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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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8]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审核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或入帐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提高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国外捐款、赠款等)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额度,将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金额,从《办法》规定的5万美元提高至20万美元。
二、对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其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符合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可由银行先予以办理入帐手续,由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真实性进行事后审核。事后真实性审核工作与外汇帐户年检工作同步进行。
三、对非贸易“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外汇收入,亦与帐户年检工作同步,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事后的真实性审核。
四、对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不符合外汇帐户收支范围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以及对未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按下列规定办理:
1.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先予以办理结汇,外汇局事后抽查;
2.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办理结汇;
3.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收汇单位持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手续。
四、《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其它规定不变。
五、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5日实施。



199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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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说

核心提示:许霆案的本质是给付错误,定罪处罚终成为我国最大司法笑话。

许霆案,是因柜员机发生差错,导致许霆超出账户余额成功取款17.5万元,许霆的行为被定性为盗窃并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此案被报道出来后,各大媒体使出浑身解数,炒得沸沸扬扬。在我国法制史上,还没有任何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能与许霆案相提并论,引起大家广泛参与讨论。

许霆案被引爆后,许多媒体进行了民意测评,结果是绝大多数参与者,认为许霆无罪。不过,在刑法学界,大多数的刑法学家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当然,认为构成犯罪的刑法学家,又因为构成何罪而争得不可开交,有盗窃说,有诈骗说,有信用卡诈骗说,有侵占说等。无论是有罪论者还是无罪论者,此罪论者还是彼罪论者,谁也说服不了谁。

许霆案,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存在严重分歧。在分歧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又必须作出决定,于是,只好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核准了许霆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

许霆案在学界引发了巨大争议,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此案,仍然无法达成共识。为了弥合分歧,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赵秉志教授编著了《许霆案的法理争鸣》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谢望原、付立庆编著了《许霆案深层解读》一书。两本书中收集了刑法学专家们的论文,绝大多数人都是论证许霆构成犯罪,并且主流是论证构成盗窃罪的。

研究发现,许霆案实际上是一个错案,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出现重大失误,为此,笔者撰写了《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一文,有多个版本,发表在网上。其中,以在中经网我爱原创版块中发贴的内容最新。

许霆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银行电脑按照银行管理者的意志,与许霆进行了171次取款交易,每次成功交易数额为1元或2元,可是柜员机在执行银行同意支付取款指令时,因自身的原因每次都发生给付错误,每次都多给了钱,171次交易多余付给许霆的钱总计有174825元。相当于两个人面对面进行交易,其中付款方每次都发生付款错误,多付了钱,收款方每次收到多余给付的钱。这种互动交易的行为,世界各国都还没有作为盗窃的立法例。

《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一文,最重要的贡献有两点,一是弄清楚了办理银行业务的实际主体是电脑,银行管理者将自己的意志设置成电脑程序由电脑自动运行,完成银行业务的办理;二是弄清楚了柜员机付款机制,在一定条件下,自动柜员机同样会发生给付错误。

过去,客户到银行去存款或取款,银行方面都是由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客户的,钱款进出银行也是客户和银行工作人员面对面即时清结的。在这种模式下,如果发生给付错误,无论是银行工作人员给错了钱,还是客户给错了钱,大家都不会认为是发生了盗窃的事实。现在,银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银行管理者将自己的意志,编成电脑程序安装在电脑中,电脑能够自动运行程序,与自动柜员机配合,银行与客户之间,可以随时进行存款或取款交易,这就是银行自动交易系统。大家要注意,这套银行自动交易系统完全是银行单方面设置的,实际就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明确规定,银行需要对由此带来的风险(例如发生付款差错),自行承担责任。这一点是很好理解的,因为是银行方面使用机器来代替人的,当然,机器自身发生问题产生付款错误,银行承担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非客户原因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许霆案中的自动柜员机就是银行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查明的事实,正是因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重大过失而付款引发此案的,银行应当依法自行承担责任。当然,许霆有返还的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将许霆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并判处刑罚,显然是错误的。

刑法学家们万万没有想到,自动柜员机代表银行与客户进行取款交易时,也会发生给付错误。像这种只应该付1元钱的,实际付了1000元的事实,在现实中,确实是不可思议的,但是,在银行电子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时,却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一方面,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搞清楚,另一方面,在刑法理论上又不承认电脑能代表银行成为银行资金的经手人,可以独立实施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所以,刑法学家们在研究此案时,乱了套了,竟误入主观归罪的迷途,各种错误荒谬的观点纷纷出台,司法实务部门被误导了,最终酿成了我国法制史上最大的司法笑话。

