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三绿工程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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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三绿工程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

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国三绿工程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自1999年以来,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三绿工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和充分肯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要求:“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掌握各地开展三绿工程工作的情况,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决定开展全国三绿工程工作进展情况调查。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据实填写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并于3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我办。

  联系人:颜金华 修春野
  电 话:010-85226373 85226346 传 真:010-65252187
  E-mail: jiancechu@mofcom.gov.cn

  附件:1、《全国三绿工程工作联系情况调查表》
  2、《全国三绿工程工作进展情况调查问卷》

        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2

全国三绿工程工作进展情况调查问卷

您所在的地区及单位:
 
1、您所在地区是否已成立三绿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或相关机构?( )
A.已成立  B.正在成立中
C.计划两年内成立 D. 工作难度大,短期内不准备成立

2、相关部门如何合作开展食品安全及三绿工程工作?(可多选)( )
A.省、市级领导负责 B. 部门联席会议 C. 工作简报 D.综合及专项整治

3、您所在单位是否已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或三绿工程相关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
A.已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 B. 已制定三绿工程工作指导意见
C.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D. 已制定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E.计划制定 F. 未制定,短期内没有计划制定

4、您所在地区绿色通道开通情况?( )
A.开通省际绿色通道 条 B.开通省内绿色通道 条 C.未开通

5、您所在地区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市场准入制度建设情况?(可多选)( )
A.进货检查验收的批发市场有 家,占当地 %;超市有 家,占当地 %;农贸市场有 家,占当地 %;
B.实行索证索票的有 家,占当地 %;超市有 家,占当地 %;农贸市场有 家,占当地 %;
C.建立购销台账的有 家,占当地 %;超市有 家,占当地 %;农贸市场有 家,占当地 %;
D.实行场厂(地)挂钩的有 家,占当地 %;超市有 家,占当地 %;农贸市场有 家,占当地 %;
E.实行协议销毁的有 家,占当地 %;超市有 家,占当地 %;农贸市场有 家,占当地 %;
F.实行质量承诺的有 家,占当地 %;超市有 家,占当地 %;农贸市场有 家,占当地 %;
G.实行检测的批发市场有 家,占当地 %;超市有 家,占当地 %;农贸市场有 家,占当地 %。

6、您所在单位是否举办过三绿工程相关培训班?(可多选)( )
A. 绿色消费 B. 绿色市场 C.绿色通道
D. 其他相关培训班 E.从未举办,短期内没有计划举办

7、您所在地区采取哪种方式宣传过三绿工程?(可多选)( )
A. 电视 B. 报刊 C. 网络 D. 送发宣传品、填写问卷 E.其他:

8、您所在单位是否按时向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报送材料?( )
A. 按时报送 B.有时报送 C. 较少报送 D. 目前还没有报送过

9、您所在地区在以下哪些方面给予了政策或资金上的扶持?(可多选)( )
A.绿色通道建设 B.绿色市场建设 C.肉菜酒等安全/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推广
D.检测体系建设 E.信用体系建设 F.物流配送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研究 G.索票索证、统一结算等信息技术应用 H.食品安全监测及应急措施 I.其他:

10、宣传月中,您所在单位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的活动有哪几项?(可多选)( )
A.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B. 宣传月启动仪式 C. 全国咨询日活动 D. 清仓查库活动
E. 品牌推荐活动 F 利用媒体宣传三绿工程 G.其他:

11、您所在单位是否制定了三绿工程后续宣传计划或实施方案?( )
A. 已经制定 B. 正在制定中 C. 计划近期制定 D. 工作难度大,不准备制定

12、您对每年开展“三绿工程宣传月”活动的意见?( )
A. 全国统一开展 B. 各地自定时间自行开展 C.没必要开展

13、您所在单位愿意以哪种形式参加“三绿工程博览会”活动?( )
A. 作为承办单位 B. 本单位愿意积极参与
C.本单位积极参与,并组织本地区企业参加 E. 不准备参加

14、您认为本地区开展三绿工程相关活动有什么困难?(可多选)( )
A. 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B. 经费不足
C. 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人手不够 D. 软、硬件设备不足
E. 对三绿工程工作认识不够了解,积极性不高 F.宣传力度不够
G. 其他原因:

15、您对进一步做好全国三绿工程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16、您所在地区在市场准入等法规、制度及标准建设或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措施或经验?


17、请您结合宣传月开展情况,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评价?
(要求不少于1000字, 以数字说明问题,可另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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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市人民政府设立“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受理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推荐的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
  第三条 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设立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金华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立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术论文评审工作,由市内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各参评学会专家组成。
  第六条 论文评选必须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七条 申报参加评审的论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级、省级、全国或国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性定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发表形式)中的论文,以及市级以上年会上交流的论文。
  (二)论文的第一作者一般应为金华市级学会会员。
  第八条 同一作者所撰写的一组系列论文,可同时申报参评,但不能同时获奖。
  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论文,不再参加评审。
  学术专著不属评审范围。

  第四章 评定等级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为一等奖:
  (一)在某学科理论领域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作用;
  (二)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
  (三)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二等奖:
  (一)在某学科理论领域的研究中或在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
  (二)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三等奖:
  (一)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
  (二)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参评论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数人合作的论文须由第一作者提出,最多不超过4名,以协作组、课题组署名发表的论文,限报主要完成人员4人。
  填写《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参评申请表》。
  凡在国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须附上中文翻译材料。
  申请人将参评论文、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市级各学会。
  参评论文须缴纳评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级各学会建立评审组,对本学会参评论文进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写明无记名投票结果和建议奖励等级,并在评审当年6月底前报市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学会的论文进行资格审查。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对学会推荐的论文进行评审,经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奖励。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获得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金华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论文,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规定》等3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规定》等3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威政办字〔2009〕1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规定》、《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等3个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中央、省驻威行政机关。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或保密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保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市保密工作部门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明确的信息,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或保密机构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需要公开的,依据《保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或保密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或保密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或保密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需要提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报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审查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公开的文字说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予以告知。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中央、省驻威行政机关。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中央、省驻威行政机关。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人具体抓。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新闻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立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其他载体上刊登;

(二)制作社会评议测评表;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公开评议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