、轮换人员条件
1.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员条件(略)
2.轮换乘务厨师条件(略)
3.轮换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条件(略)
三、轮换人员的选送
1.轮换人员从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运输系统的列车、客运、客车车辆段或三等以上客运站的人员中选送。其中列车员、餐车服务员也可在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及劳务工中选调。
2.轮换人员每年5月上旬选送,轮换期满当年10月下旬返回。少数人员因专运工作需要,经双方单位协商和本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轮换期。
3.轮换人员在轮换期内,发现不适合专运工作的,由选送单位及时调换。
四、轮换人员的劳动管理
1.部每年初下达专运轮换乘务员选送名额分配计划,各单位按分配计划选调。
2.轮换人员由输送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从临时工、劳务工中选调的,签订临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轮换期限。
3.轮换人员在部专运处工作期间,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由部专运处负责管理。
五、轮换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轮换人员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基本工资,以选送单位工资介绍信为准,由部专运处按规定支付,遇有工资调整时,仍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并抄送部专运处。轮换人员中临时工、劳务工的工资按部专运处规定办理。
2.轮换人员的养老保险按铁道部现行规定执行。
3.轮换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按部专运处规定办理。
六、轮换人员的日常管理
1.轮换人员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由原单位负责管理,部专运处负责建立临时档案、申报临时户口。党、团、工会关系随轮换乘务员转移。
2.部专运处应加强对轮换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对具备党、团员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其入党、入团。对少数符合列车长、厨师长、工班长条件,工作又需要的,可聘用为列车长或安排其担任厨师长、工班长职务,但聘用期限仅在轮换期以内。
3.部专运处负责对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人员进行半年岗前培训和参加铁路成人中专函授学习,他们在轮换期内经考试合格,可取得中专学历;对厨师和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
4.轮换人员的奖惩工作,由部专运处按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可征求原单位意见。
5.轮换人员在部专运处工作期间,铁路局要经常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七、轮换制的实施要求
1.选送专运轮换乘务人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单位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选送专运轮换乘务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坚持条件,严格选拔。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把关,真正把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的人员选送到部专运处。
2.具体选送工作由各单位劳资部门牵头,客运、公安部门配合并抽专人对所选送的专运轮换乘务员,按照条件,层层进行审查把关,其中政审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对掌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实表现不好的、有各种思想问题的,一律不得选送。选送单位应认真填写《铁路专运轮换
制乘务人员审批表》(略)一式二份,分别报部劳资司和公安局备案。
3.为确保专运轮换乘务员的素质,保证让一流的人员为中央首长服务,专运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人员在各单位严格选拔的基础上,由专运处处长负责,严格按专运条件组织审查面试。经面试、政审、体检合格并填写《铁路专运轮换乘务人员审批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部专运
处下发报到通知。
4.专运轮换乘务人员轮换期满回原单位后,各单位要根据其在专运处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达到的技术业务水平,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轮换人员中的临时工、劳务工,轮换期满经部专运处鉴定合格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附件 1.轮换列车员、餐车服务员条件
2.轮换乘务厨师条件
3.轮换检车员、车电员、内燃机械员条件
4.铁路专运轮换制乘务人员审批表(略)



19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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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4号


现公布《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8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家庭,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

(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属地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级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和指导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村(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

(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低保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低保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卫生、教育、公安、税务、工商、发改、国土、广电、供电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依照部门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市、县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八条 持有我市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赡养人,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

(二)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

(五)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户。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家庭年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指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生产所得的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土地、房产出租转让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亲友赠送、继承、法定赡(扶)养人支付的赡(扶)养费;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上年度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各类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丧葬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补助金、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八)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九)民政部门确定的不应计入的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

围: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因吸毒、赌博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三)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四)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接受管理审批机关入户调查的;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人员;

