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O 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简称项目法人招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具体工作。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市财政、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规划和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招投标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项目向社会公示,以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标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房管部门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净地)可以进行招标投标: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无争议,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要点已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三)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完成,无遗留问题;
(四)地块界址桩埋置齐全,围墙按四址范围砌筑合格;
(五)用地范围内地上无建(构)筑物,无建筑垃圾,地表自然平整。
招标人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进行收购储备。储备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毛地)也可以进行招标投标:
(一)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选址意见、规划设计要点和用地范围坐标图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三)土地划拨方案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的可行性方案能够得以落实;
(五)用地范围无争议。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可报名参加投标: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业绩的;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度,诚信行为记录良好 ;
(三)有足够用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资金和不少于该项目概算总投资30 % 的建设资本金储备 。两个以上(含两个)具备报名资格条件的 ,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资质等级不同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以资质等级低的核定报名条件 。
第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
(一)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文件 ;
(二)投标人报名 ;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对预审合格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书 ;
(四)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实地考察和答疑 ;
(五)投标人编制投标书 ,进行投标 ;
(六)招标人组织开标 、 评标 、 定标 ,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七)签订 《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合同书) ;
(八)签订 《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补偿协议书 》 (以下简称开发补偿协议书) 。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 :
(一)投标通知书 ;
(二)投标须知 、 投标书文本格式和相关文件 ;
(三)对招标文件进行的必要澄清或修改发出的补充通知及招标答疑纪要 ;
(四)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 、 规划设计要点及用地坐标图 ;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
(六)建设项目合同书文本格式 ;
(七)开发补偿协议书文本格式 ;
(八)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组成包括 :
(一)商务标书 :
1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2 、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和资信证明 、 诚信行为记录文件 ;
3 、 投标人累计开发和竣工住宅建筑面积的有效证明材料 ;
4 、 投标书和投标人情况介绍 。
(二)技术标书 :
1 、 土地补偿和拆迁 、 安置方案 ,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及建设进度计划 ,开 、 竣工及交付使用时间等 ;
2 、 项目造价概算书 ;
3 、 对实施本项目的创新思路 、 可行性方案和优惠条件等 。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独立装订成册 ,分别密封包装 ;技术标书内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和记号 。
第十一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属联合体投标的 ,其商务标书中应附有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 。
第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合格 ,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有效转账支票或汇票 。
投标人应在交纳足额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进行投标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当日内 ,全额退还未中标人 ,不计利息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有疑问 ,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15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查询 。
招标人的标的物内容如有变化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15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每一位潜在投标人发出补充通知 ,其补充通知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内容与原发出的招标文件不符或有冲突的 ,以补充通知为准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标程序招标人应认真组织开标会议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 。其基本程序是 :
(一)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 ,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参加 ;
(二)开标时 ,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商务标书中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有关内容 ;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
(四)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标或废标:
(一)提交投标文件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中出现有投标人有关的名称和记号的;
(三)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
(四)同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投标书的;
(五)投标文件中有虚假、伪造、隐瞒内容的;
(六)商务标书中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印鉴和投标人公章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八)投标人未出席开标会议的。
第十六条 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在开标后及时评标。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均应由工作人员更换包装后进行编号,交由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审打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参考标底、对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开发建设资本金、开发业绩、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每标段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应在招标人的监督下,核验其技术标书,经确认后补签有关印鉴,同时与招标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签订开发补偿协议书。中标人在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开发补偿协议书的同时,向招标人交纳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中标人在完成其中标建设项目的全部内容,达到合同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通过竣工验收并如期交付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中标人,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为参与投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承担中标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开发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如期完成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必须按照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逾期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依约定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六个月的,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二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房管部门批准,并完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和建设项目合同书、开发补偿协议书,向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土地和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一)所开具的转账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建设项目合同书和签订开发补偿协议书的;(三)不履行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承诺的;(四)私自转让或肢解转让中标开发权的。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招标人可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所交纳的有关费用依法没收,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招标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招标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1、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3、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260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2-2004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4年原油进口执行情况良好;
7.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
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70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近三年(2002-2004年)获得成品油进口数量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4年进口执行情况;
5.2005年申请的成品油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3
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海南省商务厅
广西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