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03—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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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03—2007年)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4〕1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03—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003—2007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本届政府(2003—2007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坚持远近结合、以近为主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机制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共同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以市政府同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制度。责任期限与政府任期相同,一般为五年,各县(市)区政府与基层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期限可视情况自行确定。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所承担环境保护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调整,须由下级政府呈报上级政府批准。有关工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以保证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为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由下级环保部门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五)涉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并按管理权限,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和省级各类开发区。
三、考评内容与指标体系
各县(市)考核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指标、生态环境建设指标、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环境管理与执法等七个方面的指标;各区考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污染防治指标、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环境管理与执法等六个方面的指标。
(一) 环境质量指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TSP(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平均值。
2、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水环境各监测断面考核指标为河流水质11项指标、湖库水质13项指标。
3、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05年底以前,考核市政府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的“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六项污染物控制目标。2006年和2007年,按照省里部署,另行确定考核内容。
按照“十五”总量控制计划的规定,各县(市)区将六项污染物排放量和净削减量分别落实到2003、2004和2005年,现已达到总量控制目标的可不制定削减任务,但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之内。
(三)污染防治指标
2007年以前,各县(市)区所有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要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各县(市)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四)生态环境建设指标
各县(市)到2007年前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和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建成一个环境优美乡镇;各区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和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每年要核定每个项目年度进展形象化目标和完成期限。
(五)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
考核各县(市)区每个年度环境保护投资占生产总值的百分比。环境保护投资包括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科技投入三部分。
(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县(市)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等18项指标。
各区考核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等8项指标。
(七)环境管理与环境执法
考核各县(市)每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环境信访结案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考核各区每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环境信访结案情况、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所有规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考评办法
(一)方法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一签五年、项目一年一核定、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奖励、五年进行总评的办法。每年由市政府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委、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考评成绩优秀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年度考评和任期总评是在各地自检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现场检查和抽测等形式进行。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任期总评按年度加权计入总评分,2003—2006年每年权重各占10%,2007年占60%。
(二)评分
各县(市)区考评满分为100分,并按如下规定评分:
1、各县(市)环境质量指标18分。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10分,其中TSP(PM10)6分,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各2分。
(2)地面水环境质量指标6分。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2分。
2、各县(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5分,各区20分。
3、污染防治指标各县(市)22分,各区15分。
(1)各县(市)污染物全部实现达标排放10分,各区15分。
(2)各县(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各6分。
4、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各县(市)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及建成一个环境优美乡镇共15分,其中各项均为5分。
各区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和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共16分,其中各项均为8分
5、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各县(市)6分,各区10分。
6、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县(市)考核分数达到68分(含68分)以上的12分;各区考核分数达到24分(含24分)以上的20分。
7、环境管理与执法指标各县(市)12分,各区19分。
(1)各县(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3分;环境信访结案3分;污染防治设施4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2分。
(2)各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4分;环境信访结案率4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4分;污染防治设施和医院污水污染处理设施7分。
各委、局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分。
(三)要求
1、考评数据来源要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有正式认定的手续。
2、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各类监测数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将监测指标纳入日常质量管理体系中,参与监测指标的考评。
3、各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有验收手续。企业长期停产、关闭等情况,视为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消除污染为原则)。未按期达标排放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发现对各种数据档案弄虚作假者,取消该指标分数,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奖励
(一)县(市)区的奖励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年度考评和任期总评在县(市)设一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城区设一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一等奖考评得分必须达到90分,二等奖考评得分必须达到80分。
2004年至2006年,年度考评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2007年任期总评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
(二)委、局的奖励
2004年至2006年,年度考评达到90分奖金3000元,80分奖金2000元;2007年任期总评达到90分奖金5000元,80分奖金3000元。
(三)奖金来源及分配
奖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列支。奖金的分配按单位和责任人的贡献确定。
本办法由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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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为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干净、美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干净,净化、美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条 需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受纳前向市城管部门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及计算受纳容量的有效图纸资料,签订受纳协议,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安排受纳。其受纳场地应有道路和排水、机械、照明等设施,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第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城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㈠具备法人资格;