(六)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

(七)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章 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20元。凡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按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实施差额补助,补助水平人月均30元。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曲靖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市对县(市)区补助根据财政财力情况分为三类,一类地区:开发区,省市财政补助50%;二类地区:麒麟区、沾益县,省市财政补助55%;三类地区:宣威市、富源县、会泽县、马龙县、罗平县、师宗县、陆良县,省市财政补助65%;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今后根据市、县财政变化情况再作适度调整。

所需资金和用款计划由市、县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农村低保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户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实施农村低保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协商民政部门后,按实际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级每年暂按5万元,县级5—10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取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居民,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享受全额或差额农村低保待遇:

(一)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月人均补助30元;

(三)因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月人均补助20元。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户主提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委会,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优抚对象的优抚证、残疾人的残疾证、家庭成员中有患病人员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后要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名单及保障金额等内容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农村低保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对评议或公示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或抽查等办法,对申请家庭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报批材料进行抽查、审核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的,发给《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五)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组织发放,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财政直发制度,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

(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加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劳动。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一)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三级审核两榜公示的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二)农村低保实行年审制。保障对象下年度符合条件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除外。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低保金领取证》。

(三)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停发或增减保障金的手续。

(四)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农村低保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资金发放、通讯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享有下列优惠:

1.教育减免:低保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除享受“二免一补”政策外,免交住宿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在本市高校就学的,优先获得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

2.就业帮助:通过组织劳务培训和劳务输出,帮助有劳动愿望的人员进城务工,免收培训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取得收入后,在一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给予享受原有保障金数额的照顾;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减免有关费用。

3. 医疗减免:资助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农村低保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医疗机构应当凭《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减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和普通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等。对大病患者,自己承担的费用仍难以支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者,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曲靖市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4.住房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危房改造的,应优先审批,减免相关费用,尽可能给予各方面资助。

5.其他与生活直接相关的水电、燃煤(燃气)、广电等部门,也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优惠。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农村低保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曲靖市民政局举报电话:3119442。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对低保对象、低保补差每半年公开一次。对违反农村低保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同时对反映情况者要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低保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三条 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农村低保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优亲厚友、谋取私利的;

(四)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从2007年1月起发放。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

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

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激励人才更好地在我市的建设中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实际贡献为依据,不仅要看成果的获奖层次,而且要看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的实际效果。选拔工作向关系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倾斜,向工农业生产及教育、卫生等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在指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业绩择优选拔。同等条件下学科带头人梯队成员优先选拔。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主要在除中省直单位以外的县(市)区、市直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中进行。 (二)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科研、新技术推广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含农民技术人员)。 (三)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已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很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市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省市县(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学及教育理论研究方面成绩突出,为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省特级教师和省优秀教师;获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者。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享有盛名,是获省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者。 (八)在职业体育竞技中,其培养的运动员在亚运会比赛中取得奥运会项目金、银牌,在全运会取得金牌,并且在比赛前四年内执训满二年的教练员。 四、选拔数量 每年大约选拔20名,选拔人数采取条件和指标双控制的办法进行。 五、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由市政府一次性发给每人6000元津贴,并颁发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六、选拔程序 (一)市人事局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推荐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 家的审批情况及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县(市)区、市直企事业单位下达参考指标,申报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不占指标。 (二)各基层单位在广泛征求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人选,主管部门审定并公示后报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并确定入选人员,在齐齐哈尔日报公示一周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七、推荐材料要求 (一)单位综合推荐报告一式3份,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及申报等级。推荐人选在2人以上的需附一览表1份。 (二)业绩说明材料一式10份,1500字以内。具体说明人选自然情况、现实表现、业务和学术水平、工作实绩及获奖项目等级等情况。 (三)《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由个人填写。 (四)有关证明材料。 1、成果证书及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评选时在综合考虑获奖情况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近3年所获成果。 2、承担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的需有市计委、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出示的证明。 3、在科技开发及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需有市(县)级以上审计部门的证明。 4、能反映其贡献情况的其它材料。 5、上述证明材料的明细表。 八、其它 (一)每年选拔的时间根据省开展此项工作的时间确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同步进行。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