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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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宁政〔2005〕文225号

蕉城、福安、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第5号台风“海棠”正面袭击我市,三都澳海域养殖业遭受了严重灾害,给渔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也暴露出三都澳海区养殖侵占非养殖功能区,无度无序发展,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弊端。为进一步规范三都澳海区养殖,避免养殖户遭受更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我市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各级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搞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治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的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把三都澳海区养殖整治与救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责任,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救灾,确保养殖业清理整顿和救灾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员由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港务、海事、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要坚持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上下协调、分工明确,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内的整治方案,有计划、有目标地分步实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
二、科学规划,合理引导
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顿应科学规划、合理引导。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一是做好报灾核实工作。要组织干部、技术人员深入渔排网箱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准确掌握养殖户受灾损失情况,争取救助支持。二是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等禁养区养殖的,不得恢复生产,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要鼓励和引导这部分养殖户转产转业,对不再从事网箱养殖业转而发展二、三产业者,县(市、区)尽可能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在养殖规划区内发展深水抗风浪大网箱养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局将给予每组(四口)补助15万元;鼓励养殖规划区内的小网箱实施标准化改造,开展小改大的结构性调整。三是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扶持受灾养殖户自谋职业,努力提供就业机会,并在政策上予以优惠,资金上予以帮助,逐步转移、消化受灾养殖户富余劳动力。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予以纳入低保范围。
三、加强执法,规范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三都澳海区的海域使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止二次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宁德市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统筹考虑,着眼长远,提高三都澳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水平,以保障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救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宣传养殖用海的相关法规,增强干部依法管海、群众依法用海的观念,争取广大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海域属国家所有,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缴纳海域使用金,从事养殖业的要取得养殖证,以便更好地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检查,发现违法用海现象及时加以纠正,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海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坚决制止、取缔非法占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等禁养区恢复、新增网箱或从事其他养殖生产行为,对拒不听从劝导,违法从事养殖生产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是港务、海事部门要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以便于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林业、工商、海事等执法队伍,要加强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禁止非法占用海域行为,取缔渔排非法生产加工厂,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三都澳海域有序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督查,及时反馈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加强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要注意收集各地的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开展督查工作,以确保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落实,顺利完成任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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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最近,接到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市税务局来函反映,我国公司企业与外商签订协议或合同,接受外商委托代销、寄售商品和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除了应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以外,对外商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否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其获得的利润是否按照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所得税?要求统一明确。经研究,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我国公司企业与外商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专为该外商单独设立营业机构,其业务全部或绝大部分是为该外商代销商品或为其销售的机械产品负责维修和销售零配件,对该外商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我国公司企业取得
的佣金、手续费应按对国内企业的有关税法规定办理。
二、我国公司企业接受外商委托按其确定的价格寄售商品、代售零配件,或由双方协商定价并按双方商定的比例分取销售额,如果没有专为该外商单独设立机构进行营业,除了对我国公司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包括分取的销售额和佣金手续费)应按国内企业的有关税法规定办理外,对
外商的销售额应征收零售环节工商统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我国公司企业接受外商委托代销和寄售商品,按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同外商结算,由我国公司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和取得进销差价收入,应按我国公司企业的进销货处理。对外商取得的该项收入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专供中外远洋运输船舶使用的化工产品、仪器设备,不论是由外商确定销售价格,还是由双方商定价格,因是从保税仓库直接供给中外远洋运输船舶使用,情况比较特殊,除了我国企业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以外,对外商可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和
企业所得税。



1983年10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后,总局1995年下发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满足各地函调工作的需要。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防范和打击
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规定》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并通知如下:
一、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本文附件1的格式进行函调。如有必要,可要求征税机关对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进行调查(详见附件3)。
二、征税机关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本文所附函调的格式回函。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函的,应说明原由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三、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3.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____
____国家税务局:
我省(市)____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你市(县)_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购进____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份,号码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__份,号码____,品名__,数量____,销售金额__元,税款____元,价税合计_
___元,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给予协助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函〔1998〕406号文件附件___(2、3)格式回函。
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编 号:____
签发人:____
____国家税务局:
你局__号来函收悉。关于你省(市)_________公司从我市(县)____(企业名称)购进的_____货物的有关税收及货源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县)境__(有、无)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此批货物系该企业____(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二、所函调的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__(是、不是)我局开具的,号码为______,份数___,填开专用税票日期____,上述专用税票为____(合法税票、虚假税票)。
三、该企业开给你省(市)_______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份,号码为______,填开发票日期____,品名____,数量___,销项金额__元,税额__元,价税合计___元,上述发票为____(合法发票、虚假发票)。该企业收到货款____元。
该企业开出的虚假发票中,属大头小尾____份,无货代开发票____份,伪造发票____份。
四、此批货物__(已、未)按规定纳税,实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____元,(已、未)按规定入帐进行会计核算。
五、该企业此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_____(真实的、虚假的)。
六、此批货物生产、销售的调查情况详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附后),共___份。
七、其他有关情况________。
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

编号:
销售货物名称: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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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
|------------|----------------|
|法人代表: |经营范围: |
|------------|----------------|
|成立时间: 年 月 |注册资本: 万元|
|------------|----------------|
|投产时间: 年 月 |首批产品销售时间: 年 月 |
|------------|----------------|
|年度: |计 量|当 月|当月销|月平均|当月获抵|销 项|
| |单 位|产 量|售 量|单 价|扣进项 |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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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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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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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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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 | | | | | | |
|----|---|---|---|---|----|---|
| 5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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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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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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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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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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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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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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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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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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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部门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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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所长: |税务局局长: | |
| (签字) | (签字) |__国家税务局(公章) |
|时间: |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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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该表按销售货物品名分别填写;
2.“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



19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