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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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3]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内江市收费路桥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收费还贷公路实行市州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2]376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市收费路桥管理,确保收费路桥的还贷率进一步提高,确保收费人员明显减少,确保收费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用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拓宽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保证我市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路桥和经营性收费路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费路桥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并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原则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实行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路桥和经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的经营性收费路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内江市交通局作为内江行政管辖区内收费路桥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收费路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机构另行研究。管理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执行预算制度,严格控制在省政府批准的监督管理费计提控制比例范围内开支。

第五条 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现已建成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还贷路桥项目实行“统一经费核算、统一还贷付息,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日常工作管理”;负责对全市的经营性收费路桥实行“统一票据管理”;负责全市在建、延期收费项目的规划、审核、申报承办工作;负责对新批收费路桥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县(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各收费站负责人的推荐上报,收费人员的按编选报;负责本辖区内的收费路桥项目还款计划的编制上报,银行贷款、集资款、工程欠款的偿还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收费路桥项目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保障收费公路的畅、绿、美、洁及文明窗口建设和文明样板路建设。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收费路桥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规定,全市所有收费路桥单位必须持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一路(桥)一证,一站一证,不得无证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制度。各收费路桥站(点)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审制度。年审由市交通局统一组织,在市年审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审验。

第九条 新批收费路桥项目的收费许可证,由该项目所在县(区)交通局备齐资料后,报市交通局签署意见后,到市物价局办理。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要妥善保管,做到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车辆通行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收费还贷路桥实行“项目负债,统一管理”模式,各收费路桥项目现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并以收费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分户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各收费路桥的收入资金专项用于偿还该项目的有偿投入资金本息和该路桥的养护及符合规定的收费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征收管理

收费还贷路桥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项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含利息收入),必须按期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按照收费项目全额返还专款专用,并按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计划拨付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收支计划管理

(一)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计划编制。

市交通局每年年初根据各收费路桥项目上年度的实际征收情况和当年预计车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

(二)车辆通行费的支出计划编制。

市收费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并根据《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川省收费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收费还贷公路实行市州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支出内容、范围、标准,编制全市收费还贷路桥项目支出计划,经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复核批准方可执行。经营性收费路桥项目的年度支出计划由各经营公司自行参照编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路桥车辆通行费支出计划的执行。

各收费还贷路桥项目支出计划一经核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确保日交通量小于3000辆的项目,其还贷付息比例高于通行费收入的75%;日交通量大于3000辆的项目,还贷付息率比例高于通行费收入的80%。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拨付,市收费处按时按计划将资金拨到各收费路桥项目的银行帐户,用于还贷付息及各项计划支出。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

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车辆通行费专用定额票据和专用收据。收费还贷各收费站必须执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经营性各收费站必须执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使用内江市地税局监章印制的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

票据由市交通局统一领取发放。各站使用的收费票据实行计划管理,每季度报送票据需用计划。每次领取票据时,库存票据数不得超过批准月计划数的1/6。收费还贷路桥各站领取票据需持上月通行费缴存市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存根联,经核对后方可领取下月票据。

各收费站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票据领、销、存报表,并根据各站收费情况设专职或兼职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取、发放、销号、计帐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报表。

各收费站于每月底的次月3日前向市交通局报送票据使用表,次月5日前报送车辆通行费财务会计报表;每季度末的次月8日前向市交通局报送季度报表(应附简要文字说明),并抄报市财政局;每年度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交通局报送年度车辆通行费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等有关报表,并抄报市财政局。月、季、年度财务报表由市交通局汇总后上报省交通厅。

第五章 养护与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收费公路收费期间的养护与维修主要指收费路桥的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维修。每年年初由市、县(区)交通局或公路管辖养护段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签订《收费路桥日常养护协议》。其经费支出在上级拨付的正常养护经费基础上,根据各收费路桥小修保养工作量的实际,按《四川省小修保养概算编制办法》和《四川省公路小修保养概算定额》编制预算,经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复核批准后,实行年度定额包干使用。支出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小修保养情况,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 市交通局,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可对各收费路桥的日常养护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达到养护标准要求的,每月按批准计划按时拨付养护经费;达不到要求或养护质量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拨付养护经费,待整改合格后再行支付。

第十八条 还贷收费路桥收费期间需进行中、大修工程或遇水毁工程,应及时上报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和市交通局,经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并上报审查批准后实施。

中大修费用实行预提制度,提取的比例为收入的6-10%(按路况质量确定),纳入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项使用,节余归原项目所有。

第十九条 经营性收费项目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业主承担,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按收费项目年通行费的8%按月计提养护保证金,交市交通局监督使用,该保证金所有权、使用权属业主。

第六章 人员、证件、服装管理

第二十条 人员管理

各收费路桥项目的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人数控制,对现有超编人员在上报之日起在一年内逐步清退,确保收费人员明显减少。

