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分裂法”司法弊端之举要/王礼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09:09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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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婚姻诉讼分裂法”,就是规定对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分别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种不同程序解决,使婚姻效力诉讼处于分裂状态的法律。

  这种“婚姻诉讼分裂法”,不仅使相同性质的婚姻效力纠纷案件长期处于诉讼分裂状态,而且因其相互之间界限不清、执法权力配置不合理等缺陷,庞大的诉讼体系却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当事人诉讼难、法院裁判乱的现象十分严重。为此,我极力反对这种立法,并主张废止“婚姻诉讼分裂法”,故写了《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一文。[1]

  有关“婚姻诉讼分裂法”产生原因、理论缺陷、废除理由和改革方案等,我在《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一文中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这里仅就“婚姻诉讼分裂法”在司法实务所造成的危害,予以介绍。

  “婚姻诉讼分裂法”最大弊端就在于执法权力配置不合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职能交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界限混淆不清,使享有执法权的机构因无执法能力或功能而无法执法,而有执法能力的机构因没有赋予执法权而不能执法,从而导致诉讼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行政资源。更重要的是,由于职能交叉,界限不清,当事人无法选择诉讼路径,甚至出现了“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等诉讼无门现象。同时,法院也因民事与行政审判诉讼程序不同,判断标准不同,判决结果混乱不堪。限于篇幅,这里只就几个主要危害或弊端举其要者而述之。

  一、诉讼机制上的交叉和界限不明,造成当事人选择诉讼路径上的困难

  由于婚姻诉讼程序不统一,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如何选择诉讼路径和具体程序。如当事人的婚姻无法维持时,往往是先通过民事起诉离婚,如果因程序瑕疵被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受理或拒绝撤销时,则再提起行政诉讼,一个案件总要来回跑若干圈。尽管如此,有的案件最后还是无法解决。如金湾一妇女20年前(1994年前)用假身份结婚,现在想离婚便提起民事离婚诉讼,但一、二审均以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为由驳回起诉。[2]而通过行政诉讼,不少案件也被驳回。如董树清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董树清与李光美于2007年11月26日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在江津区珞璜镇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第二天,李光美不辞而别,董树清向公安机关报案,江津区公安局珞璜派出所将其抓获,查明其真实姓名为李光美,现已结婚,并有一个11岁的子女,其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名为“杨晓丽”的身份证和户口信息是假的。董树清于2010年3月24日向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提出撤销结婚证的申请,要求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撤销或变更结婚登记证书。2010年4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以不具有撤销结婚登记的职权为由,书面答复董树清不予受理其提出的申请,并建议董树清向法院起诉解除与“杨晓丽”的婚姻关系董树清。董树清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并不享有基于重婚而撤销结婚登记的职权。故判决驳回董树清的诉讼请求。董树清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上诉人最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像上述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前怎么知道如何划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又怎么知道自己的案件应当通过什么程序解决,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更可怕的是,像这样的案件,当事人经过千辛万苦的诉讼,最终还可能是一个无果而终的结局。如前述案例一,民事诉讼被驳回后,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因其已经20多年,显然面临超过行政起诉期限而遭驳回起诉的危险。这样,当事人就彻底丧失救济途径。即使行政诉讼违法受理并撤销了婚姻登记,当事人还存在事实婚姻仍然没有解决。对此,当事人是否知道这一法律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恐怕也是一个未知数。前述案例二,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并要求当事人“最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目前对程序瑕疵婚姻民事程序一般是不受理的,如果当事人再走民事程序,也可能会拒绝受理。那么,当事人又该怎么办呢?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混乱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两者的审查对象、判断标准、适用法律不同,从而造成相同案件有不同的结果,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裁判十分混乱。如在民事诉讼中,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则婚姻有效。而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以登记违法宣告无效。如2012年乐清市人民法院宣告了一起重婚情形消失13年的婚姻为无效;[4]2013年双峰县法院也宣告了一起重婚已经消失的婚姻无效。[5]还有他人代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效力主要涉及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愿,在民事诉讼中,不仅不违背意愿的婚姻有效,而且可以比照胁迫结婚的规定类推,其撤销期限也只有一年。而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期限限制,而且多数都以程序违法撤销。有的虽然没有撤销,则判决确认违法,其婚姻有效与无效处于不明状态,婚姻效力并没有解决。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其功能所限无法受理或正确处理婚姻效力纠纷

  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功能无法适用婚姻效力纠纷,许多瑕疵婚姻效力纠纷或者无法进入行政程序,或者进入行政程序后无法得到正确处理。