㈡拥有10辆以上统一车身颜色、车况良好的密闭运输车辆、1套以上冲洗轮胎的机械设备,车辆证照齐全;

㈢有能够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和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㈣有健全的经营、安全、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市城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㈠书面申请书;

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以及工程图纸,房屋拆迁许可证;

㈢与具备运输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㈣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含装饰装修房屋,下同)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到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并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核准手续,与市城管部门签订《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保洁协议》,约定堆放地点名称、垃圾种类、运输时间与路线、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名称等。并委托具备运输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除前款规定之外,在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直接与市城管部门签订《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保洁协议》,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具备建筑垃圾资质的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城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密闭化运行,全部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务必做到净车上路,不满溢、不撒漏。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应当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车辆沿途运行线路的污染清理、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城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要求。城市道路具体限定载重吨位标准由市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公布。

第十四条 市区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或挡板),将机具、建材等置放场内,实行封闭式作业;

㈡根据场地实际硬化出入道路,并且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和必要的照明设施;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在路口安排保洁人员冲洗出入车辆的车轮、车身,确保净车出场,防止污染街道;

㈢系拆除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置放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污染;

㈣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㈤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7日内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

严禁向建筑垃圾受纳场混入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等废弃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㈠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

㈡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㈢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㈣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㈤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㈥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㈧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㈩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按前款规定进行罚款时,应当执行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划定标准。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实行价格垄断或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17日印发的《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余府发〔2006〕2号)同时废止。