收费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的用工合同管理制度,收费项目结束后,所有收费人员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统一解聘辞退。收费人员聘用期间的待遇统一按《四川省收费公路通行费年度支出计划的编报原则》办理。

新批收费项目聘用收费人员和现有收费项目调整,新进收费人员必须经统一考试和岗前培训,按收费人员条件择优聘用。

第二十一条 证件管理

全市所有收费路桥的收费人员、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持证上岗,凡未佩戴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收费站亭。收费人员的上岗证各收费站报市交通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办理。执法人员的证件,仍按原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服装管理

全市所有收费路桥的收费人员、执法人员必须统一着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服装上岗。收费人员的服装配置由各收费站报市交通局核定后,报省公路局批准,由各收费站自行到省交通厅专用服装公司购买。执法人员服装由各收费站报市路政支队签署意见后,市交通局审核,报省公路局审批后,由各收费站自行到省交通厅专用服装公司购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收费还贷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解缴、坐支、拨付资金的;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或挪用资金的;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造成经济损失的,均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归沙公路收费项目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统一管理范围,由市交通局委托川威钢铁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收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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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抚发[2004]33号)等文件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市实行“三定向”(即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办法,为全市培养农村小学教师。为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三定向”的目的和意义

  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农村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和优先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关键在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的工作,是加强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变我市农村小学教师队伍的现状,逐步实现农村小学教学资源优化、教师本土化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农村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途径,对于巩固和提高我市基础教育的质量,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促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三定向”招生计划的制定与录取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村小学,尤其是偏远山区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学科结构、教师编制、教师退休等情况做好预测,同时根据预测情况采取“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编制范围内确定实行“三定向”的学校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然后,由县(区)教育局、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本县(区)农村小学教师的“三定向”计划并报县(区)政府核准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教育局(2007年计划在6月10日前报),由市教育局汇总商市发改委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将每年“三定向”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要及时与培养学校签订培养合同,培养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申报招生计划。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在校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有志于献身农村教育事业的应届毕业生报名申请参加“三定向”培养。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报考学生的资格审查。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农村小学“教师人才本土化原则”,重点推荐家在偏远山区的毕业生参加“三定向”的培养,实现“进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农村小学教师培养目标。

  (四)“三定向”学生录取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报考五年制“三定向”的学生中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所在县(区)重点高中统招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三年制“三定向”的学生按报考志愿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报考五年制“三定向”的学生须在中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中招办汇总存档。中考成绩公布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三定向”计划,按一定比例确定体检名单。体检合格方可参加录取。拟录取的学生与所在县(区)教育、人事、财政部门签订“三定向”培养协议后,办理录取手续。报考三年制“三定向”的学生录取按照高考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三、“三定向”学生的培养

  (一)定向培养学生的学制分别为五年制和三年制,学历层次为专科。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农村小学教师学科结构的实际情况,在各县(区)申报的基础上,结合培养学校的学科设置,确定定向培养的专业。

  (二)抚州市五年制“三定向”学生培养工作由崇仁师范学校(东华理工大学行知分院)负责实施;三年制“三定向”学生培养工作由省定有关学校负责实施。

  (三)“三定向”学生培养实施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小学教师的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做好“三定向”学生的培养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监管和考核评估。所培养的“三定向”毕业生在就业时要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县(区)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率必须达到98%以上。
 
  四、“三定向”毕业生的就业

  (一)“三定向”学生完成学业,经培养学校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者,享受国民教育大专学历待遇。

  (二)“三定向”学生毕业时,生源所在县(区)以教育、人事等部门为主,会同培养学校依据《教师法》和小学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素质要求,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县(区)教育部门作为正式教师将其派遣到定向的农村小学任教,服务期不得少于5周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毕业生,自主择业。

  (三)“三定向”学生毕业后不履行定向培养合同的,按定向培养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青年自学成才,拓宽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途径,给自学成才青年发挥专长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未受过国家中等以上各类正规和业余专业院校教育的十四至三十五周岁的各行各业青年。
第三条 遵守国家和本省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评定为自学成才青年:
(一)在某行业有发明创造,其成果获省发明二等奖或国家发明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其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内居领先地位,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或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
(三)对文学艺术造诣较深,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并有较大影响者;
(四)在其它方面成绩显著,被有关专家、学者公认,并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效益者。
第四条 评定自学成才青年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由地区(市)级团委考察后提出建议,报经省青年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会和共青团河北省委批准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在通常情况下,每两年对自学成才青年评定、表彰一次。
第六条 经批准确认的自学成才青年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待遇
(一)授予“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称号,并颁发一次性奖金
(二)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企事业等单位职工优先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深造,并可适当减免有关学习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河北省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