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4:34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改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因公出入境审批业务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因公出入境审批业务的通知


第一条 为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因公出国(境)工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开放、提高效率、集中统一、加强服务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外事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园区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审批;管委会国际合作处是园区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工作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管委会是各园区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初审;各园区管委会设外事部门,负责受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请。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其直属各管理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区管委会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以及在上述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园区内业务需要或从事与园区内企业有关的经贸、科技活动的180天以内和一年内多次(每次少于180天)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上述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从事短期(香港30天以内,澳门20天以内)经贸科技活动事项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中赴港事项在国务院港澳办核定的年度赴港经贸指标内审批。
第五条 超出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范围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受理,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报市有关归口审批部门按现行规定审批。
第六条 申请组团单位必须是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直接承担者。团长由组团单位人员担任。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七条 申请组团单位需按要求填写有关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格(表格可在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索取),经上级主管单位(局级)批准后,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无主管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批准并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第八条 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不含收件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由主管主任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办单"上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表、邀请函和批办单传真至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国际合作处。国际合作处收到上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收件日)报管委会主任审批,根据最终审批意见负责为获得批准的出国任务团组出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并将批件送至各园区管委会。
第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收到批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不含收件日),由护照签证专办员持批件和其它材料前往北京市外办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办理护照需2个工作日;办理通行证和签注需8个工作日;办理签证的时间按各国使馆规定。专办员应在接到办妥护照签证(通行证签注)的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不含通知之日),领取并通知组团单位。
第十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享受一年内多次出国一次性审批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在拿到已做好签证(签注)的护照(通行证)后,自行办理换汇、购票等出国事项。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不得擅自在境外延期以及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因某种特殊原因需延期回国时,需提前7天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不得回国后补办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应在15日内结清外汇;30日内将护照收齐,集中交到各主管局级单位护照管理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护照由各园区管委会外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有关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若发现违纪违规现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该组团单位因公出国(境)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组团单位如对各园区管委会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有意见,可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诉;如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有意见,可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所属各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管委会为该项工作的受理和审批部门。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直属部门、所属各园区管委会以及在上述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邀请外国经贸科技人员(不含副部级以上人员和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入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条 上述(第二条)单位邀请香港、澳门经贸科技人员(不含特区政府官方人员)来内地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其它邀请境外人员入境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受理,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报市有关归口审批部门按现行规定审批。
第五条 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填写"邀请境外人员来京申报表",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在收到"邀请境外人员来京申报表"后2个工作日之内(不含接件之日),向符合条件者出具邀请函,通知邀请单位领取,并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矿字〔2005〕120号

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频发。1-8月份,全国共发生40起重特大水害事故,造成385人死亡。龙其是4月份以来,已发生7起特大、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30人,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4月1日,湖南省郴州市贵阳县贵达煤矿(非法矿井)主斜井距井口250米处发生溶洞透水,贵达井大量积水后突破安全防水岩柱瞬间溃入相邻石灰窑井的二级暗斜井,造成石灰窑井20人死亡。

  4月24日,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吉安煤矿非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引发透水,使老空水溃入相邻的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30人死亡。

  5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赤坑煤矿在掘进巷道时, 遇断层带突水,造成 10人死亡。

  7月7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区永胜煤矿由于所建立的防水密闭墙不符合要求,在雨季大量积水后发生垮塌,大量老空积水溃入矿井,造成15人死亡。

  7月14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福胜煤矿探煤石门在掘进过程中放炮打穿断层带,导致溶洞水涌出,造成16人死亡。

  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在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发生抽冒,破坏了防水安全煤柱,上部大量老空积水溃入矿井,造成123人死亡。

  8月19日,吉林省舒兰矿务局五井地面联河泡水体通过小井灌入井下,导致16人被困。

  分析上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相关单位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不重视,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一些煤矿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矿井水文地质情况特别是对周边已开采的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清,矿井具有突水预兆时,仍在进行采掘活动;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进行采掘活动前未排除积水隐患, 盲目组织生产;对顶板水、岩溶水、断层水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等。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有效地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的有关精神,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开展全面的水害隐患排查

  各地要充分吸取上述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水害隐患排查。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进行采掘活动,受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突水系数超过临界值,在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下采煤,受顶板水、岩溶水、断层水、导水陷落柱威胁,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盲目组织生产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的矿井,必须先排空采空区积水,方可进行采掘活动;矿井具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报告矿井主要负责人,并撤退井下作业人员。煤矿企业对所存在的水害隐患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水患没有消除时,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章和冒险组织生产。

  二、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矿井重大水害隐患问题,保证防治水工程、资金、措施落实到位。煤矿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防治水方面有关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同时要根据本企业水害威胁程度制定矿井水灾应急预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是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基础。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完善和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图上标出其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为防治水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根据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水害预测预报,确定矿井水害防治的重点。

  四、严禁开采和破坏各种防隔水煤柱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严禁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已破坏的必须重新建立有效的防水安全煤(岩)柱。

  五、加强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各类矿井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并监督企业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地方政府彻底进行关闭。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水害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凡发现矿井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按照《特别规定》,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加大对水害防治的监察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矿井水害情况,定期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对企业存在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及时下达监察指令,责令企业停产整改。按照《特别规定》,对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拒不整改、水害防治责任不落实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严惩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的,要实行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