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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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 财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针对现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中出现的新情况,我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一、“间接费用”的核算内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对“间接费用”科目所包含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取消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工作费,将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纳入间接费用范畴,即调整后的“间接费用”科目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二、项目管理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取使用的项目管理费不计入工程成本,直接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项目管理费”二级明细科目单独反映。
三、贷款贴息的会计核算
为加强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贴息资金”二级明细科目,单独反映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
四、工程监理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等有关规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发生的工程监理费通过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账时,应按实际发生数分摊计入工程成本。
(一)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1.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从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工程监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拨入本级财政资金”科目。
2.按照监理合同,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预付工程监理费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与监理单位办理结算,支付剩余的工程监理费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质量保证金”等科目。
工程监理的质量保证金在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以应付款的方式挂账。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监理公司时,借记“应付质量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该部分资金转入“未完项目结存”科目,借记“应付质量保证金”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4.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下达分摊监理费用通知时,借记“拨出资金”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二)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向各(市、县)下达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通知时,借记“拨出资金”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科目。
(三)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转发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通知时,财政资金专账借记“拨出资金”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科目。报账资金专账借记“间接费用”科目,贷记“拨入资金”科目。
以上各级收入、支出年终结转的会计核算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间接费用的分配,结转完工项目支出以及年终转账的账务处理与正常项目支出相同。
五、参股经营资金的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财发〔2005〕39号),为使国家投入的资产保值增值,增设 “参股经营投资”(第134号科目)、“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第135号科目)、“转入参股经营资金”(第212号科目)、“本级参股经营资金”(第351号科目)、“参股经营收益”(第352号科目)五个一级科目。以上科目为财政资金专账使用,用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情况。
(一)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入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的会计核算。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入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本级参股经营资金”科目。
(二)上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间拨付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的会计核算。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拨付财政参股经营资金给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时,借记“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转入参股经营资金”科目。
(三)投资参股时的会计核算。拨付资产运营公司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收到投资分红时的会计核算。收到投资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
(五)国有股权转让退出时的会计核算,财政参股经营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退出,溢价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折价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
(六)参股经营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会计核算。财政参股经营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分得破产清算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
(七)收益分配的会计核算。属于上级财政参股经营资金获得的收益,转给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时,借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参股经营收益分红中支付资产运营机构运营费用时,借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附:会计核算举例
附:

会计核算举例

一、工程监理费会计业务举例
按照有关规定,××省××年计划安排使用工程监理费2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监理费用150万元。
(一)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1?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从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工程监理费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拨入本级财政资金--工程监理费
2,000,000
2?按照监理合同,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预付监理费用45万元。
借:应收款项--××监理公司450,000
贷:银行存款450,000
3?按照监理合同与监理公司结算,支付剩余款项并预留质量保证金30万元。
借:应收款项--××监理公司1,050,000
贷:银行存款750,000
应付质量保证金--××监理公司
300,000
4?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下划工程监理费支出150万元。
借:拨出资金--工程监理费--××市(县)
1,500,000
贷:应收款项--××监理公司
1,500,000
工程监理的质量保证金在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以应付款的方式挂账。
项目验收合格,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监理公司。
借:应付质量保证金--××监理公司
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工程验收不合格,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该部分资金转入“未完项目结存”。
借:应付质量保证金--××监理公司
300,000
贷:未完项目结存--监理费结存300,000
下年度,××省按照规定应安排使用的工程监理费为300万元,扣除上年结存的50万元后,实际安排数为250万元。
(二)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向各(市、县)下达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市应分摊50万元。
借:拨出资金--工程监理费--××县
500,000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工程监理费
500,000
(三)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转发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县应分摊20万元。
财政资金专账:
借:拨出资金--工程监理费200,000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工程监理费
200,000
报账资金专账:
借:间接费用200,000
贷:拨入资金--工程监理费200,000
二、参股经营资金会计业务举例
1?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省
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收到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转入参股经营资金1,000,000
3?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50万元。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本级参股经营资金500,000
4?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监管协议拨付给某资产运营机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50万元。
借:参股经营投资--某参股经营项目
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5?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某资产运营机构汇来的投资分红1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参股经营收益--某参股经营项目
100,000
6?资产运营机构按110%的价格转让国有股权140万元,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转让收入154万元。
借:银行存款1,540,000
贷:参股经营投资--某参股经营项目
1,400,000
参股经营收益140,000
7?参股经营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待处置10万元国有股权分得的破产清算资金2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00
参股经营收益80,000
贷:参股经营投资--某参股经营项目
100,000
8?按投资比例上缴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应得的投资净收益10?67万元{(10万元+14万元-8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借:参股经营收益106,667
贷:银行存款106,667
9?上缴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转入参股经营资金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10?从参股经营经营收益中支付资产运营机构运营费用2万元。
借:参股经营收益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11?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缴入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省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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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1989年国务院第41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1990)28号《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省政府闽政(1990)32号《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和闽政(1991)5号《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劳
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专院校、部属、省属、驻厦部队、驻厦办事机构,“三资”企业、内联企业、私营企业等招用外来劳动力单位和雇请外来帮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及所有的外来劳动力。
第三条 外来劳动力是厦门市社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对于统筹管理社会劳动力,促进劳动就业,加强城市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创造特区良好投资环境,加速特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外来劳动力是指由厦门境外进入境内务工、经商的人员。
第五条 厦门市劳动局是外来劳动力的主管机关,外来劳动力一律归口由市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外来劳动力的使用,由市劳动局根据厦门特区建设需要,实行“统一计划、控制总量、分极审批、凭证务工、谁用谁管”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向劳动部门申报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工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招收。
第七条 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在招用外来劳动力时,须审查其居住地乡(镇)劳动服务站或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身份证、《婚育证明》,向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申领外来劳动《务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领《户口暂住证》后凭证务工。


成建制的外来建筑队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查,除在职职工外的其他劳动力,也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用工单位招收外来劳动力,在指定区域内可自行选招,也可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协助招收。
第九条 用工单位招收外来劳动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部门鉴证。
第十条 用工单位必须负责管理招用的外来劳动力,对其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纪律、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教育,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外来劳动力除市劳动局授权的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介绍、调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经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事外来劳动力的介绍,不得以开具劳务发票等形式,收取积各种费用。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招收外来劳动力后,必须到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用工手续,并按规定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按规定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劳动监察制度。厦门市劳动部门成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全市各用工单位的用工进行监查监督,落实本办法的实施,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使用厦门市农村劳动力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市劳动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1年3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西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西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证监发字[1996]35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西梧州市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监证发字[1996]35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

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

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

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

细磁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