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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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综〔2006〕22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牡丹江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向市政府提供具有启示性、借鉴性、对策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调研信息,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特邀信息员在社会各界人士中产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我市的各项工作,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了解市情,熟悉政府某一工作领域的情况;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备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专题调研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一定的社会代表性。
  二、市政府特邀信息员确定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每两年为一期,每期人员在25名左右,可根据工作情况做适当调整。期满时,工作突出的可续聘。
  三、市政府特邀信息员负责提供的信息以调研信息为主,主要包括:反映事关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和建议;对全市某一工作领域或行业进行重大改革的方法和措施;对做好市委、市政府一定时期中心工作的可行性意见;政府某一项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群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反映;我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社会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突发应急情况。
  四、市政府特邀信息员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有价值的调研信息,调研信息要内容翔实,有理有据,观点鲜明,要有一定深度的分析,一般文字量在1000字以内。
  五、市政府特邀信息员撰写的调研信息完成后,可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联系电话:6912981,传真:6917792,电子邮箱:zfbzfj@126.com)。突发应急信息应随事件的发生即时报送,如第一时间情况尚不明朗,可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掌握的基本情况,随后再书面正式报送。信息科对信息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参考。
  六、市政府特邀信息员提供的调研信息经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载体采用后,得到市领导批示,并在市领导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指导、借鉴意义的,经年终评审,给予适当奖励。
  七、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具体负责对市政府特邀信息员队伍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年终的评审、表彰和奖励工作。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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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87年4月2日,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局: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包括革命残废军人、 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 可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在乡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劳人老[1986]16号 1986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曾对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作了规定。近几年来,特别是工资改革和物价调整后,原有的护理费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准不相适应。为保证这部分离休、退休人员的正常护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
本通知自下达之月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紧急行动,数万名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全面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目前,灾区大规模集中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基本结束,卫生防疫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展开,没有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是灾区的医疗卫生防疫形势仍很严峻。一是卫生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公共卫生设施严重不足,食品和饮用水安全隐患突出,特别是夏季气温升高,容易导致传染病流行;二是一些重症伤员需要较长时间治疗,大批出院人员需要妥善安置,大批伤员需要康复治疗,部分残疾伤员需要装配辅助器具;三是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损坏严重,一些地方卫生人员伤亡较多,医疗卫生服务不能满足群众需要;四是一段时期内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医疗支付能力普遍较弱。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地震灾区下一阶段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重症伤员的医疗、康复和安置工作
  卫生部门要继续发挥军地协同优势,加强对重症伤员医疗救治的组织和指导,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疗效果,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
  民政部门要做好伤员出院后安置工作。对符合卫生部规定出院标准的伤员,要动员和支持其返乡。对从救治地返乡的伤员和陪护人员,救治地民政部门给予交通等费用补助,原籍地民政部门做好接收和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政府从社会捐赠资金中解决。
  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伤员的康复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伤员,及时转移到康复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或者配发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并妥善安排康复训练,改善肢体运动功能。卫生、中医药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所需经费由省级政府在社会捐赠的有关资金中安排。
  二、落实卫生防疫工作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蔓延
  要坚持以灾区政府为主,继续做好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对受灾群众安置点的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和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防疫和消毒、杀菌、灭蚊蝇工作。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民生活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灾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广泛开展以治理卫生环境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加强疫情监测工作,保证疫情报告渠道畅通。灾区县、乡要尽快恢复建立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修复或购置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搜索、分析和预测工作,加强聚集性病例的监测、调查与处理,防止疫病扩散。加强传染病病因及食品、饮用水的现场快速检测,及时发现传染病流行苗头。高度重视并切实防控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及时开展应急疫苗接种,尽快恢复常规预防接种服务。做好适龄儿童的乙脑、甲肝等疫苗接种,建立有效免疫屏障。发展改革部门要保证疫苗的生产、供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疫苗质量。卫生部门要做好疫苗储备、运输和接种工作。教育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托幼儿童、学生及其他人群的预防接种组织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检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尽快恢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安置点、集中生活区及救灾物资集中分发场所的食品安全。加强农产品和捐赠食品质量的监管,开展安全检查,严防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等不合格食品流入灾区。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农产品和食品流通秩序,保障市场供应。重点加强集中供餐单位的餐饮原料采购、储存、加工和餐饮器具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改善集中供餐场所的食品加工环境和设施。要严防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卫生、环保、建设、水利和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水利和建设部门要加快受损供水设施和管网的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能力。受灾群众安置点要配备必要的饮用水净化处理设施或消毒设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的监督检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特别要加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供水设施建设,保障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公共供水设施、集中供水点和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工作,做到信息共享。要尽快恢复灾区饮用水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要加强卫生防病宣传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增强群众卫生防病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依托现有医疗、心理卫生服务网络,对不同人群特别是高危人员实施分类干预,及时治疗精神疾患。
  三、尽快恢复灾区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要尽快将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费用支付纳入正常管理轨道。灾区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并组织好临时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立临时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机构,添置必要设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恢复药品检验检测条件。要编制好灾区卫生系统恢复重建规划,优先恢复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设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相应给予支持。灾区省要尽快在省内调配专业人员支持医疗卫生人员伤亡较多的县、乡卫生机构,对口支援省(市)可选派必要的医疗卫生人员,帮助灾区恢复正常医疗卫生工作。对重灾县的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乡医疗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以及乡村医生的工作经费补助等,由灾区省级政府统筹安排,保证正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对各地向灾区派出的医疗防疫队所需费用,由各省(区、市)酌情给予补助,有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从对口支援经费中给予必要补助。
  要抓紧恢复灾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伤员应急救治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今年内可在重灾县、乡实行过渡性医疗照顾措施,向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传染病和卫生防疫。具体办法和所需经费由灾区省级政府统筹研究确定。要推进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9年、2010年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医疗费用,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四、落实医疗卫生对口支援
  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做好对口支援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推进灾区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外支援与省内支援相结合的原则。各支援省(市)要与受援地一起,制订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明确支援医疗卫生人员的规模、结构和分布,落实好卫生帮扶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要制订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加强人员培训,购置必要设备,加大智力支持,重点加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帮助灾区尽快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卫生部要继续组织国家专业机构予以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赴灾区医疗队的规划、管理、轮换统盘考虑,统筹安排。
  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为主、对口支援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的原则。灾区各级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经费,中央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各有关方面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今年实现以下目标:7月底前,灾区县、乡和受灾群众安置点普遍恢复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开展基本医疗和卫生防疫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灾区县、乡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基本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和动物防疫秩序。年底前,全面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动物防疫体系,配备比较齐全的临时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全面开展正常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