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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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局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6日)

深规〔2006〕434号

  《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8号 许可事项: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该项许可的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预审批,第二阶段是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核发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建筑物,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
  (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地产证》载明的的土地用途的(以下简称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不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地产证》载明的的土地用途,但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作为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的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以下简称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大类范围内作部分改变,如在商业用途范围内由商场改为餐饮,或在宗地内的单一大类土地用途内存在多种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使用性质作部分改变的,如工业用地内有厂房、办公、公寓、商业等。改变部分建筑物使用性质不涉及土地用途的大类改变的,属于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改变整宗地大类的土地用途的,则属于改变土地用途。
  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既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只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不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规划预审批。
  1.改变土地用途的: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建房地产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以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建房地产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付清地价款;
  (4)改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由权利人共同申请,权利人不共同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权利人应征得另外的权利人同意;
  (5)已建房地产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2.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建房地产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建房地产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付清地价款;
  (4)改建建筑物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由权利人共同申请,权利人不共同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权利人应征得另外的权利人同意;
  (5)已建房地产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二)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已通过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预审批,取得相关批准书;
  2.已取得的预审批批准书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核发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1.改变土地用途的:
  (1)已取得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已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补交清地价;
  (3)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新改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4)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政府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
  (5)新改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6)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2.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
  (1)已通过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规划预审批,取得相关批准书;
  (2)已取得预审批批准书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
  (3)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新改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4)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政府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
  (5)新改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6)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预审批。
  1.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注明申请审批的具体内容);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改建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改建项目的新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8)原设计文件、图纸(原件各2份);
  (9)改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权利人不共同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权利人应提供其他权利人同意改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10)已建房地产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对于通过合法转让取得房地产的,只需提交上列第(1)项、第(2)项、第(3)项中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第(6)项、第(7)项、第(9)项,不需提交上列第(3)项中的其他材料及第(4)项、第(5)项、第(8)项、第(10)项。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2.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注明申请审批的具体内容);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新改建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原设计文件、图纸(原件各2份);
  (8)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新改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新改建的施工图纸文件(原件2套)及电子数据(1份);
  (10)已建房地产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改建项目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权利人不共同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权利人应提供其他权利人同意改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对于通过合法转让取得房地产的,只需提交上列第(1)项、第(2)项、第(5)项、第(6)项中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第(8)项、第(9)项、第(11)项,不需提交上列第(6)项中的其他材料及第(3)项、第(4)项、第(7)项、第(10)项。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二)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预审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预审批批准书中要求申请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的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如涉及环保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土地、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核发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1.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补交清地价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新改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6)新改建的施工图纸文件(原件2套)及电子数据(1份)。
  2.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规划预审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规划预审批批准书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如涉及环保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局网站  (http://www.szpla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深圳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涉及修改法定图则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前置规划审批申请材料,规划部门进行预审批,同意的核发预审批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二)申请人申请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核发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申请人取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重新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清地价后重新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申请人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在申请人取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重新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预审批批准书》;
  (二)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局部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规划部门可不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仅就改变部分核发核准文件,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共同作为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人在取得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申请人在取得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后超过1年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取得《预审批批准书》及按批准书要求取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后,方可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人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申请人取得《预审批批准书》及按批准书要求取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三)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后,方可动工改变房地产使用性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宗地号 用地面积 M2 土地使用年期 年
土地合同(用地批复)编号 《房地产证》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用地位置 区 街道办 路
申请事项 关于 的申请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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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随着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企业间竞争日益激烈,打折、秒杀、抢拍、返券、赠积分、免运费等促销手段渐趋常态化,活跃了市场,刺激了消费。但是,也出现了销售侵权盗版商品、以次充好、虚假打折、线下服务和线上促销承诺不一致、网络团购缺乏规范等问题。为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网络购物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企业依法促销。要引导网络购物企业按照《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促销活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促销商品质量。推动网络购物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事先向消费者说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促销行为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价格欺诈和虚假促销行为,严禁虚构原价打折、使用误导性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厉查处不实宣传。加强与工商等部门配合协作,开展联合检查,要求促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明示促销活动的各种限制性条件,禁止各种迷惑欺骗消费者的不实宣传行为。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及经营者监督力度,打击促销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网络购物平台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诚信促销、规范经营,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六、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引导网络购物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倡导文明、绿色、低碳、安全、健康消费理念,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消费模式。
七、建立长效机制。认真研究网络购物促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建立网络购物促进消费的长效机制。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健全商品(服务)先行赔付制度,研究制定符合网络购物特点的促销规范。网络购物平台要从自身特点和需求出发,健全相应的促销规则和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促销活动已成为网络购物企业常规经营手段,关系到网络购物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鼓励网络购物企业开展促销扩大消费的同时,积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价格)、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对相关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发生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司 祝斌
电 话:010-85093747
传 真:010-85093749
电子邮件:zhubinsm@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财办[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标准》随文另发。
附件:“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FMIS)网络建设规范、有序地实施,提高中央对地方网络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和宏观经济预测等财政管理职能的政府财政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是覆盖各级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收入征管部门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综合业务系统。GFMIS的网络系统由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组成。
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按省、市(地)、县三级建设,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系统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统一制定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作为本办法的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见附件)。
涉及网络系统安全的子系统由财政部组织专门小组设计,纳入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统一实施,各地不得单独设计安全系统。
第五条 地方财政厅(局)成立由国库、预算及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地方GFMIS工作小组,负责网络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实行报批制。全省范围的网络建设方案由地方GFMIS工作小组报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审批;市、县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设方案,财政部不予资金支持。
地方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的具体申报程序和申报内容,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建设初期的硬件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第八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地方网络系统建设资金采取统一采购、集中供货或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报经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组织供货或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每年供货设备数量或项目补助资金规模由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根据地方财政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确定。
第九条 财政部组织专家小组对网络建设的主体设备进行选型。设备选型的重点包括网络系统交换机、路由器,硬件系统的中小型机、备份及灾难恢复系统、主应用服务器系统。软件选型主要指全网网管软件和基础数据库。
财政部确定省级、市(地)级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设备配置档次方案,各地按财政部的统一选型配置网络设备。财政部对统一选型的软硬件设备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主体设备和软件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采购。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网络系统建设的工程进度和建设条件,分批组织采购。
经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审批方案后,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所需的非主体设备,可以由地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搞好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对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的检查验收制度。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组织督查组,指导、督促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参与、组织各省(区、市)财政网络系统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上报网络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不按规定,挤占挪用中央对地方财政系统网络建设补助资金的地区,一经发现,如数扣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