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19:57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支持企业改革,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债转股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上述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再退还。
二、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具体财政返还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股权回购事宜按财政部资产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债转股新公司,是指债转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登记设立或变更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债转股原企业按以下规定确认:
1、债转股企业在登记设立新公司后继续存在的,其存续企业为债转股原企业;
2、债转股企业在登记设立新公司后注销的,其原出资人可视为债转股原企业。
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债转股企业出资人权利与义务的,政府有关部门所设立或指定的有关机构,可视为债转股原企业。
五、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是指实行债转股后债转股新公司由于减少利息支出扣除相应增加的利润。
利息支出数额根据国务院批准债转股方案中债转股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的实际转股额乘以5%计算;以后年度利息支出数额根据协议实际转股额扣除历年已返还所得税款后的余额乘以5%计算。
六、债转股新公司停息增加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其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
实际退还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债转股新公司停息增加利润所计算的所得税税额为限;债转股新公司当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少于其停息增加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则以债转股新公司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专业银行短期对外借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专业银行短期对外借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行、国家外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国际业务部: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专业银行短期对外借款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专业银行短期对外借款管理的通知

1990年7月23日 〔1990〕汇管债字第4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经济特区分局: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蛇口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为加强外债管理,贯彻国务院沿海经济发展政策和中共中央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对于短期周转的资金也可以采取控制指标的办法,交各地方自行控制”精神,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局即将对各地和各银行分别下达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现将对各银行及其分行的短期外债管
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包括区域性银行)的短期对外借款指标由我局直接下发;各银行的月底短期对外借款余额不得突破所核定的控制指标;区域性银行和交通银行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按核定的指标进行余额管理,月末余额不得突破核定指标。
二、除各银行总行同意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部分特区、口岸分行外,各银行分行的短期资金由其总行统筹安排,分行不直接对外拆借短期资金。
三、经批准可直接对外拆借短期资金的各银行分行,其短期对外借款指标经其总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带帽下达到当地分局掌握,由分局负责管理。各分行具体指标核定后另行通知。
上述可直接对外拆借短期资金的分行也可受地方委托对外拆借短期资金,但应占用地方指标,由各分局掌握审批。
四、短期外债只能用于一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支持出口;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投机性外汇交易。
以上各点,请各地分局注意掌握。



1990年9月7日

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士官婚姻管理工作,根据士官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一)中级士官;


  (二)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二、军队政治机关负责对士官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士官办理婚姻登记。


  三、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民政部 总政治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