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为加强我国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购置及运用维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动车组的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 动车组的开发
1.1 动车组的开发立项
新型动车组的开发,凡列入国家计划及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由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下达设计任务书,按新型机车车辆相同的程序进行研制。主持单位的确定应逐步采取招标、议标形式。其开发成果为铁道部与研制单位共有。
由运输企业(铁路局)与制造企业(工厂)联合以市场经济模式运作开发的动车组,应将新开发动车组的技术条件报部,经审批后,方可投入研制。此类新研制的动车组经过运用考核,由部科教司组织安全评估或鉴定,该动车组的开发成果归联合研制单位所有。
1.2 技术审查
新开发的动车组必须符合《干线铁路动车组通用技术条件》(见附件1)的规定,由部组织进行技术设计审查,并严格按照部批审查意见修正设计。对于新研制的关键技术及部件,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必要的试验验证,并进行技术审查。
对于企业联合为特定应用范围开发的动车组,在应用范围发生变化或对原设计结构、参数作较大修改时,应报部审批,必要时应另组织技术审查。
对于动力集中的内、电动车组,在拖车采用标准型客车时,可单独对动力车(控制车)进行审查,由新动力车(控制车)与标准客车组成新型动车组。
1.3 动车组样机的研制
新型动车组及主要部件的研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通过部认证。原则上只有具备机车或客车设计、新造能力和批量生产业绩的工厂才具有研制开发动车组相应产品的资质。
新型动车组的开发必须首先完成样机的研制。样机研制中采用的部件及技术,应尽量采用机、客车成熟技术及部件,新研制的主要部件必须通过有关标准规定的型式试验。
1.4 动车组样机的验收
动车组样机必须根据部下达的设计任务书或部批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以及部批设计审查意见进行验收,不符合上述技术文件要求的动车组不得出厂。动力车和拖车的验收工作分别由各驻厂验收室实施,动车组整车的验收工作由驻动车组总成工厂验收室负责。
1.5 动车组的试验及运用考核
动车组样机出厂后必须按部批试验大纲,根据有关标准由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型式试验,并投入运用考核。动力车、控制车及动力分散动车组的运用考核周期按照机车有关标准,拖车的运用考核周期按照客车有关标准。运用考核结束后,对关键部件根据需要进行拆检验证,以确定
其可靠性。
1.6 动车组的鉴定及生产
动车组样机经型式试验及运用考核,并完成相关的技术审查后,由部科教司按规定程序组织鉴定或安全评估,未通过部科教司组织鉴定或安全评估的动车组不得投入批量生产。
1.7 动车组的购置
列入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并由部下达设计任务书研制的动车组,通过试验及运用考核,并经过部科教司组织鉴定后,按照《铁路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铁计〔1999〕150号)有关规定纳入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
列入铁道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的动车组价格应符合《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铁计〔1999〕82号)的规定。
运输企业自筹资金购置动车组,其有关购置资金来源、运营收入、运营成本及折旧等核算及管理办法见附件2。
2 动车组的运用管理
铁路局应根据动车组采购的数量、运用模式及专业分工等实际情况,制定动车组运用、检修、管理细则,并报部运输局备案。部有关部门根据动车组使用情况,制定“动车组运用管理规定”。
3 动车组的型号编排
动力车按动力配置、传动方式及设计序列号等要素编排型号:
D/N D:电力牵引;
N:内燃牵引;
J/Z/Y J:交直交传动;
Z:交直传动;
Y:液力传动;
F/J F:动力分散;
J:动力集中;
如:DJJ1xxxxx
电力牵引、交直交传动、动力集中、设计序号(1)、产品序号(xxxxx)。
拖车、动力分散客车、控制车按车型、车种、产品编号等要素编排:
以25型客车型号为基础,在25之后加两个字母,D表示动车组:
S 双层客车;
Y/R R:软席;
Y:硬席;
Z Z:座车;
XX 车型;
DT/DD DT:动车组的不带动力客车;
DD:动车组的带动力的客车;
K K:带控制室的客车。
