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摘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4:29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近期少数地方不顾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查处。为保证国民经济大局和社会的稳定,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
一、199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和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发行彩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或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已批准发行的彩票必须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超规模或改变发行办法。由认
购人自主选择号码的主动型彩票(包括“六合彩”、“四合彩”和万字彩票等),一律不得发行。自行与外商或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或变相合资在境内发行的彩票,一律停止发行,对外签定的有关协议一律无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重申:上述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
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
二、各地区要对当地彩票市场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凡由地方或部门自行搞的彩票,包括各种名目的“自选数”形式的主动型彩票、自行与外商或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作)或变相合资(合作)在境内发行的彩票,一律限期纠正,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
反规定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和有意拖延自查、清理工作进度的地方及单位,一经查出,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三、未经批准印制彩票的企业不准印制彩票;经指定承印彩票的企业,不得印制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彩票。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印制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主管彩票的机关,要会同民政部、国家体委和国家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把彩票市场的管理工作做好。



1994年5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在巴格达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关系,同意签署一九九四、一九九五、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期内,双方互换一个教育代表团,具体人数,访问时间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期内,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六个奖学金名额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专业和其他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期内,伊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专业和其他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校际合作关系,包括交换学术资料,人员互访等内容。

  第五条 双方鼓励有关人员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研讨会和讲座等活动。

  第六条 双方致力于通过以下途径交流经验、资料、文献,了解对方国家的教育体制:
  1.互换有关教育计划与统计的资料。
  2.中方向伊方提供电视教育节目,用于伊拉克电视教育节目。
  3.交换教育大纲和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资料。

             二、文化、新闻

  第七条 双方互换四至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进行七至十天的访问。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科技图书和出版物,各种专业的文稿、论文、报告和手稿照片,以及有关阿拉伯文化遗产、阿拉伯——伊拉克文化和伊拉克历史的原稿影印件。

  第九条 双方鼓励北京外文出版社与伊拉克新闻部有关出版社建立联系,互换双方认为合适的印刷品及图书。

  第十条 双方互换宣传品、期刊、录音带,以便了解对方的文化。

  第十一条 双方互派文物发掘及保护方面人员进行访问并交流经验,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特别是参加巴比伦国际艺术节和音乐活动。艺术团人数不超过十人。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双方努力举办乐器制作培训班,并在音乐出版领域进行交流。

  第十四条 双方继续加强合作,实施伊拉克通讯社和新华社之间业已签订的协定,并执行双方于一九八五年签署的协定附件中包括交换新闻、图片在内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和互派艺术团访演,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继续加强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第十七条 为配合各自国庆,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并酌情予以播放。

               三、体育

  第十八条 两国体育交流与合作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或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四、费用总则

  第十九条 A.短期访问
  派遣方承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食宿、交通费和在政府医院就诊的医疗费,并根据本国现行规定提供零用费。
  B.奖学金
  1.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
  2.接待方承担食宿费、学费、论文印刷费、免费医疗和零用费。
  3.根据本计划接受的学生应遵守驻在国大学对外国学生实施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展品运输
  1.送展方承担展品运往展地和运回的费用。
  2.双方就有关保护展品安全的措施达成协议。
  3.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各地展出的运输费、展览组织费。

  第二十一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三个月将计划交流的人员和团组名单、人员简历、访问计划、所用语言和抵离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二条 双方可就未列入本计划内的代表团互访和活动的可能性进行研究。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鼓励其他学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活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

  第二十四条 在新的执行计划签署之前,本计划继续执行。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巴格达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写成,二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范中汇              海赛姆·阿尼
     (签字)              (签字)

关于贯彻落实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国办发〔2004〕44号),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57日联合召开了全国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和部署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原料血浆,违法手工采集血浆,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等违法行为。并于2004年5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与重点内容
  (一)36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一)。重点检查《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有违法收购原料血浆行为;是否定期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是否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批签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按药品GMP组织生产。具体检查项目及内容按照血液制品GMP检查评定标准和批签发的有关规定进行(见附年二)。

  (二)生产用于血源筛查试剂的生产企业,重点核查是否执行批批检定制度;申报批量和实际批量是否相符;试剂的效期和操作方法是否与国家批准的相一致;是否按药品GMP组织生产。

  (三)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采血针和相关检测试剂等30类111种产品和271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三)。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按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要求进行全项审查。其它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则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等要求进行质量体系检查。以上检查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进行记录和上报。

  二、具体安排
  (一)首先由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查。今年7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全面摸清本辖区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分别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医疗器械司。

  (二)今年7~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涉及企业进行检查。需要寄送样品的应于7月底前完成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抽样和寄送工作。

  (三)今年7月开始,我局将结合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换发《药品GMP证书》,组织对36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今年9月到10月,我局组织对各地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11月到12月,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精神,按照《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好安排,保证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违法采集、收购原料血浆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依照《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考核)时,要重点对产品的销售去向进行检查,发现有销售给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窝点的要及时通知由公安、卫生、监察、食品药品监督四部(局)组成的同级案件查处组。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时,要按照《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方案》的品种等方面要求抽取样品,寄送相关检验中心检验。发现无证生产、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的,要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要把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对重点环节要突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逐步完善日常监管体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切实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起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血浆采集与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制度,保证血制品生产企业血浆的来源合法,保证血液制品、医疗器械质量。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织形式,指定具体联系人员,并将联系方式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备案。为及时沟通情况和信息,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应在每个月的3日前,将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我局。

  今年11月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应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我局。内容包括专项整治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及案件查处情况、存在问题、今后打算及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内容。在工作中有何具体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人:卫 良
  电 话:010-68313344转1032
  传 真:010-88363227
  医疗器械司联系人:马长城
  电 话:010-68313344转1103
  传 真:010-88363234


  附件:1.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
     2..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调查表
     3.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注: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