严格来说,刑法学家和法院的判决具有相同的逻辑基础:自动柜员机付款正确时,就是代表银行意志的,付款错误时,就是违背银行意志的。这种逻辑思维的问题,就在于没有考虑到自动柜员机在执行付款指令时,也会发生多付了款或者少付了款的给付错误。将这种发生给付错误的情形认定为违背银行意志,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

特别强调的是,当论文依据常理和经验,推断出许霆案中有人刻意隐瞒部分事实,也就是许霆最后是在多次取不出钱来之后,才罢手回去的。被隐瞒的事实最终得到了郭安山的证实,就在很大程度上验证了文章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许霆案被证实为错案,使刑法学界颜面尽失,让最高人民法院陷入尴尬之中,他们根本无法向全国人民交代。想当初的主流民意,无罪论呼声很高,也未能阻止许霆被定罪判刑。许霆案,不是什么依法治国的标本,最终将成为主观归罪的经典错案而载入共和国的史册。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2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以及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就业再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类企业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努力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自强自立,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个方面都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力地推进了就业再就业工作,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国务院决定,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授予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城地区办事处等138个集体“全国再就业先进工作单位”称号;授予赵俊田等130人“全国再就业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北京首钢开源服务中心等127家企业“全国再就业先进企业”称号;授予王桂玲等129人“全国再就业优秀个人”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此为新的起点,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就业再就业工作再创新的业绩,做出新的贡献。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群众团体、各类企业和全体劳动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同心同德,团结协作,奋发努力,扎实工作,促进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附件  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共计524个)

一、全国再就业先进工作单位(共计138个)

  北京市

  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城地区办事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天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五四路办事处西苑南社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妇女联合会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山西省长治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就业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辽宁省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

辽宁省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辽宁省鞍山市总工会

辽宁省阜新市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吉林省吉林市妇女联合会

 △东北师范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利达支行

  上海市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

  上海银行

 △上海交通大学

  江苏省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彩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浙江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丽水市财政局

  浙江省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打绳巷社区居委会

  安徽省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安徽省合肥市商业银行

  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劳动就业中心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振兴街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石油大学(华东)

  河南省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就业处

  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城西办事处宋城路社区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湖北省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湖北省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武汉市总工会

  湖南省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街道办事处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发展计划局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广东省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潘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南省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街道办事处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重庆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两路口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重庆市商业银行

  四川省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攀枝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四川省眉山市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总工会

  贵州省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州省六盘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州省都匀市新华办事处剑北社区

  云南省

  云南省个旧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云南省安宁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昆明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陕西省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陕西省咸阳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巾帼家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环南路社区居委会

  甘肃省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兰通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共青团甘肃省委青工部

  甘肃省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青海省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学校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二、全国再就业先进工作者(共计130人)

  北京市

    赵俊田(女)北京市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淑玲(女)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

  王殿宝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所长

  天津市

    孙本开天津市河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尹 培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六马路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管员

  马金萍(女)天津市妇女联合会城乡部部长

  河北省

    冯建凯河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

  刘建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主任科员 

 张仕民(满族)河北省秦皇岛市再就业办公室副主任

  王海燕(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卫国楼社区居委会主任

  山西省

    侯松海山西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侯勇梅(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任科员

  杨金玉山西省忻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中秋山西省太原市青年创业服务中心主任

  内蒙古自治区

    尉小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

  孙晓玲(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法制科科长

  刘凤珍(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东旱河居委会主任

  李 强(蒙古族)交通银行包头分行信贷员

辽宁省

    魏文利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周 岩(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任科员

  王鲁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科员

  闫 欣(满族)辽宁省抚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科长

  吉林省

    李公达吉林省劳动保障学会常务理事

  杨中凤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班德伟吉林省松原市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林梦梦(女)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南广街道东二条社区主任

  汤继瑞吉林省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黑龙江省

    周景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县委书记

  马爱波(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处长

  于守忠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 颖(女)黑龙江省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静谊(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

  孙 莹(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妇女培训中心主任

  上海市

    范安翠(女)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

  王佩静(女)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中行居委会就业援助员

  王效东上海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长

 王水官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江苏省

    鲁学军江苏省教育厅学生处主任科员

  赵万平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周梅生江苏省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盛代扬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黄 健(女)江苏省南京市妇女联合会妇女发展部部长

  浙江省

    吴雪桦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政府市长

  王国平(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党工委书记 

 谭永杰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科长

  吕 斌浙江省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志刚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

  林国庆(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劳动路社区居委会主任

  安徽省

    庄文德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处长

  陈维光安徽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主任科员

韩明新安徽省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科长

  石 丽(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

  福建省

    刘荣忠福建省厦门市就业训练中心主任

  郭新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税政股股长

  谢丽芳(女)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圳尾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

  徐诗文福建省福州市总工会副主席

江西省

    曾 琴(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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