如:SYZ25 DTxxxxx,双层、硬席,座车、25型、动车组中不带动力的客车,产品编号xxxxx。
RZ25 DDKxxxxx,单层、软座、25型、动车组中带动力的客车、带控制室,产品编号xxxxx。
4 运营管理
按动车组的设计档次分别进行运营管理,档次高的按高级客车管理,档次一般的按一般客车办理。车次和票价分别按相应列车档次办理。
5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1:干线铁路动车组通用技术条件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必将会进一步加快。我国人口众多,50万以上人口的大中型城市数量将日益增多,这些城市之间的运输必将随着我国铁路客运化服务的深入而得到大力的发展。
旅客列车动车组以其编组灵活、运用方便、使用率高、运行成本低等优势得以飞速发展,是铁路客运服务的重要移动设备,特别适用于客运量较密集地区的交通运输,在国外早有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和运行历史。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特别是铁
路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和铁路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窗口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推动了旅客列车动车组在我国铁路上的应用和发展。
为保证动车组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有必要对旅客列车动车组的研究、开发、运用进行规范要求,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
本技术条件将对干线铁路动车组的型谱、开发、验收以及运用、检修、维护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使动车组的发展纳入有章可循的轨道上来。
二、动车组的型谱
干线铁路动车组的发展必须遵循系列化、标准化、简统化的原则,其主要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机车车辆的成熟技术和产品,并符合干线铁路动车组型谱规定。
干线铁路动车组型谱表
-------------------------------
| 速度 | 动力配置| 能 源 | 传 动 方 式 | |
| |-----|-----|---------|摆式|
|km/h|集中|分散|电力|内燃|交直交|交直|液力| |
|----|--|--|--|--|---|--|--|--|
|120 |● |● |● |● | ● |● |● | |
|----|--|--|--|--|---|--|--|--|
|160 |● |● |● |● | ● |● | |● |
|----|--|--|--|--|---|--|--|--|
|200 |● |● |● |● | ● |● | |● |
-------------------------------
三、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动车组的定义
动车组是为满足城间中短途旅客运输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客运运输工具。动车组为不需摘挂作业即可在铁路线上往返运行的列车。
1.2 主题内容
本文规定了干线铁路动车组的适用范围、设计原则、列车主要参数以及列车总体的基本技术条件。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条件主要适用于既有干线、客运专线上往返穿梭运行的普速、快速动车组。
2 适用标准
动车组须符合下述各项标准、规范和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GB146.1—1983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T3314—1982 内燃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315—1982 内燃机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T3316—1982 内燃机车功率确定办法
GB/T3317—1982 电力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3318—1982 电力机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T3319—1982 电力机车功率确定办法
GB/T3449—1994 铁路机车车辆内部噪声测量
GB/T3450—1994 铁路机车司机室噪声允许值
GB/T5599—1985 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