  1、无法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相当多的当事人因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无法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当事人四处奔波,纠纷无法解决。如原告张荣华1996年与第三人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三人也于2008年8月离开原告各自生活。2012年2月原告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一本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原告便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法院撤销原告和第三人的结婚证或确认其婚姻登记无效。2013年5月,遂平县人民法院则以超过法定期限,判决驳回了原告起诉。[6]原告由此丧失了救济路径,其婚姻是否成立或存在无法解决。又如福建一陈姓女子“被结婚”后无法登记结婚,为了不耽误选好的结婚日子,她只好先举行了婚礼。随后小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他人冒充自己身份的婚姻登记,则因超过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 2013年小陈已怀孕近8个月,仍然结不了婚。[7]

  象这样的案件相当多。如南宁七星区男子9年前借同名同姓身份证去登记 如今难离婚。[8] 《结婚证上老公是别人 女子不知如何摆脱荒唐婚姻》、[9]《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假结婚骗财想离婚还离不成》、[10]当阳市一女子身份证被人冒领结婚证,奔波4年不能结婚,[11]等等。有的甚至在无赖时,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寻找办法。如温岭箬横的金某与一位贵州籍女子登记结婚并生子。后来女方出走8年,因女方的身份有问题无法离婚,金某便通过《台州日报》发布信息,希望看到报道的好心人能帮他出出主意,让他早日离婚。[12]

  2、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而无法得到正确处理或有效处理

  有的案件虽然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但因行政诉讼功能限制而无法得到正确处理或有效处理。

  如江苏靖江市的殷福娣女士在丈夫江洪海死后才知道自己早已“被离婚”,其丈夫又与张银结婚。由于这一突如其来的重大变故,涉及到殷福娣的身份关系和继承等重大财产权利,殷福娣便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自己与江洪海的离婚登记和江洪海与张银的结婚登记。该案历时4年,七个执法机关(三级法院审理、三级检察院抗诉,民政机关充当被告)参与诉讼,法院先后下达八个法律裁判文书。2013年6月靖江市法院终于通过再审确认民政局为江洪海与张银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13]

  有关媒体对该案再审进行了大量报道,都认为再审确认江洪海与张银结婚无效彻底解决殷福娣的法律障碍,可以使殷福娣的继承等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但这个案件实际上还存在严重问题,即殷福娣与江洪海夫妻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解决。即先前殷福娣起诉撤销殷福娣与江洪海的离婚登记,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以不宜撤销为由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违法。这个判决对殷福娣与江洪海恢复夫妻关系设置了法律障碍,再审判决虽然确认江洪海与张银的结婚无效,但并没有解决殷福娣与江洪海是否还存在夫妻关系问题。从法律上考察,殷福娣还需要对原来确认婚姻违法的判决进行再审,撤销殷福娣与江洪海的离婚登记或确认其离婚无效,才能真正扫清殷福娣作为配偶身份分割与继承江洪海财产的法律障碍。

  因而,尽管这个案件“4年诉讼,七个机关参与,八个裁判文书,案件还是似了未了”。 [14]

  还有一些案件,因行政机构变迁,当事人不知道谁是真正的被告,往往因被告主体错误而被驳回起诉;或者因法官对被告主体认识错误而被驳回起诉。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通过一审、二审,行政诉讼虽然受理案件,但却无法有效解决。如上诉人钱××上诉称,其于1992年11月30日与一自称来自贵州省大方县响水乡出生于1965年7月12日名“张云某”的女子在湖州市郊区横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湖州市郊区横街乡人民政府是登记结婚并发给其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人;湖州市郊区横街乡人民政府已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即被上诉人湖州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而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姻证件的发证机关一栏上套印浙江省民政厅的章,只是婚姻证件的制式要求,浙江省民政厅并非作出婚姻登记的行为主体。故请求本院依法进行立案审查。此案虽然于2013年年9月24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由长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15]但当事人1992年11月30日结婚,也面临因超过行政诉讼期限而被驳回,或者虽然撤销了登记婚姻,其事实婚姻效力并没有解决,还需要通过民事程序解决。那么,无论是哪种结局,行政诉讼都只是白白消费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而已。

  类似上述案件举不胜举,就在最近几天,仅《现代快报》和中国法院网又登载的三个案例。这三个案例当事人都是“婚姻诉讼分裂法”的受害者——有婚离不了 。

  【案例1】 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先锋村的兄弟俩互换身份证结婚,12年后的现在,嫂子想离婚则离不了。这桩离婚诉求僵持了3个多月,至今还没法解决。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院不受理;民政无法撤销;行政诉讼则面临超过起诉期限。[16]

