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病残废的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9:02   浏览:8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病残废的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病残废的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答复

195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绥远省伊克昭盟自治区人民法院:
你院6月7日院研字第十一号函收悉。兹就所述情况及问题提出下列意见:
一、男方未与女方离婚而另行结婚,应构成重婚。
二、所举第一例男女双方如不离婚,而男方另与他人结婚,则将构成重婚。现双方感情依然很好,且依来文:“某甲亦念结发夫妻,不忍因乃妻残废提出离婚”,这样就没有发生离婚问题,更没有发生因离婚而使其妻“忿懑加病而死”之责任问题。
三、根据第二例所举情况,如能证明女方之痴呆确已没有治好的希望,则男方可以请求离婚;但该男方对女方离婚后的生活和治疗各方面仍须负责,并应作很好的安排,不能仅以“退回娘家抚养”了之。

附:绥远省伊克昭盟自治区人民法院关于因病残废和痴呆的婚姻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因病残废和痴呆的婚姻案件处理问题,业经我院组织干部讨论过,但没有得出很好的结果,我院为了正确的掌握政策,妥当地解决问题起见,特随文附上材料二份,请予解答为祷。

附件一:甲乙两个案例
甲例:
某甲现年40岁,体甚健,于26年前即与其年长三龄之妻某乙结婚,生有一女二子,不幸某乙于二三年前因病残废,屡医罔效,现周身团挛,双目失明,鸡胸驼背,骨格歪斜,遇冷尤剧,往往衣食住行完全需人帮助,某乙自疚不能人道,愿让某甲再娶,某甲亦念结发夫妻,不忍因乃妻残废提出离婚,在此种情形下某甲如果再娶,是否构成重婚?若非离以后不能再娶,则某甲势必与某乙离婚,而某乙本系病入膏肓之人,如果因离婚忿懑加病而死,某甲是否有责任,请予解答。
乙例:
男方现年26岁,女方现年24岁,于1944年结婚,生有一女,现女方因病痴呆,不懂人道,衣食不能自理,男方既系于事业繁忙又无力照顾,又因经济条件限制无法雇人照拂,忆想前途,十分苦恼,视此情况难以成为终身伴侣,有意将其妻退回娘家抚养可否离婚?如果不成再娶一妻是否构成重婚?请予解答。

附件二:渑池县人民法院请示
沈院长:
我们进行了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因其中有比较疑难问题与典型事例,特直报上,希予以指示:
男结婚后,女方疯了,男人坚决提出离婚,不离吧,男人得侍候女人一辈子,离了吧,女人生活无法依靠怎样算适当,希予以指示为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安市城市绿化赔偿和异地绿化补偿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3〕18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绿化赔偿和异地绿化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市绿化赔偿和异地绿化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淮安市城市绿化赔偿和

异地绿化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园林绿化建设进程,确保绿化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要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楚州区、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行为所引起的各种园林绿化费用。

(一) 对城市绿化和园林设施造成损伤和破坏的;

(二) 占用城市绿地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未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和要求的。

第三条 市、区园林、规划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

(一)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应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楚州区、淮阴区、淮安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应征得所在的区园林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涉及本办法第二条收费的,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楚州区、淮阴区、淮安经济开发区范围的,由所在区园林主管部门收取。



第二章 绿化赔偿与占用绿地赔偿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确需砍伐、移植城市道路绿化物及广场、公园、游园绿地等公共绿化物的,应提出申请,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后,按附表一缴纳赔偿费;涉及道路行道树的,在收取树木赔偿费的同时,按1m2/株计算绿地,按附表二另收取绿地占用费。

第五条 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单位、居住区及个人宅院内的乔灌木确需砍伐、移植或占用绿地的,应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按正常标准减半收取赔偿费。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按被修剪枝干40元/厘米(分叉处直径)缴纳损坏赔偿费、作业费(其中30元/厘米为赔偿费,10元/厘米为作业费),由园林部门安排修剪。市政、电力、通讯、消防等部门需要对城市园林绿化树木进行修剪的,须事先申报园林主管部门同意,由园林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收取作业费,减半收取损坏赔偿费。

第七条 对折损花木、盆景、在树上设置禁锢物及损坏园林设施的,按附表二标准收取赔偿费。对树木造成局部损伤的(含交通事故肇事方),按树木类型(落叶、常绿两大类),对照附表一赔偿标准中“损伤”项赔偿。

第八条 占用城市绿地的收费标准按附表二绿地占用项执行。占用绿地内有植物和园林设施的,按相应赔偿标准另行计算。

第九条 损伤古树名木,按附表一“损伤”项赔偿。





第三章 绿化工程代建



第十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城市的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费都应纳入投资预算,为保证配套绿化费专款用于建设绿地,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时,规划待建的绿地需缴纳代建绿化工程款。

第十二条 代建绿化工程款缴纳标准:

(一)各区成片开发居住区配套绿化,每平方米70-80元;

(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每平方米50-60元。

对市政基础设施、河道、铁路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暂不收取代建绿化工程款,但应搞好配套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配套绿化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向园林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为保证配套绿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园林主管部门将代建绿化工程款分二次无息返还建设单位,第一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开工时返还50%,第二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50%。



第四章 异地绿化补偿



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实无法达到《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要求的,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其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由园林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及所处分类区域(见附件五)绿地的综合价值计算。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异地绿化补偿费按附件四的基价标准收取。容积率超过1.8的,异地绿化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所处分类区域基价+(实际容积率-1.8)×所处分类区域基价×50%。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未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折损花木、损毁设施、占用绿地或蓄意破坏城市绿化的(含交通事故),除按正常标准收取赔偿费外,并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以损失费(见附表一)1-5倍罚款。

第十八条 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除按附表一“损伤”项赔偿外,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按附表三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如期完成配套绿化建设,或配套绿化建设不符合质量及设计要求的,由园林主管部门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不再退还代建绿化工程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绿化规划、擅自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建设单位应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审批手续,除责成补办手续、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外,并按规定缴纳其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园林主管部门收取的赔偿费、代建绿化工程款、异地绿化补偿费,应统一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罚款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按财政部门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费,由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县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收费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3月8日市财政局、物价局、建委《关于印发淮阴市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通知》(淮财预(1994)第6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淮安市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标准

二、淮安市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占用绿地赔偿标准

三、损坏古树名木处罚标准

四、建设项目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五、淮安市市区绿化分类区域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

199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6)88号“关于齐鲁制药厂诉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