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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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13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分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征收集体土地发生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用地,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按丽政发〔2004〕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民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并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拆迁规模实行安置总量核定。
  市国土局根据公寓安置、迁建安置年度计划和莲都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依据、相关数据核定公寓安置住房的套型、数量、具体位置和迁建安置用地的规模、具体位置。
  莲都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国土局核定的公寓安置住房数量、套型、具体位置和迁建安置用地规模、具体位置,具体负责被拆迁人公寓安置住房和迁建安置用地的分配。
  第四条 公寓安置住房和迁建安置用地按下列程序进行分配:
  被拆迁人按规定完成拆迁房屋腾空、交付的,经莲都区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根据腾空交付时间的先后,确定公寓安置住房和迁建安置用地的选取次序,并发放选房或选地序号。在同一时间完成腾空、交付的,可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公寓安置住房和迁建安置用地的选取次序。
  被拆迁人应按相关安置规定,在指定的时间,依次序选定公寓安置住房或迁建安置用地。未在指定时间选房或选地的,按选房或选地序号依次递补。
  第五条 公寓安置住房的供应价格根据层次、朝向进行调节。
  层次调节率:楼层差价分别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一层为85%,二层为100%,三层、四层为110%,五层为105%,六层为90%。跃层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分为75%。
  朝向调节率:每幢公寓安置住房座落在东首的为103%,座落在西首的为102%,其余的为100%。
  今后需对层次、朝向调节率进行调整的,另行公布。
  第六条 公寓安置住房的房价结算分别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廉购价、优惠价和公寓安置住房交付时同期同地段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柴火间按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公寓安置住房廉购价结算;车库(位)按同类地段车库(位)的市场价结算。
  第七条 实行公寓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在被拆迁人确定公寓安置住房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被拆迁人确定的公寓安置住房的书面材料报经莲都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市国土局确认,并出具《公寓安置住房确认书》。《公寓安置住房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被拆迁人凭《公寓安置住房确认书》和公寓安置住房价格结算清单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公寓安置住房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实行迁建安置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迁建安置用地的规划许可和土地审批手续。迁建安置房屋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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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19号

关于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的《中国安全生产报》,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全国性报纸。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报道各行各业搞好安全生产的最新动态,并实施舆论监督。

  为了进一步发挥《中国安全生产报》作为全国安全生产领域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和主阵地作用,拓宽信息渠道,现就加强该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目前尚未建立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站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站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3〕22号)的要求,尽快与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协商建站事宜,并对记者站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二、为了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区、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经验,各地在建立记者站的同时要大力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通讯员队伍的建设。各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要推荐一名兼职的特约通讯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推荐一名兼职的通讯员。

  三、在已建立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通讯员的工作由记者站负责,由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国安全生产报社的统一规定和条件推荐通讯员人选,经记者站考核并报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审核批准;特约通讯员由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发给统一制作的特约通讯员证,通讯员由各记者站登记造册进行管理。未建立记者站的地区及有关中央企业,可直接与中国安全生产报社联系推荐通讯员事宜。

  四、推荐、上报通讯员的工作争取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管理办法》、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登记表、中国安全生产报通讯员登记表和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各地记者站通讯录可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或查询。

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管理办法

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登记表

中国安全生产报通讯员登记表

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各地记者站通讯录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文件  

安报通字〔2004〕14号

各部、室、处,各记者站,各位特约通讯员:

为加强本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发挥特约通讯员的工作优势,规范对特约通讯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任用条件

  (一)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新闻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字水平,熟悉本单位或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能独立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三)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能力,能组织和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通讯员队伍开展通讯报道等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为本报采写稿件,每月至少发稿2篇(包括新闻图片、言论等)。

  (二)组建通讯员网络,推动通讯报道工作。

(三)为本报撰写内参稿件。

  (四)注意和发现重要新闻线索,及时向编辑部反映。

(五)帮助本单位抓好报纸的宣传工作,帮助报社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六)经常了解并向编辑部反映读者的意见和要求。

三、聘任事项

  (一)特约通讯员可通过单位推荐并经本人同意或自荐,填写特约通讯员登记表,经报社审核批准后发给本报特约通讯员证,此证为开展采访活动时的身份证明。

  (二)特约通讯员根据需要,可由编辑部直接聘任,也可由本报驻省记者站聘任。特约通讯员证由报社统一制发。

(三)聘期一般为二年,聘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予解聘;对工作单位变动和长期完不成任务的,聘期满后将不再续聘。

四、管理和服务

  (一)经考核聘用的特约通讯员,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岗位、待遇不变,原则上实行兼职。

  (二)对特约通讯员的用稿情况分别由报社有关部门或记者站进行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奖的依据。稿件被采用后稿酬照付。