GB/T5913—1986 柴油机车车内设备振动烈度评定方法
GB5914.1—1986 电力机车司机室了望条件
GB5914.2—1986 电力机车司机室前窗、侧窗和其他窗的配置
GB/*6769—1986 电力机车司机室布置规则
GB6770—1986 电力机车司机室特殊安全规则
GB5771—1986 电力机车防火和消防措施的规程
GB/T7180—1987 铁路干线电力机车基本参数
GB/T7183—1987 铁路干线电力机车车内设备机械振动烈度评定方法
GB/T12814—1991 铁道车辆用车轴型式与基本尺寸
GB/T12815—1991 铁道客车照明设计基本参数
GB/T12816—1991 铁道客车噪声的评定
GB/T12817—1991 铁道客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12818—1991 铁道客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TB/T1.1—1995 铁道车辆标记一般规则
TB/T1243—1982 客车门窗玻璃
TB/T1335—1996 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
TB1490—1983 客车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TB/T1719—1998 铁道客车采暖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TB/T1720—1998 铁道客车给水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TB/T1759—1986 客车直流供电电气设备布线规则
TB/T1765—1986 铁道客车供电电压设计参数
TB/T1802—1996 铁道车辆漏雨试验方法
TB1809—1986 动车组噪声评定
TB/T1962—1987 电气控制连接器基本尺寸及主要性能
TB/T2249—1996 铁道客车车电配线绝缘电阻试验方法
TB/T2227—1996 铁道客车车电配线耐压试验方法
TB/T2360—1993 铁道机车动力学性能试验鉴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TB/T2369—1993 铁道车辆冲击试验方法与技术条件
TB/T2370—1993 铁路旅客列车纵向动力学试验方法及评定指标
TB/T2543—1995 旅客列车纵向冲动评定方法
TB/T2554—1995 列车制动运行试验规则
TB/T2402—1993 铁道客车非金属材料的阻燃要求
TB/T2430—1993 铁道客车车顶单元式空调机组型式与基本参数
TB/T2431—1983 铁道客车车顶单元式空调机组技术条件
3 动车组的组成
3.1 编成形式
动车组的编成形式可分别按下述方式选择:
3.1.1 动力车+拖车+控制车
其中动力车应在既有机车技术基础上开发;拖车应在现有客车技术基础上开发。
3.1.2 动力车+拖车+动力车
动力车与拖车的选择的原则同3.1.1条。
3.1.3 动力分散式
一般用于200km/h以上的快速列车。220km/h以下干线铁路动车组原则上采用动力集中方式。
3.2 动力车与拖车
3.2.1 动力车以及控制车的控制部分、司机室、操纵台等需符合相应动力车的技术条件。
3.2.2 无论是有动力的客车还是无动力的客车均需符合相应拖车的技术条件。
3.2.3 动车组应设有软座车(或一等车)和硬座车(或二等车)。其中软座席位应不少于动车组总席位的10%。
4 动车组设计计算原则
4.1 设计原则
4.1.1 动车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部件的互换性、通用性、阻燃性等,并按模块化、轻量化、无检修化的要求设计。设计应充分保证该车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耐磨性等,并应遵循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4.1.2 速度大于160km/h的动车组设计应提高空气动力学性能。
4.1.3 车辆设计寿命为30年。车体钢结构与构架15年无需修理;车辆主要零部件应尽可能等寿命,并充分考虑降低动车组的全寿命周期成本。
4.2 计算
在动车组设计时须提出下述各项计算报告:
·牵引计算;
·牵引传动系统牵引特性计算;
·制动能力、功率及其分配的计算;
·动力制动特性计算;
·车体、转向架及其组合的重心计算;
·车辆走行技术特性的检验计算;
·转向架偏移量计算;
·限界校核计算;
·车辆及车辆间各连接部件小曲线通过检验计算(包括车钩偏移计算);
·对车体、转向架、制动和电气设备进行载荷和重量计算,并对轮对、车轮进行载荷计算;
·车体强度计算;
·转向架构架及弹簧的强度计算;
·各悬挂件的固结强度;
·驱动轮对强度计算;
·驱动机构的强度、性能计算。
5 动车组主要技术参数
5.1 设计速度
动车组的设计速度应符合动车组型谱规定的要求。其中:
用于普通干线铁路的动车组可在120、160km/h两个速度级中选择;
用于快速线路的动车组可在160、200km/h两个速度级中选择;
