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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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05]860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意见》(京政农发[2005]27号)及《市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滚动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农[20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对符合(京政农发[2005]27号)文件要求,并分别经市农委、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的扶持标准对个人或项目单位,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凡各乡镇、区县及市级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均需纳入北京市财政局支农项目库,实行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经区县政府审批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区县财政部门应汇总后做为一个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同时上报市级财政。

第六条 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区县项目,在上报市乡镇企业局和市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同时编制《区县二三产业资金情况表》(见附件1)上报市级财政。

第七条 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市级项目,在报送市乡镇企业局和市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

第八条 上述项目在进行支农项目库录入时,在政策类型选择上应选择“01农业”下的“011农业政策资金项目”类型。

第九条 以上纳入支农项目库的项目,除符合有关项目库申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材料:

1、农民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区县政府审批证明。
2、其他各类项目: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竣工验收证明;经区县级劳动部门核准的新增劳动力就业名单。

第十条 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农民个体工商户的资料保管及档案管理工作。区县和市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除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外其他各类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扶持二三产业资金列入第“07”类“农业支出”类下第“0709”款“其他”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分别根据市农委、区县政府(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审批情况,结合支农项目库中项目的申报,经核对后,分别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市级项目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指标通知单后,分别将扶持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单位或乡镇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区县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后:

农民个体工商户的扶持资金采取直补的方式,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兑付给个人,同时填写《农民个体工商户资金发放情况表》(见附件2);
其他项目的扶持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扶持二三产业资金的审批截至到当年的9月30日。9月30日以后注册成立的上述企业或改扩建项目、农民个体工商户可纳入下一年度扶持范围。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扶持资金准确、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或个人,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对在执行中存在虚报、冒领情况的,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区县二三产业资金情况表
http://www.bjcz.gov.cn/tsnr/cztg/P020050628558512635202.xls
农民个体工商户资金发放情况表
http://www.bjcz.gov.cn/tsnr/cztg/P0200506285585130581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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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现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贾学英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经济强市建设,市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公布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286项,取消423项,降低收费标准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65项。
二、对本决定公布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加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各收费单位要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将项目名称、收费范围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要认真执行“票款分离”制度,由缴费人持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费,各收费单位不得直接收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属于降低收费标准的要立即降下来,按新标准收费,凡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凡上级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各部门一律停止收费。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增加的收费项目,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收费。
三、对本决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公布之日起有关收费单位一律停止收费,也不得变相收费。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费项目,要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制服务或指定服务,不得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增加环节搞搭车收费、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四、市物价、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决定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附:泰安市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泰安市第一批保留、取消、变更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一、泰安市农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7项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元/证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元/证
(三)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四)农业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五)农广校中专学历生学杂费 300元/生 年
(六)检疫证书费 1元/证
(七)土壤肥料测试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6项
(一)中国农业会计函校泰安分校学杂费
(二)大白菜一代杂交种监制服务费
(三)成人专业证书教育管理费
(四)种子质量合格证工本费
(五)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六)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

二、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保留收费项目8项
(一)国家级科技奖申报费 500元/项
(二)省(部)级科技奖申报费 300元/项
(三)市、地、厅、局级科技奖申报费 150元/项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技术交易额的5‰
(五)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 50元/套
(六)专利代理收费 详见文件
(七)专利收费 详见文件
(八)调处专利纠纷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科教基金
(二)科技发展基金
(三)民办科技组织管理基金(费)

三、泰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企业管理费
(二)外向型经济发展基金

四、泰安市广播电视局
保留收费项目10项
(一)收视境内外卫星节目管理费
1、境内卫星收视管理费 300元/年
2、境外卫星收视管理费 800元/年
3、个人境内卫星收视管理费 100元/年
(二)《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 45元/套证
(三)重新开通有线电视信号收费 50元/户
(四)有线电视建设费(国产件) 200元/户
(五)有线电视建设费(进口件) 250元/户
(六)商业性用途有线电视建设安装费 1000元/系统
(七)现有有线电视系统与有线电视台联网入网费 100元/户
(八)现有有线电视系统与有线电视台经改造入网的改造费 40元/户
(九)有线电视收视费 12元/户月
(十)有线电视用户拆迁成本费 70元/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演播中心机房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
(二)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三)有线电视用户证工本费
(四)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工本费

五、泰安市粮食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非农业人口粮证工本费
(二)"农转非"供粮凭证工本费 

六、泰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取消收费项目1项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

七、泰安市中小企业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乡镇企业系统领导干部厂长(经理)岗位培训费

八、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取消收费项目1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200元/人 期

九、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的建筑工程 2500元/m2
2、新建民用建筑 25元/m2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
1、规划区内的企业、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按在职职工人数10元/人年
2、个体工商户 50元/户年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二)平时使用人防设施工程及设施、资源收费