  (三)报社定期召开特约通讯员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和部署报道任务。

  (四)报社经常向特约通讯员通报阶段性的报道要点;免费赠发本报业务刊物《编采之友》。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照片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政治面貌
工作 单位 职务
通讯 地址 邮编
"联


话" "区号:
手机:
E-Mail:" "办:

" "宅:

"
个 人 主 要 简 历 及 从 事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的 情 况

"推


位" (盖 章) 中中中中中如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年 月 日
报 社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聘 期 工 作 情 况
备 注

中国安全生产报通讯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照片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政治面貌
工作 单位 职务
通讯 地址 邮编
联 系 电 话 "区号:
手机:
E-Mail:" "办:

" "宅:

"
个 人 主 要 简 历 及 从 事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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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 (盖 章)
年 月 日"
报 社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聘 期 工 作 情 况
备 注

《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各地记者站
序号 站名 站长 (负责人) 联络方式 通讯地址
1 河北站 李仁堂 0311—7212015办 13933170114 050051 石家庄华安街80号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河北省记者站
2 山西站 李 仑 0351—4115446办 13700548155 030012 太原市并州北路219号山西省安监局一层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山西省记者站
3 吉林站 付义书 0431-5096329办、真 13596488215 130021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吉林省记者站
4 黑龙 江站 侯玉喜 0451—55608020办、传真 13904614686 87011611办、传真 15000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江街97号中国安全生产报驻黑龙江省记者站
5 浙江站 徐文标 0571—28880911办、传真 13083999880 310004 杭州市香积寺东路东新园新湖苑 11-4-702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浙江省记者站
6 安徽站 耿梦济 0551—2661461办、传真 13305609929 230061 合肥市长江路333号安徽省劳动大楼五楼记者站
7 福建站 柯荫渠 0591—87882612办    87814439传真 13906926512 350003 福州市福飞路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3号楼中国安全生产报驻福建省记者站
8 江西站 李 涛 0791—6791192办、传真 13970096185 330003 南昌市西湖路47号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江西省记者站
9 青岛站 李增波 0532—3892289办 3892286真 13621051719 266071 青岛市湛山三路11号青岛市安监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青岛记者站
10 山东站 齐崇怀 0531—2662598办、传真 13361078736 250001 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山东省记者站
11 河南站 石远峰 0371—3838029办、传真 13663864518 450003 郑州市金水大道21号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河南省记者站
12 湖南站 谢春阳 0731—4595523办、传真 13308400385 410011 长沙市新军路3号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湖南省记者站
13 湖北站 杨立新 027-87236829办、传真 13071242617 430070 湖北武汉市水果湖横路3号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湖北省记者站
14 广东站 杨兴洲 020—83866153办、传真 13926037645 510055 广州市豪贤路88号二楼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广东省记者站
15 广西站 黄爱兴 0771—5645987办、传真 13878193681 530023 南宁市古城路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广西记者站
16 四川站 刘明德 028—86522196办、传真 13708173797 610013 成都市永兴巷15号17楼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四川省记者站
17 贵州站 李 庆 0851—6891320办 6826712传真 13809461526 550004 贵阳市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18 青海站 牛金杰 0971—6305282办、传真 13997232402 810001 西宁市五四大街4号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青海省记者站
19 宁夏站 赵晓宁 0951—5053645办 5051302传真13995310108 750004 银川市解放西街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等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最近,在安置转业、退伍军人中,发现有的部队承办奖励工作把关不严,手续不完备,有的立功受奖人员的证件不够齐全,给安置工作带来了困难。为进一步做好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的优待安置工作,现就军队立功受奖人员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今后在优待安置立功受奖人员时,应以军队立功受奖的以下证件为凭据:
一九七九年三月以后参战部队的立功受奖人员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以后平时立功受奖的人员,其档案中应有奖励登记表,本人具有立功奖章(英雄模范奖章)、立功受奖证书或奖章证书。在此以前的立功受奖人员,其档案中应有所受奖励的记载。档案中无记载的,必须具有师以上政治机
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关于军队奖励等级和批准权限的问题。一九五七年以后的奖励等级和批准权限,均按历次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一九五七年以前全军奖励项目、等级和批准权限不够统一。因此,凡一九五七年以前立功受奖的人员,奖励证件中注明的部队或首长
批准的奖励及其奖励等级,各级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均应予以承认。
三、部队各级政治机关,承办奖励工作要严肃认真。今后,颁发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填写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奖励登记表须装入本人档案。邮寄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应妥善包装,一并寄给立功受奖人员家庭所在地的县(市)民
政部门。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对于转业、退伍军人的立功受奖情况,在其离队前要认真核查,做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以维护奖励工作的严肃性。
表一:军队一九五七年以后历次奖励等级和批准权限一览表
----------------------------------------------------
| 奖励等级 | 嘉奖 | 三等功 | 二等功 | 一等功 | 荣誉称号 |
|----------|-------|-------|-------|-------|-------|
|批 年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准 代 |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九|
|人 权 区 |五|六|七|八|五|六|七|八|五|六|七|八|五|六|七|八|五|六|七|八|
| 员 限 分|七|四|五|四|七|四|五|四|七|四|五|四|七|四|五|四|七|四|五|四|
| 类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 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战士 |排|连|连| | | | | | | | | |团| | | | |军|军|军|
|----------|-|-|-|连|营| | | |团| | | |-| | | | |区| | |
| 排职干部 |连|营|营| | |团|团|团| |师|师|师|师|军|军|军| |或| | |
|----------|-|-|-|-|-| | | |-| | | |-| | | | |军|区| |
| 连职干部 |营|团|团|营|团| | | |师| | | |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兵| |兵| | | | |
| 营职干部 |团|师|师|团|师|师|师|师|军|军|军|军|团| | | | |国|中| |
| | | | | | | | | | | | | |军|团|军|团| | | |区|
|----------|-|-|-|-|-|-|-|-|-|-|-|-|-|-| |-| | | |-|
| | | | | | | | | |集|兵|军|兵|军|军|区|军| | | |军|
| 团职干部 |师|军|军|师|军|军|军|军|团| | | | | | | | | | | |
| | | | | | | | | |军|团|区|团|区|区| |区| | |央| |
|----------|-|-|-|-|-|-|-|-|-|-|-|-|-|-|-|-| | | | |