用于以客运为主的快速铁路的动车组可为200km/h速度级。
5.2 轴重
应尽量降低轴重并符合运行线路的要求。其中:
动力车轴重 <23t (≤160km/h)
<21.5t (>160~<200km/h)
<20t (≥200km/h)
拖车轴重 <16.5t (≤160km/h)
<16.5t (双层客车,200km/h)
≤15.5t (单层客车,200km/h)
5.3 牵引性能
无论是电力牵引还是内燃牵引均应满足:
5.3.1 剩余加速度
列车的牵引功率应保证列车达到最高运营速度时尚有大于0.05米/平方秒的剩余加速度。在部分动力设备不能发挥功率时,动车组应仍能保证列车正点运营要求。
5.3.2 起动加速度
列车的启动加速度应满足跟踪时分的要求,其取值范围可在0.15~0.45米/平方秒之间。
5.4 动车组紧急制动距离
在平直道上动车组紧急制动距离分别为:
初速度为120km/h时 ≤800m
初速度为160km/h时 ≤1400m
初速度为200km/h时 ≤2000m
5.5 通过最小曲线半径
干线动车组 145m
单车缓行及调车 100m
5.6 动车组总定员数
5.6.1 总定员数应满足运输及旅客舒适度的需要。
5.6.2 软座车定员单层车可为55~65人,双层车可为90~100人。
5.6.3 硬座车定员单层车可为75~128人,双层车可为95~168人。
5.7 轨距
1435mm
5.8 拖车车体主要尺寸
原则上与现有25型客车保持一致。建议采用下列尺寸:
5.8.1 车体长度 25500mm
5.8.2 车体宽度 约3104或3204mm
5.8.3 车辆高度 单层车 4050mm
双层车 4750或4600mm
5.8.4 车辆定距 单层客车 18000mm
双层客车 18000或18500mm
5.9 车钩中心线高
5.9.1 既有干线用动车组的两端的车钩中心线高度为880mm。
5.9.2 中间车钩中心线距轨面高度
采用密接式车钩时 880±30mm
+10
其它 880 mm
-5
5.10 限界
在既有干线上运行的动车组应符合GB146.1-83《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的要求。
需在高速线上运行的动车组应符合95J01—N《高速铁路机车车辆限界技术条件》的要求。
6 制动系统
6.1 风管
动车组采用双管供风。其中一根为列车制动管,另一根为列车供风管(总风管)。
160km/h及以上速度级动车组采用电空制动装置,有条件时尽量采用微机控制的直通式制动机。
6.2 其他
6.2.1 拖车采用盘形制动,加装微机控制的电子防滑器。
6.2.2 客车一位端设手制动机。
6.2.3 车上设紧急制动阀及风表、缓解阀。车体两侧设有制动缓解指示器。设供风管的客车还须设供风管风表。
7 动车组的重联控制
160km/h及以下的动车组头车与尾车重联控制可采用模拟量控制方式,应采用冗余技术,保证控制、信息传递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工作可靠性。同时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160km/h以上的动车组头车、尾车控制和重联控制应采用计算机控制方式,建议动力车内部采用MVB车厢总线,头车尾车采用WTB列车总线方式,并应采用冗余技术,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8 连接
8.1 车钩
动车组内部的连接车钩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在速度级低于160km/h的可采用15号车钩。动力车或控制车等外端车钩采用符合铁标的机车车钩、缓冲器。
8.2 连接件
8.2.1 根据控制、供电和供风等的需要,在各车端相应设有控制线连接器、电气连接器和风管连接器等。
8.2.2 动车组中两车之间的连接部件的型式与尺寸应统一,并符合有关规定。
8.3 风档
8.3.1 160km/h以下速度级的动车组可采用橡胶风档。
8.3.2 160km/h及以上速度级的动车组应采用密封式风档。
9 牵引动力传动型式
动车组牵引动力可采用液力传动及交直、交直交电传动方式;200km/h速度级的动车组应采用交直交电传动方式,其设计应符合铁道部关于交流传动发展技术要求的规定。
10 列车车电系统
10.1 制式
160km/h及以上速度级的动车组应采用600V直流供电系统;120km/h速度级的动车组推荐采用600V直流供电系统。
10.2 控制
动力集中方式动车组中的拖车应具有独立的车厢设备控制系统,在动力车离开时该系统应仍能实施控制。
10.3 照明
10.3.1 拖车照明照度应符合GB/T12815-1991的要求。
10.3.2 各车设有应急照明装置。
10.4 保护
所有机电设备均应具有良好的接地保护功能。
11 走行性能
动车组各车辆除需符合GB5599—85《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所规定的要求,速度级大于120km/h的动车组还应达到下述要求:
11.1 运行稳定性
11.1.1 运行稳定性以脱轨系数、轮重减载率及倾覆系数来衡量。其值至少在1.1×Vmax以下的各速度级中均应符合下述规定:
脱轨系数 Q/P≤0.8
轮重减载率 ΔP/Pst≤0.6

