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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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

甘肃省人大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维护林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本县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主管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区、乡、民族乡、镇、村、林(牧)场及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扑救火灾;

  (三)协调区、乡、民族乡、镇、村及各有关部门之间森林防火工作事项;

  (四)讨论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各林区设立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各乡、民族乡、镇设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各村及驻林区各单位设立护林防火小组。

  林区各级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工作,并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制定各林区防范措施和扑火预案,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森林防火责任制。林区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实行护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

  (三)火情报告制度。防火期内,坚持昼夜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确掌握火情动态,及时上报情况;

  (四)火警、火灾紧急扑救制度。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迅速赶赴现场,成立临时扑火指挥部,下达扑火动员令,制定扑救措施,紧急动员各方力量全力以赴投入扑救工作;

  (五)森林火灾档案备案制度。记载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森林资源受害及成灾情况,并建立档案。

  第五条 各国有林场要组建半专业森林扑火队,林区内的乡、民族乡、镇、村应组建民兵义务扑火队,定期进行培训和防火演练,做到组织健全、应急到位。

  第六条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林区交通要道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山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凡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防火检查。

  第七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火险期,3月至4月为高火险期,11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八条 防火期实行凭证入山制度。凡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必须办理由林场(站)签发的入山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必须接受森林公安民警和林政人员的防火检查。

  第九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及林缘区野外吸烟、烤火、烧纸、野炊和燃放鞭炮。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森林公安民警和林政工作人员定期清理林区内闲散人员,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在林区从事放牧的牧民要与护林站(点)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区和固定的用火点,责任区内的雇工由雇主管理;

  (二)凡在林区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林场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划定防火责任区,限定活动范围,严禁在林木上架设电线、林间明火起灶;

  (三)防火期内进行森林综合培育、灾害木清理等作业时,林业部门要对民工和当地群众做好防火宣传教育,严格控制火源,实行用工雇主管理责任制;

  (四)林区内的旅游景点,必须在划定地段设置防火设施,同当地林场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并在固定的房舍内安全用火。进入林区的游客,要接受防火安全教育,遵守火源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加强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在重点林区的制高点设置防火瞭望台(塔);

  (二)定期检查、检修防火通讯网络设施,及时配备、更新通讯网络设备;

  (三)护林防火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多方筹措资金,逐步配备足够的防火、灭火器具;

  (四)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乡村设置护林防火宣传牌和专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防火组织、国有林场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将火情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势较大或延烧时间在两小时以内尚未扑灭的,要立即向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要全面检查,消灭余火,由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和林场安排人员看守火场,经自治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五条 对森林火灾,当地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并报自治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五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和林区内未发生森林火警、火灾的;

  (二)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的;

  (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作斗争,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火灾、火情及时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扑救,并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的。

  第十七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在林区及林缘区野外吸烟、随意用火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办理入山证,不接受森林公安民警或林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安全用火的;

  (四)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罩进入林区从事运输或不接受检查的;

  (五)在林区扫墓烧纸、燃放鞭炮、取暖、野炊等未熄灭余火的;

  (六)不服从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七)过失引起森林失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可视情节或者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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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3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
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制订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4〕1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新闻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41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
4、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利于全省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省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指导,省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归口管理,省政府新闻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省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省政府领导指定。
副组长: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省委、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省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外交部新闻中心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驻外机构通报情况,并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
(4)省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受理港澳记者的采访及管理工作。
4、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新闻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公安厅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三、新闻发布分级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2、Ⅱ、Ⅲ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省应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省应急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3)组织新闻发布。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采访。省内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要与《甘肃日报》、“中国·甘肃”省政府网站的口径一致。
(4)中外记者采访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境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境内外舆情跟踪、通报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做后续详细发布。
二是要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突出重点。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增强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防灾、防病等方面的知识。
四是要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较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五是要主动引导。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者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的行为,省政府新闻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新闻报道要求。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对失实报道和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3、Ⅳ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州、县区市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省级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省应急委员会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人员纳入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2、资金及人员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需的资金,由省应急委员会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3、宣传与培训保障。在省级新闻发言人培训时,应将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1、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本实施细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34号-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4号


现公布《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

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简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自2008年9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期货公司或个人依法申请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