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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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使省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作如下决定:
一、《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由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发,自1988年10月1日开始,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
二、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守法情况以及其他与全省人民生产生活
密切相关的问题。
三、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在代表选举单位或在代表工作、居住地区,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和小型分散的方式进行。同时也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八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视察。
四、代表可以个人持证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个代表联合视察;可以实地视察,也可以听取情况汇报。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日期由代表自行确定。视察结束时,对视察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五、代表在视察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政府推进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代表持证视察后,应向被视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凡属当地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当地人大常委会转当地有关单位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凡属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
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七、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要认真接待省人大代表的视察,为代表视察提供方便。各单位应由单位负责人向代表介绍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代表的询问。
八、省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支持代表履行职责,在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奖金照发,劳保、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九、《代表视察证》的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代表任期届满和调离本省的,其视察证自行作废;因故不再担任代表职务的,应将视察证及时交回;遗失《代表视察证》的,应即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登报声明作废。



198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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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密封产品推荐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密封产品推荐管理办法
1996年3月4日,化工部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维修市场和化工企业创建无泄漏工厂的要求,为确保化工生产长周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自愿参加密封产品推荐活动的密封产品生产企业。推荐密封产品范围:机械密封、填料密封、垫片及密封材料。
3.各化工企业要优先选用化工部推荐的密封产品,从采购环节严把质量关。
4.密封产品推荐工作由部生产协调司归口管理。
二、产品推荐的基本条件
1.密封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的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
3.产品已经过技术鉴定;
4.产品性能稳定,并符合相应的标准。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化工密封产品推荐申请表(附件一);
3.单位基本情况(人员、装备、生产能力);
4.被推荐产品情况(原始数据、技术鉴定报告);
5.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管理规章制度、相应技术标准及执行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监测手段及售后服务情况);
6.用户使用反馈意见。
四、申报与评审
1.经自查,认为具备密封产品推荐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填写“化工密封产品推荐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寄化工部生产协调司。
2.化工部根据密封产品的类别,分别委托化工部密封技术服务站动密封检测中心(设在北京化工大学)、化工部密封技术服务站静密封检测中心(设在南京化工大学)进行密封产品的质量测定。
3.按“化工密封产品推荐审查评分细则”(附件二)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总得分在75分以上,且产品质量项目得分在30分以上者,其余各项均达应得分的60%者,由化工部颁发“化工部密封产品推荐证书”。
五、监督管理
1.通过文件和有关报刊杂志,定期公布推荐产品目录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2.推荐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换证,经复查合格后,予以换新证。
3.被推荐密封产品及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给予警告、通报、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推荐证书的处罚。
(1)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2)转让或变相转让产品推荐证书;
(3)逾期仍使用原推荐证书;
(4)涂改推荐证书。
4.检测中心在密封产品推荐过程中,不得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检测资格。
六、附则
1.审查人员的差旅费和检验费由受检单位承担。
2.密封产品推荐证书由化工部统一印制,企业付工本费。
3.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一:“化工密封产品认证推荐”申请表(略)
附件二:化工密封产品推荐审查评分细则(略)


关于发布《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488号



关于发布《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制定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27-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