倾覆系数 D=Pd/Pst ≤0.8
式中,Q为车轮对钢轨的横向作用力,kN;
P为上述车轮该时对钢轨的垂向作用力,kN;
Δp为轮重减载量,kN;
Pst为左右两侧的平均静轮重,kN;
D为倾覆系数;
Pd为车辆或转向架同一侧车轮的动载荷,kN;

Pst为相应车轮的静轮重,kN。
11.1.2 转向架的横向失稳采用构架上的横向加速度进行评判,条件为滤波0.5~10Hz下连续出现6次以上的横向加速度值不超过8~10米/平方秒(与转向架构架的设计相适应)。
11.2 舒适度
舒适度的要求对新状态以及有良好维修的线路上运行的正常维修状态的车辆均适用。采用平稳性指标评定时,其值应达到2.5以下,分析频率为0.5~40Hz。
11.3 轮轴横向力
对于水泥轨枕 H≤0.85(15+Pst)
对于木轨枕 H≤0.85(10+Pst)
12 结构及零部件强度
12.1 基本作用载荷
动车组各车辆必须承受GB1335—1996《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所规定的载荷。速度级大于等于160km/h的动车组按下述载荷考虑:
12.1.1 垂直静载荷
P=P1+P2 kN
其中P1为整备状态的空车重量 kN;
P2为座位数×2×0.08×9.81 kN。
12.1.2 垂直动载荷
超常工况时垂直动载荷取垂直静载荷的0.3,运用工况下取垂直静载荷的0.2。
12.1.3 纵向载荷
12.1.3.1 车钩高度上1.0MN的压缩载荷和拉伸载荷(需要通过货物列车回送时压缩载荷应取为2.25MN)。
12.1.3.2 头车车体还要承受司机室窗户上、下边缘高度上一种均布的0.3MN的压缩载荷。
12.1.4 扭转载荷
12.1.4.1 在车体四个支承点处承受40kN-m的纵向扭转载荷。
12.1.4.2 转向架承受一个轮底与其它轮高度差轴距的10‰的斜对称载荷。
12.1.5 顶车载荷
12.1.5.1 在顶车位将整个车体(整备状态的空车、不包括转向架)抬起。
12.1.5.2 在车体一端的两顶车位将车体连同该端的转向架抬起。
12.1.6 侧向力
12.1.6.1 离心力 0.1×P(P为垂直静载荷)
12.1.6.2 侧向风力 540N/平方米
12.1.7 高速下的空气压差力
密闭车体车内外空气压力差4000Pa的载荷。
12.2 强度评判原则
12.2.1 强度按许用应力法评判,各处应力及刚度值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12.2.2 运用条件下的应力及动应力按疲劳极限线图评判,须符合强度技术条件(95J01—M)的规定。
12.2.3 固有频率
12.2.3.1 整备状态车体的固有频率不允许低于10Hz。
12.2.3.2 整备状态的车体应避免与转向架产生共振。
12.3 零部件的固结要求
零部件的连接强度除上述载荷外还应同时承受与以下加速度值相应的冲击载荷:
纵向 车体 3.0g
转向架 5.0g
横向 1.0g
垂向 cg
其中g:重力加速度
c:在车端取 c=3.0,
在车体中央取c=1.5,两点之间按线性插值;
转向架上取为c=2.0。
13 车体
13.1 车体钢结构
13.1.1 采用耐候钢全焊接薄壁筒形无中梁的整体承载结构。厚度6mm以上的板材及型钢可以采用低碳钢制造。
13.1.2 200km/h速度级的车体侧墙下部应设裙板,车体下部除转向架部位外,应为全封闭设备舱。160km/h速度级的车体建议加设下部裙板及封闭设备舱。
13.1.3 除锈与涂装要求按铁标及相应规定执行。
13.2 车体密封、隔热性能
13.2.1 160km/h以上速度级的动车组应有密封要求。要求在完成整备和关闭通过门及设备的开孔时,人工产生的3600Pa内压降到1350Pa以下的时间不短于18秒。
13.2.2 车辆静止时,车体的平均传热系数(K值),单层客车不大于1.16W/(平方米.K),双层客车不大于1.45W/(平方米.K),加强防寒性能的客车不大于1.1W/(平方米.K)。
14 转向架
14.1 结构
14.1.1 转向架应选用适应构造速度要求的型式,应具有良好的动力学性能、安全性、可靠性,便于维修。当采用新研制的转向架时应按研制程序办理。
14.2 轮对
14.2.1 动力车原则上应采用整体车轮。
14.2.2 客车轮径为915mm,轮辋宽度135mm。
14.2.3 对于200km/h速度级的客车按15.5t轴重选型,车轴轴颈中心距为2000mm。
14.2.4 轮对内侧距为1353±1mm。
14.3 其他
14.3.1 装用性能良好的轴温报警装置和接地装置。
15 头车与司机室
15.1 设置
15.1.1 组成动车组的列车的两端为有司机室的头车。运行时由前方司机室实施控制。
15.1.2 司机室需有供两个工作人员作业的场地。
15.2 要求
15.2.1 司机室应根据人机工程学理论设计,符合标准化、简统化的有关规定。两端的司机操纵台须统一。
15.2.2 动车组的司机室应有密封与环境控制的要求,其要求与客室相同。
15.2.3 头车必须能吸收以5km/h速度运行的调车冲击能量。
15.2.4 头灯设置符合机车头灯的有关规定。
16 客室要求
16.1 空调与采暖装置
16.1.1 空调、采暖的主要参数应符合GB/T12817-1991《铁道客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关规定。
16.1.2 时速200km客车应采用连续换气装置。
16.2 给、排水与卫生系统
16.2.1 160km/h及以下速度级的客车可采用车上水箱;160km/h及以上速度级的客车,在结构允许的条件下尽量采用车下水箱,以降低重心。
16.2.2 200km/h速度级的客车应采用有效的水封装置。
16.2.3 车上采用集便装置,车下设回收车或其它相应的地面回收设施。
16.3 车内设备
16.3.1 侧门采用自动塞拉门,其结构型式和控制方式应符合《铁路客车塞拉门通用技术条件》。
16.3.2 折棚门采用拉门或摆门,内端门为拉门。
16.3.3 车窗采用铝框单元组合式结构。全部采用固定车窗时应设适量安全窗,作为紧急情况下的出口。
16.3.4 车内设信息显示装置。
16.3.5 座椅、开水炉、行李架、内部门等,应采用一般客车通用的经运用考验技术上成熟的产品。
16.3.6 侧门采用塞拉门,结构型式和控制方式应符合《铁路客车塞拉门通用技术条件》。
17 环境保护
17.1 污物处理
17.1.1 160km/h及以上速度级的动车组应采用真空式集便装置。其他动车组根据需要由设计确定。
17.1.2 集便器的排污口为2.5英寸的快速接头。
17.2 噪声要求
17.2.1 动车组的噪声须符合GB3096—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
17.2.2 当列车在空旷平直线路上运行时车厢客室内噪声分布限值如下:
一等车或软席车 ≯65dB(A)
二等车或硬席车 ≯68dB(A)
车厢端部 ≯82dB(A)
司机室 ≯78dB(A)
17.3 电磁兼容
17.3.1 动车组供电系统应有良好的屏蔽,不干扰用电器的正常工作,供电品质良好。各电气器件应具有良好的抗干扰能力,能在复杂的环境下正常工作。
17.3.2 动车组各电气器件应避免相互影响,特别必须确保不对信号设备、列车各控制设备以及长途通讯设备产生不允许的干扰;对于公共无线电广播信息接收者的电磁辐射干扰不得超过标准值。
18 验收与试验
18.1 检查与验收
按部下达的设计任务书、相关技术标准以及部批设计审查意见和图样进行检查与验收。
18.2 试验项目
18.2.1 原则上按GB/T3315—1982《内燃机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3318—1982《电力机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和GB/T12818-1991《铁道客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规定进行型式试验、例行试验和线路运行考验。

