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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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政办〔200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郑州市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落实市政府每年确定的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计划,推动全市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指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矿区管委会,涉及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市政府主要部门,包括劳动保障、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国税、地税、工商等。对县(市)、区考核指标为新增就业再就业人员、落实再就业政策、开展再就业服务、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5项,对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矿区的考核同县(市)、区;对部门考核指标主要是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

(二)考核内容与方法。对县(市)、区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落实再就业政策、开展再就业服务、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5个方面工作。全面完成的满分为500分。

1.当年确定的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计划。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考核范围是指本年度内本辖区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求职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情况,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异地调入人员和城市化推进中“转非”的原失地农民,当年新增的在城镇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考核当年城镇求职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市统计、人事和工商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完成工作目标的得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

2.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主要考核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企业主辅分离和享受优惠政策补贴落实情况4项指标。4项指标均得到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5分。

3.开展再就业服务。共有5项指标:(1)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提供“一条龙”服务。(2)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规范化建设,街道和社区工作平台的建设做到“六个到位”(即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到位),搞好“三个衔接”(搞好与县(市)、区劳动保障工作的衔接;搞好与街道和社区其他便民利民业务的衔接,并与企业保持联系;搞好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衔接),开展争创“达标社区”和“示范社区”活动,扎实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3)加强就业和再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就业和再就业信息网络。(4)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部颁标准。(5)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完成上述5项指标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相应扣分。

4.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拨付使用情况等5项指标。上述指标均得到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0分。

5.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各县(市)、区要制定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的计划和办法,制定计划、明确补贴标准和办法的分别得10分,未制定的为0分;资金落实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为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得50分。上述指标均得到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相应扣分。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主要依据当年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组织进行。

二、奖惩办法

市政府每年年终对考核对象当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郑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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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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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水利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决议》(粤府〔2003〕8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人大决议,先用5年的时间(2004-2008年)完成更新改造装机117977千瓦,重建、扩建装机83794千瓦,新建水轮泵站385宗,改造水轮泵站1033宗,全面恢复和提高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排涝抗旱能力,促进全省农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议案的工程项目建设,重点是对现有效益好、影响大的工程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容扩建,恢复提高其效益,同时对部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失去技改条件的骨干排灌工程进行重建。
  (一)机电排灌技改扩建工程。第一年各市进行试点;第二年全面铺开。2004到2008年平均每年完成技改装机23595千瓦,增容装机10259千瓦。
  (二)机电排灌重建工程。前两年重点解决近年来在排涝抗旱中出现严重危情和无法发挥效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五年共完成重建装机32500千瓦。
  (三)水轮泵工程。前三年重点实施技改项目恢复现有工程的效益,力争前三年完成技改任务的80%,后两年主要安排新建(重建)工程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一)行政区域范围。
  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的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和惠州、江门、肇庆等15个市,其中江门市重点扶持台山市、恩平市;惠州市重点扶持惠东县、龙门县;肇庆市重点扶持高要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工程规模范围。 
  1.单站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机电排灌重建工程。
  2.原主体工程和机组台数不变,改造后装机不超过原有装机30%的机电排灌技改工程。
  3.增容扩建后单站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机电排灌增容扩建工程。
  4.水轮泵站的新建(重建)、扩建与技术改造(不包括电站、加工部分)。
  (三)市、县(市、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的转制扶持,工程管理人员培训,议案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议案实施期间,省级财政每年专项安排16000万元用于补助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农村机电排灌、水轮泵站工程技改和重建,其中:补助小型机电排灌站重建2600万元,补助机电排灌技改和增容扩建10700万元,补助水轮泵站建设和技改2400万元,扶持市县机电排灌管理总站转制200万元,用于技术培训及议案管理经费100万元。市级财政每年安排4735.8万元;县级通过吸纳受益者投入、社会捐资或财政安排等方式每年筹措解决3242.6万元。
  以省核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省、市、县各级的投入比例是:小型机电排灌重建工程为5∶2∶3;机电排灌技改和增容扩建工程为7∶2∶1;水轮泵站新建(重建)工程为7∶2∶1;水轮泵站技改和增容扩建工程为8∶ 2∶0。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市县投入资金。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县级政府必须向省出具本级筹资方案的承诺保证书。
  (二)资金分配。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综合因素法为主的分配原则。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原装机容量、水轮泵站宗数、受益面积、各地资源条件、工作质量、人均可支配财力、市财政和县级筹资能力等。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地级市上述因素,确定各市在议案实施期间省给予补助的机电排灌工程规模和水轮泵工程宗数的控制指标。省原则上按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议案规定的补助比例安排省级补助资金,超出控制指标的机电排灌工程和水轮泵站的建设项目,省不予补助。
  (三)资金拨付。
  为保证市县资金足额到位,省级补助资金在市级财政年度议案资金拨入专户并提供有效凭证后予以拨付,省级、市级财政年度投入资金在县级筹集资金拨入专户并提供有效凭证后拨付。市县划入专户资金未达到投入比例额度的,上级议案资金按下级议案资金的实际到位比例每年分两次拨付。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由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工程资金;尚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由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报帐制的方式拨付工程资金;转制扶持、工程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采取报帐制的方式拨付。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省级资金结余,用于该项目的运转管理;项目因故终止,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批,已拨付但未使用的资金归还原渠道。
  (四)资金监管。
  议案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级水利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指导和监管;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日常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会计核算,严格按资金规定用途支付工程款项。
  对没有按规定足额落实市县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对出具虚假筹资方案承诺保证书有意高估冒算骗取省级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挪用省级补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除收回省级补助资金外,还应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前期工作管理
  (一)前期工作程序。
  机电排灌和水轮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列入议案实施规划的项目视为已批准项目建议书)。重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才能进入初步设计阶段。技改项目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二)项目审批权限。
  1.机电排灌工程重建、扩建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分级审批:
  装机1000千瓦(山区500千瓦)以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初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委托省水利厅审批。
  装机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山区100-500千瓦(不含500千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初审、市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市水利局审批。
  装机500千瓦以下(不含500千瓦),山区100千瓦以下(不含100千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水利局初审、县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县水利局审批。
  2.水轮泵工程重建、扩建项目,由市、县分级审批:灌溉面积大于3000亩(含3000亩)或提水流量大于0.3立方米/秒(含0.3立方米/秒),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初审、市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市水利局审批。
  其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水利局初审、县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县水利局审批。
  3.机电排灌工程和水轮泵工程技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分级审批。
  机电排灌工程和水轮泵工程技改项目审批权限参照重建、扩建项目执行。初步设计由省、市、县水利部门初审、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
  (三)投资概算。
  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应对工程投资严格审查把关,禁止高估冒算。工程投资额以经省水利厅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市、县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组复核,凡上报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专家组复核概算20%的项目,2年内不予安排计划。
  为控制项目投资概算,凡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10%以内的项目,水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时必须会签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10%以上(含10%)的项目,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程序报批。
  (四)有关要求。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省水利厅制订的《广东省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水轮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编制,并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深度要求。
  2.项目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省水利厅制订的《广东省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泵站)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机电排灌工程(泵站)技术改造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水轮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水轮泵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等进行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要求。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改项目为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括工程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重新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等内容。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审批。
  4.重建工程需报废后方可重建。工程报废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检测鉴定,并经水利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定工程技术状态等级后,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门批准。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改项目为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招标的内容,并附招标基本情况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
  6.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在批准初步设计时,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工程的保护范围和受益情况(人口、农田、产值);设计标准及工程规模;基础处理方案;工程主要建筑物结构;电源输入方式及主机型号(台数、装机);主要建设项目及其主要规模指标;管理单位和体制;工程概算及审核表(渠道工程及其附属建筑工程、发电分摊的投资分开单列)。

