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14:21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


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0110

实施时间:19980110

内容分类:道路及城市交通管理

题注:(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公安机关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机动车道上设置供公共汽车、电车通行的专用车道,其他车辆在不妨碍公共汽车、电车通行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借道通行。公共汽车和电车行驶、停靠站点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车辆禁行的区域和路段,除紧急情况临时禁行外,应事先予以公告,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车辆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检验、登记,领取行驶证,并按规定悬挂号牌,方可上路行驶。

第六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规定,暂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指示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除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机动车操作规程操作; (二)不争道抢行;(三)不互相追逐、截头猛拐; (四)试车不违反试车规定; (五)地方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机动车。

第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确需占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对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道路,责令自行清除或暂扣占道物品;对拒不自行清除的,予以强制清除。

第九条 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违章停放。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应立即自行将车辆移开。 对违章停放的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开的,公安机关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借道不按规定或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处5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对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可以单处没收车辆;驾驶无号牌人力三轮车、板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车辆。(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交通民警应廉洁奉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交通民警执法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提纲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提纲

财行[20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中央编办、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已着手开展有关工作,按工作计划,首先对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前后的经费保障情况进行调查。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一、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调查提纲(附件1)和调查表(附件2和附件3)所列内容准备书面材料(附件2由工商部门填列,附件3由质监部门填列),经同级财政和编制部门核实盖章后,连同软盘于2001年9月10日以前分别上报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同时报送中央编办、财政部。
二、此次调查统计的有关文字和数据材料将作为研究和调整两部门经费体制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全面、准确、真实地提供各项数据和情况。
三、调查内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度,请将文件复印件一并附送。
四、中央编办、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部分省市进行实地调研,有关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张卫星
  68551336
中央编办三司 沈丽丽
  65140533
工商总局办公厅 张成山
  68034036
质检总局财务司 雷奋强
  62000684
附件:1.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提纲
2.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表
3.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提纲

一、体制改革前、后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变动情况。包括行政编制人数、事业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离退休人数及超编、待分流人员情况。
二、体制改革前、后经费的来源构成及开支情况。体制改革后的情况要求详细说明和反映: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经费的原则(如定员定额、根据两部门的实际需要及财力可能、以收定支等)、供给形式及经费数额;两部门的公用经费是否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体制改革后有关经费上划情况。
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和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公、实验用房、技术装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统一着装专项经费的供给情况及实际需求情况。
四、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上缴情况;支出管理的情况。
五、体制改革后经费供给与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解决意见和建议。
六、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负债情况,包括办公、实验用房建设负债、职工宿舍建设负债及其他债务等情况;债务分类情况,包括银行贷款额(本息)、集资额及施工单位垫付款、其他形式的借款等;清偿债务的意见和建议。
七、工商部门市场办管脱钩须移交的资产负债及其资产总值和负债结构情况。
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调整后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罚没收入的影响。
九、其他有关情况,如清理收费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标准后,对两部门收费总额及财政对两部门核定收支的影响等。
十、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附表中的有关内容,表中数据应反映本部门的总体情况,如省级部门填写此表应包括省本级和下属市、县及基层单位的人员、经费情况。


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6〕65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

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和《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做好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推动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自查自纠的指导思想

  对保险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教育为主,依纪依法治理,坚持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并重,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监管部门自查自纠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查与监管部门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结合,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

  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得到纠正,依法合规和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得以增强,保险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得到规范;找准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和改进;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促进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发现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推进廉政建设,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按照中央要求,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要对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追溯处理。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治理范围和重点,紧密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着力解决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坏保险业形象的突出问题。

  四、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用9个月左右的时间严肃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

  (一)动员部署。要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提高对自查自纠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在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底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要求,明确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做好宣传发动,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对照检查。要全面了解不正当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单位、部门、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情况,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形成原因。要对照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要求,检查是否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检查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对照加强管理的规定,检查内控机制是否健全。

  各单位要运用多种手段,认真查找突出问题。保险企业主要查找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业务操作等方面及相关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也要查找其他方面的突出问题。保监会各部门、保监局要认真分析各自业务领域和辖区保险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认真查找监管工作及有关规章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查找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查找行政许可中索贿受贿的行为,查找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三)纠正处理。对不正当交易问题,要按照隶属关系、监管区域、业务领域和干部管理权限,实事求是、依纪依法进行纠正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不正当交易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真加以纠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解释、保险规章制度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大力开展纠风工作予以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向上级单位报告情况。

  (四)落实整改。要针对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并认真抓好落实。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需要创造条件才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抓紧创造条件予以解决。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责令其重新整改。

  保险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保监会各部门、保监局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并进一步加强对监管队伍的管理。

  (五)总结验收。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做好统计分析。各保险公司、保监局要在2006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上报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当地保监局。此外,保监局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保险业的自查自纠情况。

  保险公司、保监局要按照思想观念是否得到端正、经营行为是否得到规范、规章制度是否得到完善、管理机制是否得到健全等内容,制定相关标准,对本系统、本辖区的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评估和验收工作的督查。

  五、自查自纠的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组织专门力量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保险公司、保监局和保监会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财务会计、法规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相关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抓好政策指导。自查自纠工作的专业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加强政策指导。要紧密结合本系统、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学习、宣讲中央精神和保监会的要求,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项政策的认识,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要切实依据有关政策开展自查自纠,注意纠正偏离或违反政策的问题。要随着自查自纠工作的逐步深入,加强对新情况的研究,提高运用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防止自查自纠走过场。保险公司、保监局要采取派出督查组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监会有关部门、保监局要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查。对工作开展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和群众反映大而又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加强督办。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四)做好沟通协调。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理顺工作关系,争取支持配合。保险业内部也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整体效能。要加强信息通报、报送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五)发挥联系点作用。要选择若干基层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提高认识,把握方向,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找准不足,解决突出问题。要注意研究总结联系点的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意见,使联系点成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示范点。

  (六)注重典型示范。要善于发现自查自纠工作成效突出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引导和推进自查自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