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24:01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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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促进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将《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为促进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2..落实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外派支援人员的原工作岗位、待遇等不受影响。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1.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及协作计划。
2.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的支援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3.制订合理的综合能力提高计划,有效利用医院的支持资源。
四、主要措施
1.医院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制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安排具有相应工作资历的有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到本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2.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3.各地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院等,负责辖区社区医疗与护理的培训工作。
4.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协作关系和有效的双向转诊信息沟通渠道。医院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并及时将适宜在社区治疗和康复的病人转诊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措施,对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好的医院给予表彰和经费支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构建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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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活力,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为重点支持纺织、陶瓷、医药三个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从一九八五年起,按分类折旧的办法,逐步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提高幅度和期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正式投产后,新增利润部分,一年内免交调节税。
三、企业使用银行调剂贷款(包括信托贷款)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用新增利税在税前还贷。
四、技术改造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按实际土建工程投资额计征建筑税。
五、通过技术改造进入国际市场的产品,从产品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外汇分成全产留给企业。
六、对研制的社会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新工艺,应奖励有贡献的主要人员,如产品畅销,效益显著,还可分期给予一定报酬;凡吸引外地、外单位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获得了效益,也要给有关人员一定奖励。
七、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包括单台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备购置费,允许企业一年或分年摊入产品成本。
八、凡列入省经委、省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确认后,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调节税二年;凡列入地市经委、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确认后,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调节税一年。



1985年1月9日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应强化对上市公司财务的规制
( 王政 律师)

2006年7月15日,由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起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财会[2006]11号),研究制定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2007年3月2日,该委员会草拟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无疑是关乎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重要举措。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机制”。股市是一国政治、经济发展变化的晴雨表,对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无疑是重中之重。目前查处的有关上市公司违法案件中,基本都涉及上市公司造假帐、任意修改财务报表等严重违反《证券法》和《会计法》的方式。诚然,对明目张胆地进行财务造假行为,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查处,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是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然而,对上市公司采取一些貌似合法而实则与财务造假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制造利润陷阱”)是否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呢?《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是否应重点关注一下对此类行为的控制呢?

我们在从事公司证券方面的法律业务时,经常发现一些“聪明”的职业经理(包括个别的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的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控制或授意下,甚至还存在个别人员同炒作该股的庄家相互勾结的情况下,经常利用政策或法律的漏洞,挖空心思地来制造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财务报表。这样,既可以达到欺骗投资者的目的,又很容易向监管部门作出所谓的“合理”解释,真可谓一举多得!如此做法,怎么讲都应被称之为“高明”之手法。

我们对目前上市公司制造利润陷阱的做法,大致做了如下归类,希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研究和制定者密切予以重视,也希望广大股民投资者在观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时对此类上市公司的利润报表应进行充分的分析。

第一种手法是:从 “待摊费用”上做文章,即将公司巨额费用先挂在“待摊费用”科目,推迟费用入帐时间以降低本期成本,然后再设法通过其他途径悄悄地消化该笔费用。如某上市公司在中报中将巨额广告费用列入长期待摊费用,从而大大提高了其每股收益,利于实现公司高价配股的目的。然后通过挂帐处理、让这笔广告费用在控股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任意分配、调整,在公司配股完成后,再使其恢复本来面貌,结果造成公司的每股收益大大降低,甚至很快由赢利转为亏损,从而引发公司股价大跌,坑害广大股民。

第二种手法是:利用关联交易,调整“其他业务收入”项目,或以其他单位愿意承担某项费用的方式减少公司本年度费用,从而增加公司利润。这种手法还包括向关联方出让、出租资产或替关联方托管资产来增加收益。这实际上变相地将他人的收益变为自己的收益。不过,投资者需要当心的是,通过调整“其他业务收入”这样的方式来包装起来的业绩是不会维持长久的。

第三种手法是:虚报销售收入,即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及格线,公司会在报告日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发送日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尽管这种通过“假销售”“、销售退回”等“偷天换日”似的手段达到虚增利润的方式可能从形式上与相关《财务会计准则》不相违背,而且可能会做的天衣无缝,但是,从行为者的动机或目的来看,明显具有欺诈性。对这样的公司,因其管理层欠缺起码的诚信基础,广大投资者务必要提高警惕。

第四种手法是:利用“应收帐款”和“坏帐准备”,即上市公司向关联企业收回应收帐款,同时以对该单位短期融资的方式又把此笔金额从帐面上划给对方,给人造成关联企业占用应收款减少的假象,同时也借机少提本期应提的坏帐准备,降低费用支出。对资金长期被控股股东占用的公司而言,运用这种“来回倒帐”、少提坏帐准备的手法来虚构公司业绩可以说是家常便饭,也是令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难以控制的事情。

第五种手法是:在企业重组和并购中玩花样,即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资产置换、固定资产盘盈,资产评估增值,资产或股权溢价转让,都可以轻易地增加利润总额。

以上五种手法是我们经常碰到且为上市公司惯用的制造利润手法,这些手法高明就高明在不是通过做假帐的方式玩出来的,从表面看是在相关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本年利润的调整,从形式上,似乎既不违反《证券法》,也不违反《会计法》或相关会计政策,但其在实质上同样是在为上市企业包装业绩、制造利润陷阱,对投资股民同样具有欺骗性。对此,《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似乎不应无所作为?至于如何作为,还希望广大财务专家、法律专家、政府官员及广大社会公众一起献计献策。我们共同的目标是,通过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的制度和措施,使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真正建立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制度的漏洞或缺陷为股民预设陷阱。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200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