十、泰安市水利与渔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7项
(一)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详见文件
(二)内陆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详见文件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 详见文件
(五)河道采砂管理费 销售额的25%
(六)水资源费 详见文件
(七)泰城自来水水资源费 0.50元/m3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1项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由30元/证降到1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四)水资源开发费

十一、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保留收费项目6项
(一)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费总额的1%-4%据不同方式分别计收
(二)土地登记费 详见文件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详见文件
(四)采矿权使用费 详见文件
(五)采矿登记费 详见文件
(六)耕地开垦费(保证金) 详见文件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1项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1、大型 由9000元/矿降到7000元/矿
2、中型 由7000元/矿降到5000元/矿
3、小型 由5000元/矿降到3000元/矿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2项
(一)土地价格评估费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0.1‰-4‰
(二)测绘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22项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
(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
(三)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四)国有土地划拨费
(五)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
(六)建设用地保证金
(七)测绘许可证审查费
(八)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
(九)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十)土地办证费
(十一)土地开发管理费
(十二)土地开发配套费
(十三)土地权属变更费
(十四)土地过户费
(十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
(十六)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
(十七)土地测量费
(十八)统征服务费
(十九)土地证书年检工本费
(二十)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地租)
(二十一)土地增值费
(二十二)土地管理技术培训费

十二、泰安市盐务局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企业管理费
(二)盐业生产发展基金 

十三、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留收费项目8项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详见文件
(二)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 详见文件
(三)经济合同鉴证费 详见文件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6元/本
(五)经纪人工商管理费 佣金的10%
(六)商标业务收费 详见文件
(七)商标注册管理费 详见文件
(八)山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费(含公告费) 3000元/件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3项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详见文件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由按营业额的0.5-1.5%降到0.4-1.2%;按营业收入的1-2%降到0.8-1.6%。
(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1、工业品、大牲畜 由按成交额的1%降到0.8%
2、其他商品 由按成交额的2%降到1.6%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12项
(一)广告业务员证工本费
(二)新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
(三)各种年检咨询费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
(五)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费
(六)私营企业保证金
(七)私营企业管理费
(八)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九)建筑市场管理费
(十)抵押物品服务费
(十一)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费
(十二)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费

十四、泰安市审计局
取消收费项目1项
建设资金审计费

十五、泰安市体育局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0元/证
(二)临时性体育经营许可证 20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市级青少年运动员资格审查费

十六、山东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40元/套
(二)外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50元/套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见文件
(四)增值税销货清单工本费 电脑4#0.30元/份、7#0.50元/份
增值税销货清单工本费 手写4#3.00元/本
(五)普通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2项
(一)税务发票管理费 
(二)税务管理专用卡工本费

十七、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1、正常管理户 40元/户(套)
2、"三改"企业 10元/户(套)
3、年纳税额600元以下,只发《税务登记证》(定期额户)的 5元/证
4、下岗职工办理税务登记 不收费
(二)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 1.3元/枚
(三)微机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四)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税务发票管理费
(二)税务管理专用卡工本费
(三)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十八、泰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特种作业操作证工本费 18元/证

十九、泰安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3项
(一)无线电管理费 详见文件
(二)无线电台注册登记等收费 详见文件
(三)蜂窝公众通信网频占费 详见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1项
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移动电话手机用户频率占用费
(二)农民集资办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
(三)移动电话智能卡频率占用费

二十、泰安市统计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统计人员上岗培训费 200元/人
(二)统计证工本费 8元/证
(三)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50元/套
(四)统计咨询服务费 详见文件
(五)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 120元/人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商品房统计费
(二)基建统计费
(三)农村统计人员培训费

二十一、泰安市档案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档案保护费 详见文件

二十二、泰安气象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项目2项
(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 详见文件
(二)"121"电话自动咨询气象服务收费 0.4元/次
取消收费项目1项
气象科技档案资料费(含咨询费、管理费) 

二十三、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保留收费项目1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平均工资额计算详见文件

二十四、泰安市畜牧办公室 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国内动物检疫等收费 详见文件
(二)动物种畜禽鉴定费 详见文件

二十五、泰安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1项
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 240元/人·国
取消收费项目4项
(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手续费
(二)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三)因公出国服务费
(四)护照服务费 

二十六、泰安市文化局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著作权作品登记费、鉴定费 详见文件
(二)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详见文件
(三)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0元/套
(四)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50元/套
取消收费项目10项
(一)营业性、临时组台演出管理费
(二)非文化系统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管理费
(三)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
(四)《营业演出许可证》手续费
(五)录音录像管理费
(六)计划内演出管理费
(七)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八)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费
(九)计划外演出管理费
(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二十七、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污水排污费 0.04元/吨
(二)超标排污费 详见文件
1、超标排污费提高标准收费 每年提高5%
2、超标排污费加倍收费 2-5倍
(三)滞纳金 每天1‰
(四)二氧化硫排污费 0.2元/kg
(五)超标水量费 0.3元/吨
取消收费项目9项
(一)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证工本费
(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非委托检测费
(三)电镀生产许可证初审、复查费
(四)环保新产品鉴定费
(五)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六)机动车尾气检测费
(七)最佳环保应用技术评审费
(八)环保科技成果证书工本费
(九)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评审费