  五、项目计划管理
  (一)投资计划管理程序。
  机电排灌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由各县(市、区)水利部门提出,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上报地级市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地级市水利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省水利厅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草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
  (二)上报计划要求。
  上报年度计划应具备下列材料: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县政府筹资方案的承诺保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各4份,初步设计文件2套。

  六、工程建设管理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的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市、县应成立"实施省人大议案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同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议案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后,以省下达投资计划代替新开工审批。工程竣工后,按照《广东省小型机电排灌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七、体制改革
  (一)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开展机电排灌工程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力争2008年完成。对属于公益性的机电排涝工程,其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费用及运行电费,要纳入同级财政统一安排。对不属于纯公益性的机电灌溉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对象负担,对按规定收取受益对象缴费后正常运作仍有困难的,地方财政视财力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二)现有的市、县(市、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要在五年内实现管养分离,只承担管理职能,将其维修养护职能剥离出去。承担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重新核准定编后,归属同级水利部门直管,其编制要科学定岗、精简高效,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于剥离出来承担维修养护职能、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企业(单位),地方财政对其转制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省财政给予适当的启动补助。
  (三)提高机电排灌队伍素质。对从事机电排灌工程技术工作和总站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政府管理人员机电排灌工程技术水平和技术指导、运用推广能力;对运行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后,经考核符合技术标准的,承认其相应的技术等级,对在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必须实行考核上岗制度。省重点对从事机电排灌工程的技术管理、高级工以上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证培训,每年参加省举办技术培训人数不少于120人;各市县负责对高级工以下的运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全省每年不少于300人。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8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实行各单位按比例分散安排、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和残疾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
福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自谋职业,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财政、统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
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个劳动就业计划,统筹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组织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不含下岗职工和用工一年以下的临时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乡村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现已安排的残疾人,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计入安置比例。用人单位因工致残的残疾人,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并计入安排比例,但用人单位不得以超过安排比例为由拒绝安排。
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安排1人按2人计算。
第六条 按本规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省常住户口;
(二)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三)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四)无业;
(五)本人有就业要求。
第七条 各级劳动、教育及有关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统筹规划,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开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
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残疾人应当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学习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用人单位优先招聘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残疾人和有较高文化水平或者职业技能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也可以优先招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招聘、录用的残疾人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评奖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被招聘、录用的残疾人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统计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规定,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开户银行及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年末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未安排的人数和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缴纳。下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停止缴纳保障金,但以前缴
纳的保障金不予退回。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省残疾人联合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交或者减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第十四条 保障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具体办法,按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者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照统计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财政、审计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