  【案例2】2001年12月孙某和吴某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填写婚姻登记材料的情况下,通过关系取得盖有永新县里田镇民政所公章的结婚证书,后生育一子。因感情纠纷,2011年吴某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孙某的同居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永新县里田镇民政所在2001年12月根据孙某和吴某的身份情况向双方颁发了结婚证,婚姻登记合法有效,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随后,吴某向永新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其与孙某的婚姻登记。登记机关撤销了婚姻登记。孙某遂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了婚姻?O飞机机关的决定。[17]。这个案件民事驳回,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决定,但当事人的婚姻效力还是没有认定或解决,当事人还的另行打官司,不知还要遇到多少周折。

  【案例3】原告朱开源与被告韦安娜于2010年8月23日经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11日在灵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当天,韦安娜要朱开源给其7900元回家办嫁妆,但韦安娜拿钱走后,再也没有回头,打电话也不接,朱开源来到韦安娜的娘家也找不见人,两年来杳无音信。朱开源和韦安娜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未生育有小孩。2011年3月4日,朱开源到灵山县沙坪镇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将此案作为诈骗案立案调查。2013年2月4日,朱开源到灵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获悉:韦安娜不但与其登记结婚,而且在2009年12月21日的时候便与吴秋英在宾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在2010年3月5日又与黎如其在贵港市覃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韦安娜在登记结婚时向灵山县民政局提供的身份信息,后经贵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核查无此人。原告朱开源认为被被告骗婚,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无效婚姻范围。遂判决驳回原告朱开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18]该案诉讼被驳回,当事人又该寻求什么途径解决?又将是一个路漫漫或者无法解决的结局!

  3、实体处理错误的案件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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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9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四日

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 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 33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金融机构为不完全具备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在大连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 143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规模;按照平等、自愿、共担风险、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协作银行,并与协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及风险分担比例;批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付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成员从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项目认定工作小组、信贷评审委员会、资产监管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通过年审;
  2.企业正常持续经营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3.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业从业年限原则上不少于4年;
  4.信用记录良好;
  5.贷款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项目;
  2.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3.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
  4.为我市大中型支柱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
  5.产品大量出口创汇的项目;
  6.大量安置职工就业的项目;
  7.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项目;
  8.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项目;
  9.可带动大量农户发展的龙头企业项目;
  10.利用高新技术或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
  11.海外学成归国人员创业项目;
  12.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拥有自主创新产品等企业,可优先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
  第十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现有可抵押、质押资产状况;
  5.银行贷款信用记录情况;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手续、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效凭证;
  7.贷款申请;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由中小企业向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召开项目认定工作小组专家评审会议。
  3.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认定工作小组专家评审意见,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入围企业名录。
  4.领导小组确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支持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信贷评审委员会按照合作协议确定的项目评审标准和审批制度,负责对名录内企业融资项目进行信贷评审,对贷款发放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资产监管委员会按照《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负责对项目信贷风险与损失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十四条 信贷评审委员会、资产监管委员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资产监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获得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支持的企业,原则上其年度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用于补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贷款损失的补偿办法,按照市政府与协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协作银行应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10%以上的风险损失。
  第十七条 为了加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放大效应,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市政府鼓励、支持名录内的中小企业与各类股权基金、产业基金、风险投资、保险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互利合作。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将全额收回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会同大连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7〕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常德名牌产品监督管理,规范常德名牌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省政府颁发的《质量振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德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常德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目标、原则、范围和任务,组织实施常德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加强常德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名牌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有关常德名牌产品的投诉处理。
第六条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常德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常德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常德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本市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入库税收、现金净流量、资产负债率、节能指标等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产品商标已获准注册;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或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八)企业实现了污染物达标排放,推行清洁生产。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常德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境外商标及未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 近三年内,有被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 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和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三季度由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公布申报常德名牌产品目录、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常德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推荐意见,再送市名牌办。
第十五条 市名牌办汇总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家评价。
第十六条 市名牌办将各专家评价意见汇总分析后,提交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12月底最终确定常德名牌产品名单并公布。

第十九条 以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名义授予“常德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常德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并按税收级次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对既获得市名牌产品又获得省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计奖,不重复给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常德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资料中使用常德名牌产品的称号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德名牌产品称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被暂停、撤消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禁止转让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常德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假保名优”活动的重点保护范围,常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作好打假保名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德名牌产品优先列入创湖南名牌产品计划,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或国家免检产品。常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优先列入创湖南省质量管理奖企业,择优推荐国家质量管理奖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有权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常德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常德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级名牌产品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名牌产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