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55:32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445号


--------------------------------------------------------------------------------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工业局(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业管理局,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精神,确保省级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电力生产运行正常、安全、稳定,经商有关部门,我们提出了《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并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

(1999年4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做好下一步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省级电力行政管理体制

  (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要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及分散在政府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政府管电职能同时移交给省级经贸委,有关部门的职能做相应调整,做到精简效能、协调统一、政出一门。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二)实行政企分开后,深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实体的改革,把公司办成真正的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省级电力公司,对本地区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纳入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整体方案之中,并与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四)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经贸委的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并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建议将下列工作移交省级经贸委:组织拟订本地区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本地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近期电力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研究组织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负责农村电气化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等。

  二、关于大区电力工业行政管理机构

  (一)原电力工业部派出的大区电业管理局,在所辖区域内电力局撤销后予以撤销,具体安排,由国家经贸委商国家电力公司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进行。其承担的政府管电职能,属于跨省性质的,移交给国家经贸委;其代行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职能,应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一并移交给省级经贸委。

  (二)各大区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在完成本企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可接受国家经贸委的委托,承担区域性电力行业规划的具体工作,在征得所在地区内各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查批准。

  (三)目前由大区电业管理局行使的电力资源平衡和省间电力电量的分配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配合,由国家电力公司以及大区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承担具体工作,工作组织形式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四)电力企业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企业和用户间经济利益矛盾和关系的协调职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按属地原则分工负责,重大问题向国家经贸委请示报告。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力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和职能移交过程中,要做到工作上衔接有序,电力生产运行正常、安全、稳定,管理上不出现断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同级电力局(公司)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本地区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各大区电业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在政企分开工作中,要顾全大局,服从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要将属于政府的管电职能完整地移交给国家经贸委和相关省级经贸委,并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及以下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按照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文件的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证监会公告[201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4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
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二、保荐机构应为保荐项目配备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须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问核制度,由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核,督促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内核小组的问核工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五、保荐机构须健全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六、在两名保荐代表人可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可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下述两类保荐代表人除外:
(一)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二)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
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上述(一)、(二)项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及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

法发〔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现制定《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实际问题入手,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和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队伍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原则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原则: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自上而下,总体规划,分步推进;必须牢牢把握司法改革导向,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法治建设道路,必须体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确保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三是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四是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五是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人民法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协调上下级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人民法院和法院干警的职业特点,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科学发展。六是始终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维护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和司法权威,凡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应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实施,确保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的规定。七是始终坚持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结合审判和执行工作自身特有的规律,注重探索司法规律在特定国情、特定环境下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改革全局,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的审判制度和有效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努力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

   二、2009—2013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

1、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中心,优化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综合管理部门之间、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配置,形成更加合理的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

2、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完善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落实检察机关和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职能作用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促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的立法完善;完善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适用条件和裁定程序;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制度,规范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诉讼调解,促进裁判执行;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制定刑事证据审查规则,统一证据采信标准;建立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

3、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军事法院受理军内民事案件的具体条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直辖市和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推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程,促进行政诉讼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建立新型、疑难、群体性、敏感性民事案件审判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保证裁判标准统一。

4、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与再审的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完善民事再审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正确处理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关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问题。

5、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工作。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规定。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6、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体制。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规范人民法院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完善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完善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贯彻审执分立原则,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制约的执行体制,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判庭审理。规范诉讼中财产控制措施的工作分工,完善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健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和分配制度,制裁规避执行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依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7、改革和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加强和完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机制,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业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范围与程序,构建科学的审级关系。规范发回重审制度,明确发回重审的条件,建立发回重审案件的沟通协调机制。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委托宣判、委托送达、委托执行工作机制。

8、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适用于全国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

9、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接受外部制约与监督机制。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党委对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工作机制。健全依法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工作机制。

10、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完善惩戒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解释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度和人大备案制度,保证司法解释的统一和权威。

  (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1、建立和完善依法从严惩处的审判制度与工作机制。适应新形势下依法打击严重犯罪的需要,适时制定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司法政策,完善有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高死刑案件复核的质量和效率。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犯罪人员的犯罪登记制度,完善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诉讼制度;建立严格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明确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罪犯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

12、建立和完善依法从宽处理的审判制度与工作机制。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探索建立被告人附条件的认罪从轻处罚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研究建立老年人犯罪适度从宽处理的司法机制,明确其条件、范围和程序;研究建立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明确其范围和效力;完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制度;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依法扩大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适当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明确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范围。

13、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协调制度与保障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执纪的有效衔接机制。建立体现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办案质量考评制度和奖惩机制,改进办案考核考评指标体系,完善人民法院错案认定标准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14、完善法官招录培养体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法官招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或招考法官,原则上从具有相关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或其他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建立选任法官的综合素质全面考察标准。通过定向选拔、委托培养、定期工作、定向流动等法官招录办法改革,切实解决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短缺与法官断层问题。建立和完善军事法院法官转任地方人民法院法官制度。