| | |兵| | |集|军| |军|军| | |军| | |中|军| | | |委|
| 师职干部 |军| | |军|团| | | | | | | | | | | | | | | |
| | |团|中| |军|区|中|区|区|国|中|区|国|国| | | |防| | |
|----------|-|-| |-|-|-| |-|-| | |-| | |央|委| | |军| |
| |集|军|央|军|军| |央| | | | | | | | | | | | |主|
| 军职干部 |团| | | | | | |军| | |央| |防|防| | | | | | |
| |军|区| |区|区|国|军|委|国|防| |军| | |军|主| | | | |
|----------|-|-|军|-|-|防| |主|防| | |委| | | | | | | | |
| |军|国| |军|国|部|委|席|部| |军|主|部|部| | | |部|委| |
| 兵 团 职 | |防| |委|防| | | | | | |席| | |委|席| | | |席|
| 以上干部 | |部|委|主|部| | | | |部| | | | | | | | | | |
| |区| | |席| | | | | | |委| | | | | | | | | |
|----------|---------------------------------------|
| | |
| | 1.一九六三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规定的立功受奖批准权限,|
| 说 |与此表一九六四年规定的权限相同。 |
| | 2.一九六四年《纪律条令》规定:“单独执行任务的排长和连营首长的奖励权,提高|
| |一级”。 |
| | 3.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六年六月底参战部队奖励批准权限均下放一级。 |
| 明 | 4.一九八四年《纪律条令》规定:“方面军行使军区一级的奖励权限。” |
| | |
----------------------------------------------------
表二:军队一九八四年以后专业技术干部奖励等级和批准权限一览表
-----------------------------------------------
| 奖 | | | | | |
| 励 | | | | | 荣 |
| 批 等 | 嘉 | 三 | 二 | 一 | 誉 |
| 准 级| | 等 | 等 | 等 | 称 |
| 权 | 奖 | 功 | 功 | 功 | 号 |
| 限 | | | | | |
| 人 员 类 别 | | | | | |
|---------------|-----|-----|-----|-----|-----|
| | | | | | | |
| 技术、文艺十 | 体育八、 | | | | | |
| 二、十三、十 | 九、十、十| 营 | 团 | 师 | 军 | 军 区 |
| 四、十五级 | 一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文艺十、| 体育六、 | | | | | |
| | | 团 | 团 | 师 | 军 | 军 区 |
| 十一级 | 七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文艺七、| 体育三、 | | | | | |
| | | 团 | 师 | 师 | 军 | 军 区 |
| 八、九级 | 四、五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文艺四、| 体育一、 | | | | | |
| | | 师 | 军 | 军 | 兵 团 | 军 区 |
| 五、六级 | 二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技术、文艺一、| | | | | | |
| | | 军 | 军 区 | 军 区 | 军 区 | 军委主席|
| 二、三级 | | | | | | |
| | | | | | | |
-----------------------------------------------



198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