二十八、泰安市林业局
保留收费项目11项
(一)育林费 销售额的5%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费 1.5元/证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 详见文件
(四)绿化费 5元/人·年
(五)森林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六)水果类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八)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九)木材运输证件费 1.5元/证
(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详见文件
(十一)《林权证》工本费 5元/证
降低收费标准后保留的收费目2项
(一)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一、二级)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6%-8%降到4%-6%
(二)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对中药生产企业) 按销售额的6%-8%降到1%
取消收费项目7项
(一)林政管理费
(二)植物检疫证书工本费
(三)林区管理建设费
(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证件费 
(五)森林资源更新费
(六)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
(七)育林基金对果品及果品加工品的收费

二十九、泰安市地震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收费项目1项
抗震设计监督费

三十、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取消收费项目14项
(一)灭火器铭牌费
(二)灭火器产品合格证费 
(三)灭火器管理费 
(四)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五)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六)企业消防安全保证金
(七)消防设施竣工安全保证金
(八)消防器材运输服务费
(九)建筑工程消防保证金
(十)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
(十一)消防押金
(十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
(十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工本费
(十四)消防设施设备费

三十一、泰安市烟草专卖局
保留收费项目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国营、集体企业 24元/证
2、个体工商户 12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工本费

三十二、泰安市财政局
保留收费项目5项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20元/人科
(二)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60元/人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0元/证;年检费(二年一次)5元/证 
(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IC卡工本费13元/卡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24课时)72元/人期
取消收费项目5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费
(二)专控商品附加费
(三)会计电算化软件入境认定费
(四)产权登记证工本费
(五)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费

三十三、泰安市经协办
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项目3项
(一)承办业务服务费 受益金额的2%
(二)代办业务服务费 运输物品价值的1-3%
(三)垫付资金手续费 垫付金额的1%

三十四、泰安市行业管理办公室
保留收费项目4项
(一)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0元/证
(二)增发副本工本费 25元/证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 1600元/矿
(四)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费 正本:4元/证 副本:6元/证
取消收费项目1项
煤炭管理费 

三十五、泰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取消收费项目3项
(一)城镇居民户口计划指标凭证收费
(二)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三)农电发展基金

三十六、泰安市物价局
保留收费项目2项
(一)《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1、正本 10元/份
2、副本 70元/份
3、变更 30元/本
(二)收费年度审验费 收费总收入的5‰
取消收费项目1项
企业定价认可证工本费

三十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留收费项目6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 10-50元/件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50-100元/件
3、其他非财产案件 10-50元/件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 50元/件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 按4%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按3%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按2%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50-100元/件
6、行政案件
(1)治安行政案件 5-30元/件
(2)专利行政案件 50-400元/件
(3)其他行政案件 30-100元/件
7、劳动争议案件 30-50元/件
8、破产案件 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9、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根据不同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二)申请执行费
1、申请执行案件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50元/件
(2)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3)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按0.1%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1)保全财产金额或价额不满一千元的 30元/件
(2)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超过十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三)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按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交纳
(四)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 按实际成本收费
(五)其他诉讼费 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六)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
1、活体检验
(1)检验费 20-50元/人次
(2)鉴定费 30-50元/人次
(3)会鉴费 50-100元/人次
(4)亲子鉴定 200-250元/人次
(5)性功能检查 50-80元/人次
(6)司法精神病鉴定 100-200元/人次
2、物证化验 
血痕、精斑、毛发等法医物证检验 10-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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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财政部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对珠宝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与珠宝首饰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签署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有关珠宝首饰的国家标准,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当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的工作负责。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履行基本评估程序,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实物确认,明确珠宝首饰的存在状态。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珠宝首饰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对珠宝首饰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查验。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分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通用的分级体系,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但是应当对其结论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同一珠宝首饰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市场级别。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珠宝首饰的市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收集信息的内容。通常关注以下方面:

  (一)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三)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

  (五)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和珠宝首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取足够数量的可比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充分考虑其价值因素的可比性;

  (四)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

  (五)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分析被评估的珠宝首饰是否可以复制、可以再生产等因素,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珠宝首饰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

  (三)恰当选择重置成本的类型,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四)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明确珠宝首饰较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通常只适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的评估业务;

  (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四) 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被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对同一珠宝首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编制珠宝首饰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估对象的恰当描述,包括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并突出描述影响价值结论的关键性特征。

  (二)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三)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珠宝首饰的实物调查、鉴定分级等过程。

  (四)珠宝首饰是否存在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或者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合理确定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