15、完善法官培训机制。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长效机制。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推行法官全员定期集中培训制度。完善初任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和晋升晋级培训制度,切实增强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司法能力。加大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培训力度,尤其是加强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双语培训,尽快培养一批适应少数民族地区审判工作需要的双语法官。

16、完善法官行为规范。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落实监督责任,确保司法廉洁。建立健全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审务督察制度,加强督察督办工作,强化对法官违反司法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

17、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构建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职权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的责任体系,推进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的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相适应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巡视制度,研究建立在各业务庭室派驻廉政监察员制度。建立法官廉政档案制度,研究建立确保司法廉洁的廉政激励机制。健全举报网络,加强内外监督机制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相互衔接工作,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

18、完善人民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和有效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人事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完善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明确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作用、职责和职权,优化司法警察的职能设置,规范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体系。完善司法技术辅助机构的设置。

19、完善人民法院编制与职务序列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与人民法院工作性质和地区特点相适应的政法专项编制标准,研究建立适应性更强的编制制度,逐步实施法官员额制度;研究制定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的意见,适当提高基层人民法庭法官职级。

20、改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和任职保障制度。完善法官激励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与法官等级相匹配的工资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稳定基层法官队伍的工资制度,完善法官定期增资制度;统筹解决法官岗位津贴、办案津贴和加班补助;提高法官岗位津贴、审判津贴在法官工资收入中的比例;适当提高法官因公牺牲、伤残的抚恤标准,制定患重病法官的生活补助办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提前离岗、离职等现象,修改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一线办案法官退休制度;完善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任职保障等职业保障制度。

21、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队伍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制度。建立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定期轮岗制度。建立健全院长、庭长的“一岗双责”制度,落实院长、庭长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的双重职责。建立法官流动和交流制度。建立健全以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审判质量效率监督控制体系,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的绩效和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以综合服务部门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政务保障体系。

(四)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

22、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配合有关部门改革现行行政经费保障体制,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经费保障体制;人民法院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大类,根据不同地区和人民法院的工作特点,确定各级财政负担级次和比例,实现人民法院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收支挂钩”;根据中央确立的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经费分类保障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适应人民法院实际情况的经费分类保障实施办法;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23、建立人民法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高级人民法院配合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水平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标准;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业务装备标准,确定业务装备配备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装备经费。加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确定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负担的比例。配合有关部门逐步化解基本建设债务。

24、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在人民法院行政管理、法官培训、案件信息管理、执行管理、信访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尽快完成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信息网络建设。研究制定关于改革庭审活动记录方式的实施意见。研究开发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案件管理流程软件和司法政务管理软件。加快建立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推进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的应用。构建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加快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建设。

  (五)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

25、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

26、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27、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健全科学、畅通、有效、透明、简便的民意沟通表达长效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律师、专家学者等的沟通联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倾听民意的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研究建立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渠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或建议。建立健全案件反馈和回访制度,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完善对人民群众意见的分析处理和反馈制度。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

28、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立涉诉信访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规范化。建立“诉”与“访”分离制度。完善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研究建立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完善涉诉信访工作信息反馈机制。规范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接访和走访、下访制度。

29、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健全诉讼服务机构,加强诉讼引导、诉前调解、风险告知、诉讼救助、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信访接待、文书查阅等工作,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探索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查询、巡回审判、速裁法庭、远程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建立健全基层司法服务网络,推行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人民群众担任司法调解员,或邀请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等协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0、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救助细则。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规范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执行,增强赔偿实效;完善执行救济程序,建立执行救助基金。

  三、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狠抓落实,并尽快建立联络员制度和项目责任制,每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改革任务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及时掌握情况,适时协调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总结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是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的直接责任者,各项改革任务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贯彻实施,与协办部门抓紧制定落实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各协办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协作配合,及时完成牵头部门安排的改革工作事项。各牵头部门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需要研究协调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尽快确定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切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务必取得新成效。对于涉及不同部门的改革项目,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都应当积极参与,通力协作,保证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精心部署,集思广益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必须集思广益,精心设计,周密部署,统筹协调,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法院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要早谋划、早动手,切实搞好相互衔接和协调工作,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政法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涉及其他部门工作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沟通。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人大请示汇报,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评判,主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摸准情况,吃透问题,对症下药,确保司法改革工作在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上扎实推进,尽快在各个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高,任务重,责任大,难题多,必须大力加强监督和指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际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健全情况通报、请示报告、督促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评估、经验总结、督促协调、信息反馈等工作,统一调度,重点督查,保证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始终有序进行。上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及时了解各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全面把握改革动态,有效解决发现的新问题。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落实本纲要的具体工作方案,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在实施司法改革工作方案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选择一些改革项目进行试点,待实践证明相对成熟并取得实际成效后再全面推广。改革试点方案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同意,重大改革试点方案须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报中央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坚持用科学的理论和科学的方法指导司法改革实践,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