18.2.2 新研制的和经过重大改变的动车组在投入运行前必须通过在试验场和相应的线路上进行的下述各项试验:
18.2.2.1 整车
·列车及车辆动力学性能试验;
·列车制动性能试验;
·列车牵引动力性能试验;
·列车空气动力学性能试验(仅对160km/h以上速度级的动车组);
·受流性能试验。
18.2.2.2 部件
·车体、转向架构架静强度试验;
·转向架主要部件疲劳性能试验;
·车体隔热性能试验;
·空调系统性能试验。
18.2.2.3 其他
·列车控制系统功能试验;
·供电能力与品质试验;
·电气绝缘性能试验;
·材料的防火及阻燃性能试验。
18.3 图样及资料
制造工厂应向动车组运用、检修部门提供检修规程(包括检修周期、工作内容、禁用限度等内容)、使用保养说明书、检修手册、全套检修图纸及技术资料。

附件2:运输企业购置动车组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推动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积极开展客货营销,确保运输生产安全,兑现铁路局应有的自主权,规范资产购置行为,特制定运输企业购置、运用动车组财务管理办法。
一、运输企业购置的动车组,必须是经铁道部科教司组织鉴定的正式产品。
二、运输企业购置铁道部已定型的动车组,应纳入机车车辆购置计划,按招标规定进行采购。凡在购置计划内的,由铁道部按照《铁路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铁计〔1999〕150号)安排资金计划,需由银行贷款的,由购置动车组的铁路局办理有关贷款手续,铁道部还本,铁
路局付息。
三、对运输企业在铁道部机车车辆购置计划之外,愿意自筹资金购置已定型的动车组,必须在确保部基本运行图图定列车开行、有客流需求和自筹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购置经铁道部认可的车型。可由铁路局与生产工厂协商确定购置价格,铁路局承担与此有关的相应责任。
四、运输企业自筹资金购置动车组,不能与现有客车混用或混编,必须单独组列在铁路局管内上线运用。其基本票价纳入运输收入的旅客票价收入,基本票价以上的部分,作为铁路局的关联收入。运输收入和关联收入由部汇总向国家交纳税金。
五、按收支配比的原则,运输企业自购动车组的有关运用和消耗支出费用,亦在各自的运输成本支出费用中负担。
六、铁路局自筹资金购置的动车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列帐和计提折旧。这部分折旧铁路局可自行安排。
七、运输企业应按本规定规范已购动车组的运用和管理,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应予调整。



20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